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应收款项管理办法513修改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7090751 上传时间:2023-05-07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0.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应收款项管理办法513修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应收款项管理办法513修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应收款项管理办法513修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应收款项管理办法513修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应收款项管理办法513修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应收款项管理办法513修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应收款项管理办法513修改Word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应收款项管理办法513修改Word文档格式.docx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应收款项管理办法513修改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应收款项管理办法513修改Word文档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应收款项管理办法513修改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二章应收款项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清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各单位清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清收管理办公室(集团公司设在企业管理部),设办公室主任一名,由企业管理部、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市场经营部、审计部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第六条各单位要明确分管清欠工作的责任领导及责任部门,并报备集团公司清收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各单位清欠分管的领导负有清收拖欠工程款的管理责任,各单位项目经理为清欠催收的第一责任人,预结算部门及法律清欠部门等相关业务部门为协办部门,财务部门为预警监督部门。

若项目经理调离本单位,则必须确定新的清欠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每年对分管清欠的领导和责任部门下达考核指标、制定考核办法。

项目经理的考核兑现必须与清收工程款直接挂钩。

自本办法颁发之日起,对项目经理清收、清欠工程款的责任必须在《项目责任制》中有具体而明确地体现。

第九条各单位须按季度及时准确填报清欠报表上报集团公司清欠办公室,对虚报、瞒报清欠基本情况的单位一经查实,将在全集团通报批评,对清欠不力的单位,将对企业负责人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三章应收款项的事前管理

第十条加强源头控制,严格项目承接审批流程。

各单位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前应重点审查建设方的资信能力、项目审批手续、资金来源渠道、履约能力等,应选择诚信、合法、有实力的建设方投标。

对投资不落实,资金有严重缺口的项目不予承接。

在付款方式方面应注重进度款付款比例的高低形成的应收款项在流动资产中所占比重的合理程度、垫付资金,履约保证金占用的时间及收回的难易程度,企业当年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净流入是否能保持企业现金流量平衡。

在施工合同签订环节应加强债权保障条款的商谈与审查。

第十一条在施工合同签订前,相关业务部门应严格履行合同会签的审批流程,对合同条款必须考虑周全,明确验工计价的时间、方式、项目不能如期结算、工程款不能按时收回的违约责任,做到合同条款完备,含义明确,防止发生结算扯皮、合同纠纷而引起的工程款拖欠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应收款项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应收款项的确认计量严格按照经济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与协议,下同)规定的监理、业主确认条款确认,不得为任何目的背离经济合同或会计准则造假,虚列应收款项。

第十三条各阶段应收款项催收的具体责任划分:

(一) 经济合同签订之后,合同规定的预收款由经营部门负责催收,由项目部协助。

(二) 工程开工后,合同规定的进度款、结算款由项目部负责催讨,造价部、工程部、财务部协助。

(三) 工程竣工交验后,项目部应及时组织结算审定工作,及时确认拖欠工程款的金额。

造价部是结算审定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各单位应明确每个项目结算审定的具体责任人及时间,并建立健全结算审定工作的考核监督机制。

如有未清的应收款项(包括业主违反合同迟付的进度款、结算余款和合同规定的保修金等),项目部经理、预结算负责人、项目部财务人员应及时归集、整理债权确认资料、档案,积极清收;

在项目经理部解散后,无论法律部门是否介入,原项目部的上述人员仍为主要催收责任人,负责应收款项的催讨工作。

(四) 非工程类经营性应收款项根据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应收款项催讨的责任单位、催讨部门、催讨责任人。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收款项的管理台账,详细反映每个客户的基本信息、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每笔账龄等财务信息。

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防止坏账风险的发生。

第十五条应收款项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并定期进行对账,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根据《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年末对应收款项进行账龄分析和分类管理,分析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及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的坏账准备应计入项目成本;

对于全额计提坏帐准备的应收款项,仍应积极追索,继续清收。

第五章应收款项的清欠管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将挂账金额大、时间长、经营状况差的客户作为清理回收工作的重点。

针对逾期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按风险程度区分以下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

(一)对于恶意欠款、信用品质很差的客户应当从信用清单中除名,不承接该客户的新项目,并加紧催收欠款,必要时可以采取委托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清收及法律诉讼等多种手段。

(二)对于客户处于财务困境的,企业可在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可采取与债务人债务重组方案,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及时回收资金,减少坏账风险,避免产生更大的国有资产损失。

各单位对减少偿还总额的债务重组方案在经过公司决策层审议后,还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对单笔减少债务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债务重组方案还必须报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对于信用良好的客户,由于资金暂时周转不灵不能按时付款的,可采取签订还款计划的方式积极清收。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把应收款项的清收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个人,或由若干人组成的工作小组,签订清收责任书,组织制定清收计划,明确收款期限及奖惩措施。

对应收款项的每次催收行为,责任部门和人员应保留债务人签收或盖章、签字确认的催收行为书面凭据。

第十八条催收账款的程序为:

信函通知、电话传真催收、派人面谈、诉诸法律(或委托清收)等。

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遇以下几种情况可不起诉:

经营上的重要客户、诉讼费用超过债务求偿额;

客户抵押品折现可冲销债务;

客户的债款额不大,起诉可能使企业运行受到损害;

起诉后收回账款的可能性有限。

第六章应收款项的坏账核销

第十九条各单位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在取得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证据、履行规定的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应及时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

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为清算损益。

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所得税的税前抵扣,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坏账损失应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本方败诉的,或者本方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应在取得相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后,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剩余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抵偿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在取得灾害、事故发生及造成损失的书面证据后,作为坏账损失。

第二十一条清查出来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财务部会同企管部、法律部等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审计部进行审查,并落实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三)涉及诉讼的损失,应委托该案的代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财务部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确认的坏账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并提交公司领导审定。

(五)各单位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审议决定确认的坏账损失金额,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二条已处理的坏账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继续保留追索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无限期、不间断追索。

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对逾期应收款项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凭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和公司领导的书面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可以将折扣部分作为资产损失处理,折扣超过100万元的还需报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处理的全部坏账损失,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因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或债务重组方式收回的应收款项的减少额将视同当期利润纳入到企业管理者经营考核体系中。

第二十四条在应收款项的发生或管理当中,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应由下列人员承担经济责任或其他责任:

(一)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应收款项的,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应承担责任;

(二)随意核销应收款项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核销手续的部门或人员应承担责任;

(三)在资产重组中,放弃或逃避应收款项追讨责任导致公司资产流失的,公司经理、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应承担责任;

(四)在生产经营中,因恶意经营导致坏账损失的,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应承担责任;

(五)在生产经营中,因责任人或经办人的过失或放任导致坏账损失的,责任人或经办人应承担责任,其他人员对造成坏账有放任、误导或加剧等行为,也应承担责任。

(六)在应收款项催收中,因责任人没有保存有关催收的资料或作好记录,致使已沦为坏账的应收款项没有取得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证据而无法核销,公司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应承担责任

第七章应收款项的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应收账款回收设定目标指标和最低指标。

其奖惩标准:

(一)应收款项回收额度达到年度目标指标的100%以上,超额部分按照10‰予以奖励。

对集团公司参与协调回收的工程款,超额部分按照5‰对集团公司相关人员予以奖励。

对收回欠款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重奖,但奖励不得超过回收款项金额的20%。

(二)对应收款项回收大于最低指标但小于目标指标的单位,不执行奖惩;

对应收款项回收低于最低指标的单位,按照应收款项回收比例发放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工资。

(三)对于在建工程项目,应回收的应收款项小于该项目应支出资金的单位,仅发放项目部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基本工资,直至应回收的应收款项与应支出资金持平为止。

(四)各单位法律事务人员通过协调或法律诉讼收回的工程款,超额部分按5‰予以奖励。

以聘请专业律师为主通过法律诉讼收回的工程款,不执行以上奖励办法。

(五)各单位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收回的工程款,超额部分按5‰予以奖励。

(六)应收款项回收以自然年度为考核周期,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完成应收款项回收指标,扣罚的绩效工资部分可予以补发;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未完成应收款项回收指标,扣罚的绩效工资部分不予以补发。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依据上述奖惩标准的范围,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严格有效的有关清收拖欠工程款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坚决执行。

自本办法颁发之日起,凡新签项目,对项目经理清收、清欠工程款的责任必须具体而明确地体现在《项目责任制》中。

对过去未纳入《项目责任制》的已竣工未结算项目、已竣工已结算项目的清欠工作按签订的清收责任书及计划表进行奖励,对未能完成责任书的给予处罚,奖惩条款应在清收责任书中明示。

第二十七条对过去未纳入《项目责任制》的已竣工未结算项目、已竣工已结算项目的清欠激励约束机制,在集团有限公司云建总发【2009】142号《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清收工程拖欠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原则内,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奖惩细则报集团公司清欠办公室备案,以作为今后奖惩的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清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4月30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