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磷遵义碱厂女工职业安全卫生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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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开磷遵义碱厂女职工职业安全健康保护专题讲座,举办单位:

厂工会协助单位:

安质部讲课人:

付国伟二一二年十一月,前言,职业卫生健康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个人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我国的职业卫生立法历史,解放前我国借鉴西方立法,基本无专项立法1956年国务院颁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1987年国务院颁布尘肺病防治条例1992年矿山安全法1995年以后颁布劳动法,设立劳动卫生专章2001年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案。

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为贯彻执行国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我厂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我厂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

煤尘、石灰粉尘、电石灰粉尘、泥土灰尘、碱尘、如PVC等细颗粒物;气体:

氯气、氯化氢、乙炔、氯乙烯、氨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化学物质:

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

噪声、高温、深冷等。

职业病的概念及界定条件,概念:

职业病: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界定法定职业病的基本条件:

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职业病的三级预防,职业病的三级预防一级预防:

前期预防、病因预防(群体)工程控制,控制危害源头(监测与评价),消除职业危害。

二级预防:

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三级预防:

控制疾病进展,功能康复(个体)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职业禁忌,职业禁忌证: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分为:

职业病、职业禁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前期预防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六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

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什么是职业病?

答: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怎样预防尘肺病?

答:

尘肺病是由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肺部疾患,简称尘肺。

在我国,尘肺是危害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健康的最主要的疾病。

按病因可将尘肺分为:

矽肺、硅酸盐肺、碳尘肺、混合性尘肺、金属尘肺5类十二种。

尘肺起病缓慢,一般是接触几年后才发病。

临床表现为气短、胸闷、胸痛、咳嗽、咯痰等症状,一旦患上尘肺,即使脱离粉尘环境,病情仍可继续发展,日益严重。

尘肺病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影响劳动能力。

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方法治疗尘肺,但尘肺是完全可以预防的,粉尘作业工人应注意防护。

噪声聋的预防噪声即噪音。

是一类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

噪声通常是指那些难听的,令人厌烦的声音。

噪音的波形是杂乱无章的。

噪音污染主要来源于井下车辆运输、设备运行工业噪音、建筑施工、社会噪音如音乐厅、高音喇叭等。

噪声噪声是由不同频率和强度的许多声音杂乱混合而成。

从生理学讲,就是一切不需要的,使人烦恼的声音。

(可分为:

环境噪声、交通噪声、机械噪声和电磁噪声;标准:

噪声大于90分贝严重危害听力损伤,噪声大于70分贝影响正常工作,噪声大于50分贝影响人正常睡眠。

),高温作业夏季露天作业和通风不良环境中作业容易发生中暑现象,特别是在中午气温高、湿度大、太阳直射强的环境作业更容易发生中暑,发病病情与个体健康状况和适应能力有关。

高温分级:

一般高温:

3537,中度高温:

3740,强度高温:

40及以上,女工机械伤害的预防女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机械伤害主要是机械绞碾伤,造成原因为:

1、女工长发散落被传动设备绞碾拉扯造成头皮拉伤或人身伤害。

2、女工在巡查或擦拭传动设备时,由于袖口、下摆、裤脚被传动设备绞碾拉扯造成头皮拉伤或人身伤害。

女职工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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