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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操作规程》是正确地、安全地使用设备和工具,去完成生产任务所必须遵循的操作程序、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是煤炭部颁发的《工种操作规程》。

第二讲、《煤矿安全规程》

1、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的目的是: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2、《煤矿安全规程》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3、《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企业的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

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4、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5、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6、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人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人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7、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8、《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具有:

强制性、科学性、规范性和稳定性。

9、《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3)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预防措施,不及时报告的

(4)对制止违章作业、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5)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第三讲、《矿山安全法》

1、《矿山安全法》由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1993年5月1日实施。

2、《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有:

共8章50条。

分总则、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3、《矿山安全法》的目的:

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4、我国矿山安全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1)矿山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仍然严重。

对矿山安全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及有关部门非常重视。

特别是各类矿山企业,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矿山安全状况有了好转。

但是,矿山的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仍然严重,近几年来,全国矿山平均每年死亡万人左右。

1990年死亡10476人,1991年死亡9819人。

全国矿山平均不到1小时就死亡1人,每天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不到一周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上事故,全国平均每天死亡30人,煤矿行业是矿山伤亡事故最严重的,1991年我国矿山死亡人数是美国的125倍,是印度的8倍。

矿山的职业危害也是严重的。

就粉尘危害来讲,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矿山尘肺病患者35万人,占全国总数的80%,其中煤矿20万人,金属非金属矿山15万人。

矿山的其它职业危害,如噪声、震动、放射物质等,也是相当严重的,给矿工的健康造成巨大的影响。

(--)各类矿山安全工作开展得不平衡

不同的矿种和不同所有制的矿山由于管理水平、装备水严、人员素质的差异,安全工作开展得不平衡,矿山的安全状况也各有所异。

1.管理水平的差异较大。

2、装备方面的差异教大。

3、人员素质差异教大。

4、采矿秩序教乱。

以南丹透水事故为例

1985年至1994年,国有重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3.84下降到1.19;

地方国有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9.41下降到4.82;

乡镇集体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11.92下降到8.32。

1994年有13个省(区)和66个矿务局(矿)百万吨死亡率在1以下,其中有17个局实现死亡事故为0,3个省(区)、19个局百万吨死亡率降到o。

5以下,—大批现代化矿井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方面已赶世界先进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一部仅次于《宪法》的重要大法,是劳动者的保护法。

其基本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企业权益的保护。

它将有利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特别是可以有效地防止一些企业延长工时、克扣工资、拒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甚至侮辱、体罚职工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对违反劳动纪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可以依法纠正和处罚。

《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酌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安全生产法》的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法》使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各类矿山从事安全生产的一部根本大法,体现了国家保障矿山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它的颁布将有力地促进我国采矿业的健康发展。

它是矿山制订安全规程、办法、规定、指令等一系列行政规章的依据,利于我国矿山安全法制建设走上正确的轨道。

除上述法规以外建国以来,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为了保障安全生产,还先后制订厂人量有关安全的规程、规定、标准、办法、条例、指令、决定、通知等法律性文件,实则是矿山安全法律体系中的行政规章,都是煤矿安全法规的一部分,对全国煤矿的安全生产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第四讲、《煤矿安全检察条例》

1、《煤矿安全检察条例》的目的: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检查工作,保障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检查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0年12月1起执行。

分5章50条。

2、现场工人自主保安“六项权利”内容是:

区队班前不讲安全,工人有权拒绝下井;

现场中没有跟班领导和安监员,工人有权停止生产;

干部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生产;

安全设施不完善,工人有权不进入现场;

安全设施没有保障,工人有权撤离现场;

跟班、盯岗干部早上井,工人有权早上井。

3、《煤矿安全检察条例》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煤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以南丹透水事故为例,说明职工依法监督的安全意识的重要性。

4、《煤矿安全检察条例》规定:

职工安全技术培训主要内容有哪些:

(1)、干部工人必须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2)、干部必须学习安全技术理论知识、矿井灾害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处理方法。

(3)、工人必须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了解有关事故发生预兆,学习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学习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操作和排除故障的方法:

(4)、干部工人都必须学习和掌握井下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

5、《煤矿安全检察条例》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哪些法规实施监察:

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6、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投产前应由谁进行验收:

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7、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有哪些情况,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整改:

(1)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置安全生产人员的(3)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4)特种专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5)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6)未给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的。

8、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那些情况应令其立即停止作业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第五讲、通风与安全

由于煤矿条件复杂多变,许多矿山在安全管理、技术装备、人员素质上还存在许多问题,矿山事故频繁,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相当严重,特别是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因此,原煤炭工业部把搞好“一通三防”(通风、防治瓦斯、防尘和防灭火的简称)。

杜绝瓦斯煤尘事故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先后颁发了《关于国有重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十条);

《关于国有地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10条);

《关于乡镇集体煤矿防治重大斯煤尘事故的规定》(十条),另外,还颁发了《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检查评比办法》、《掘进安个技术装备系列化标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矿井防灭火规范》等,为强化安全管理,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提供了重要法规保障。

人必须呼吸,吸入空气中的氧气,供体内食物氧化,产生人体需要的物质和热量,使血液循环,细胞新陈代谢,以维持正常生命。

同时呼出二氧化碳。

一般人的耗氧量为:

休息时至少o.25L/min,工作时1—3L/min,视劳动强度和体质强弱而定。

当空气中氧含量为17%时,对人在静止时没有影响,但是人在工作时会感到喘息和呼吸困难;

氧含量为15%时,人会呼吸急促,判断能力减弱,甚至失去理智;

氧含量10%~12%时,人就会有生命危险。

地面空气到了煤矿井下在成分和性质上将发生下列变化:

①由于人员呼吸、煤炭和坑木氧化等原因使氧含量减少;

②混入各种有害气体,甚至爆炸性气体;

③混入煤尘和岩尘;

④空气的温度、湿度和压力都会发生变化。

这些变化有的威胁着矿工的安全和生产的正常进行,有的影响工人的身体健康。

煤矿井下常见的有害气体有:

瓦斯,主要指甲烷(CH+)、一氧化碳(CO)、二氧化碳(C02)、二氧化硫(S02)、二氧化氮(N02)、硫化氢(H2S)和氢气(H2)等,在生产过程中,瓦斯会从煤和采空区中涌出,会在爆破时出现,还会在有机物腐烂、水解或矿井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时产生。

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水结合物能生成硫酸和硝酸,刺激人的眼睛、呼吸道,甚至引起肺水肿;

臭鸡蛋味的硫化氢,有强烈毒性,会使血液中毒,对眼睛、粘膜和呼吸系统有强烈刺激作用;

一氧化碳有极毒,它与血色素的结合力比氧与血色素的结合力大250—300倍,能使血液中毒,阻碍氧和血素的结合,使人体缺氧引起窒息和死亡。

甲烷、氢气、一氧化碳,硫化氢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遇火都能产生爆炸,造成灾害。

《煤矿安全规程》中对各种有害气体的最高容许浓度和防治都有严格规定。

采矿过程会产生煤、岩的细微颗粒。

这些矿尘飞扬在空气中被人体吸人肺部会产生尘肺病,使矿工丧失劳动能力。

煤尘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源还会引起煤尘爆炸,

矿内空气的温度、湿度和风速三者的综合状态,构成了矿内的气候条件。

气温的高低、湿度的大小和风速的强弱,对人体健康和劳动生产率有着重要的影响。

实践证明:

最适宜的矿内温度为180C~220C,相对湿度为50%~60%,风速为1—1.5m/s。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气候条件,尤其是风速和温度都有明确的规定。

矿井通风的任务就是:

①用安全、经济的方法源源不断地向井下用风场所供给新鲜空气;

②冲淡和排除井下各种有害气体和矿尘;

③创造良好的温度、湿度、风速等气候条件;

④增强矿井的抗灾能力,保证矿工的安全健康和正常生产。

第六讲矿井是如何通风的

使风流按需要向井下流动就必须有通风动力。

矿井通风的动力有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两种。

利用温差、高差等自然条件产生自然风压,使矿井内空气流动的方法,叫自然通风。

利用通风机械使矿井内空流动进行通风的方法叫机械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都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通风机械主要指通风机,按构造可分为离心式和轴流式两大类型,按其服务范围和作用不同,又分为主要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局部通风机。

主通风机的工作方法有抽出式、压人式和抽出一压人联合式。

我国大部分矿井多采用抽出式通风。

为使风流向井下各个用风场所流动,矿井必须开拓一定数量的井巷,彼此贯通,以供通风、行人和运输等使用。

这些井巷构成通风网路,其连接形式基本上有三种:

串联风络、并联网络和交联网络。

(1)串联风络: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巷道首尾相连,中间没有分支风路的叫串联风络。

(2):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风路在同一点分开,又同在另一点汇合,分、合点之间无分支风路的称为并联网络路。

(3)在并联网分、合点之间贯穿一条或几条对角风路的通风网络叫交联网络。

串联风络(一条龙通风)有明显害处,被串工作面要“喝”前一工作面的乏风,瓦斯、矿尘和炮烟,一旦发生瓦斯煤尘爆炸就会使灾害扩大。

并联网络有利于风流的控制和调节,不易发生事故,比较安全。

控制风流的设施主要有:

地面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装置、防爆门、风硐和扩散器等;

井下的风桥、风门、调节风门、风窗、挡风墙、采空区密闭等。

通风没施必须齐全、完好、可靠、正常使用,不得任意损坏。

矿井通风方式根据进、出风井的布置形式不同可分为:

(1)中央式:

即进、出风井大致位于井田走向中央。

还可根据出风井沿煤层顷斜方向位置的不同,分为中央并列式与中央边界式两种。

(2)对角式:

进风井位于井田中央,出风井分别位于井田沿走的两翼。

根据出风井沿走向的位置不同,又分为两翼对角式和分区对角式。

(3)混合式综合中央式与对角式两种形式的通风方式。

可分中央并列与两翼对角混合式和中央分列与两翼对角混合式、中央并列与中央分列混合式等。

矿井通风系统包括通风方式即进风井和出风井的布置形式,;

通风方法,即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方法,通风网路。

简单讲,矿井通风系统就是风流进入矿井后,经过井下各用风场所后进入出风井,排出矿井,风流所经过的整个路线。

通风系统是搞好一通三防的基础,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

必须检查瓦斯:

压人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rn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在不得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在矿井井下什么样的峒室为盲巷:

依照原煤炭部,凡不通风的独头巷道。

都称之为盲巷:

煤矿安全规程对防尘、防火、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有哪些要求:

规程规定每一通风区,必须配备工程师或技术人员和足够的通风、瓦斯检查、防尘及防火人员,通风、瓦斯检查人员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并经专门培训和实习,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过百分之多少时,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至1%G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百分之多少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多少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百分之多少时严禁放炮: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百分之多少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七讲、矿工自救与互救

大量事实证明,当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矿工在万分危急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智慧和力量,积极、正确地采取自救、互救措施,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环节。

因此,我们每个矿工和下井工作人员,必须根据本人的工作环境特点,认识和掌握常见灾害事故的规律,了解事故发生前的预兆,通过学习牢记各种事故的避灾要点,努力提高自己的自主保安意识和抗灾能力。

一、矿工井下避灾的基本原则和行动准则

(一)井下避灾的基本原则

1.积极抢救。

灾害事故发生后,处于灾区内以及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应沉着冷静,根据灾情和现场条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及时投入现场抢救,将事故消灭在初起阶段或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在抢救时,必须保持统一的指挥和严密的组织,严禁冒险蛮干和惊慌失措,严禁各行其是和单独行动;

要采取防止灾区条件恶化和保障救灾人员安全的措施,特别要提高警惕,避免中毒、窒息、爆炸、触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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