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内控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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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在建工程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对在建工程实行“预算控制、授权审批、分级归口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投资必须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实行集团公司、建设单位两级管理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两级管理的职责范围

(一)集团公司职责

1.负责审查、批准所属企业单项工程投资XXX万元及以上生产项目及所有非生产项目(福利项目)立项、预算和开工报告;

2、审查、批准各单位年度在建工程投资预算;

3、负责或组织XXX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及集团公司认为重要的工程项目的招标、验收、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4、对各单位在建工程施工进度、质量、结算、核算、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建设单位职责

1、建立工程项目归口管理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负责在建工程业务的核算和综合管理;

2、编制或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项目申报立项审批(集团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手续;

3、编制工程预算和年度在建工程投资预算;

4、批准所属单位在建工程项目立项、预算及开工报告;

5、负责除集团公司职责范围外的在建工程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在建工程的归口管理。

(一)财务部门职责负责在建工程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针对自建或外委等施工方式,建立在建工程项目明细帐、工程分类构成及投资构成明细帐,对在建工程进行价值核算和项目资金管控,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实施财务监督。

(二)业务部门职责负责在建工程可研、立项、预算、开工,招标、合同签订、开工、结算、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等工程综合管理。

第八条预算管理和授权审批

1、对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工程项目应按预算调整程序追加预算后按本制度办理,未经审批和未纳入预算的不得开工建设。

2、在建工程审批程序比照固定资产购建审批程序办理,本制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严禁XX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在建工程业务;

审批人不得越权审批,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批准意见办理。

对于越权审批的,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4、建立在建工程管理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工程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评审、项目决策;

--概预算编制与审核;

--施工管理与预算审批;

--项目决策与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

--项目实施与项目验收;

--竣工决算与竣工决算审计。

第九条各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应结合工程特点,配备熟悉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业务人员承办工程立项、预算、结算、管理等业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配备掌握工程管理相关知识的会计人员负责在建工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立项及开工管理

第十条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建设地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估计、环评影响的初步评价等。

对于专业性较强或较为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程投资分析,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经授权批准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十一条进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产品方案及市场预测,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建设规划和建设内容,外部配套,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节能,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预测,项目建设周期及进度安排,投资回收期等相关内容。

项目如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及需融资贷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与决策

(一)公司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评审主要核实可研报告相关资料的信息来源和取得途径是否权威、真实、可靠和完整,复核相关数据计算、参数选用是否合理、准确等,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必要的可聘请外部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二)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策或上报批准。

决策过程必须书面记录,并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工程项目投资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按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建设单位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工程项目的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施工等方面的许可;

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投资预算编制,并纳入公司工程投资计划及年度工程投资预算。

第十四条具备开工条件的,提报开工申请,按授权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开工建设。

第四章设计、招标及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项目概预算编制。

应本着技术、经济相互交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既考虑节约工程投资、又兼顾移交后生产运营成本合理等原则,进行多方案比选后实施。

重大、重要项目应委托专业设计部门实施;

设计方案及开工后设计变更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对符合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根据情况可采取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经集团公司审批后进行。

第十七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应有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和主管负责人等参加,并对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工程承包合同至少应具备下列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项目构成及内容,开竣工时间,工程所用物资设备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保修方式;

2、工程总价款、分项目价款,结算方式,备料款及预付款比例、预留质保金比例,工程更改和价差处理;

3、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纠纷处置方式、经批准后生效等工程承包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第五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无论由建设单位自建、还是外委方式施工,均应加强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全过程跟踪管理。

(一)自营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指定业务部门和专职人员对工程质量、进度,工程物资及安全生产等实施现场跟踪监管;

(二)外委工程,原则上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要求承包单位改正,同时向建设单位主管业务部门报告。

(三)对包工包料的外委工程,建设单位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工程物资符合设计标准和合同要求。

1.在合同中,要具体说明工程使用物资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明确违约责任追究方式;

2.对工程设备和重要物资,要由工程监理机构查验产品合格证书或检验产品质量,一般物资要进行抽检。

未经监理人员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四)对项目隐蔽工程,要保证与设计位置一致,施工位置与设计位置有偏差的,要在设计和施工图纸上标明,并及时办理质数量验收。

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

第二十条外委工程价款结算程序为:

1、施工单位进行实际工程量测量计算,提交与进度一致的工程结算基础表和工程结算单;

2.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对已完工程量、工程质量进行核实验收。

依据合同、工程预算及核实验收结果进行工程结算的审批;

4.建设单位主管负责人对工程结算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审批;

5..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发支付工程结算款意见;

6、建设单位财务人员对结算基础表及经审批的工程结算单、施工单位发票进行复核并办理付款。

第二十一条自营工程。

在实行预算控制、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结算验收手续的前提下,原则上按实际使用物资、直接发生的人工支出、其他费用支出、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应资本化的借款利息等据实结算和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工程价款的结算,实行月验月结。

财务人员在办理结算价款支付过程中发现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金额、收款单位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进度不符等异常情况,有权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三条外委工程支付工程备料款,按合同约定比例预付;

工程预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25%;

当按工程进度结算款支付总额达到合同总价款的85%时,停止支付工程结算款;

待全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扣除合同约定的预留质量保证金(一般不低于5%)付清工程余款。

第二十四条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可通知原施工单位进行保质维修;

原施工单位不予维修的,以保证金支付修理费用;

如无质量问题,在保质期过后,将预留保证金余额退还支付承包单位。

第七章在建工程会计核算特殊业务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建工程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对于应付未付的材料款、工程款、设备款、建设期贷款利息等,都应计入工程成本,以保证工程成本核算合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扣除应交税费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七条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但已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自交付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

待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以审定的竣工决算的实际建造价值对原估计价值进行调整。

第八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工程完工并经过试运转,符合工程建设预期目标和质量标准、具备竣工条件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或向集团公司申请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工程可采取分步验收方式进行,即单项工程完工可先行验收,在全部工程完工时可不再重验。

大型、重要工程项目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集团公司、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组成验收组,共同审查、勘察、验收。

需政府有关部门验收的项目,如环保、卫生、消防、安全、节能等,建设单位应提前向其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竣工综合验收前进行,确保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反映的工程实际总投资,应以项目投资预算、施工预算、承包合同为基础依据,调整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材料价差等影响工程价款变动等因素,由业务部门审核和财务部门复审后列入工程决算。

大型、重要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聘请中介机构实施工程造价和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要编制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财务部门依据财产清单和相关会计制度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登记。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反映工程项目立项、决策、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的文件、图纸资料,建立完成的工程项目档案,存档备查。

保存期至少不短于工程服务年限。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因授权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由相关责任人赔偿并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xxxxx批准后,颁布之日起执行,并将依据公司发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

第三十六条各子公司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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