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听制度的价值评析及启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7117963 上传时间:2023-05-07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318.8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五听制度的价值评析及启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五听制度的价值评析及启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五听制度的价值评析及启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五听制度的价值评析及启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五听制度的价值评析及启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五听制度的价值评析及启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五听制度的价值评析及启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五听制度的价值评析及启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五听制度的价值评析及启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至此,我国古代五听制度兼具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合理因素,其体系更加成熟和完备。

“五听”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在古代社会,生产力不甚发达,人们认知自然和社会的能力有限。

而纷争的发生却不可避免,为消弭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通过查明案件真相而实现社会正义成为诉讼的重要任务。

而案件事实一旦发生,则成为过往的历史事实,不可重现。

要查清案件的真相必须借助于犯罪行为遗留于时空的“蛛丝马迹”,对过往事实予以重构,使犯罪事实得以还原为其本来面目,而这一还原工具即是证据。

获取证据的方法有人证与物证之分,在认知能力颇为有限的古代,则更注重通过人来获取案件证据(当然这并不否认物证的作用),其最突出的表现是获取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陈述。

“五听”制度即旨在通过甑别当事人的陈述以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五声听狱讼,是古代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须遵循的要求。

晋朝以注释晋律而著称的张裴对此论证道: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畅于四支,发于事业,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进诸取身,远诸取物,然后乃可以正刑。

”[4]这是从心理学角度来阐明五听的必要,有其科学性。

接着他又阐述受审人的各种表情可能反映的事实:

“仰手似乞,俯首似夺,捧手似谢,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斗,矜庄似威,怡悦似福;

喜怒忧惧,貌在声色;

奸贞猛弱,候在视息。

[4]这些看法有失偏颇,因为受审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对他们在受审时的表情,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靠已获取的各种证据加以比较印证,才有助于辩明其思想动机,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来促使其如实供述。

如果仅凭“五听”,只根据受审人的表现来确定案件事实,往往会导致主观臆断,造成冤假错案。

后周时的苏绰则认为:

好的司法官应当“先之以五听,参之以验证,妙睹情状,穷鉴隐状。

使奸无所容,罪人必得。

”[5]尽管他指出了要“参之以验证”,但把通过“五听”,借察言观色来“穷鉴隐状”,难免事与愿违,陷入主观唯心主义的窠臼。

以现代观点评价“五听”制度,其合理性主要体现如下:

首先,以五声听狱讼,要求法官亲自坐堂问案,面对面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观察其表情和神色,这有助于通过比较分析和综合判断,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从中体现了审判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其次,“五听”制度以人的感性认识为基础,进而上升为理性认识,运用事理、情理和逻辑推理对案件进行判断。

“五听”总结了审判实践中一些有益的经验,其内容含有一定合乎审讯学、心理学和逻辑学等的正确成分。

最后,“五听”制度对古代司法官提出了较高的标准,要求其必须具有较强的观察能力和分析能力,以“体察民情,通晓风物”,做到准确判案。

当然,“五听”制度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五听”制度过于强调司法官利用察言观色对证据作出判断,具有较大的任意性和盲目性,很容易导致主观擅断、造成冤假错案。

其次,“五听”制度过分依赖司法官的高素质,而在古代整个司法官群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往往很难切实发挥积极作用。

最后,“五听”制度强调口供的证据价值,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为司法官在“情不得实”时,施以刑讯大开方便之门。

四、“五听”制度对我国当代刑事诉讼的启示

“以古为鉴,可以知隆替”,探究历史是为了更好地把握现在。

研究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的“五听”制度,是为了科学地总结其中规律性的东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当代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作为一项沿袭数千年的法律制度,“五听”制度对我们今天的刑事诉讼仍具有不少有益的启示。

启示之一:

“五听”制度要求法官亲自坐堂问案,在审理案件时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一定程度上蕴含了现代刑事诉讼的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原则。

当然,由于古代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并没有明确的界分,听讼往往也适用于审前阶段,为侦破案件、查明案件真相提供线索和依据。

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原则成为现代刑事审判的两项重要原则,尽管其内涵和要求与古代相比有了进一步发展,但从古代“五听”制度中不难看出这两项原则的意味。

启示之二:

“五听”制度作为对言词证据,尤其是被告人口供的一种重要的证据审查判断方式,通过观察陈述人的表情和神色,利用事理、情理和逻辑进行判断,具有一定的心理学、审讯学和逻辑学等依据,有其合理性。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审讯,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其合理因素,尤其是法官要运用经验法则和理论法则进行推理,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以对案件事实形成合理的内心确信。

合理科学的心证主义日益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要求。

启示之三:

“五听”制度强调言词证据,尤其是被告人口供的价值,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有其历史必然性。

尽管古代存在不少刑讯逼供的案例,但这并不是其常态。

正如上文所述,无论是唐朝、宋朝还是元朝,都要求“以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

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

”所以,经过合法程序获取的被告人的真实口供,具有很强的证据价值。

当然,除了口供以外,还要求法官对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印证,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案件的真相。

这一点对现代刑事诉讼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口供的特性决定了其具有证据“天然的优势”,在自白是“任意的、明知的且明智的”,即要求获取口供的程序是正当的,同时还要求口供本身是真实可靠的。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各国法律对口供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作了严格的限制,但在刑事诉讼的具体运行程序中,又往往鼓励被追究者“任意自白”,从中可以窥探口供的证据价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为了与“口供至上主义”和刑讯逼供现象相抗衡,在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推出“零口供规则”。

“零口供”要求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淡化、弱化口供的作用,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作出的有罪供述如无物。

这固然有助于我们更新办案观念,特别是有助于消除长期以来在我国执法和司法人员观念中形成的“口供情结”。

但“零口供”的做法过于极端,因为被告人的供述毕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证据,完全无视其存在,彻底否定其价值,既有悖于法律规定的精神,也有悖于司法证明的规律。

当然,我们并不是无形地夸大口供的价值,在审查判断口供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时,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检验与印证,以便对案件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启示之四:

“五听”制度对古代的司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其不仅要求司法官具有入目三分的观察能力,以捕捉当事人的每一个细微的表现;

同时还要求法官体察当地民情,熟悉当地风物,以便科学地进行情理、事理和逻辑判断。

事实调查是适用法律的基础,案件事实作为过往的历史事实不可重现,这就决定了查清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困难性。

在古代认识手段有限的情况下,往往强调依靠司法官的个人智慧和主观能动性以发现案件实体真实。

现代刑事诉讼同样对司法人员提出了高要求,不仅要求其具有较高的法学素养,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心理学、审讯学和逻辑学等知识,特别是依据经验法则和伦理法则进行推理,以防止司法人员进行主观擅断,造成冤假错案。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五听”制度历史悠久,为后世所传承。

从其产生的那天开始,“五听”制度就不断地契合其具体的社会环境,在发展和完善自身的过程中得以生存和延续。

尽管今天的生活土壤不同于古代,但其中蕴含的合理因素仍具有现代意义。

在看到“五听”制度合理性的同时,我们当然也不能抹杀其消极的一面。

客观而全面地对“五听”制度作出价值评析,取其精华,为我所用,这是本文的旨趣所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