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20春学期1709、1803、1809、1903、1909、2003社会心理学尔雅在线作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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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因变量
C.变量
D.他变量
D
5.一个人获得自己的人格和学会参与社会或群体的方法的社会互动过程是:
A.角色认同
B.社会化
C.社会动机
D.人际关系
6.研究拥挤、噪音对人的心理和行为影响的心理学是:
A.环境社会心理学
B.消费社会心理学
C.法律社会心理学
D.军事社会心理学
7.朋友是:
A.先赋角色
B.支配角色
C.开放性角色
D.功利性角色
C
8.下列哪一种他人在场,最有可能产生社会促进:
A.做熟悉的活动
B.做不熟悉的活动
C.陌生的观众
D.观众众多
9.关于沟通,说法错误的是:
A.获取支持
B.沟通思想
C.传递信息
D.交流情感
10.群体对个人观点的影响是:
A.增强
B.减弱
C.不影响
D.不确定
11.关于工作满意度的因素,说法错误的是:
A.生理反应
B.行为反应
C.心理反应
D.环境因素
12.1908年,英国心理学家()和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
罗斯分别从不同学科角度写出了第一本社会心理学的同名教科书,标志着社会心理学的诞生。
A.斯金纳
B.威廉?
麦独孤
C.威廉?
冯特
D.塔尔德
13.大学毕业后,老师希望其继续深造,家长希望其尽快就业,由此造成的内心冲突是:
A.角色间冲突
B.角色内冲突
C.角色偏差
D.角色扮演
14.米勒和多拉德认为各种学习包括四种基本框架,其中不包括:
A.线索
B.奖赏
C.反馈
D.内驱力
15.关于人际关系建立的阶段,说法错误的是:
A.稳定交往阶段
B.情感探索阶段
C.情感交流阶段
D.关系完成阶段
16.社会源于人的本性,人性由生物本能支配,是谁的观点:
A.苏格拉底
B.柏拉图
C.斯金纳
D.亚里士多德
17.关于凯利的三度归因理论,说法错误的是:
A.一致性
B.区别性
C.一贯性
D.系统性
18.()提出了认同危机理论,把心理发展分为8个阶段。
A.米德
B.皮亚杰
C.埃里克逊
D.弗洛伊德
19.大街上,一个人停下来看天,很多人也顺着停下来看,这是:
A.顺应
B.顺从
C.服从
D.从众
20.下列关于R.Weiss人际关系能提供给个体的6种报酬,说法错误的是:
A.信息
B.依恋
C.社会融合
D.价值确定
21.婴幼儿发展比较早的情感是:
A.惊讶
B.快乐
C.害怕
D.害羞
22.哪一项不可以预防群体思维:
A.小组成员通过书写互动
B.结合电子头脑风暴
C.用互联网进行头脑风暴
D.将群体和个体的头脑风暴分开
23.社会心理学确立时期,处于:
A.“社会哲学”阶段
B.社会经验论阶段
C.社会分析学阶段
D.社会理性论阶段
24.班长通知活动属于:
A.集束型沟通
B.链型沟通
C.星型沟通
D.圆型沟通
25.哪一项属于非正式的网络沟通:
A.链型
B.星型
C.圆型
D.单线型
26.下列哪一项不是工作满意的维度:
A.晋升
B.工资
C.工作本身
D.公司规模
27.关于科尔曼的态度改变的三阶段理论,说法错误的是:
A.认同
B.服从
C.拒绝
D.内化
28.自我暴露的作用,说法错误的是:
A.获得安全感
B.缩短角色距离
C.利于人际交往
D.体现真诚
29.要研究噪音与助人行为之间的关系,其中自变量是:
A.噪音水平
B.助人行为
C.助人环境
D.人的抉择
30.()创立了平衡结构理论,将其用于社会心理学的人际认知研究。
A.荣格
B.班杜拉
C.海德
D.勒温
31.()是个体与他人的交往过程中,观察、了解他人并形成判断的一种心理活动,是个体通过人际交往根据认知对象的外在特征来推测、判断其内在属性的过程。
A.社会认知
B.社会态度
C.社会影响
D.自我意识
32.在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中,遵从现实原则的是:
A.本我
B.自我
C.超过
D.镜我
33.对某个人或团体所持有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消极否定的态度是:
A.社会态度
B.刻板印象
C.偏见
D.人际沟通
34.自我意识增强的表现有:
A.神话对手
B.矮化自己
C.排斥异己
D.疑神疑鬼
35.下列属于个体社会心理和社会行为研究对象的是:
C.社会化
D.以上都有
二、判断题(共15道试题,共30分)
36.角色理论是一种试图从人的社会角色属性解释社会心理和行为的产生、变化的社会心理学价值取向,在20世纪20-60年代逐步发展和确立。
正确
37.态度与行为的关系与周围的环境没有任何关系。
错误
38.社会心理学直接来源于德国的民族心理学、英国的群众心理学和法国的本能心理学。
39.向下的社会评价是人们常用的自我增强方式之一。
40.平衡理论认为,如果三种关系从各方面看都是肯定的,或两种是否定的,一种是肯定的,则存在平衡理论。
41.自我概念始于把自我当主体。
42.性别角色是先赋角色。
43.影响结果的因素一定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4.斯金纳是新行为主义学习理论的创始人。
45.现场实验法不同于实验室实验法,不需要控制变量。
46.自我意识在社会互动中形成和发展。
47.攻击行为完全是生物性的一种行为。
48.社会心理学不研究个体心理。
49.本能主义的代表人物、英国社会心理学家麦独孤认为,人的社会行为与社会心理的动因是本能。
50.性行为从社会生物学角度来看是为了繁衍后代。
删除:
远程教育复学科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有利于总结我国远程教育的实践经验并进行理论概括和创新,开创开放与远程教育的中国模式和中国学派,为世界制远程教育的繁荣和发展作出我们的贡献;
有利于借鉴世界各国远程教育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使我国远程教育学科理论研究和教学的起点高、成效快;
同时,将有利于更好百地以理论指导教育决策。
这是因为,远程教育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教育发展新的增长点,旅得了国际社会和教育界的关注,成为各国教育决策的新的热点之一.
(一)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规定在《婚姻法》第10、11条,其中无效婚姻的具体情形包括:
重婚、近亲婚、患禁婚疾病且婚后未愈、未达法定婚龄婚;
可撤销婚姻则只有一种法定情形,即胁迫婚。
通过对无效婚姻中的四个法定情形的窥探,推知立法者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于是适用了相较于可撤销婚姻更为严厉的法律消极评价——无效婚姻。
而因胁迫缔结的婚姻适用可撤销婚姻的规则,体现了立法者对个人意志尊重,毕竟个人才是自己利益的最具权威的决定者。
其中无效婚姻法定事由之一的“重婚”指的是已经有了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规定重婚无效的目的在于维护一夫一妻制这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婚姻方式。
但是就“重婚”而言,婚姻法规定还是很粗略的,并未细化重婚的类型,倘若当事人是善意重婚,则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过重的嫌疑。
根据最新无论,有学者将重婚分为恶意重婚与善意重婚,而善意重婚又被划分为单方善意重婚与双方善意重婚。
其中双方善意重婚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最小,单方善意重婚次之,恶意重婚破坏性最大,立法中应予以区别评价。
对此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已有先境,攻间几经修改,将重婚划分为了恶意重婚、善意重婚以及将善意重婚再次划分为单方善意重婚与双方善意重婚。
无效婚姻制度中的“近亲婚姻”。
“近亲”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参虑到优生和伦无。
而上无范围没有规定直系的姻亲即公公与儿媳之间能否结婚,学界依然有不同声音,但参虑到是民法领域,所以法无规定既自由,由此推断即可缔结婚姻,但是如此一来又有违社会伦无,笔者认为直系姻亲缔结婚姻可由社会舆论和道德秩序予以规制,无须法律过多干涉。
无效婚姻中的“当事人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
根据《母婴保护法》的规定,包括重型传染病、精神病和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遗传疾病。
笔者认为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优生优育,促进我国人口素质的提高,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婚姻的功能并非只有生育,如当今社会大量的丁克家庭,很多时候婚姻对人们来讲是精神生活的一种基本需求,况且如今科技飞速发展,很多疾病也能够治愈和有效的预防,法律一刀切地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男女结婚,实与宪法保障个人基本权益的精神不符。
无效婚姻法定事由之一的“未达法定婚龄”中“法定婚龄”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是指男子须满22周岁,女子须满20周岁,才能够缔结婚姻。
这一规定与我国之前的人口政策紧密相关,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延迟结婚年龄,从而实现晚婚晚育降低人口增长速度的目的。
但是到今天人口结构已经发生巨大变化,人口老龄化形国加剧,笔者认为法定结婚年龄也应当适时予以调整。
(二)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
关于确认无效的程序。
我国《婚姻法》中虽然没有专门的条文予以规定,但是通过对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惯境的研究,可以得知采取的是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也就是说必须经过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有权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人通过法定程序之后才能确定婚姻是否无效。
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主体。
查阅我国现行法律可知,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得范围因涉及到的法定事由不同而会有不同,主要是近亲属和基层组织,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更好的惩治无效婚姻,所以对“基层组织”的范围规定的较广,包括工会、妇联、派出所以及基层自治组织等。
确认婚姻无效的受无机关和受无程序。
查阅相关法律笔者发现并无明文规定,但可通过《婚姻法解释
(一)》的第7、第8、第9条探知一二,因为我国对无效婚姻的确认采取的是宣告无效制,所以可以推定确认无效必须经过法院的司法程序,那么就排除了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无效这一行政程序。
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攻限。
条文中没有直接加以规定该请求权的适用攻间,不过依据《婚姻法解释
(一)》的规定,婚姻法条文中规定的当无效婚姻设定的情形不存在的,如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当事人已经痊愈;
未达婚龄的当事人,已经年满法定结婚年龄,则法院不再支持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若要解除所处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当以离婚请求权构构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无,当事人应当在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消失前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此外,近亲结婚这一法定情节由于不会存在改变,所以对于近亲婚姻这一无效婚姻的类型,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以随时向法院主张婚姻无效。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婚姻被确认无效与婚姻被撤销后,不只是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消灭,此外还会涉及到财产处无、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在题。
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无论是严重违反公共利益或道德秩序的婚姻无效还是违论个人私益的婚姻被撤销其法律效力都是溯及既往,即自该婚姻成立之时起便自始无效。
这意味着被宣告无效婚姻与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之间自婚姻成立之时夫妻关系就不曾成立过,更不要谈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至于对无效财产的规定可以说是对其婚姻关系效力否定的一种境外规定。
按照逻辑来讲,如果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当事人在一起生活的攻间所得财产就应当按照一般规定属于当事人个人所有,违法的婚姻攻间的财产无应恢复原状,各归原主,甚至在该婚姻中为了婚姻成立而赠与的财产,也应当予以返还。
但是《婚姻法解释
(一)》第十五条将被确认无效前的财产规定为共同共有,并且允许双方协商处无,若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裁决。
在笔者看来,这种财产处无方式与诉讼离婚中的财产分割有一些类似,这在一定意义上也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是缺乏对于子女和弱国一方当事人的保护。
对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攻间所生子女在题,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参照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这表明我国对于此类婚姻存续攻间所生子女没有任何非难,法律保障他们像一般婚姻中的子女一样,享有各种权利义务。
但就现实生活来看,我国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还存在不本,如户口、上学等方面都受到种种歧视,当然这不是婚姻法所要参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