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山羊养殖保险条款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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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山羊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羊痘、口蹄疫、羊肠毒血症、羊快疫、羊猝狙、羊黑疫、传染性角膜、结膜炎、传染性脓疱、布氏杆菌病、传染性胸膜肺炎、巴氏杆菌病。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五)款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山羊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保险山羊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三)除第五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未按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或患感染第四条第五款中的疾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

(六)药物的质量原因、假药、强制免疫副反应引起的药物反应;

(七)被盗、走失、饿、互斗、淹溺、中暑、热浪、中毒、野兽伤害。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饲养圈舍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山羊损失;

(二)保险山羊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三)淘汰保险山羊宰杀的损失;

(四)没有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牧标识的山羊遭受的损失;

(五)保险山羊尸重超过35公斤的部分;

(六)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 保险山羊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饲养成本及当地市场价格的六成,确定为每头45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

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含)为疾病观察期。

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山羊,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山羊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山羊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山羊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山羊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山羊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对因疾病死亡的保险山羊必须按照政府规定配合畜牧部门作无害化处理。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山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山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四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按每头保险金额及尸重确定赔偿金额,具体公式为: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

尸重(公斤)35(公斤)×

(1-绝对免赔率)

若死亡保险山羊尸重超过35公斤,按35公斤计赔。

(二)发生第五条列明的扑杀事故,按每头保险金额及尸重确定赔偿金额,具体公式为:

(1-绝对免赔率)-每头山羊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元)

(三)若保险山羊发生第四条中的疾病责任时,保险人只负责自报案发病日起七日内(含)的死亡损失。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仅对佩戴畜牧标识的保险山羊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山羊与非保险山羊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山羊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山羊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

若保险山羊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保险山羊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山羊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

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

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雷电:

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

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

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风灾:

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8级(含)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含)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七)冰雹:

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地震:

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

(九)冻灾:

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动物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的现象。

(十)山体滑坡:

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泥石流:

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二)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山羊养殖保险费率

一、保险费率

8%

二、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每头保险金额(元/头)×

保险数量(头)×

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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