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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负差,就转入下一纳税期间,与下一纳税期间的金融商品的销售额相抵。

但是,年末的负差,是不能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进行核算,但是选择之后36个月之内不能变更,并且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私募基金,财税【2017】56号文将其纳入资管机构类别,与券商资管、信托、基金专户适用相同税率规定。

增值税率同样降至3%,但与公募基金的显着区别是,私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也要缴纳3%的增值税。

该新规推迟至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3)股权转让收人

1、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份额),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限售股、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二、公司型私募基金

(一)股息、红利、利息等收入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来缴纳企业所得税,采取“先税后分”的原则,在基金层面和基金投资者层面都需要缴纳所得税,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

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当公司型私募基金获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时,可免交所得税。

买卖股票、债券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按6%征收增值税。

从2018年1月1日起减按3%征收增值税。

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契约型私募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契约型私募基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主体,不缴纳增值税。

由于无法人实体,现有的信托、券商资管等契约型私募基金无需交税。

第二节基金管理人的税务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能是公司制的、合伙制的,也有可能是个人。

管理人主要的业务收入包括管理费和投资分红。

管理费按照一般惯例按照募集金额的2%来收取,还有一部分是超额分成收入,通常按照超额的20%进行提取。

此外,可能还有一些咨询收入。

一、增值税

1、管理费、咨询收入

(1)基金管理人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2)基金管理人为个人的,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

2、收益分成

对收益分成性质认定的不同,会导致不一样的税费,若为投资收益,则不需不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

若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写成从合同签订到会计处理都不要体现服务性的概念,而是体现为投资收益的概念来处理。

二、所得税

(1)基金管理人为公司的,按所有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2)基金管理人是合伙企业的,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直接交税。

(3)基金管理人为个人的,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全国各个地方的规定不统一。

基本上有两种缴税方式:

一种是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

二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就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基金投资人的税务处理

基金投资人包括一些机构和个人。

这里面涉及到的收入包括持有期间的收益和转让的收入,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和所得税。

一、机构投资人

(一)股息、红利所得

投资人收到公司分红,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自然人与企业投资人均不应税。

企业股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二)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私募基金份额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按6%征收增值税。

从2018年1月1日起减按3%征收。

企业转让公司的股权(基金份额),收益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申购赎回差价收入

按6%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2】128号文件,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基金分配收入

(1)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买金融商品(股票、基金等),其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投资人

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全国各个地方的规定不统一。

一种是按照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税率为20%,由公司(基金)代扣代缴。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件,对于个人投资人,金融商品买卖免征增值税。

个人股东转让公司的股权(基金份额),收益按照“股权转让所得”征收20%个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对于个人投资人,金融商品买卖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2】128号,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基金分配为被投资人或产品获得增值后分配的净利,是必须盈利后才能分配的,不属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不交增值税。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3节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

项目

优惠政策

投资标的

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投资方式

股权投资

投资期限

2年(24个月)

税收减免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

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创投企业要求

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应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一、有限合伙型创投企业

二、公司型创投企业

按其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自投资届满2年之日起,抵扣该创投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向后结转。

创投企

业要求

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要求;

2、企业名称应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

3、完成备案并通过年检,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要求。

投资标

的要求

1、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2、员工人数≤500人,营业额≤2亿元,资产总额≤2亿元。

3、各地区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

地区

文号

税收政策

北京

京金融办[2009]5号

1、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重庆

渝办发[2012]307号

1、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浙江

浙政办发[2009]57号

1、本省设立的股权投资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减免;

2、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对引进急需高级专业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经批准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新疆

新政办发[2010]187号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西藏

藏政发[2014]51号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2、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我区旅游业、能源产业、特色农林畜产品加工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的未上市企业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山东

鲁金办发[2011]5号

1、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进行权益类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江苏

苏政办发[2012]146号

1、采取合伙制形式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

2、地方政府给予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或委托管理机构高层次人才的奖励,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宁夏

宁政发[2017]43号

1、对在宁投资新办且从事国家允许或鼓励发展产业的创投企业,其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

2、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云南

云政办发[2011]159号

1、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规定的优惠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规定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长沙

长政办发[2013]24号

1、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武汉

武政办[2011]110号

1、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2、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的投资收益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第五节具体案例解析

一凡创投(有限合伙)由一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GP)、其他法人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为一凡资本。

合伙人设定投资期限为3年,投资期内不分配,投资期满后一次分配清算。

1、投资对象:

合伙企业目的是对高成长型企业投资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2、经营业务:

收入:

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在项目退出后获得投资收益。

支出:

主要有GP管理报酬、托管费用、财务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会议费、工商费用、股权交易费用等等。

3、股权结构

属性

合伙人(纳税人)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投资主体

一凡创投(小规模)

GP

一凡资本(小规模)

1%

LP

华北公司(一般)

2,

45%

王者(北京自然人)

54%

合计

5,

100%

4、收益分配:

A.利润分配顺序:

在基金收益中优先支付合伙人资金成本,依未返还出资额按年6%计算;

返还合伙人出资;

剩余资金20%分配给GP,80%按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B.管理人按资产管理规模按年向合伙企业收取2%管理费。

C.GP管理团队激励:

按项目投资总额的5%进行配比投资,作为项目投资风险准备金。

项目退出时项目收益小于零,风险准备金弥补项目损失,有剩余的退还配比投资人;

项目收益大于零,配比投资人收回本金并享有年均收益率对应的收益;

项目年均收益率超过15%的,配比投资人另获奖励。

5、投资:

2015年初,一凡创投投资大禹项目4725万元,其中基金投入4500万元,GP管理团队以风险准备金形式配比投资225万元,该项目每年固定分红为投资额的6%,一凡创投每年日常管理用150万元,含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2017年末一凡创投以1亿元转让该项目实现盈利退出。

涉税处理:

1、支付基金管理费时

基金管理人:

(1)应交增值税=(150/(1+3%))*3%=万元。

(2)企业所得税:

150万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2、标的公司分红

基金层面:

非保本收益,不交增值税。

先分后税,不交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层面:

投资分红,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不交增值税。

(1)机构合伙人: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交企业所得税。

(2)个人合伙人:

按照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税率为20%,由公司(基金)代扣代缴。

3、转让标的公司股权

基金层面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交增值税。

4、基金分配

非保本收益,不交增值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交增值税,不交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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