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上的双重国籍现象及其应对易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7120357 上传时间:2023-05-07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1.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国际法上的双重国籍现象及其应对易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论国际法上的双重国籍现象及其应对易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论国际法上的双重国籍现象及其应对易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论国际法上的双重国籍现象及其应对易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论国际法上的双重国籍现象及其应对易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论国际法上的双重国籍现象及其应对易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论国际法上的双重国籍现象及其应对易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论国际法上的双重国籍现象及其应对易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论国际法上的双重国籍现象及其应对易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论国际法上的双重国籍现象及其应对易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论国际法上的双重国籍现象及其应对易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国际法上的双重国籍现象及其应对易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论国际法上的双重国籍现象及其应对易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马小花教学点:

汉中

论国际法上的双重国籍现象及其应对

摘要:

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然而由于各国决定谁具有它的国籍因而成为它的国民的国籍法规定的不同,导致国籍冲突的产生,其中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

(另一种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的现象—消极冲突在这里不做讨论)。

这种积极冲突的现象的出现使得这类国家之间的属人管辖权发生纷争等,为了应对这类问题,各国学者对于不同的情况提出了各具特色的方法,其中有些对于我们预防和解决双重国籍现象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国籍国籍法双重国籍国际公法国际私法

OnthephenomenonofdualnationalityandItsCountermeasures

Abstract:

nationalityreferstoapersonasaspecificnationalmembersbelongingtothestateofalegalidentity.Howeverduetodecidewhohasitsnationalityandbecameitsnationalnationalitylawnationalityisdifferent,leadingtoconflict,inwhichthepositiveconflictreferstoapersonwithtwoormorethantwonationality.(theotheristhatapersondoesnothaveanynationalityphenomenon,negativeconflictheredoesnotmakethediscussion).Thispositiveconflictphenomenonmakesthiskindofstatebetweenpersonaljurisdictionhappeningdispute,inordertodealwiththiskindofproblem,thescholarsofallcountriesfordifferentcircumstancesputforwardtohavedistinguishingfeatureeachmethod,andsomeofthemwillhelpustopreventandsolvethedualphenomenonhasimportantsignificance.

Keywords:

nationalityDualNationalityLawPrivateInternationalLawInternationalLaw

目录

中文摘要………………………………………………………………II

Abstract..............................................III

目录....................................................Ⅳ

一、国籍与国籍法……………………………………………………2

(一)国籍的定义及其意义……………………………………………2

(二)国籍法………………………………………………………………2

二、双重国籍现象及其产生…………………………………………2

(一)积极冲突……………………………………………………………3

(二)出生以后发生的冲突……………………………………………3

三、双重国籍的影响及其应对………………………………………5

(一)影响……………………………………………………………………6

(二)应对……………………………………………………………………6

四、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一、国籍与国籍法

(一)国籍的定义及其意义

关于国籍,各国的定义不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1.英美学派认为国籍是人民对国家的忠诚关系,个人一旦拥有了某国的国籍,就负有对这个国家忠诚的义务;

2.德国学派认为:

国籍是人民对国家的绝对服从关系;

3.法国学派把国籍看作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契约,一旦个人取得了某国国籍,国家与个人双方就都负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4.我国李浩培教授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这一定义得到了我国学者的普遍认同。

国籍是判断一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标准,它把个人与特定国家紧密联系起来。

取得某个国家的国籍,不仅标志它具有这国公民或国民的身份,还使他与国籍国之间建立了诸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国家对他实行外交保护的依据。

同时国籍也是判断某一民商事关系是否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根据之一,也是指引涉外关系准据法的一个重要连结因素。

由此可见,国籍不仅对个人而且多国家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二)国籍法

国籍法是一国制定的有关其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一国的国内立法。

由于各国的历史及现实环境的不同,它们的国籍立法所采取的原则和方式也不相同。

但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就立法中采取的原则主要有三种:

1.单纯采取血统主义2.单纯采取出生地主义3.采取上述两种主义相结合的混合主义。

立法方式有以下几种:

1.在宪法中规定国籍事项2.制定国际法来规定3.宪法中规定,国籍法再补充。

我国于198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其中规定了我国双系血统为主并兼采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原则。

由于决定谁是它的国民,谁不是它的国民的各国国籍法或多或少有歧异,这就必然会导致一些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一些人却不具有任何国籍。

二、双重国籍现象及其产生

狭义的双重国籍是指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这里的双重国籍是广义的双重国籍既包括双重国籍也包括多重国籍,双重国籍现象是指一个人两个以上的国籍的现象,又称国籍的积极冲突。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从根本上讲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对国籍取得,丧失的具体规定和认定的不同。

根据这一现象是在当事人出生之时即发生的是在出生以后基于一定事由使得当事人具有双重国籍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出生之时即发生的冲突,又称积极冲突是指当事人一出生就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

产生这类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单纯血统主义,单纯采取出生地主义(目前这一原则已被混合原则所取代)或两者相结合的混合主义的国籍取得规则不同而导致的。

例如一内瑞拉男子与一法国妇女成婚后,再一次旅行途中生下女婴小玛丽。

依照法国和委内瑞拉“以出生地血统取得国籍”的法律规定,小玛丽出生即具有法,委两国国籍,但凑巧的是小玛丽是在一架在英国境内飞行的墨西哥航空公司的飞机上出生的。

按照英国和墨西哥国籍法规定,小玛丽又具有这两国的国籍,由此,小玛丽一出生就具有了4个国家的国籍了。

(二)而出生以后发生的冲突,指由于发生出生一万的其它是由导致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

造成这类现象发生的原因是一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可因一定事由取得这个国家的国籍的同另外一些国家规定本国人取得外国国籍不影响原有国籍的继续保留。

其中知我们根据不同事由又可分以下几种:

1.婚姻。

由于各国对怒子与外国人结婚是否影响其国籍的问题采取不同的立法原则,妇女就有可能因为与外国人结婚而具有双重国籍。

例如甲国男子与乙国女子结婚,以甲国国籍法采取妻随夫籍的原则,乙就具有甲国国籍,同时乙国国籍法规定本国女子不因与外国人结婚而丧失本国国籍。

这样,由于同甲国男子结婚使得乙国女子既不丧失乙国国籍又取得了甲国国籍。

2.收养.例如,丙国孤儿被丁国一妇女收养,依丁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为本国人所收养即取得本国国籍,但丙国国籍法又规定收养不影响国籍,结果这个孩子因为被收养就拥有了双重国籍。

3.认领.如甲国一对无子女的老年夫妻在乙国旅游时认领了一未在乙国申请出籍的孤儿为其女儿,依照甲国国籍法规定,本国人的子女具有本国国籍,同时乙国国籍法要求丧失本国国籍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即使取得了外国国籍也要履行本国国民应该对国家履行的义务。

4.自愿申请入籍.从大多数国家国籍法规定来看,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可申请成为某国公民或国民,即申请获得该国国籍。

“就入籍来说,七十六个国家的法律并未规定外国人加入内国国籍已丧失他们原有的国籍为必要条件,其中只有十八个国家明文规定以向入籍国声明放弃他们原有的国籍为必要条件,而申明放弃原国籍指不再表示对其原来的本国效忠,二期原来的本国未必就因此认为其已丧失国籍。

”所以自愿申请入籍也可能使一个人即拥有其申请加入国国籍又拥有原有国籍。

5.准婚生.例如,一法国男子与一希腊女子在美国留学时未经法定结婚程序生一男孩,后法国男子回国并结婚,希腊女子带其孩子回希腊后在未婚,该男孩10岁时在法国取得了准婚生的地位。

根据希腊1955年国籍法第一条“具有希腊国籍的母亲同任何国籍的父亲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从出生之日起即具有希腊国籍”,而法国1945年国籍法34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在未成年时取得准婚生地位时,如果其父亲是法国国民就去的法国国籍”。

这样的话,该男孩就拥有法希两国国籍。

6.转移领土。

(主要指异国的以部分领土发生转移时领土上的国民的国籍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往往有条约来明确规定,但有时也会出现被转移领土上的公民不但具有转移领土国国籍又具有被转移领土国国籍。

7.归化。

由于归化的条件不同,规定出籍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的公民未办手续,列入籍不以丧失原有国籍为前提的去入籍之后,产生国籍冲突。

8.接受公职。

由于特定职务一般必须是由国民来担任的,因而担任这些职务就意味着接受有关国家的国籍,同时接受公职人的原有国籍国的国籍法明确规定出籍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所以未办理出籍手续,接受另一国特定公职的当事人就会就有双重国籍。

三、双重国籍的影响及其应对

(一)影响

重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的国籍现象。

对双重国籍这个人和双重国籍相关国来说都是不利的。

首先,对于双重国籍者个人来说,双重国籍状态的存在使其同时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属人管辖之下,使他们同时承担不同国籍国法律国定的公民义务,致使其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和不一致的非正常状态。

其次,对双重国籍状态相关国来讲,很容易引起相关国家间的纠纷。

例如1812年英国、美国两国由于英国强迫以在美国入籍的英国人服兵役而发生纠纷,成为英美两国当年发生战争的原因之一。

最后,双重国籍状态也对第三国对外国人的管理带来许多不便,产生许多法律上难以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双重国籍对国家和个人来说都产生不利影响,各国应该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

(二)应对

对于双重国籍现象的问题,应从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方面来解决。

1.国内立法措施,采取一人一籍原则,又称国际唯一原则是指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只应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

这一原则是国际公法上有关国际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根据上述双重国籍现象产生的原因,各国在国籍立法中应避免制定产生双重国籍的条款,规定取得本国国籍须先丧失外国国籍,取得外国国籍的同时即丧失本国国籍。

我国1980年国籍法立法在这一点上是很成功的,其中第三条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但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八条规定“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但不得保留外国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几条体现了我国国籍法采取一人一籍的原则。

2.双边条约。

这里的双边条约指的是两个相关国家以国际法为准则所缔结的旨在解决两国存在的双重国籍问题的国际协议。

双边条约所涉及的当事国少,容易协商达成一致,对解决国籍冲突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1955年与印尼签订的《关于双重国籍的条约》和1957同蒙古国签订的《蒙古议定》合理地解决了中印(尼),中蒙的双重国籍问题。

3.国际公约。

国际条约上消除双重国籍现象最常见的是规定由当事人同时具有的几个国籍中选择其一的方法。

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抵触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第六条规定“有一个以上的国籍之人,而此等国籍非其自愿取得,国之许可得放弃该国之国籍;

但该国给予更优出籍国家之法定条件者,前项规定不应拒绝。

”从理论上讲,国际公约对解决双重国籍的贡献应该比国内立法更大,理由是参加公约的国家须受公约的约束,而国内立法属于主权问题。

但是从现实来讲,由于国家的利益,参加这类公约的国家还不是很多,造成对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难度还很大。

上述三种方法对预防双重国籍现象的产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只有这些还不足以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对于现实中出现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国际私法上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

对于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出现的当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时需要确定哪一国的国籍为其作准国籍,从而以该国法律为准据法来适用。

从各国的具体做法来看,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当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国国籍与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即把他的外国国籍置之不理,而认为他为内国人。

适用内国法,既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同时由于该国的法律容易使用,减少了审判难度。

但笔者认为这种方法不是很科学,有可能给当事造成不公平的判决,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作准国籍。

2.但是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的法律规定则大相径庭:

(1)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理由是对既得权的保护。

当事人对既得在先的国籍已取得了既得权,且既得权在国际间应当受到尊重。

(2)已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

理由是当事人享有变更国籍得自由,尤其是在民商事活动中。

(3)以当事人惯常居所或住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理由是惯常居所或住所与这个双重国籍者联系相比较而言更密切。

(4)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即一“实际国籍”优先是指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其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这种方法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赞许并为许多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所采用。

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

有双重国籍的外国人以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结语:

双重国籍现象于国于人都有不利的影响,通过国际公法的方法可以起到预防双重国籍的再发生,但由于各国利益以及国情的不同,这方面的效果还不是很明显;

国际私法的方法也只能对现已出现于国际民商事领域中需要解决的双重国籍问题从而决定双重国籍者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只是暂时地解决双重国籍问题,而不能彻底消除双重国籍现象。

彻底消除双重国籍现象还需要各国的协商与合作。

参考文献:

1.李浩培《国际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图书馆1979年10月第一版

2.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

3.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二版

4.黄亚英主编《现代国际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

5.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第二版

6.刘燕霞《论国籍冲突的解决》,《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7.孙熹李凤《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方法》,《安徽文学》2007年第2期

8.严彬《浅论国籍问题》,《时代贸易》2006年12月第4卷

9.李钟书《双重国籍实行之必要性探索》,《浙江大学学报》06年第4期

致谢

衷心感谢导师的关心、指导和教诲。

老师追求真理,严于律己、宽厚待人的崇高品质对学生将是永远的鞭策。

老师在我写论文期间对我所做的指导和提出的建议使我受益匪浅,终身难忘。

感谢汉中电大对我提供的环境和帮助,使我能够顺利完成毕业设计工作。

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们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