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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是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的需要、是提升公众科学素养的需要。

我国科普法律体系的建设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宪法中有关科学技术普及的规范;

《科普法》,它的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是科普法律体系中的“宪法”;

《科普法》以外的其他相关法律;

各级地方人大制定颁布的地方性科普法规。

科学技术普及法律法规必须与长期科技规划相结合、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必须注重配套法规建设、注重青少年科技教育。

我国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科普法律体系建设,强化科普专门立法的法律效应,加强科学技术普及保障机制建设。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科学技术普及的内涵、科学技术普及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两个方面,对科学技术普及进行了概述。

从法律定义论、传播学定义论和科学学定义论三个层面对科学技术普及的概念进行了解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科普进行了定义。

同时,从定义的角度分析明确了科普的根本任务,并对科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行了阐述。

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律制度建设现状。

首先从立法的层次角度分析了科学技术普及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即:

《宪法》、《科普法》、其他专门法有关科普的规定、地方性科普法规。

接着对法律体系框架中各方面的内容进行了阐述,最后分析了当前我国科普法律体系建设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对英、美、日、韩等国科普法律法规建设进行了研究。

分国家对基科普法律法规建设的特点进行了阐述,通过对国外科普法律法规建设的分析对比,找到了国外科普法律法规建设对我国科普法律体系建设的启示。

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科普法律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科普法律制度建设的特点及启示,通过深入分析问题原因,进而提出了改进和完善我国科普法律体系建设的合理化建议。

这也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

 

目录

一、科学技术普及概述………………………………………………………1

(一)科学技术普及的内涵…………………………………………………2

1、科学技术普及的概念………………………………………………………2

2、科学技术普及的主要任务和内容…………………………………………3

(二)科学技术普及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地位……………………4

1、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5

2、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是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的需要…………………………5

3、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是提升公众科学素养的需要…………………………6

二、我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律体系建设现状分析……………………………7

(一)科普法律体系框架及内容……………………………………………7

1、科普法律体系框架…………………………………………………………7

2、科普法律体系内容…………………………………………………………8

(二)我国科学技术普及的法律体系建设成效……………………………9

1、为科普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9

2、为科普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11

3、促进了全民科学素质提升………………………………………………11

(三)我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律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12

1、专门立法法律协调性差…………………………………………………12

2、地方立法依据和宗旨不一………………………………………………13

3、立法调整的范围不全……………………………………………………13

4、部分条款原则性强、操作性弱…………………………………………14

三、其他国家科学技术普及法律法规建设及其启示………………………15

(一)其他国家科学技术普及法律法规建设现状…………………………15

1、美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律法规的建设……………………………………16

2、英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律法规的建设……………………………………17

3、日本科学技术普及法律法规的建设……………………………………17

4、韩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律法规的建设……………………………………18

5、印度科学技术普及法律法规的建设……………………………………18

(二)其他国家科学技术普及法律法规建设对我国的启示………………19

1、科学技术普及法律法规必须与长期科技规划相结合…………………19

2、科学技术普及法律法规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20

3、科学技术普及法律法规执行与落实必须注重配套法规建设…………20

4、科学技术普及法律法规必须注重青少年科技教育……………………20

四、促进科学技术普及法律体系建设的思考和建议………………………21

(一)加强和完善科普法律体系建设………………………………………21

1、制定《科普法》实施细则………………………………………………21

2、统一地方性科普法规的立法宗旨………………………………………22

3、加强法律法规责任体系建设……………………………………………22

(二)修订完善《科普法》…………………………………………………22

1、不断拓展《科普法》的调整范围………………………………………23

2、更加明确科普的内涵……………………………………………………23

3、更加明确科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设置…………………………………24

4、推进“行政执法主体”与实施主体的有机统一………………………24

(三)加强科学技术普及保障机制建设……………………………………24

1、从立法层面明确财政科普投入的标准…………………………………25

2、从立法层面明确科普场馆的范围及运行机制…………………………25

3、从立法层面强化对社会参与科普工作的激励政策……………………26

4、强化科普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政策协调性……………………26

注释…………………………………………………………………………28

参考文献……………………………………………………………………30

浅析我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律体系的建设

科学技术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础和支柱,是衡量国家竞争力和国民文明程度的一种标尺。

一个国家的科技成就和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其科技文化水平的重要体现。

科学技术的发展既需要广大科技工作者勇攀科技高峰,也有赖于公众对科学技术的理解、应用和支持。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科普工作,科普事业的发展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公众科学素养水平逐年上升、科普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科普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不断突显,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科普法律体系建设的完善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等科普法律法规的出台,旨在促进科普工作的不断开展,并规制科普过程中的行为、责任,达到对科普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并使整个科普工作有序进行。

但是,在我国科普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方面,法律法规中仍存在一些尚不完善的地方。

一、科学技术普及概述

科普的概念和定义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科普工作的实践而不断发展的,它是一个动态而与时俱进的概念。

目前,随着我国科普事业的不断发展和科普理论的深入研究,人们对科普概念的理解也在不断深化。

(一)科学技术普及的内涵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科普内涵的认识也不尽一致,在我国就有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普及、科学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普及、科学传播等多种概念和称谓,在理论界对科普内涵的定义也是存在差异的。

1、科学技术普及的概念。

目前对科学技术普及的概念和定义,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法律定义论、传播学定义论和科学学定义论。

(1)法律定义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认为,科普是国家和社会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这是从法律的适用性角度对科普的定义,把科普明确为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也是对《科普法》的法律使用范围的界定,具有法律角度的合理性。

(2)传播学定义论。

这种流派对科普的定义倚重于传播学,认为“科普是把人类已经掌握的科技知识和生产技能,以及从科学实践中升华出来的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传播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使之为广大公众所了解、掌握,以增强人们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并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科技传播活动”。

即,科普是以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为目的的科技传播活动。

这种基于传播学理论基础的科普正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和推崇。

(3)科学学定义论。

这种观点综合了系统科学、传播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理论,认为科普是人类在认识自然和社会实践中产生的科学技术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通过多种有效手段和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为公众所理解和掌握,并不断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的系统过程。

这里的科普更加广义,认为科普是一个系统工程,是科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的是科普与科研、科普与社会实践、科普传播者与公众之间的关系。

这种观点是比较全面的科普定义,也适合当前国际科普发展趋势。

从这些代表性观点来看,科普的对象是社会公众,科普的内容是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科学精神。

如果我们把科普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认识,科普应是一个以公众为中心、有明确目的的系统工程。

它可以被定义为:

为满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国家和社会把人类在认识自然和社会实践中产生的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传播,为公众所理解和掌握,并内化和参与公众知识的构建、不断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的系统过程。

2、科学技术普及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从科普的定义不难看出,科普基本任务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科学精神是四位一体、相辅相成、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有机整体,科学技术知识是基础,科学思想是灵魂,科学方法是钥匙和能力,科学精神是动力,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科学精神都贯穿于科学技术知识的学习应用与实践探索之中。

(1)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科普法所指的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既包括科学知识,又包括技术知识。

科学是指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客观规律的分门别类的知识体系。

技术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并在生产劳动中体现出现的经验、有适用价值的技能和方法。

从科普的实践和公众对科学的需求来看,普及科学知识,不仅包括自然科学,也应包括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叉的科学知识。

(2)倡导科学方法。

科学方法是进行科学研究、社会实践认识事物、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基本手段。

科学方法可分为“知”的方法和“行”的方法,即认识方法和实践方法。

我们要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观,树立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方法的理念和意识。

在科普中进行倡导和传播科学方法,以使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它。

(3)传播科学思想。

科学思想就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是指导人们行动的系统看法和理论。

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是科学思想的精华,是我国人民行动的指南和方向盘。

(4)弘扬科学精神。

科学精神是实现和坚持科学观念的勇气、心理和气质。

科学精神一般包括,探索精神、实证精神、原理精神、创新精神和独立精神等。

(二)科学技术普及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地位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基石。

在人类历史上,一些重大科学思想和技术成就的传播、普及,曾对人类社会的进步起了划时代的推动作用。

科技技术普及作为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动科技事业发展,切实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1、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

科教兴国战略的核心是科教。

实施这一战略不仅仅是少数科学家和教育家的事,也不仅仅是科技部门和教育部门的事,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通过一些国家和民族兴衰的历史教训和实践经验,可以看到,公众科学素质的高低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重要影响。

没有公众科学素养的普遍提升,就不会有科技成就和科技人才的世界高峰。

可以说提高公众科学素质是实施好科技兴国战略的基础,科普本质上是一种面向社会的科学教育,国民科技素质整体偏低是深层次上制约科教兴国战略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我们必须通过科普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养、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生活技能、提高劳动者的科技能力和科学意识,通过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促进公众对科技的理解和支持,促进科技发展和科教兴国。

2、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是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的需要。

对于科技而言,普及与创新,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或缺。

科技发展必须抓好科普这个基本建设,科普是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必经环节,没有科学普及,也就不可能有持久的科技创新。

没有热爱科学、关注科技、具有较高科学素质水平的广大公众群体,没有鼓励创新、崇尚科学的良好社会氛围,就不会形成创新型人才辈出的大好局面,自主创新就失去了源泉和动力。

大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才能培养出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使群众性技术革新活动得到蓬勃开展,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

只有努力营造激励创新、鼓励冒尖、尊重个性、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培养独立思考、理性判断的精神,不断增强公众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才能使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得到切实保证,使全社会的创造活力竞相进发。

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广大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作为基础。

3、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是提升公众科学素养的需要。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受教育水平较低,导致公众的整体科学素养水平较低。

中国科协于2010年11月25日发布的第八次中国公民科学素养调查结果(官方公布的最近一次全国公众科学素养调查结果)显示,“十一五”期间我国公民的科学素养水平明显提升,2010年具备基本科学素养的公民比例达到3.27%。

其中,了解必要科学知识的公民比例为14.67%,掌握基本科学方法的公民比例为9.75%,崇尚科学精神的公民比例为64.94%。

但仅相当于日本(1991年3%)、加拿大(1989年4%)和欧盟(1992年5%)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水平。

公众科学素养水平偏低也给一些迷信、愚昧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近几年,网络上一些伪科学、反科学活动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了公众和社会安全。

通过科普工作,弘扬科学精神,能够进一步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掌握现代科学技术,激发自主创新的热情,使个人得到全面充分的发展。

因此必须通过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知识的普及,在深层次上影响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倡导崇尚科学的氛围,使科学精神在全社会得到发扬光大,渗透到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融入广大人民群众的头脑中去,进而提高公众对社会生活中各种问题的判断能力,以及对反科学、伪科学的鉴别,自觉崇尚科学、热爱科学、相信科学。

二、我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律体系建设现状分析

科学技术普及法律体系是指国家对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包括政府、科普职能机构、社会主要力量和广大公众在科普活动中所发生的纵向和横向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科普法律体系框架及内容

1、科普法律体系框架。

众所周知,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是由不同等级和阶位的法律法规构成的。

按照法理学的一般观念,在法律体系中,阶位最高的是宪法,此后依次是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其实,早在《科普法》颁布实施前,我国已初步启动科普法律制度建设。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明确了国家发展科学事业的义务,规定了国家在科普方面的义务,使科普法律制度建设的《宪法》基础得以确立。

自2002年6月《科普法》颁布以来,我国科普法律制度建设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深入展开,科普法制逐渐形成了以《科普法》为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为支撑,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科普法规、相关部门规章为实施基础的科普法制运行体系。

从我国科普立法的层次来看,科普法律体系的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宪法中有关科学技术普及的规范;

(2)《科普法》,它的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是科普法律体系中的“宪法”;

(3)《科普法》以外的其他相关法律;

(4)各级地方人大制定颁布的地方性科普法规。

2、科普法律体系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宪法第20条规定: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6]这是从国家根本大法的角度确立了科普工作的地位。

(2)《科普法》。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了《科普法》,这是一部切实保障全方位开展科普工作,促进全民科学素质提升的重要法律。

可以说,《科普法》是规范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在科普法律体系建设中处于中心位置。

它对科普工作的方方面面做出了较全面的规定,包括立法的宗旨、适用范围、科普的内容和活动方式、科普的性质和原则、政府及其科技行政部门和科协的职责、社会各方面的责任、科普的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虽然只34条,2800余字,但涉及的面广、内涵丰富,具有较强的规范和指导意义。

《科普法》对于开展科普工作不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还规定了许多发展科普事业的具体措施。

如:

总则中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各种组织开展科普工作的一般义务,公民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确立了科普工作的公益事业属性,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科普事业;

在第四章保障措施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可以说,《科普法》的制定对于我国科普事业发展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在世界科普事业立法中也具有超前性。

(3)其它相关部门法规。

相关部门的法律对专门领域的科普宣传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为科普法律制度建设奠定了一定的部门法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明确规定了国家环保科普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明确规定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科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明确规定了科技社团的科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防震减灾科普义务。

上述相关领域的专门法,明确了国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科普义务,推动形成了部门科普法律体系建设相互促进的局面。

(4)地方科普法规。

党和政府的一系列科普法规政策的颁布实施为科普法律体系建设奠定了有效的政策实践基础。

1995年11月出台的《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拉开了我国地方科普条例制订的大幕,填补了我国地方科普立法的空白,开创了科普法制工作的新局面。

随后,天津、江苏、北京、湖南、四川、陕西、宁夏、新疆、贵州以及抚顺、广州、沈阳、郑州等省市也分别制定了科普条例,为国家科普立法建设做出了有益探索,更为《科普法》的制定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实际准备,加快了《科普法》出台的进程。

《科普法》出台后,湖北省、福建省、杭州市等地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地方性科普法规建设,促进了我国科普事业的均衡发展。

(二)我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律体系建设成效

1、为科普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科普法》是《宪法》和《科技进步法》关于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的原则规定的具体化和法律化,是把国家和社会的科普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的一部专门法律。

《科普法》对科普的基本内容、方式、性质、组织管理、职能定位、任务、社会责任、经费投入、设施管理、税收优惠、捐赠、奖励、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法律规定,使科普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明确了科普的内容、方式、性质。

在科普法出台之前,由于各地对科普的理解程度不同,其地方科普法规对科普内容的定义也不尽相同。

科普法明确规定了科普内容,即“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同时,科普法更强调弘扬科学精神,针对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愚昧迷信、反科学活动,以及邪教组织问题,科普法在总则和法律责任中规定,科普工作要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抑制伪科学,任何单位不得以科普名义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科普法更强调公众科普活动要“易于”行,规定开展科普活动,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科普法》从我国科普事业的基础性、受益的广泛性和发展的长远性出发,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科普的社会公益性。

强调“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

为科普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从法律制度上为我国科普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2)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科协、社会各界的科学技术普及职责。

科普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行为主体和对象广泛,需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党委政府各部门广泛参与。

为此,《科普法》在总结我国科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政府主导、社会普遍参与为原则,明确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科协为科普的主要社会力量。

强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参加科普活动的权利;

大众媒体、医疗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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