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样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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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运营操作

第一节操作制度53

第二节基本操作59

第四章事故解决

第一节事故解决普通原则和规定67

第二节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解决69

第三节系统电压异常及事故解决71

第四节线路事故解决72

第五节母线事故解决75

第六节系统解列事故解决77

第七节系统振荡事故解决78

第八节发电机事故解决80

第九节变压器事故解决81

第十节断路器异常解决82

第十一节通讯中断事故解决83

第十二节电力系统黑启动84

附录:

附录一云南电网调度术语86

附录二电网运营状况报告制度97

附录三调度系统培训制度99

附录四新设备投产应报送技术资料内容100

附录五云南电网申请管理103

第1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营,结合电力生产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关于法律、法规,并结合云南电网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2条云南电网系指由云南省境内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方电网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等构成整体。

第3条本规程合用于云南电网调度运营、电网操作、事故解决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营有关专业活动。

云南电网内各电力生产运营单位颁发关于电网调度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第4条云南省内与云南电网运营关于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发、输、变电等单位运营、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

其她人员,凡进行涉及电网运营关于活动时,也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5条云南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第6条云南电网内调度机构分为三级调度,依次为:

省级调度机构(简称“省调”)、地区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要服从上级调度机构调度。

云南省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方电网南网总调下级调度机构。

第7条本规程由云南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章电网调度管理

第一节电网调度管理任务

第8条电网调度管理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引和协调电网运营、操作与事故解决,遵循安全、优质、经济原则,努力实现下列基本规定:

1.按照最大范畴优化配备资源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电网用电需求。

2.按照电网运营客观规律和关于规定使电网持续、稳定、正常运营,使电网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波形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原则。

3.依照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关于合同或者合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电网进行调度,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关于方面合法权益。

第9条云南省调是云南电网运营组织、指挥、指引和协调机构,在电网运营中行使调度权。

云南省调重要职责:

1、接受南网总调调度指挥。

2、负责云南电网调度管辖范畴划分。

3、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调度指令,实行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关于部门关于原则和规定,行使上级电网调度机构授予其他职责。

4、主持制定电网运营技术规定和办法,制定电网调度管理关于方面规定和办法。

5、实行“三公”调度,遵守并网调度合同,并按规定发布调度信息。

6、负责电网调度、运营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信息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归口管理及技术监督。

组织制定相应规程、规定及考核原则,并监督和考核。

7、组织编制和执行云南电网年、月、日运营方式,批准管辖范畴内设备检修。

参加编制云南电网年度发、供电筹划和技术经济指标,参加南方电网运营方式计算分析。

8、负责管辖范畴内新建、改建与扩建设备命名编号,审批新设备投运申请书,制定设备启动调度方案并进行调度指挥。

9、负责指挥管辖范畴内设备运营、操作及事故解决,参加事故分析。

10、指挥并考核电网调峰、调频和调压,控制省际联系线潮流。

11、负责电网经济调度及网损管理,提出办法并督促实行。

12、负责管辖范畴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营管理及整定计算。

13、负责云南电网安全稳定运营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云南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提出改进安全稳定办法并督促实行。

14、参加电网规划、系统设计审查,负责组织管辖范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规划、改造、选型及实行工作。

负责组织管辖范畴内通信信息系统改造、选型及实行工作。

15、负责编制云南电网事故和超筹划用电拉闸限电序位表,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部门批准后执行。

16、参加电力市场规则制定,负责技术支持系统建设,负责云南电网电力市场交易组织、实行和电力电量考核。

17、组织调度系统各专业人员业务培训,开展关于专业活动。

第10条地调重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市)电网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调度指令;

实行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关于部门制定关于原则和规定;

负责制定本地区(市)电网关于规章制度和对县调调度管理考核办法,并报省调备案。

2、参加制定本地区(市)电网运营技术办法、规定。

3、维护全网和本地区(市)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营,按筹划和合同规定发电、供电,并按省调规定上报电网运营信息。

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市)电网运营方式;

运营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要报该调度核准。

5、负责制定、下达和调节本地区(市)电网日发、供电调度筹划;

监督筹划执行状况;

批准调度管辖范畴内设备检修。

6、依照省调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联系线潮流;

指挥实行并考核本地区(市)电网调峰和调压。

7、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畴内运营操作和事故解决。

8、负责划分本地区(市)所辖县(市)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畴,经本级电网经营公司批准,并报省调备案。

9、负责制定本地区(市)电网事故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0、负责实行本地区(市)电网和所辖县(市)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网络和自动化系统规划、运营管理和技术管理。

11、负责本地区(市)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业务指引和培训;

负责所辖县(市)级电网调度值班人员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和上岗考试。

第11条县调重要职责

1、负责本县(市)电网调度管理,实行上级调度及关于部门制定关于规定;

负责制定本县(市)电网关于规章制度。

2、维护全网和本县(市)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营,按筹划和合同规定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规定上报电网运营信息。

3、负责制定、下达和调节本县(市)电网日发、供电调度筹划;

批准调度管辖范畴内设备检修;

运营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要报上级调度核准。

4、依照上级调度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联系线潮流;

指挥实行并考核本县(市)电网调峰和调压。

5、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畴内运营操作和事故解决。

6、负责实行本县(市)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系统规划、运营管理和技术管理。

7、负责本县(市)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业务指引和培训。

第二节调度管辖范畴划分原则

第12条调度管理实行调度权与设备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按有助于电网安全经济运营、有助于电网运营指挥、有助于电网调度管理原则划分调度管辖范畴。

第13条省调与地调之间调度管辖范畴划分,由省调拟定。

地调与县调之间调度管辖范畴划分,由相应地调拟定。

第14条省调调度管辖范畴普通为:

1.纳入省网电力电量平衡并网发电厂。

2.220kV及以上变电站。

3.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

第15条省调调度管理设备普通为地调或发电厂管辖但运营状态变化须经省调协调设备。

第16条地调调度管辖范畴普通为:

1.纳入地区供电单位购售电管理并网发电厂。

2.220kV及以上变电站除省调调度管辖范畴外设备。

3.地调所在地区110kV及如下变电站和线路。

第17条发电厂、变电站自行调度管辖范畴:

厂、站自用系统设备。

第18条凡列入调度管辖范畴设备,其铭牌参数变化,必要经产权所有单位批准,并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

接线变更等必要征得相应调度机构批准。

第19条调度管辖范畴详细划分见关于划分告知。

第三节调度管理制度

第20条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电网运营、操作和事故解决指挥者,在调度管辖范畴内行使调度指挥权。

值班调度员必要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调度指令对的性负责。

第21条省调“可接令人”为省调管辖范畴下列人员:

1.地调调度员。

2.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火电厂单元长)。

3.变电站(集控站)站长、值班长。

上述人员须经省调考核认证,合格后方可成为省调“可接令人”。

第22条省调“可接令人”受省调值班调度员调度指挥,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调度指令,并对调度指令执行对的性负责。

第2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回绝各种非法干预。

上级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发布一切关于调度业务批示,应通过省调主管领导或调度负责人传达给值班调度员。

发、供电单位领导批示或命令,如涉及到省调管辖权限时,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允许后方能执行。

第24条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化省调调度管辖和管理范畴内设备状态。

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状况,现场人员可先按现场运营规程解决,解决完毕后应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

第25条在调度联系和发布、接受调度指令时,双方必要严格执行报名、复诵、记录、录音和报告制度,使用原则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设备名称和编号)。

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必要复诵无误方可执行,执行完毕后及时报告执行状况。

第26条地调值班调度员和厂站值班人员在接受省调调度指令时,如以为该调度指令不对的,应及时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当省调值班调度员确认并重复该指令时,受令人必要执行。

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电网或设备安全时,受令人应回绝执行,同步将回绝执行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下达调度指令省调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

第27条属于省调管辖范畴内设备,依照需要,在省调与关于地调或厂站协商后,可长期或暂时委托地调或厂站进行调度管理。

第28条因主网运营方式变化而影响地调管辖范畴内电网、设备运营时,省调应事先告知地调。

因地调管辖范畴内电网、设备运营方式变化后影响主网时,地调应事先获得省调批准。

第29条当电网浮现紧急状况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直接越级向电网内下级调度机构管辖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营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运营值班人员必要执行,并将执行状况分别报告省调和所属地调值班调度员。

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不得与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发布调度指令相抵触。

第30条省调管辖范畴内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时,厂站运营值班人员应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状况。

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对的解决、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领导。

第31条一种运营单位同步接到省调和地调调度指令而不能同步执行时,应及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依照指令性质和影响,从全局出发拟定执行指令顺序,并应及时告知相应地调和该运营单位。

第32条运营单位应依照关于规定及时报告电网运营信息、异常和事故状况。

第33条运营单位必要保证在任何时间均有可接受调度指令人员在主控室(集控站)内。

第34条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管理规定:

1.在有条件地区实行变电站无人值班,应事先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技术上和组织上必要提供可靠保证,保证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营安全和供电可靠。

2.实现变电站无人值班,调度自动化系统必要符合规定规定并且运营稳定可靠。

3.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营维护由集控站(中心)负责,集控站(中心)应建立专项规章制度,必要24小时值班,以保证及时对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设备操作。

4.各级调度机构管辖范畴内无人值班变电站,必要接受调度机构统一调度。

集控站(中心)值班人员依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调度指令对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操作。

5.当需对无人值班变电站进行现场就地操作时,操作人员应在规定期间内到达现场完毕操作。

第35条调度系统可接令人员发生变动后,应以文献形式告知关于调度机构和运营单位,并附最新人员名单(须经省调考核认证)。

第36条省调调度管辖地调、发电厂、变电站运营规程应按规定及时修编并报省调备案。

第37条有下列违背调度纪律行为之一者,省调应及时会同关于部门调查,并按关于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解决。

1.不执行或迟延执行调度指令。

2.擅自越权变化设备状态。

3.不如实反映现场状况,故意隐瞒或虚报事实。

4.不经调度允许,擅自在省调管辖或管理设备上进行工作(无论与否导致后果)。

5.不经调度下令,擅自变化发电厂有功、无功出力。

6.对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状况报告不及时或报告错误,延误事故解决。

7.与省调调度业务关于电力信息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退出运营、检修或在调试前未向省调申请并得到批准。

8.性质恶劣其他行为。

第四节运营方式编制和管理

第38条省调应按年、月、日编制系统运营方式,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运营方式(含保供电方案),并满足调度管理基本规定。

各级调度机构应编制本地区电网运营方式。

下一级电力系统年度运营方式,应服从上一级电力系统年度运营方式规定,各地调年度运营方式应报省调备案。

第39条年度运营方式应于前一年年终前编制好,其内容涉及:

1、上年电网运营状况总结。

2、本年度电网运营方式。

第40条月度运营方式应于前一月月底编制好,其重要内容涉及:

1.月度发电调度筹划。

2.月度售电筹划和购小电筹划。

3.月度发电设备检修筹划。

4.月度输变电检修筹划。

5.各发电厂可调小时。

第41条日运营方式应于前一日18:

00时之前编制好下达到关于单位,其内容涉及:

1.各供电局地区负荷曲线和预测需电量。

2.省内负荷预测曲线和外送负荷曲线。

3.各发电单位96点有功出力曲线和发电量筹划。

4.检修容量及开停机安排。

5.备用安排状况。

6.设备检修安排。

7.新设备申请书。

8.运营方式变更告知单。

9.其他规定及注意事项。

第42条在编制发、供电筹划时,应当留有备用容量,分派备用容量时应考虑电网送受电能力,备用容量涉及负荷备用、事故备用、检修备用等。

云南电网备用容量按南网总调统一安排,总备用容量不适当低于最大发电负荷20%,各种备用容量宜采用如下原则:

1.负荷备用:

普通为最大发电负荷2~5%。

2.事故备用:

普通为最大发电负荷10%左右,但不不大于电网中一台最大机组容量。

3.检修备用:

应当结合电网负荷特点、水火电比例、设备质量、检修水平等状况拟定,普通宜为最大发电负荷8~15%。

4.电网如果不能按上述规定留足备用容量运营时,应经关于部门批准。

第43条发、供电调度筹划

1.各级调度机构应分别依照调度管辖范畴编制并下达日发电、供电调度筹划。

2.值班调度员可按关于规定,依照电网运营状况调节日发电、供电调度筹划,调节后必要作好记录。

3.编制发电调度筹划根据:

1)负荷预测。

2)电网设备能力和检修状况。

3)电网潮流、稳定、调压和经济运营规定。

4)各发电厂上网电价。

5)各发电厂购售电合同。

6)火电厂燃煤储存状况。

7)水电厂水力资源状况,对具备综合效益水电厂水库,应依照批准水电厂设计文献,并考虑防洪、灌溉、发电、环保等各方面规定,合理运用水库蓄水。

8)外送(购)电筹划。

9)发电厂上报发电筹划。

10)关于并网调度合同。

4.编制供电调度筹划根据:

1)负荷需求预测。

2)电网发电和供电能力。

3)电网筹划用电方案。

4)销售电价。

5)关于供、用电合同(合同)。

6)上级下达供、用电筹划。

7)国家关于供、用电政策。

5.发电厂执行发电调度筹划,地(县)调执行供电调度筹划。

第44条出力管理

1.发电厂必要按照日发电调度筹划运营,并依照调度指令调节功率。

2.发电(调相)设备不能按日发电调度筹划运营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发生事故紧急停运,依照现场规程规定解决。

2)发生暂时性缺陷、燃料质量等因素需要调节日发电调度筹划,应于6小时前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3.发生下列状况之一时,值班调度员有权调节日发、供电调度筹划,下令开、停发电机组:

1)发、供电设备事故或电网事故。

2)电网频率或电压超过规定范畴。

3)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4)主干联系线功率值超过规定稳定限额。

5)由于天气等因素使实际负荷偏离预测负荷而调节困难时。

6)由于水情突然变化,防汛等紧急状况。

7)威胁电网安全运营紧急状况。

第五节水库调度管理

第45条水库调度管理基本任务:

1.在保证水电站水工建筑物安全前提下,按设计拟定任务、调度原则合理安排水库蓄、泄水方式,充分发挥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运用效益,发挥水电厂在电力系统中调频、调峰和事故备用作用。

2.在全网内实行水库群补偿和水火互补调度,保证电网安全、经济。

3.负责电网水调自动化系统运营和维护,协助和指引各水电厂水情测报系统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46条水库运营

1.水电站水库设计开发任务、水文特性和功能经济指标(如正常高水位、死水位、防洪限制水位、机组引用流量等)是指引水电厂运营调度根据,运营时必要遵循执行,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变化。

2.水库调度应与水文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充分运用水调自动化系统,做好水文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合理安排水电厂运营方式。

3.根据系统实际状况和各水库综合运用部门规定,编制水库调度筹划,实行水库群联合补偿调度,发挥水电站及水库最大效益。

4.水库调度筹划编制,应采用保证率和水文气象预报相结合办法,所采用保证率普通可在70~75%。

对水库运用方式和安排,须依照水雨情和水库下游状况及时调节水库发电方式。

第47条水库调度基本原则

1.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充分发挥水库综合运用最大效益,当安全与兴利两者发生矛盾时,必要服从安全。

2.水库调度应充分运用水头和水量,提高水量运用率。

3.在汛期应严格执行规定防洪限制水位,当超过防洪限制水位时,水库蓄、泄由水库所在地区防汛指挥部调度。

特殊状况,经上级批准,可拦截洪尾,恰当超蓄。

防洪限制水位如下,由省调调度。

4.遇设计枯水年份,供水不应破坏。

遇特枯年份,供水破坏应均匀,不应集中。

5.梯级电站实行统一调度,同步运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及整个梯级效益最大化。

第48条水库调度工作制度

1.每年年终前,水电厂应依照水文、气象预报和历史资料分析,编制下一年度水库控制运用发电建议方案,上报省调。

省调依照电厂上报建议和系统负荷预测、火电厂供煤平衡及降雨来水趋势预报等综合状况,编制全网水库群补偿调度和水火互补年度筹划。

2.每月5日前,水电厂应将月度水情报表报到省调。

3.每旬第一种工作日,水电厂应将本厂旬报报到省调。

4.每天10时前水电厂应将当天流域水、雨情报告省调。

5.各水调分中心应做好关于设备维护和管理,保证数据精确可靠传播至省调。

第六节设备检修管理

第49条发电、供电设备检修,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统一安排。

云南电网筹划检修安排原则:

1.电网检修安排应综合考虑电网安全、发供电平衡及设备健康状况。

2.各发供电单位必要抓好设备管理,健全设备档案,保证检修质量,全面掌握设备运营状况,逐渐消除非筹划检修。

3.设备筹划检修原则上应在不影响发供电状况下进行。

4.设备检修应抓好筹划管理,避免重复停电。

5.基建工程项目对电网设备有影响,必要提前报年度、月度筹划。

6.正常状况下,调节性能好水电厂及火电厂大修工作安排在汛期进行,调节性能差水电厂安排在枯期进行。

第50条检修工作按性质分为筹划检修、暂时检修、事故检修三类。

1.筹划检修分年、月两种。

各单位应于年终上报次年度省调管辖设备检修筹划,经协调后统一安排。

月度检修筹划由省调负责编制,各单位应于18日前将次月省调管辖设备检修筹划报省调,经综合平衡后于月底下达。

2.暂时检修:

可向值班调度员申请非筹划检修。

超越调度员权限临检申请应通过有关部门办理。

3.事故检修:

指设备损坏已构成事故检修,也必要尽快办理事故检修申请。

第51条已列入筹划设备检修,在开始检修前,应按规定提前向省调办理检修申请:

普通设备筹划检修应在开工2天前申请,省调在开工前1天批复。

对电网运营或发供电能力影响较大检修项目应在开工5天前提出申请并同步上报检修方案,省调在开工前2天答复,在开工前1天批复。

节日检修应提前15天提出申请,并同步上报检修方案,省调在节日前2天答复,在节日前1天批复。

第52条各发、供电单位应明确筹划检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同一设备不同检修项目和不同部门检修工作进行综合平衡、协调,防止重复停电检修;

并归口向省调办理省调管辖、管理设备检修申请,由省调平衡、协调。

凡属电网联系线筹划检修有关发电、供电单位必要配合进行,避免重复停电检修。

凡遇基建工程需要在役设备停电或变化运营方式者,按检修停电申请手续向相应调度部门申请。

第53条凡地调度管辖、省调管理设备检修工作,应向省调办理检修申请。

暂时检修管理:

遇设备异常或故障,需对设备进行紧急解决或抢修,厂站值班员可以随时向调度管辖该设备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

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检修:

1、设备异常需紧急解决或设备故障停运后紧急抢修;

2、线路带电作业;

3、与已批准检修工作相配合检修(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筹划检修时间或扩大停电范畴);

4、在停电设备上进行,且对运营电网不会导致安全影响检修;

5、安全办法详细明确,对运营系统安全无影响二次常规工作;

6、本值可以竣工,对系统运营方式、送受电及电网安全无影响其他工作。

第54条已经批准设备检修,在变化设备状态前,须当值调度员批准或下令后方可进行。

属省调管辖、管理范畴设备检修竣工,在未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允许前,不得变化其状态。

第55条送变电设备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应于开工前向相应设备管辖调度部门值班调度员电话申请,应涉及:

工作设备名称、内容,工作地点和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工作。

工作中发现设备异常,须及时停止工作并向相应值班调度员报告。

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相应调度部门值班调度员。

第56条设备筹划检修工作中,若因故不能按期竣工,检修单位应于筹划检修工期未过半前向相应调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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