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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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第六条公路改扩建(独立项目)、大中修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其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八条实施招标的公路改扩建(独立项目)、大中修养护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项目已纳入经批准的年度计划;

(二)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有关养护方案(包括养护质量指标)或者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四)工程用地的征用协议已办妥;

(五)其它相关工作已完成。

第九条公路改扩建(独立项目)、大中修养护工程招标规模为:

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

第十条招标方式

公路改扩建(独立项目)、大中修养护工程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邀请招标。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业单位投标,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

(二)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等特殊公路改扩建(独立项目)、大中修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工作方案——核备;

招标工作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招标阶段、招标标段划分情况、要求的投标单位资质情况、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工作组织机构、招标工作计划安排等。

(二)投标邀请书――核备;

(三)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补充文件:

答疑和澄清)——核备;

(四)投标控制价上限核备(不含高速公路);

(五)评标委员会组建——监督;

(六)开标、评标——监督;

(七)评标工作报告——核备;

(八)中标通知书——核备;

(九)与中标人签订养护工程项目合同、廉政合同、文明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

评标阶段的一切活动均应保密。

第三章  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公路改扩建(独立项目)、大中修养护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项目名称,递交投标文件、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投标须知:

包括养护工程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工期要求、报价编制、招标程序和有关规定,评标定标原则等;

(三)合同及合同条款:

包括合同文件格式、通用合同条款和特殊合同条款等。

承发包合同中明确的各项条款应全面、正确地阐述合同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条款主要内容:

承发包形式、付款和结算办法、索赔、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现场交通组织的要求、施工安全措施、解决变更的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式和价格、验收以及违约责任等;

(四)技术文件:

包括应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名称、养护技术要求、养护工程项目特殊要求、原路技术状况、计量与支付规则、质量标准与验收等;

(五)投标书格式及附表:

投标书应包括投标人投标标段或工程、投标价、工期、投标文件有效期等;

附表主要有投标人组织机构及人员表、参加工程任职主要人员简历表、投入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表等;

(六)工程量清单;

(七)评标办法:

包括对公路改扩建(独立项目)、大中修养护工程的评标、定标原则等。

(八)公路改扩建(独立项目)、大中修养护工程资格评审采用后资审,主要内容应包括:

1、投标人有效的证明;

2、投标人现承担养护工程的基本情况;

3、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构成;

4、试验设备和养护机具设备;

5、投标人资产及负债状况;

6、养护工程质量与同类项目业绩等。

第十四条招标人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等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局部修正等,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公路改扩建(独立项目)、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的招标采用合理低标进行招标。

对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不再进行评分。

为防止哄抬标价,招标人可以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并在开标前3天公布。

投标价超出招标人控制价上限的,作废标处理。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和评分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章投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法人代表或有效的授权委托人签字,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及其附表;

(二)有效的授权书;

(三)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总价汇总表;

(四)公路改扩建(独立项目)、大中修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包括进度安排,平面布置,主要养护作业方法,交通疏导方案,技术和安全措施,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等。

公路改扩建(独立项目)、大中修养护工程项目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投标保函)。

(五)递交的资格预审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书,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密封送达招标人。

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低价抢标,不得采取非法手段竞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条发出招标文件到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应少于7天。

第二十一条开标仪式由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招标机构组织并主持。

投标人应出席开标仪式。

招标人须邀请市政局招标监督以及纪检监察部门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开标时,由招标人及投标人代表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并宣读各份投标书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密封;

(二)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四)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投标保函)未提交的;

  (五)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第二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代表和从市公路工程专家库抽取的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养护与施工方案、保证措施、施工业绩等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

第二十六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请投标人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提供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投标人应给予书面答复。

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但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在开标后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投标书的实质内容和报价。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泄漏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

在评标、定标工作期间,评标工作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评标工作自开标到定标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结论和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一个标段有效标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审,所有标书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

第六章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人签收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定书面承包合同。

公路改扩建(独立项目)、大中修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及有效的补充文件和信函签订。

第三十二条承包合同的承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路设施正常维护和保养,保障公路畅通。

第三十三条合同签订后,向局核备。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 对公路改扩建(独立项目)、大中修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下列违规行为者需进行处罚:

(一)招标代理机构或标底编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投标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投标视为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全局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可取消或暂停其从业资质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评标委员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应立即停止其评标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对中标人拒签合同的,报从业资质主管部门取消其养护从业资质,没收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费用和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对公路改扩建(独立项目)、大中修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贿行为。

损害有关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由市政工程局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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