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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华予金城一期消防、通风工程施工

工程地点:

汝州市城垣路朝阳路交叉口东南角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范围界定。

1、承包范围:

为河南省华创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汝州市华予金城一期消防、通风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及澄清文件规定的内容。

(1)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

(2)消火栓系统;

(3)自动喷淋系统;

(4)通风、防排烟系统;

2、消防工程范围界定:

本次招标范围依据河南华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郑州第一分公司华予金城工程项目消防弱电、水、通风、防排烟施工图纸内的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通风、防排烟系统、调试、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消防、通风施工总工期必须保证在总包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通过消防及有关部门验收)。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通过汝州市消防支队验收,且满足土建总包单位质量目标。

承包人保证在工程整体施工符合消防制度建审意见书,并且具备验收条件下一次性通过汝州市消防支队验收。

第五条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伍佰叁拾伍万元整(人民币)小写:

¥5350000.00元。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7条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河南省汝州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1999]313号)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同通用条款解释(已经注明的除外)。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文件由此10项组成,解释顺序按照序号从小到大排列,序号小的有优先解释权。

①合同补充协议(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

充、修改性文件)→②中标通知书→③合同协议书→④合同专用条款→⑤招标文件答疑及澄清文件→⑥投标文件及其附件→⑦合同通用条款→⑧施工图纸→⑨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规定→⑩工程量清单。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颁发的政策性文件。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行业、河南省、汝州市现行的建筑(消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所有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4、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生效后提供4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所有涉及本工程的图纸资料,承包人不准外借,除承包人自己存档的,其余在工程结束后全部交还发包人保管。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罗奎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见工程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施泽元职务:

发包人代表

职权:

全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事务工作。

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6、项目经理

刘华职务:

项目经理

7、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经完成临水、临电接至现场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协调施工场地及道路。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具备。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已经提供。

(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7天由发包人组织图纸会审,并向承包方作施工图设计交底。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向承包方提供4套消防施工图纸,甲方配合乙方组织消防验收工作。

8、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设计费用作为承包人的优惠,不另行计取费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承包管理细则》、每月25日前提交上月已完工程量及造价报表、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配合总包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和照明工作。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严格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手续的费用自理。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有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在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成品或半成品的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更换、修复,发生的费用自理。

发包人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约定。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如果实际需要对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应由承包人提出具体保护措施及所需费用,报发包人确认后具体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盲目施工或施工不当所引起的损坏,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担赔偿、修复责任,费用自理。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按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标准”实施。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交工之前清理完与现场无关的任何多余物品及垃圾等,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1)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经发包人代表及土建总包同意后,在总承包人提供的水、电设置点接入(费用由消防专业分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协商解决),完成由设置点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电讯线路的设置及施工区域内的施工便道开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2)负责施工区域内部的安全防护,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8.3)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由于违反规定而发生的一切后果承包人自负。

(8.4)由承包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为承包范围内消防设施,并出具合格的消防检测报告,费用(包含复检)在措施费内已列项。

(8.5)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负责承包人进场人员的安全工作,如出现伤亡事故,承包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8.6)其它:

①积极配合建筑业管理部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做好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办理暂住证等,费用自理。

②承包人必须遵守汝州地方的法规,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到承包单位的施工备案、车辆准运等有关证、照,包括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给予配合,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外地施工单位进汝施工备案费用、排污管理费、噪声管理费、垃圾管理费、渣土处置费等。

③高(中)考、节假日、市内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做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出必要的配合,并承担有可能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需增加的费用。

④弃建筑垃圾工作由承包商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要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堵塞道路交通。

⑤在现场施工中,承包人应服从土建总包施工进度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

(8.7)使用材料和消防备案的约定:

①现场使用材料必须是消防部门备案准予使用的消防器材或经汝州市消防支队认可后准予使用的材料。

②消防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负责工程的消防备案手续办理,并协助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完成消防验收取得消防备案手续;

否则甲方有权扣除工程总价款的10%作为办理备案手续的费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十四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承包人提交后七天内确认,若因承包人延误提供施工方案而延误实际开工日期,除非经通用条款13.2条确认手续,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责任。

9.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在施工进度尽可能和总包一致,但应保证在土建总包竣工验收前两个月一次通过竣工验收。

10、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未按通用条款13.2规定时间提出报告的视为工期不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中间验收部位按规范要求结合付款形象进度执行;

(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验收质量、确认工程量。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2、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的承担: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

检测费用及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试车合格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保障设备正常运行,负责对发包人指定人员进行培训并承担费用。

承包人在设备交接时应进行技术交底。

五、安全施工

按照通用条款第20条、21条、22条。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3、合同价款及调整

13.1本合同价款采用

(2)方式确定;

合同风险范围采用

(1)方式确定。

(1)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合同约定的承包工程内容范围内的所有风险因素,承包人已经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承包人报价时已包括现行所有规费、税金及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费、总包管理费、利润等(其

中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费包干报价、决算时不因工程量的调整而变动)。

投标报价已包括各种市场竞争和工程施工风险(包括材料涨价风险),与各种专业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引起

的工效损失,各种测试、检验、试验(包括业主招标文件要求的)而增加的费用。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追加新项目、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超出±

3%的部分、主材差价差超过±

5%(以当期信息价为准)、政策性文件调整部分等。

工程量清单据实决算+设计变更及签证的方式。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不采用。

13.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3.2.1工程量清单漏项、偏差的处理办法:

由发包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本次合同价款的依据;

如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量有疑问的,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发包人将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安排承包人与清单编制人员核对该部分的工程量,参加核对的单位及人员对其核对的结果都要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量清单数量误差、偏差、错差、漏项在±

3%(含±

3%)以内及引起的造价变化不再调整,工程量清单数量误差超出±

3%的按合同约定办法进行调整。

若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对工程量清单数量提出疑义,拒绝核对或拒绝对核对结果进行确认,则视为承认发包人的工程量清单没有错、漏项,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对的工程量清单结果予以确认后,承包人在此以后提出工程量清单中有偏差、漏项、错项的一律不予调整;

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在设计图中如未明示、未表述明确的,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决算时不得调增造价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

如漏项、偏差、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在承包人投标书中相同子目的综合单价或措施项目明显高于汝州市场平均水平的,其办理经济签证部分发包人有权重新按汝州市场水平组价。

工程量清单内的钢材(镀锌钢管)在施工期间(符合施工计划的实际施工时间)的月平均价与开标日前一月信息价相比,钢材单价涨、跌幅超过±

5%(含±

5%),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5%以内的基数部分不作调整,只调整超过±

5%部分的差价;

合同工期外,遇材料上涨一律不予调整,遇材料下浮则发包人有权主张调整,无需经承包人同意。

13.2.2工程量清单内承包人实际未施工的项目,则应在结算时由发包人按实扣减。

13.2.3本工程合同金额中包括3%的总承包配合费用(设备费用除外)。

13.2.4如承包方在华予金城一期施工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在消防验收时能够一次性通过;

甲方承诺二期工程在同等质量、同等价格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一期施工单位。

1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不采用。

15、工程量确认

1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中间验收在每个月度形象进度工程量验收合格后2日内。

16、工程款(形象进度款)支付

16.1本工程按月度付款,承包人在每个月的最后5日内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的形象进度及工程价款,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代表审核确认,发包人在接到完整的支付报告10日内审核后支付上个月度的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70%。

审核后的工程价款当月低于30万元将不予支付,计入下月一并支付,达不到发包人及土建总包单位工程进度要求的,即使上报工程量的,也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16.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0%;

16.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上报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决算资料,经竣工结算审计、办理完工程结算一个月内付至结算审计总价的95%;

16.4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返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后30日内视履约情况返还80%,余下20%履约保证金待承包人的竣工工程资料和决算资料申报完整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

16.5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全部返还(扣除违约部分)。

16.5.1无论本合同履行是否被提前终止(含法院或仲裁裁/判决终止),本合同只要承包人实际施工,则就应承担实际施工成品或半成品的质量责任。

本合同16.5条质量保证金条款独立于合同条款,其效力不因合同效力也不因合同是否被提前终止受影响。

七、材料设备供应

17、材料设备采购

本工程合同范围内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原则上由承包人组织采购。

材料应满足设计规范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材质等级及技术性能要求,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检验资料及技术资料。

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8.1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招标文件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设备、材料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设备、材料进入施工场地前24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清点。

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在检验时若发现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与投标书中预算编制说明、《主要材料/设备清单报价表》或合同约定所注明的材料及设备的规格、品牌、生产厂家(产地)标准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合同同类产品中最先进、档次最高的材料、设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即使相符但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若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或发包人要求需要更换投标书中预算编制说明、《主要材料/设备清单报价表》或合同约定所注明的材料及设备的规格、品牌、生产厂家(产地)时,承包人应提前10天书面向发包人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并附替换材料的详细资料,得到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方能购买,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由此会影响工期的因素,发包人不会因此而延长工期,也不会因此而增加任何费用;

18.3发包人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设备、材料时,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4因设计、使用、特殊行业要求或信息价中缺项的材料,由承包人经市场调查后将材料价格、品牌、规格报监理单位、发包人及特殊行业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订货。

18.5其他条款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及澄清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规定以及投标文件承诺确定。

18.6本合同范围材料全部采用国标合格产品,承包人(乙方)在采购、进场前需提供材料报验单、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检资料,经发包人、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八、工程变更

19、工程设计变更

19.1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未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或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或浪费的工程量不予承认。

19.2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承包人应按照要求无条件进行变更。

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执行本合同下列条款:

19.2.1由发包方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加或减少的分部分项工程,其工程数量按实结算,无论增减幅度多少,均按照投标书约定的综合单价、措施费率执行,决算时一律不调整综合单价及相应的措施费。

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如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在承包人投标书中相同子目的综合单价或措施项目明显高于汝州市场平均水平的,其办理经济签证部分发包人有权重新按汝州市场水平组价。

19.2.2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项目与投标报价书中的项目内容不同,则需要重新组价,双方约定重新组价的原则为:

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参照河南省颁布的现行2008年《河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若定额缺项,则由发包人、跟踪审计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共同现场测定消耗量。

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中相同项目名称的单价,取费标准同样执行投标报价书中相同分部项目的取费,优惠同样执行投标书中的优惠幅度,若遇投标书中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缺项则参照当月《平顶山地区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正刊价格(下浮5%执行)或经双方市场询价确认后的价格。

19.2.3施工过程中非经设计单位、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不含优化设计)。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9.2.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或提出索赔要求。

9、竣工验收与结算

20、竣工验收

20.1竣工资料:

在竣工验收前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肆份竣工图纸和资料。

20.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

21、竣工结算

21.1在承包人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竣工决算资料之日起180天内出具审核意见。

在承包人不能达到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发包人不受规定的时间约束,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执行。

(1)承包人必须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书面竣工验收报告;

(2)验收达到的质量等级必须高于或等于投标人承诺的工程质量标准;

(3)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交肆份竣工图纸。

同时已提供由汝州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档案资料验收合格证明。

(4)承包人必须兑现投标书承诺的所有条款,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完全接受发包方依据合同约定条款针对没有实现的承诺及所有违约条款的处罚并在决算时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方式体现。

(5)承包人对审核意见的复核异议期不计入。

21.2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单位由发包方委派,竣工决算报审金额与审定金额比例超过10%部的工程审核费用(审计费率4%),由承包方承担。

21.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工程移交业主使用后30日内承包人未申报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如超出期限或经发包人催办未报决算资料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结算合同价款,承包人应予以接受。

21.4对于分项工程变更项目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造价经审核在伍佰元以内的(含伍佰元)将不允办理经济签证(若已办理签证,在决算审计经造价部门审核变更总价在伍佰元以内的(含伍佰元)不再进行调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2、违约

22.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22.1.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拨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暂时出现资金周转不及时,没有按照约定付款,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并承诺下次兑现的具体时间及数额(最多不超过2个月)。

22.1.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若超过2个月仍未支付前期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从约定支付之日起支付承包人利息(按照现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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