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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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年度奖励根据充电站不同等级标准和纳入奖励对象范围的具体天数给予。
三、实施方式
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项目的申报、核查、评价及评审工作。
四、申报条件
申请运营考核奖励的充电设施及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二)充电设施企业将所属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实现充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并及时传送充电订单数据。
(三)充电设施企业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及档案、巡查制度及档案、应急预案、事故处理制度等。
(四)采用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充电设施企业须明示押金、预付资金退还方式和退款周期。
五、项目申报
(一)申报主体。
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由充电设施产权单位申报,产权单位可以委托运营单位代为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19-2020年度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
(三)申报材料。
1.对于新增奖励对象,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3)如产权单位委托运营单位代为申报,提供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
(4)与场地方签订的充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或相关材料。
(5)由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产品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6)充电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8)关于押金、预付资金退还方式和周期等情况说明。
(9)市级平台开具的接入说明以及是否获得单位内部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的说明。
2.对于既有奖励对象,申报材料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2)关于押金、预付资金退还方式和周期等情况说明。
(3)市级平台开具的已纳入2018-2019年度运营考核奖励对象范围说明以及是否获得单位内部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的说明。
(4)若存在充电设施功率、数量等相关信息变更情况,提供信息变更说明(详见附件3)。
六、评审评价
共包括材料初审、订单审核、现场核查、考核评价、专家评审等五个环节。
(一)材料初审。
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材料初审工作,形成初审报告,提交至我委。
我委将初审通过的充电设施在官网公示7个自然日,无异议后,确定纳入2019-2020年度奖励对象范围。
(二)订单审核。
项目管理单位分批次组织开展充电订单审核工作,具体如下:
1.订单初筛。
市级平台针对纳入奖励对象范围的充电设施,对充电订单进行初筛,筛除存在充电起止时间逻辑错误、电表读数起止值逻辑错误、充电电量大于400度及推送不及时(原则上不超1天)等情况的异常订单,通过初筛的纳入订单库,编制形成初筛报告,提交至项目管理单位。
2.材料提交。
申报单位从订单库中自行选取订单,以充电站为单元,将日常奖励项目申请明细表(详见附件4)、对应电量确认单、发票或其他相关材料提交至项目管理单位。
3.票据审核。
项目管理单位结合申请明细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电量确认单、发票的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现场核查。
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现场踏勘核查工作,对于既有奖励对象且相关信息无变化的充电设施,核查其对外开放性、设施数量及运营状态,同时按照“申报单位全覆盖、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原则抽取一定比例的充电站,核查充电设施功率与申报内容的一致性;
对于新增奖励对象,进行全量全项现场核查。
(四)考核评价。
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充电站考核评价工作,从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运营维护、互联互通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评价方法详见附件5)。
(五)专家评审。
项目管理单位按批次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会,对申报项目的订单审核及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申报材料初审、现场核查、考核评价、专家评审等情况,按批次编制形成充电量日常奖励评审报告、充电站考核评价及年度奖励评审报告,提交至我委。
七、资金发放
我委将充电站年度考核评价及评审结果在官网公示7个自然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奖励资金。
当年奖励资金不足的,在下一年奖励资金中安排。
八、监督管理
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单位,我委将取消其本年度及后续各项充电设施奖补资金申报资格。
附件1
2019-2020年度运营考核奖励项目申报书
一、企业概况
包括单位名称、企业法人、企业股东、企业性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办公地点、成立时间、生产经营现状等。
二、项目概况
包括充电场站和充电桩基本信息和明细等(模板详见附表1-1)。
三、运营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包括平台建设概况、平台运营状况、与市级平台对接情况。
四、项目运营情况
包括运营管理制度、运营人员安排、运营服务价格、对外运营状况(含充电量情况)等。
五、相关安全管理保障措施
企业为保障项目安全稳定运营制定的相关制度及安全措施等。
六、申报单位承诺书
模板详见附件1-2。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附表1-1
XXXX(申报单位)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
年月日
序号
充电站名称
市辖区
详细地址
设备编码
(具有唯一性)
设备型号
设备类型
设备功率(kW)
注:
此表由申报单位在市级平台系统中导出(附带市级平台章)。
附件1-2
申报单位承诺书
我单位就申请2019-2020年度运营考核奖励资金的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做出如下承诺:
我单位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证件、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名称(公章):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单位名称)委托(单位名称)代理申报2019-2020年度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项目,具体包括:
(站点名称)。
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协商一致,本次申报所得奖励资金直接发放至(单位名称)。
领取奖励资金单位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委托期限:
自签字之日起至2020年月日。
委托单位(盖章):
受托单位(盖章):
2020年月日2020年月日
附件3
充电设施信息变更说明
我单位申报的(充电站名称)于年月接入市级平台,接入充电桩个,总功率千瓦,该站(填写是或否)已获得2018-2019年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
现因,特申请在市级平台上变更该站相关信息,(变更信息情况)。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2020年月日
附件4
2019-2020年度日常考核奖励项目申请明细表
申报单位名称
充电订单号
充电站编码
充电设备接口编码
额定功率
充电开始时间
充电结束时间
充电时长
电表总起值
电表总止值
充电量
电费
服务费
总金额
电费凭证编号
附件5
2019-2020年度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站
考核评价方法
一、考核周期
2019-2020年度社会公用充电站考核周期为自充电设施纳入运营考核奖励对象范围起,至2020年9月30日。
二、评价指标体系
2019-2020年度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站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为:
表: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1
安全生产
(15分)
安全事故
一票否决项
2
严重隐患情况
15
3
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4
运营维护
(50分)
设施故障率
5
设施管理情况
10
6
平均利用率
7
互联互通
(35分)
状态变化推送及时率
8
状态固定推送及时率
9
状态推送准确率
合计
100
附加项(10分)
产品标识评定情况
11
城市运行保障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评价指标说明及评价方法
(一)指标说明及其计分方法
1.安全事故
(1)指标解释:
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充电站出现因充电设施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计分方法:
该指标为前提条件性指标,不参与综合评分的计算。
若发生安全事故,则取消该充电站本年度奖励资格;
否则,根据其他指标进行综合评分的计算。
(3)数据采集:
以实际情况发生为准。
2.严重隐患情况
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安全生产检查中排查出以下任一隐患,则视为有严重隐患情况。
严重隐患内容
未与充电车辆连接时,充电接口带危险电压
用户通过设备通风孔等开孔能接触到内部危险带电部件
拔枪后,充电接口危险电压泄放时间过长(>
1s)
模拟对地绝缘故障发生时,直流充电机没有相应保护措施
模拟BMS发送故障报文(过温、过流、过压),直流充电机没有响应,继续充电
直流充电机充电时过电流保护断路器动作
充电设备内部导电部位覆盖有潮湿物或铁屑等导电杂物
正常充电时,漏电保护装置动作(说明处于漏电状态)
模拟漏电情况发生时,漏电保护装置不动作(或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接地连续性不完好,接地回路阻抗过大或断开
启动急停装置时,设备不能切断电源输入
满分为15分,若排查出任一严重隐患,则得分为0;
否则,为15分。
依据市、区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在考核期内对充电站的检查结果确定。
检查对象抽取原则:
a.申报单位全覆盖;
b.规模以上(充电接口≥20个)充电站全覆盖;
c.规模以下充电站抽取比例不少于10%;
d.充电桩类型全覆盖。
3.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安全生产检查中排查出以下任一隐患,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并通过复查视为隐患整改完成。
隐患等级
充电设施隐患内容
整改期限(天)
严重
30
模拟BMS发送故障报文(过温、过流、过压)时,直流充电机没有响应,继续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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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配电柜或充电设备内部配线凌乱,未可靠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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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设备外部无警告标识
配电柜或设备内部,中性点、地线接线点等无标识
配电回路断路器等器件额定电流容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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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充电桩电气回路未安装A型或以上规格漏电保护装置
电气设备防护等级不够或外壳防护有破损(含开口处未有效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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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柜或其他设备内部电气关键连接点有锈蚀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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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内部、外部周边有易燃或导电杂物、垃圾(应立即打扫清理)
若隐患整改完成,则根据其他指标进行综合评分的计算;
否则,取消该充电站本年度奖励资格。
4.设施故障率
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设施故障率=充电站内故障的充电接口数量/站内充电接口总数量。
其中,纳入考核范围的设施故障包含屏幕损坏、二维码损坏、枪头损坏、不通电、桩体提示故障等5类。
满分为20分,每次检查后,充电站该指标扣减分数为20×
该次检查设施故障率,分数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a.充电站全覆盖;
b.充电站内设施全覆盖。
5.平均利用率
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平均利用率=充电量/(功率×
24×
天数)。
满分20分。
按城六区、郊区两个区域,分别将平均利用率由大到小排名。
充电站该指标得分=20分×
(区域内总站数-排名+1)/区域内总站数,得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市级平台采集指标值。
6.设施管理情况
以申报单位为考核对象,充电设施现场踏勘核查过程中,如发现整站充电桩不通电或拆除,且申报单位未提前告知项目管理单位的,则视为设施管理不到位不及时。
满分10分。
充电站设施管理不到位不及时,则取消该站奖励资格,且申报单位其余充电站该指标扣减5分。
7.状态变化推送及时率
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重点考核充电桩处于充电(忙)或空闲(闲)的两种状态信息推送及时性。
状态变化推送及时率=一定时期内,通过初筛且设施状态信息推送及时的充电订单数量/通过初筛的充电订单数量。
其中,若充电订单中的充电开始时间、充电结束时间对应的设施状态变化与对应时刻前后5分钟之内推送至市级平台的充电设施状态信息均一致,则称该充电订单为设施状态信息推送及时的充电订单。
充电站该指标得分=20×
状态变化推送及时率,得分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8.状态固定推送及时率
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重点考核充电桩处于网络断开连接(掉线)或故障的两种状态信息推送及时性。
状态固定推送及时率=考核期内,每日状态固定推送及时率之和/考核天数。
每日状态固定推送及时率=充电站所有充电接口的“3小时固定推送状态次数”总和/(充电站充电接口数量×
8)。
其中,“3小时固定推送状态次数”取值方法为:
每3小时内,企业平台将充电接口状态向市级平台推送的次数≥1,则取1;
否则,取0。
该指标得分=10×
状态固定推送及时率。
9.状态推送准确性
以充电桩为考核对象,在现场检查中,若排查出充电桩的运行状态与企业平台向市级平台推送的状态信息一致,则视为该充电桩的状态信息推送准确。
满分5分。
针对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天内抽查,若发现状态推送不准确的情况,则申报单位所有充电站该指标得分减2分。
依据市级平台对充电站的检查结果确定。
b.充电站抽取比例不少于30%;
c.设施所在行政区域全覆盖;
d.规模以上(充电接口≥20个)充电站内充电接口抽取比例不少于10%;
e.规模以下充电站内充电接口抽取比例不少于20%。
10.产品标识评定情况
以充电站为考核对象,该指标为附加项指标。
考核充电设施通过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充电设施产品标识评定的情况。
附加得分=5×
(通过标识评定的充电桩数量/充电桩总数量)。
依据项目管理单位在考核期内对充电站的检查结果确定。
11.城市运行保障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重点评价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支撑行业主管部门保障城市运行所完成的重点任务情况。
若新建充电站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界定的重点任务,则该站得5分。
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二)综合评价
根据上述指标得分,计算充电站考核的综合评分,并按照如下规则确定充电站等级。
综合评分
[90,110]
[75,90)
[60,75)
[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