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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夏朝已经有了赎刑。

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商朝的法律制度

1.汤刑

  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的总称。

汤刑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其内容已不可考。

  2.炮烙

  炮烙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3.醢

  醢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

  脯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

  劓殄是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将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和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6.墨刑

  墨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黥刑。

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7.劓刑

  劓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就是割鼻子的刑罚。

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

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8.剕刑

  剕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刖刑。

即断足的刑罚。

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9.宫刑

  宫刑是奴隶制五刑的一种,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

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10.刑名从商

  这是荀子对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结。

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事法律制度大体上沿袭商朝的,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多且残暴。

  11.兄终弟及

  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12.父死子继

  父死子继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13.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

它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14.商朝的主要立法。

  

(1)《汤刑》

  《左传·

昭公六年》记载: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时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

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2)《汤誓》

  《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

  (3)《汤诰》

  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

  15.奴隶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和大辟。

  

(1)墨刑。

也叫作黥刑。

  

(2)劓刑。

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罚。

  (3)剕刑。

也叫作刖刑。

  (4)宫刑。

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

  也叫作淫刑。

  (5)大辟。

即死刑。

死刑的适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

斩、戮、炮铬、醢、脯、劓殄。

  16.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

  商朝处决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介绍以下几种:

  

(1)戮。

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2)炮烙。

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3)醢。

也叫“菹醢”。

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

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

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17.商朝的监狱。

  商朝的监狱名称分别是:

  

(1)圜土,与夏朝的监狱同名,因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坑或在底上为诚圆形的墙而得名。

  

(2)羑里,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

“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

  18.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

  

(1)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

皇兄死后,由皇弟继承王位。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

父皇死后由皇子继承王位。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嫡长继承制自商朝后期实行后,就一直作为我国古代主要的继承制度而存在。

西周的法律制度

1.周礼

  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

 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2.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

  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

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

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4.义刑义杀

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

  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5.刑罚世轻世重

  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

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社会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6.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

  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7.田里不鬻

  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

  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8.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

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

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

  9.傅别

  西周时期出现的借贷契约。

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

  10.六礼

西周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1.七去

  又称“七去”、“七弃”。

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包括无子;

淫佚;

不事舅

  姑;

口舌;

盗窃;

妒忌;

恶疾。

  12.三不去

  这是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

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

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3.大司寇

  西周时期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辅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14.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物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

  听。

  15.囹圄

  西周监狱的名称。

囹圄不仅关押各类犯罪分子,而且承担者教化的职责。

  16.《九刑》

  《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左传·

昭公六年》: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17.《吕刑》

  《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

  18.遗训

  遗训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

  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19.殷彝

  殷彝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王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20.礼不下庶人

  礼不下庶人是周礼的特点之一。

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

  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

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

  21.刑不上大夫

  刑不上大夫是周礼的特点之一。

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受

  处罚,但重罪除外。

  22、小宗五世则迁

  小宗五世则迁是宗法制的原则,即只允许小宗祭祀四世内的高祖,一旦满五宗,就要将远祖的神位迁入祧庙。

  23.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

  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

  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

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4.西周的司法机关。

  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有:

  

(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

  

(1)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2)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25.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

  处罚的原则。

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

  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

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

  (4)罪疑从赦:

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

  免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5)刑罚世轻世重:

即所谓的: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26.西周的“六礼”。

  六礼是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亲迎。

  

(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

  礼物前去求婚。

  

(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

  (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4)纳徵后来也叫纳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

  (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27.西周的诉讼制度。

  

(1)诉讼,西周时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了区别。

民事诉讼用“讼”表示,“以两造禁民讼”;

刑事诉讼用“狱”表示,“以两剂禁民狱”。

  

(2)起诉,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

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

起诉是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败诉。

民事诉讼交纳“束矢”;

刑事诉讼交纳“钧金”。

  (3)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

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时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4)判决,要有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

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参考。

  (5)上诉,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

西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上诉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个月和一年。

  28.西周的法律形式。

  

(1)誓,即誓词,多位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

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命中,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

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

(2)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3)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礼涉及范围广泛,不仅有政治、经济、军事,也同时有法律、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内容,故法律成为周礼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分。

  (5)遗训,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1.子产

  子产是春秋时郑国贵族。

公元前543年他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

它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人。

  2.邓析

  邓析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

他把刑法条文写在竹简上,被当时的执政杀害。

  3.著刑书于鼎

  铸刑书于鼎是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

  4.竹刑

  竹刑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所作,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上。

竹刑便于宣传和携带。

  5.李悝

  李悝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法家学派的鼻祖。

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

  6.《法经》

  《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

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7.商鞅

  商鞅,战国时期任秦国的宰相,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

他在秦国时期主持变法,改“法”为“律”。

  8.仆区法

  仆区法是春秋时期楚国楚文王仿照周文王“有亡荒阅”制定的一部法律。

“仆区”隐匿之谓,即追捕逃亡的法律。

仆区法规定,严禁奴隶逃亡,有逃亡者要大力搜捕;

同时规定隐匿盗之赃物,与盗同罪。

  9.茆门法

  茆门法是春秋时期楚国楚庄王制定的一部法律。

茆门即宫门,此法是关于宫廷保卫的法律。

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10.被庐之法

  被庐之法是春秋时期晋国晋文公制定的,有关官吏的职权和等级名位的法律。

因该法在“被庐”这个地方制定,所以取名“被庐之法”。

  1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争论。

  

(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

  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晋国曾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

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叔向写信给子产,说: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知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并发出感慨:

“国将亡,必多制。

”子产在给叔向的回信中,对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目的说的很清楚,即在于“救世”,为了缓和社会矛盾。

  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孔子说:

“晋其亡乎!

失其度矣。

”所谓的“度”就是“贵贱不愆”。

还说:

“民在鼎矣,何以尊贵?

”“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3)公布成文法引起论争的原因

  春秋以前虽然有成文法,但都没有公之于众。

原因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

”便于统治者利用能够法律为所欲为。

春秋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他们从维护本阶级利益出发,反对奴隶主旧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开,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

因此引起了激烈的论争。

  公布成文法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百姓知悉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开始建立。

  12.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13.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

  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14.《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

  

(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2)阶级本质:

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

维护君主专制;

维护封建等级制。

  (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5.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具体内容是:

  

(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

  

(2)奖励告奸;

  (3)奖励农业生产;

  (4)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1)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4)统一度量衡制度。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秦朝的法律制度

 1.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经专家整理并命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

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和公文。

后人整理为十部分,其中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

《睡虎地秦墓竹简》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2.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3.廷行事

  廷行事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已行的成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

《云梦秦简》中多次提到“廷行事”。

这说明“廷行事”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一种判案的依据。

  4.三公

  三公是秦朝在皇帝之下设置的中央三大行政机关,三公的长官分别是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

丞相辅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

太尉是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

御史大夫主要管理记事。

  5.九卿

  九卿是秦朝在三公之下设置的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

  6.三重选官法

  “三重选官法”是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

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

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

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

  7.考课

  “课”指的就是官吏的考绩,考课则是指对官吏的考核。

秦朝的考课分两种,一种是集中考课,为大考;

一种是平时考课。

  8.五善五失

  五善五失是秦朝考核官吏政绩和品性的内容。

所谓五善,就是忠、廉、慎、善、谦。

五失,就是自夸、自大、刚愎自用、犯上和重财货轻。

  9.具五刑

  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

刑法志》记载:

“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10.枭首

  枭首始于秦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注意:

枭本是一种鸟,当幼鸟快要独立捕食的时候,母鸟就被幼鸟吃掉,母鸟的骨干就悬挂在树枝上。

  11.定杀

  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

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

  12.城旦、舂

  城旦、春是秦代的徒刑,刑期为四岁刑。

城旦即男犯白天筑城;

舂即女犯春米以供刑徒口粮。

  13.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是秦代的徒刑,刑期为三年。

鬼薪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

白粲即女犯择米使之正白。

  14.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作如司寇是秦朝的徒刑,刑期为二年。

司寇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防御外寇或看管刑徒。

作如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

  15.罚作、复作

  罚作、复作是秦代的徒刑,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

罚作适用于男犯,强制其到边远地区戍守;

复作适用于女犯,强制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

  16.赀

  赀是秦朝的一种财产刑。

赀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

  17.以古非罪

  以古非今罪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在秦朝,以古非今罪处以族刑。

  18.妄言罪

  妄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指煽动、宣传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在秦朝,妄言罪处以族刑。

  19、非所宜言罪

  非所宜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

  20.盗徙封罪

  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他人的土地所有权。

对此罪要判处”耐”刑,但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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