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国家卫生实用标准化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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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

清洁的卧具应达到表2规定。

  3.2.4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

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表2规定。

  3.2.5客房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表2规定。

  3.2.6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

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

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3.2.7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3.2.8各类旅店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外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

  3.2.9店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

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3.2.10旅客废弃的衣物应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3.2.11旅店附设的理发店、娱乐场所、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卫生标准。

3.2.12地下室旅店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卫生要求等执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

3.3设计卫生要求

  3.3.1旅店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段;

疗养性旅店宜建于风景区。

  3.3.2客房宜有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数以1/5—1/8为宜。

  3.3.3除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间设备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

盥洗室8—15人设一龙头,淋浴室每20—40人设一龙头。

男厕所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

卫生间地坪应略低于客房,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1.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

  3.3.4旅店必须设消毒间。

  3.3.5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

  3.3.6旅店的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3.3.7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和更换。

4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市卫生防疫站、市卫生防疫站、省卫生防疫站、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先仁、高国强、高文新、玉珍、晓明、黄荣。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9664-1996)

1、主题容与适用围

本标准规定文化娱乐场所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风等卫生标准值及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酒吧、茶座、咖啡厅及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等。

2、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2经常卫生要求

2.2.1文化娱乐场所室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2.2.2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等场所禁止吸烟,宜设专门吸烟室。

2.2.4放映电影的场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空场时间不少于10分钟。

换场时间应加强通风换气。

2.2.5观众厅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的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2.2.6立体电影院供观众使用的眼镜每场用后应经紫外线消毒。

或使用一次性眼镜。

2.2.7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室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2.2.8剧场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严禁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2.2.9舞厅在营业时间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

2.2.10观众厅及其他场所厅(室)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2.2.11放映录相电视的最近视距为显示屏幕对角线长度的4倍。

采用投影的视距为屏幕宽的1.5倍。

2.2.12酒吧、茶座、咖啡厅等场所供顾客使用的饮(餐)具应符合茶具消毒判定标准。

2.3设计卫生要求

2.3.1选址:

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

2.3.2影剧院观众厅座位高度为43—47cm,座宽>50cm,座位短排法排距>80cm,长排法>90cm,楼上观众厅座位排距>85cm。

2.3.3视距

2.3.3.1电影院:

第一排座位至银幕的距离应大于普通银幕的1.5倍,大于宽银幕的0.75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为幕宽的0.6倍。

2.3.3.2影剧院观众厅长度:

普通银幕应小于幕宽的6倍。

宽银幕小于幕宽的3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应小于幕宽的1.5倍。

剧场舞台高度为0.8-1.1m。

2.3.4视角:

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1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于45°

宽银幕边缘和后排中心点连线与银幕至对侧第一排的夹角不大于45°

2.3.5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5m2(舞池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0.8m2),音乐茶座、卡拉OK、酒吧、咖啡室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m2。

2.3.6照度:

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室的前厅为40lx。

电影放映前的观众厅为10lx。

剧场前厅为60lx。

2.3.7观众厅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

娱乐场所应设有消音装置。

2.3.8座位在800个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

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2.3.9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女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

3)。

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200人设一洗手池。

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

2.3.10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

3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市卫生防病中心、市卫生防疫站、市卫生防疫站、省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玉珍、先仁、董善亨、黄荣、尚翠娥、长善。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浴室的室温、空气质量和水温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浴室。

2引用标准

GB9663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3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2卫生要求

3.2.1公共浴室应设有更衣室、浴室、厕所和消毒等房间。

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必须有保暖、换气设备,地面要防渗、防滑。

3.2.2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

3.2.3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屋顶应有一定弧度。

3.2.4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不得设池浴。

3.2.5目前尚不能取消的池浴,在池浴间必须设置淋浴喷头,池浴的喷头数按更衣室床位数的1/5设置。

相邻淋浴喷头的间距不小于0.9m。

3.2.6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20%。

3.2.7盆浴间须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

3.2.8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毒。

茶具、毛巾和拖鞋消毒应执行GB9663中表2的规定。

修脚工具应执行GB9666有关理发用具消毒要求。

3.2.9浴室不设公用脸巾、浴巾。

3.2.10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所用垫巾应及时更换,保持清洁整齐。

3.2.11浴室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

3.2.12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伟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3.2.13有顾客住宿的公共浴室,住宿用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

公共浴室附设的理发店、美容店应执行GB9666规定。

 本标准由市卫生防疫站、市卫生防病中心、省卫生防疫站、省卫生防疫站、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翠娥、董善亨、长善、晓明、玉珍。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

1主题容和适用围

本标准规定了理发店、美容院(店)的空气卫生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理发店、美容院(店)。

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 

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理发店、美容院(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

3.2.2理发店、美容院(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店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

3.2.3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清面时应戴口罩。

3.2.4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

3.2.5脸巾应洁净,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其细菌数应符合GB9663中表2要求。

3.2.6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用后应消毒,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胡刷宜使用一次性胡刷。

理发工具宜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

理发刀具、美容工具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消毒周转所需。

3.2.7理发、烫发、染发的毛巾及刀具应分开使用,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3.2.8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GB7916规定。

3.2.9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3.2.10正特、副特、甲、乙级烫发店、染发店和美容院必须设有单独操作间,并有机械排风装置。

无单独操作间的普通理发店应设烫发、染发工作区,还应设有效的抽风设备,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

3.2.11毛巾与座位的比:

正副特级5:

1,甲乙级4:

1,丙丁级不少于3:

1。

干毛巾3:

3.2.12美容院(店)工作人员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冼消毒,工作时应带口罩。

3.2.13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

3.2.14理发店和美容店地下的碎发要及时清扫,保持室清洁。

理发和美容工具应摆放整齐,做到操作台上和刀具等用品表面无碎发残留。

3.3设计卫生要求

3.3.1新开业的理发店、美容店营业面积必须在10m2以上,已开业的应逐步达到上述的最低要求。

并应有良好的采光面。

3.3.2店应设理发、美容工具洗涤消毒的设施。

3.3.3理发店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墙面台度要有1.5m高的瓷砖、石贴面或油漆。

3.3.4洗头池与座位比,正副特级理发店、美容院(店)不小于1:

4。

甲乙级理发店不小于1:

5。

3.3.5高级理发店、美容店应有机械通风设备,且组织通风合理。

无机械通风设备的普通理发店、美容店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4监测检验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市卫生防疫站、市卫生防疫站、市卫生防疫站、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荣、玉珍、高文新、尚翠娥、高国强。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

本标准规定了室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场所。

2引用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1标准值

3.1.1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表1) 

3.2.1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3.2.2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硫酸铜。

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L。

3.2.3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须4h更换一次。

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L。

3.2.4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3.2.5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3.2.6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3.3.1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

3.3.2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氯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3.3.3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3.3.4室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80lx。

3.3.5游泳场所应分设男女更衣室、浴淋室、厕所等。

淋浴室每30~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

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每60个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

其污水排入下水道。

3.3.6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cm)。

3.3.7人工游泳池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

3.3.8开辟天然游泳场时,其水质应符合本标准3.1.2规定,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3.3.9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

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

3.3.10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

 本标准由市卫生防病中心、市卫生防疫站、市卫生防疫站、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善亨、玉珍、高文新、黄荣、先仁。

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

1主题容与适用于围

主题容规定了体育馆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通风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观众座位在1000个以上的体育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2.1体育馆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使用空调时观众席的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低于20m3。

3.2.2体育馆禁止吸烟。

3.2.3根据观众厅的座位数分设有相对蹲位的男女厕所,厕所应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并无异味。

3.2.4供观众饮用的水须经消毒,其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

3.2.5应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保护环境整洁。

3.2.6公用茶具、口巾等要在专用消毒间消毒,消毒的茶具应达到GB9663中表2的要求。

3.2.7体育馆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本标准由市卫生防疫站、市卫生防疫站、市卫生防疫站、市卫生防疫站、市卫生防病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文新、黄荣、尚翠娥、玉珍、董善亨。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

本标准规定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

2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2卫生要求

2.2.1使用面积超过300m2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均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2.2.2馆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保持馆整洁。

2.2.3馆禁止吸烟。

2.2.4阅览室不得进行印刷和复印,保持室空气清洁。

2.2.5厅自然采光系数不小于1/6,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不眩目。

2.2.6馆的卫生间应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做到无异味。

2.2.7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监测检验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省卫生防疫站、省卫生防疫站、市卫生防疫站、市卫生防病中心、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晓明、长善、玉珍、董善亨、尚翠娥。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

本标准规定了商场(店)、书店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和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的室场所、书店。

2.2 卫生要求

2.2.1 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有机械通风设备。

有空调装置的商场(店)、书店,新风量不低于20m3/(p.h),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

2.2.2 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店)、书店营业厅应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系数不小于1/6。

2.2.3 店应清洁整齐。

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

2.2.4 店禁止吸烟,大型商场应设顾客休息室。

2.2.5 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

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

2.2.6 综合商场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

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

2.2.7 出售旧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应有消毒措施和消毒制度,旧衣物必须经消毒后方可出售。

2.2.8 商场(店)、书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本标准由省卫生防疫站、省卫生防疫站、市卫生防疫站、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晓明、长善、尚翠娥、高文新、高国强。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候诊室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和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区、县级以上医院(含区、县级)的候诊室(包括挂号、取药等候室)。

2.2.1候诊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

2.2.2室应采用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应日产日清。

卫生间应随时清扫、消毒、保洁。

2.2.3候诊室应有通风设施,保持室空气新鲜。

2.2.4候诊室禁止吸烟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其他活动。

2.2.5候诊室应设有痰盂和污物箱。

痰盂和污物箱应每日清洗和消毒。

2.2.6不得在候诊室出售商品和食物。

2.2.7候诊室不设公用饮水杯。

2.2.8应有健全的消毒制度,疾病流行时应加强消毒(传染病专科医院应一天一消毒)。

2.2.9新建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应设分科候诊室。

 本标准由省卫生防疫站、省卫生防疫站、市卫生防疫站、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长善、晓明、玉珍、高文新、先仁。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交通等候室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等和一、二等站的火车候车室,二等以上的候船室,机场候机室和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3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2卫生要求

3.2.1等候室(含机场隔离区,下同)的外环境应清洁整齐,地面应无垃圾废弃物和痰迹等。

3.2.2等候室的室外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果皮箱等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做到定期消毒;

垃圾储运应密闭化,日产日清。

3.2.3等候室应设公用饮水处,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

供水设施及饮水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和GB5749规定。

3.2.4等候室外应按旅客流量设置相应数量的卫生间。

卫生间的布局应合理,必须有单独通风排气系统;

卫生间不得设座式便器,卫生间地面、墙裙应使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有地面排水系统;

卫生间应每日定时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明显臭味。

3.2.5等候室禁止吸烟。

宜在有通风设施地方设单独吸烟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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