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科工作流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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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科工作流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二)取保候审

(1)对直接取保候审的,审核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判断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不致发生妨碍刑事诉讼活动和危害社会的事实、理由是否充分。

(2)对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审核是否具有继续侦查的事实和情节。

(3)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发现属于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需要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审核犯罪嫌疑人患病、怀孕、哺乳婴儿的事实的真实性。

(4)审核拟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的不得取保候审的范围。

对累犯、犯罪

集团的主犯,以自残、自伤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5)对使用保证人担保方式的,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核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54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第69条规定的条件。

(6)对使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较高保证金的,报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既不缴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提出适用监视居住的建议。

法制科经集体研究,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

4.变更。

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因侦查犯罪需要,经法制科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

5.解除取保候审。

根据案情变化,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办案单位制作《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法制科审核后签署意见,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6.没收保证金。

对办案部门呈报没收保证金的,法制科审核犯罪嫌疑人是否违反了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签署意见后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没收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退还保证金。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3条、第84条规定,办案部门呈报退还保证金的,法制科审核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或案件,在经过侦查后属于应当撤销的,法制科提出处理意见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8.对保证人处罚。

办案部门提出处罚保证人的,法制科审核保证人是否存在发现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而不及时报告的事实和证据,应当依法处理的,由法制科签署审核意见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三)监视居住

1.收案。

办案单位对拟呈请监视居住的,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连同案卷、办案单位的集体研究意见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

(1)对直接采取监视居住的,审核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判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后不致发生妨碍刑事诉讼活动和危害社会的事实、理由是否充分。

(2)对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报捕而证据不足,需要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审核是否具有继续侦查的事实和情节。

(3)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发现属于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需要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审核犯罪嫌疑人患病、怀孕、哺乳婴儿的事实的真实性。

法制科经集体研究后,认为符合监视居住法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办案单位认为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仍有侦查犯罪的需要,提出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法制科审核后,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进行变更。

二、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

(一)收案

1.办案单位对拟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并连同案卷、证据材料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刑事案件审核民警签收。

2.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办案单位拟提请批准逮捕,应在案件羁押期限届满前报送法制科,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办案单位要于期限届满前1日,将案卷材料移送法制科审核报送;

对延长拘留期限至7日内的,应在期限届满前2日,将案卷材料送法制科审核报送;

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规定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的,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将案卷材料移送法制科审核报送。

(二)审核

1.法制科对办案单位呈报的案件,应当立即审核。

对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案件,应在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将案卷移送检察机关。

2.法制科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案件逐一登记造册(或在微机内登录),并记明各环节的办案情况。

(1)填写《刑事案件报捕起诉审查登记表》。

(2)制作阅卷笔录。

3.法制科对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审核的内容:

(1)案件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3)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材料是否齐全。

(三)报捕

1.法制科经过审核,对主要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材料齐全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对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手续欠缺,案件材料不全的写出补充提纲,退回原办案单位补充侦查。

办案单位及时补充侦查后,再报送法制科审核。

经审核,法制科认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条件的,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

法制科经审核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办案单位经再次补充侦查后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法制科会同办案单位的案件主办人员向主管局领导汇报,由主管局领导裁定。

2.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法制科应及时将补充侦查提纲及案卷返回原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按照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补充侦查。

办案单位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将案卷材料移送法制科,重新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3.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法制科认为需要说明理由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说明理由并通报办案单位。

4.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法制科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单位取回案卷和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并立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被拘留人,并将执行回执在2日内交法制科,由法制科及时送达作出不批准决定的检察机关。

5.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法制科接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决定书》后,报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即填发《逮捕证》,连同决定书、案件材料及时退回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执行逮捕,并将执行逮捕回执及时报送法制科,由法制科将回执送达检察机关,办案单位对案件继续侦查。

6.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案单位报法制科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并由法制科将变更强制措施情况报检察机关。

7.办案单位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在期限届满前九日送法制部门,由法制科报送检察机关批准。

办案单位对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通过法制科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

(四)复议、复核

1.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办案单位和法制科经报主管局领导同意,由办案单位在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呈报局领导签批后,由法制科送交同级检察机关复议。

2.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呈报局领导签批后,连同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一并交法制科,由法制科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五)移送审查起诉

1.办案单位对侦查终结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材料报法制科,法制科审核后认为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报局领导审批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

需补充证据材料的,退回办案单位补充证据材料。

2.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中,办案单位与法制科的意见有分歧的,由法制科会同办案单位提请局领导审核裁定。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移送起诉案件,应在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将案卷材料报法制科审核。

3.法制科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核内容:

(1)犯罪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定性是否准确。

(4)程序是否合法。

(5)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6)案件材料是否齐全。

4.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制科指导、督促办案单位及时予以补充侦查。

法制科根据补充侦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2)对办案单位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3)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重新提出处理意见的,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检察机关。

(4)认为检察机关退查不当的说明理由,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5.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制科在收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后,将决定书及案件及时退回办案单位。

6.办案单位或法制科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在7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法制科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复议;

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能被接受的,可在7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法制科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第二节行政案件的审核

一、收案

(2)熟悉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

(3)研究应诉方案,制作答辩状,列出答辩内容和顺序,拟出答辩代理词,准备案件相关证据、依据材料。

(4)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需要申请延期提交证据材料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5)准备出庭需要的其他材料。

3.对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需要提起上诉或者申诉的,应当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提出上诉或申诉。

4.督促有关部门正确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及裁定。

四、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1.法制科收到确认违法申请或者国家赔偿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审查,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决定受理、不予受理确认违法或者国家赔偿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决定受理的确认违法申请或者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调取有关案卷材料。

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法律文书,依法送达申请人和相关部门。

4.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法制科应当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正确履行,依法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办理支付赔偿金手续,提出对责任人的追偿意见。

五、执法监督

1.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并编发执法质量通报。

2.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办案部门的执法行为有错误的,按照规定进行查询、调阅案卷或者派员调查。

3.对本局确有错误或者不适当的执法行为,依法提出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限期纠正的处理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发《纠正违法决定书》,由本局有关部门执行。

4.对存在过错的执法行为和案件,及时认定执法过错责任,并制作《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意见书》,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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