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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采取了多种举措进行综合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要从根本上控制出生人口的性别比继续升高,还需要各级政府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

关健词:

我国,性别比,现状,原因,对策

引言: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大多数省区出生婴儿性别比出现偏高状况,特别是到2008年以后,性别比有突破120的迹象,为了控制这种现象的继续发生,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努力控制出生性别结构,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态势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为了推进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有必要对我国目前出现的性别比偏高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现状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起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并逐渐呈上升趋势。

根据有关资料,1982、1990和2000年分别为108.47、111.14和116.86,至2009年上升到119.45,成为世界上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程度最大的人口大国。

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演变过程看,从1980年起缓慢上升,内地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较为落后地区差异较小;

进入九十年代后,上升速度加快,内地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差异扩大。

到目前为止,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上升了11个百分点。

全国只有一个省份处于正常值范围(103—107之间),有11个省份达到120以上,16个省份达到110—120之间,3个省份达到107—110之间。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空间分布特征

1、区域差异明显。

我国经济发达的东、中部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

这些地区也是我国人口稠密区,计划生育工作抓得较紧;

我国西北地区及西南地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虽超出了正常范围,得超出和范围较小,这与我国人文地理学家胡焕庸划分的“胡焕庸线”基本相一致。

2、出生人口性别比从沿海向内陆逐步扩散。

根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有关学者将344个地市出生的性别比按东、中、西进行比较得出,西部、中部、东部渐次升高。

3、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城乡差异显著。

具体表现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地区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根据有关资料,1990年,城市、镇和乡村出生人口性别比分别为108.9、112.1和111.7;

到2005年,城市、镇和乡村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5.2、119.9和122.9.均有所上升。

4、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具有普遍性。

依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将每个地市级行政区域作为一个单元,对全国344个地(市)人口性别比数据分析,发现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具有普遍性。

其中有108个地(市)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20个以上,个别地市甚至高达150以上。

三、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社会特征及原因:

从家庭和生育人群的社会特征看,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呈现一定的规律性,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

 

另外,既然中国出生性别比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异常偏高现象,必定与这个时代的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和人口政策等变化有关,必定与这个时期的生育偏好、生育行为和生育结果的管理有关。

在出生性别比异常偏高的地方,首先,有一定规模的男孩偏好的人群。

其次,有可以获得的性别选择信息和技术服务(尽管这些服务不一定是公开合法的);

同时,还存在着对性别选择行为疏于管理的系统。

“人群、技术和管理系统”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而这三个要素又是在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习俗和生育政策的大环境下发挥作用的。

1.在孩次分布上。

出生人口性别比随孩子次增加而上升。

主要表现为,一孩子人口出生比基本正常,二孩及多孩出生人口性别比随着孩次增加而逐步上升。

孩次越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现象越严重。

2.在生育状态上,纯女户孩子次递进生育性别比高于纯男户。

从200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有关学者通过考察孩子性别递进生育性别比,出生人口性别比与已生育孩子性别结构呈现显著相关关系,纯女户孩子次递进生育性别比高于纯男户。

3.在受教育程度上,城乡妇女生育性别比略有差异。

小学经下文化程度妇女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均超出了正常值范围,自初中开始,随文化程度的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有所下降。

这表明,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对于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有着积极的意义。

以上社会特征的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下面我们从人群、技术、管理系统这三个要素来分析中国出生性别比异常偏高的主要原因。

第一,大部分地区对男孩偏好的增强

1996年,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顾宝昌博士提出了生育的三维性,他认为,任何生育都可以从三方面表现出来,即生育的数量、生育的时间(间隔)和生育的质量(性别、健康和智力)。

生育数量和生育时间即通常人们所说的生多生少和早生晚生。

而人们对生育质量的理解就很不同。

晚婚、晚育、少生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结果。

但是,随着生育数量减少和生育时间优化的实现,人们对生育质量的追求也越来越强烈,除了希望生育聪明健康的孩子外,对男孩的期望便成为一部分人群对生育质量的需求。

在目前中国社会经济状况下,尤其是中国农村地区,生育男孩首先是生产上的需求,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加剧,妇女作为弱势群体其经济地位相对于男性在恶化,这就使得在传统农业社会形成的重男轻女思想得到延续和强化;

其次,中国家庭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格局在人口流动日益增强的今天不仅没有根本变化,而且由于丈夫外出妇女更被锁定在家庭和社区,在社会治安不好的地方,没有男人的家庭更是担心会遭到欺辱;

再次,是养老送终的需求,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健全的地方,养老送终主要依靠自己的儿子孙子,女儿孙女儿出嫁后要赡养丈夫家的老人。

此外,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对较弱的中国农村,重男轻女的社会性别意识仍然顽固地渗透在文化习俗、精神生活和心理需求等各个方面。

其次,性别选择技术的普及

从受孕、妊娠到分娩,性别选择的技术可以分为:

选择性别的受孕技术;

胎儿性别鉴定技术;

中止妊娠技术。

(1)选择性别的受孕技术。

精子筛选技术,是利用现代技术分离出“男性精子”和“女性精子”,然后进行人工受精,能够确保生男和生女的可能性分别达到70%和90%。

胚胎性别选择技术,能够确保任何夫妻把希望生育的性别的胚胎植入妇女的子宫,传说这种技术能使生男生女的性别选择成功率达到了百分之百。

这两项技术由于费用高,技术难度大,普及性低,在中国既使成为合法化技术,也还不能为广大人群所接受。

在中国农村,有性别偏好的人群主要还是运用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来测定所怀的胎儿是男是女。

(2)胎儿性别鉴定技术。

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有超声检查(B超)、染色体分析(羊水、妊娠尿分析)、阴道细胞学技术等。

后两项涉及难度较大的临床和实验室技术,因而目前尚不普及。

而B超检查则是一项比较成熟的技术,大约在妊娠中期(怀孕4~6个月),通过B超机可清楚地观察到胎儿的外生殖器。

B超检查之所以普及,有三个显著原因:

一是,技术比较简单,没有医学背景的人经过短期培训和实习也能操作和观察;

二是,B超机的价格也不算太昂贵,乡镇医疗诊所和个体行医都买得起,它对就诊环境要求也不高,由于利用率高,很快便能收回成本,带来赢利;

三是,由于B超收费适当,一般老百姓可以承受得起;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在中国计划生育的“查环查孕”中,大量普遍地使用B超机,在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地方,B超在检查妇科疾病方面也功不可没。

虽然用于查环查孕查病的B超档次低不能分辩出胎儿的性别,但是,它的普遍使用,却产生出一个意外效果:

一方面,在老百姓中普及了B超的知识;

另一方面,全国大范围上千万例的B超检查使得胎儿性别鉴定的人能够轻易地裹挟其中,打着“查环查孕查病”的幌子,不易被发现和杜绝。

许多学者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认为,B超机自80年代中期在中国农村的普及与出生性别比的升高有直接关系。

B超鉴定胎儿性别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在实际操作上也是容易实现的,尽管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前卫生部和有的地方政府早就明令除医学原因需要外禁止使用B超做胎儿性别鉴定,但是,检查者和被检查者双方为各自利益驱动,常常是令行不止。

(3)中止妊娠技术。

人工流产在中国之所以普及,不仅它是合法的,而且,曾经作为避孕失败的一种补救措施,尤其是在计划生育还主要“靠行政手段、靠补救措施、靠突击活动”的地方。

此外,在社会经济比较发达的城镇地区,未婚人流在逐年上升,虽然,未婚人流不是为了性别选择,但是,出于对未婚人流的保密,使得一些地方不需要做真实姓名的登记和有关询问就可以获得人流服务。

同样道理,到城镇打工经商的流动人口,由于避孕节育知识欠缺和服务的不到位,不得不以人工流产作为最终的解决办法,加上她们的流动性,也无法做孕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因此,对前来人流的妇女,基本上是来者不拒。

它不仅不利于提高育龄群众避孕节育的意识,也为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大开了方便之门。

第三,综合治理乏力,管理不规范

  对性别选择技术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机构是多部门的,除了卫生部门和个体行医外,计划生育部门也被赋予了重要职责。

由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强调出生人口数量的控制,忽视了对出生人口质量的关注。

在宣传倡导、政策法规、管理评估和规范服务等方面都没有能够把握住“人口数量”和“人口质量”的平衡,没有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放到应有的地位。

尽管计划生育系统从主观上并没有参与到出生人口的性别选择中,但是实际上,在宣传教育上的偏向、政策法规上的漏洞、管理工作中的疏忽、技术服务上的不规范、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等,为性别偏好的人群提供了可乘之机,实现了她们生男不生女的愿望。

为此,需要对计划生育系统的各项工作进行认真反思。

但是,对出生性别比升高因素的管理和治理决不是靠一二个部门就能实现的,它需要社会各部门各方面的综合治理。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并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了违反此规定的处罚办法。

这项法律的出台为我国治理出生性别比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也有利于规范我国的B超检查和中止妊娠等技术服务。

四、对策与建议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仅仅依靠一两个部门难以从根本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各地应坚定信心,不懈努力,统筹应对。

1.建立健全部门协调和区域协调机制。

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的柜架下,通过加强高层倡导,积极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

建立区域协调机制,形成“全国一盘棋”的综合治理格局。

2.加强中央和国家立法,为查处“两非”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继续推动在刑法中增加“非警觉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罪”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罪”条款。

3.抓住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的综合治理工作。

绳结全面推进关爱女孩行动,着力抓好重点地区,对重点省份继续进行重点督导,同时对其它省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防同治;

明确重点人群,对生育二胎和多胎的人群,特别是农村已生育一个女孩尚未生育二胎的人群,做好孕情全程服务管理工作;

要警惕一胎出生人口性别比开始略有偏高的现象,因为一胎的出生数量大,要制定预案。

4、臭味相投探索中国特色的中国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模式。

学习韩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恢复正常的经验,探索综合治理的中国模式。

在经济领域,继续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加大利益补偿力度,使谋生家庭得到真正的实惠;

在社会领域,在社会政策改革中普及社会性别平等和社会性别主流化意思;

推动健全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障机制、医疗保障机制,弱化农村家庭对儿子的养老依赖;

加强宣传教育,改变传统的生育观念;

在法律法规方面,增加相应的罪行,依法加大“两非”打击力度。

5、推行出生实名制登记,完善信息交流的共享机制。

准确真实的信息是决策的基础,针对出生人口基数数据收集方面的衬出问题,要继续推广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准确把握出生信息,强化统计监测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明确卫生、公安、统计、教育、民政等部门的数据统计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参考文献:

1、原新、胡耀岭的《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现状、特征及对策分析》2006年《人口与计划生育》06期

2、顾宝昌.综论中国人口态势——与实践的对话.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

3、曾毅,顾宝昌等.我国近年来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原因及其后果分析.人口与经济,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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