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实施《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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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

(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现有公益性岗位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征集公益性岗位。

第八条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

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大力推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服务,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战略性合作、承包等方式,购买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托底性安置。

托底性安置岗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限制性条件,主要安置就业难度大、急需救助的困难人员,确保有公益性岗位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5个工作日能够安排上岗。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与承接企业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安置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逐步通过劳务派遣或外包的方式购买服务,由劳务派遣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统一派驻。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失地(失林)人员;

(五)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

(二)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见附件2)、岗位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三)考察聘用。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直接对接平台。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以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

(四)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一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后,应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并按照以上流程进行补充录用。

第十六条提供托底性安置岗位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以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第二十一条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和岗位空缺情况,通过推荐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补充或重新公布岗位信息公开招用。

第二十三条对就业困难人员连续3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托底性安置岗位的,或者3次因个人原因被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规定可以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由财政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应当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3)及花名册(见附件4)、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

个人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财政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引导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

第二十八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给予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第三十一条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招录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全部录入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报享受就业资金,注销相关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切实做好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对年龄偏大的人员,应积极鼓励用人单位留用;

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应帮助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对具备市场就业能力的人员,应通过送信息、送服务、送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岗就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享受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模式和岗位补贴可按各地原有规定执行,各地应积极制定调整方案,2年内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模式和岗位补贴。

第三十八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或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从地方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2

铜陵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月日

单位名称

成立时间

单位类型

主要业务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职工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公益性岗位名称

岗位数量

工作内容

招用条件

薪酬待遇

元/月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意见:

附件3

铜陵市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

申请日期: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时间

就业援助对象类型

工作技能

家庭住址

申请岗

位名称

是否愿意到托底性岗位就业

本人

工作

简历

申请人

签名

以上资料由本人填写,情况真实,自愿申请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并自觉遵守公益性岗位相关规章制度。

签名:

附件4

铜陵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就业援助

对象类型

就业援助对

象认定时间

岗位工种

上岗时间

备注

1

2

3

4

5

6

7

8

附件5

铜陵市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公益性岗位人数

享受补贴期限

年月至年月

申报社保补贴金额

职工养老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申报岗位补贴金额

申报个人岗位补贴金额

申报单位岗位补贴金额

申报补贴合计金额

单位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申请单位承诺

本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均在有效期内,已按规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若本单位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意见

经审核,该单位公益性岗位现有就业困难人员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元,享受岗位补贴元(其中:

个人岗位补贴元、单位岗位补贴元),以上两项补贴元。

经办人:

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意见

审核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审批人:

附件6

铜陵市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

申请单位(盖章):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起止日期

(年月-年月)

个人岗位

补贴金额

(元)

开户银行

备注:

联系电话应为申请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个人手机号码或家庭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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