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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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36)

1总则

1.1为了做好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氯碱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氯碱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氯碱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氯碱产品(包括生产、加工和分装)。

氯碱产品划分为5个单元,具体产品见表2。

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1.4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

1.4.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规定,汞法烧碱工艺、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工艺列入淘汰类目录;

新建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列入限制类目录。

另据《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74号公告)的规定,2007年12月1日起,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除外),同时其产业布局、工艺装备、能源消耗等均应符合准入条件要求。

1.4.2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生产列入表2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1.4.3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的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

1.5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跟踪氯碱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配合组织对氯碱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

100723

010-********

电子信箱:

hgscb5009@

联系人:

陈瑞英任凤丽

2.3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氯碱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氯碱分部)。

危险化学品氯碱分部设在化学工业氯碱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配合组织宣贯《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组织对氯碱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部氯碱产品审查分部

地址: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高新七路146号锦西化工研究院

125000

电话:

0429-3238218

传真:

0429-3238219

陈沛云齐玉林

ljzjzx@ljxkz@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填写申请单元名称;

如“氢氧化钠”;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按表2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级”;

如“工业用氢氧化钠固体:

IS-IT(Ⅰ、Ⅱ型优等品)”;

在“申请类别”后以括弧注明生产方式(生产、加工或分装);

非典型工艺或加工、分装企业应提供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1),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表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申证企业名称

住所

序号

所属生产厂点(含车间)名称及地址

生产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

申请类别

备注

1

例:

机加工车间,×

市×

区×

街道×

2

3

注:

1.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生产厂点、车间。

2.“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

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凡申证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凡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办理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

4.1.1.5《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下载);

4.1.1.6《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式三份;

4.1.1.7申证企业(加工和分装企业除外)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1.1.8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分装企业除外);

4.1.1.9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的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复印件一式三份(分装企业除外)。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危险化学品氯碱分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危险化学品氯碱分部。

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中批量规定执行;

无规定的,以连续生产10天/生产班次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危险化学品氯碱分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2危险化学品氯碱分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应当按照《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

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

向企业说明:

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

4.2.5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及《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见附件3)复印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危险化学品氯碱分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8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危险化学品氯碱分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6)一式四份(企业、危险化学品氯碱分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检验机构各一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危险化学品氯碱分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危险化学品氯碱分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危险化学品氯碱分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氯碱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和等级(见表2)

表2氯碱产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和等级

单元序号

产品单元

品种

产品品种

规格、等级

氢氧化钠

工业用氢氧化钠

固体:

IS-IT(Ⅰ、Ⅱ型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IS-DT(Ⅰ、Ⅱ型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IS-CT(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液体:

IL-IT(Ⅰ、Ⅱ型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IL-DT(Ⅰ型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Ⅱ型一等品、合格品)IL-CT(Ⅰ型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高纯氢氧化钠

HS(Ⅰ型优等品、一等品)

HL(Ⅰ、Ⅱ、Ⅲ型优等品、一等品)

化纤用氢氧化钠

FS(Ⅰ型优等品、一等品)

FL(Ⅰ、Ⅱ、Ⅲ型优等品、一等品)

4

天然碱苛化法氢氧化钠

IS(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IL(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液氯

5

工业用液氯★

优等品≥99.8%、一等品≥99.6%、合格品≥99.6%

盐酸

6

工业用合成盐酸

≥31%(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7

高纯盐酸

≥31%(一等品、合格品)

8

副产盐酸

≥31%(Ⅰ型)、≥20%(Ⅱ型)、≥10%(Ⅲ型)

次氯酸盐

9

次氯酸钙(漂粉精)

钙法: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钠法:

10

漂白粉

B-35、B-32、B-28

11

漂白液

≥8%(Ⅰ型)、≥5%(Ⅱ型)

12

次氯酸钠溶液

A型:

≥10%(Ⅰ规格)、≥5%(Ⅱ规格)

B型:

≥13%(Ⅰ规格)、≥10%(Ⅱ规格)、≥5%(Ⅲ规格)

含磷

氯化物

13

工业用三氯化磷★

优等品≥99.0%、一等品≥98.0%、合格品≥97.0%

14

工业用三氯氧磷★

优等品≥99.0%、一等品≥98.5%、合格品≥98.0%

1.带★的为危险化学品中的剧毒品。

2.企业在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写明所有申请的单元、品种名称、规格型号和等级。

产品同品种中高规格型号、高等级产品合格,则代表该单元、该品种、该规格型号等级及以下规格型号、等级为合格。

3.当产品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现行有效标准中规定的品种名称、规格型号和等级进行申报。

5.2企业生产氯碱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3)

表3企业生产氯碱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

GB209-2006《工业用氢氧化钠》

GB/T11199-2006《高纯氢氧化钠》

GB/T11212-2003《化纤用氢氧化钠》

HG/T3825-2006《天然碱苛化法氢氧化钠》

产品标准引用的标准HGA001-83隔膜法烧碱生产安全技术规定GB18071-2000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5138-2006《工业用液氯》

GB11489-1989《氯气安全规程》

GB320-2006《工业用合成盐酸》

HG/T2778-1996《高纯盐酸》

HG/T3783-2005《副产盐酸》

产品标准引用的标准HGA004-83合成盐酸安全技术规定

GB/T10666-2008《次氯酸钙(漂粉精)》

GB19106-2003《次氯酸钠溶液》

HG/T2496-2006《漂白粉》

HG/T2497-2006《漂白液》

产品标准引用的标准HGA007-83漂白粉、漂白液生产安全技术规定

含磷氯化物

HG/T2970-1999《工业用三氯化磷》

HG/T3606-1999《工业用三氯氧磷》

产品标准引用的标准HGA004-83三氯化磷生产安全技术规定

5.3企业生产氯碱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4)

表4企业生产氯碱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单元

产品

工序

名称

主要生产设备

检测设备

备注

盐水一次精制

化盐桶、澄清桶、过滤器、洗泥桶、洗泥池(或板框压滤机)、精盐水贮槽、回收盐水貯槽、中和槽、精制剂高位槽、配水槽、(道尔过滤器)

中间控制用温度计、压力计、液位计及相关仪表;

中控检验设备;

如盐水含铵检验。

盐水二次精制

一次盐水贮槽,Na2SO3配制槽,盐水过滤器、中和槽、树脂塔(精制塔)

中控检验设备。

限于离子膜法,其他方法不作要求

电解

精盐水高位槽、盐水预热器、电解槽、电解液贮槽;

*高纯水槽、高纯酸槽、阴(阳)极液气液分离器、阴(阳)极液循环槽、脱氯塔、亚硫酸钠槽

游离氯检验。

标*设备为离子膜法工艺所用设备,其他方法不作要求

氢气处理工序

氢气冷却塔、氢气压缩机、除沫器、缓冲器、氢气分配台、氢气水封槽

氯气处理工序

水沫捕集器、氯气干燥塔、纳氏泵、酸气分离器、酸沫捕集器、缓冲罐、硫酸冷却槽、浓(稀)酸贮槽

稀释、浓缩、熬制固碱、单纯的盐酸(包括副产盐酸)、次氯酸盐、含磷氯化物及分装企业,不含盐水精制、电解、氯氢处理等通用要求;

苛化法生产氢氧化钠无电解、氯氢处理等通用要求。

氢氧

化钠

(蒸发工序)

液碱

电解液贮槽、电解液预热器、蒸发器、电解液循环槽、捕沬槽、盐酸高位槽、离心机(或滤盐箱)、冷却澄清槽、冷却器、碱液贮槽、采盐器(或旋液分离器);

苛化槽(仅限苛化法)

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项检测设备,包括:

一般实验室仪器、分光光度计、碳酸盐测定装置,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为高纯氢氧化钠要求,

酸盐测定装置为高纯氢氧化钠、化纤用氢氧化钠要求。

固碱

固碱升膜蒸发器/降膜蒸发器、熔盐锅、片碱机/碱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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