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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系羊保险条款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盗窃、走失、丢失;

(三)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

(五)冻饿、中暑、中毒、淹溺及互斗致死、淘汰宰杀、野兽袭击;

(六)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七)由于药物反应、服用假药导致保险藏系羊死亡;

(八)胎产导致死亡,因年老、有繁殖障碍、患慢性病久治不愈、生产性能下降而淘汰宰杀;

(九)地震及次生灾害;

(十)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赔偿:

(一)保险藏系羊在运输途中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死亡;

(二)当年新出生的、体重未达到7公斤的羔羊死亡;

(三)自雪灾发生时起60日后(不含60日)发生的藏系羊死亡;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数量内的保险藏系羊死亡。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数量

第八条保险藏系羊的每只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投保时市场价格的7成。

保险金额=每只保险金额×

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绝对免赔数量为5只。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藏系羊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藏系羊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藏系羊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藏系羊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保险藏系羊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藏系羊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藏系羊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藏系羊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藏系羊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收据;

(二)损失情况说明及损失清单;

(三)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藏系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保险藏系羊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保险藏系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免赔数量)×

(每只保险金额-残值(如根据第二十三条约定折归被保险人))

(二)发生第四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只保险金额-每只藏系羊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三)因雪灾导致保险藏系羊死亡的,保险人自雪灾发生后进行初次查灾;

自雪灾发生60日后进行二次统计,核定损失。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藏系羊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藏系羊每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只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

若保险藏系羊每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保险藏系羊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因保险藏系羊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第十八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保险藏系羊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雪灾: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厘米以上,或者已达6厘米以上且降雪持续。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年费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

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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