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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务登记证

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发售:

(1)发售时间:

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工作时间上午)。

(2)发售地点: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文件价格:

元/套,一经售出恕不退还。

(4)供应商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时须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1、供应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供应商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若由被授权人购买,则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应该提供的资料。

四、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

2015年月日时分(分开始接受谈判响应文件)

2、地点: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谈判时间及谈判地点:

1、时间:

2015年月日时分;

2、地点: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联系方式

招标人(盖章):

地址:

大道73号

联系人: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第二章谈判文件须知前附表

1

采购项目

2

采购人

名称: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3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

4

★供应商资格条件

1、基本资格条件:

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1)有一项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交的;

(2)提供不符合要求或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

(3)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

(4)营业执照未按有关规定年审合格的;

(5)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

5

★供应商符合条件

(1)按规定密封投标文件;

(2)近三年类似销售业绩年均台套及以上;

(3)在本地有固定的且与生产商签约的维修点(需提供合同及有效的场地证明);

(4)投标人需提供用电负荷及负荷功率,并提供发电机与市电相切换及输出详细图纸。

(5)投标人负责供电部门申报并负责验收,相关费用自理。

(6)投标人负责配合设备基础的土建,提供图纸并现场指导。

6

★售后

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故障电话后能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

7

供应商资格核查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税务登记证原件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8

联合体形式

不接受

9

偏离

带★零偏离。

否则为无效响应。

10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1

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及地点

12

信息公告媒体

政府采购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13

备选方案

不接受

14

采购项目预算

万元

15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不要求提供

16

★保证金缴纳

1、投标保证金数额:

元(人民币)

2、缴纳方式:

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或银行汇票,从各投标单位基本账户缴入到如下账户,并在转账票据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和标段名称,同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和标段名称。

账户名:

开户行:

支行

账号:

3、缴纳时间:

,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

4、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无效响应。

17

响应文件有效期

日历日)

18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19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项目名称:

采购人:

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封套骑缝加盖法人章及公章;

在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

供应商资格条件及符合条件的原件及证明材料单独封装。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地点

1、时间:

年月日上午分

2、地点:

21

谈判时间及地点

22

履约担保

23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24

其他规定

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办理

第三章谈判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谈判文件前附表”(简称谈判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2.3“供应商”系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2.4“项目”系指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等。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如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联合体形式

6.1除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形式。

7.供应商资格原件核查

7.1谈判须知前附表中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符合条件的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需单独密封递交谈判小组核查

二、谈判文件

8.谈判文件的组成

8.1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及在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组成: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谈判须知前附表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8.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9.偏离

9.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

偏离分为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谈判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9.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谈判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9.3第五章“谈判文件前附表”、“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9.4可以对本章第9.2项、第9.3项规定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在本章第9.2项规定的允许偏离最高项数内,采用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量化方法调整评审报价。

9.5本章第9.3项、第9.4项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0.谈判文件的获取

10.1谈判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谈判文件前附表所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谈判文件提供期限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0.2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到谈判文件前附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购买谈判文件。

11.谈判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澄清或修改内容在谈判文件前附表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体上同步发布。

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本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的日期距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1.3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应当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变更时间在谈判文件前附表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体上同步发布。

11.4供应商应及时关注上述媒体发布的答疑纪要、本文件的澄清或修改、递交响应文件截时间的变更等相关信息,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人概不负责。

三、响应文件

12.一般要求

1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2.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12.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2.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A4打印纸打印)形式,如采用电报、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2.5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响应文件由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两部分组成。

13.2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响应声明

(2)质量保证承诺书

(3)保修服务承诺书

(4)投标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5)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6)保证金

(7)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13.3报价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报价一览表

(2)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价格资料及说明

13.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4.报价

14.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

14.2报价一览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技术规格、参数。

14.3除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不接受备选方案。

14.4★采购项目控制价见谈判文件前附表,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控制价。

否则属于无效性响应。

15.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6.投标保证金

16.1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第17.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6.2★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3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在采购合同签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16.4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3)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定合同或转让、分包项目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中标公告前和中标公示期间,成交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响应文件有效期

17.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文件有效期从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计算。

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7.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

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不被没收。

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保证金的有效期。

有关退还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响应文件份数为:

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数目。

18.2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8.3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任何加行、涂改、增删,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

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8.4在谈判过程中,应谈判小组要求而递交的补充或修改响应文件的,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9.串通行为

1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处获得谈判小组组成人员情况的;

(3)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

20.2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供应商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通知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该通知须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2.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谈判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谈判地点。

22.2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2.3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由供应商或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并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22.4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一并递交《投标承诺书》(不装入投标文件,随同投标文件分别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23.谈判小组

23.1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的代表组成。

谈判小组负责对供应商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核查;

对响应文件进行核查、谈判、对报价进行评价以及推荐成交供应商。

24.供应商的资格核查

24.1谈判小组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核查。

供应商不满足资格条件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24.2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25.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5.1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25.2符合性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不满足第一章谈判须知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6.谈判

26.1响应文件资格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谈判小组将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谈判机会。

26.2第一阶段谈判

谈判小组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直接与其就价格进行谈判,了解其价格组成情况,有无实质性变动。

实质性变动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实质性变动内容与谈判文件不一致时,以实质性变动内容为准。

26.3第二阶段谈判

(1)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第一阶段谈判的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供谈判文件的最后报价。

供应商未按谈判小组规定递交的,视同在谈判开始之日后撤回响应文件。

(2)供应商修正的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递交给谈判小组。

修正的最后报价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正的最后报价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修正的最后报价为准。

26.4谈判时间及地点,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26.5本项目采取最低评标价法即:

在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27.响应文件的澄清

27.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

大、小写有出入,以大写为准;

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有出入,以正本为准。

按上述原则修正的响应文件,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不接受修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7.3供应商应按谈判小组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8.推荐成交供应商

28.1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及供应商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从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的供应商中,按本章关于计算错误修正原则、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内偏差量化调整规则,确定供应商的评审报价。

按照经评审后的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8.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成交供应商:

(1)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2)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9.谈判的特殊情形

29.1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开标唱标,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如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发布项目延期公告,延长三个工作日,延长期满后,仍不足三家的,继续进入谈判程序。

29.2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但达到二家的,谈判小组认为继续谈判能够引起充分竞争且技术上满足谈判文件要求、报价低于预算,可比照财政部《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经评委、监委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字认可,报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书面通知供应商当场继续采用竞争性谈判;

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予以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9.3项目经延期或重新组织采购后,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仍只有一家的,经评委、监委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字认可,报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书面通知供应商当场做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30.谈判终止

30.1谈判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次谈判终止: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0.2谈判小组应将谈判终止理由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31.保密要求

31.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七、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32.成交信息的公布

32.1谈判结束后,成交结果信息将在谈判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3.询问及质疑

34.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提出。

34.成交通知

34.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4.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5.签订合同

35.1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5.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5.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5.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其他规定

36.政策与法规

36.1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37.其他规定

37.1谈判文件的其他规定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

金广厦项目南区

2台300kw

三、技术规格、参数

300KW发电机组技术与参数

型号

300kw

电压不平衡度

≤5.0

生产厂家

频率降(%)

构型

一体式

稳态频率偏差(%)

≤1.0

柴油机1小时功率

338kw

瞬态频率偏差(%)

≤±

额定电压(V)

380V/220V

频率恢复时间(s)

额定电流(A)

540

相对稳态频率容差带(%)

≥±

5.0

额定频率(Hz)

50

调速方式

电调

功率因数CosФ

0.8(滞后)

冷却方式

强制水冷

相数与接法

3Y

启动方式

电启动

稳态电压偏差(%)

1。

外型尺寸L*W*H(mm)

3050×

1305×

1720

瞬态电压偏差(%)

≤-15~+20

相对电压稳定范围(%)

电压恢复时间(s)

机油耗(g/kw.h)

≤0.3

执行标准

GB/T2820-2007

燃油耗(g/kw.h)

≤192

使用环境

海拔1000M以下;

环境温度40度以下;

空气相对湿度90%以下

柴油机 

发电机

柴油机型号

SC12E460D2

品牌

国产品牌

上海柴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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