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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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推行样板间(户)制度。

(一)在主体验收时应同时完成公用建筑、住宅样板间:

住宅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选择标准户型一户,卫生间内管道及器具排列应合理。

公建公共卫生间的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有代表性的卫生间(含男女公厕)。

高大、复杂公共建筑完成有代表性的走廊及一个房间吊顶内样板。

(二)、高大、复杂、高级装饰公共建筑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应完成以下样板:

在标准层选择有代表性的房间、管道间、强弱电间、楼层空调机房等各一间,图纸要求内项目全部完成。

强弱电间、管道间墙地面要抹灰刷涂料,强弱电间、管道间应有照明。

第八条室内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采暖、空调水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冲(吹)洗,必须将管道内污浊物冲洗干净。

第九条给水、热水、消防喷淋、采暖、蒸汽、空调水、排水与电配管及桥架线槽在同一区域安装时应按照规范规定保持合理间距。

第十条支吊托架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按相应图集标准制作并安装牢固,禁止采用电气焊对支吊架型材进行切割、开孔。

2、地下室、机房等部位立管悬空处应设支架、支墩或采取其他支撑措施;

管道与设备连接处,应设独立支、吊架。

支吊架与管道接口处距离应不小于50mm。

3、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5~1.8m,2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人体易接近的低于1.8m的支架应作倒角处理。

4、非金属材料(管道、电缆等)采用金属支架时,应在管道与支架间加衬非金属垫或套管。

5、支吊托架安装应平、正、顺直、吊杆垂直(有热胀冷缩要求的除外);

角钢支架的迎人面及上表面应是平面。

6、支架与管道接触紧密,严禁使用钢筋棍、木楔等材料安装固定;

支架的焊口平整饱满,油漆光亮光滑。

支架与墙面、顶板接触部位应清晰干净。

第十一条各种管道保温:

保温材料材质、规格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保护层压接正确,结合紧密;

风管保温钉的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空调水管道木托应防腐良好,与管道保温结合紧密;

室外、屋面的管道保温外保护层宜采用金属板材外壳。

第十二条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

明装塑料水管(排水塑料管除外)穿过楼板及出楼地面均应加保护管;

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均匀且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端面应光滑;

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

煤气管道安装前应预埋钢套管,严禁在涉水房间、部位后开孔洞。

第十三条涉水房间的各种管根应做围水试验,在竣工时必须蓄水验收。

第十四条水、电、暖、空调各种管道在施工过程中的预留朝上的管口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临时封堵。

严禁管道预留管口处于敞口状态或采用废纸、塑料袋等杂物封堵。

第十五条室外给排水、采暖入口、消防、强弱电井井盖选用应正确,不得混用,标志应清晰,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油漆防腐完整,采暖井应水泥抹底做集水坑,给水、消防、强弱电井井底应有渗水措施,宜采用石子或粗砂等铺底。

井内给水、采暖、消防管道应做保温,保温应严密。

井室应按照设计及标准图要求施工,另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给水井内阀门、水表等安装位置应正确,井壁距阀门或法兰的距离不得小于250mm。

塑料给水管道上的水表、阀门须设独立的支承装置。

(二)室外排水检查井流水槽做法应符合标准图集要求。

(三)采暖入口装置应设施齐全,各类阀门、计量表、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等应严格按照设计或标准图要求施工。

(四)室外强弱电井应具备防水功能。

井内电缆应绑扎固定在金属支托架上,金属电缆保护管管口应制作成“喇叭口”,穿电缆后应密封。

第十六条管道、阀门、设备的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民用建筑工程范围内安装在屋面、管井、吊顶、地下室、车库、地沟、设备间等处的管道要标明系统名称、介质及流向。

(二)管道标识的部位:

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和穿墙两侧,吊顶内管道直线段长度超过15m左右时,应在检修口位置标识,管井内管道每层均要标识。

(三)对于需要定期检修及启闭的阀门应挂牌标识。

(四)各类设备应标明设备名称、编号等。

第十七条住宅工程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弱电干线(管),不应布置在住户套内。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电气已经按图纸施工完,应接入正式电源。

当确有实际困难,采用临时电源时,其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

(二)已经接入正式给水管网,压力正常;

各种水系统应在工作压力下送水。

当环境温度≤-5℃时可不要求有水压,但有三方签字的水压试验报告。

(三)室外强弱电井、水井、采暖进户装置、化粪池全部完成,排水与市政管网连通。

(四)智能工程及其它项目按图纸施工完且已经经第三方检测合格。

(五)太阳能工程已按照图纸设计施工完成。

(六)采暖计量及控制按照图纸设计施工完成。

(七)电梯必须经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联合验收合格。

第二章给排水、采暖工程

第十九条给水塑料管阀门、水表、水嘴处应采用角钢支架或专用支架。

第二十条消防箱应内外清洁,不得锈蚀,栓口不得影响快速接头连接;

箱内报警线路敷设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排水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排水塑料管须按要求及位置装设伸缩节,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m。

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二)六层及以上住宅工程底层排水管应单独排出。

通向室外排水检查井的排水管,穿过墙壁或基础必须下返时,应采用45°

三通和45°

弯头连接,并应在垂直管段顶部设置清扫口。

(三)明装塑料排水管管材管件应基本无色差。

第二十二条卫生器具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卫生器具安装高度如设计、产品说明无要求时应符合规范要求。

(二)卫生器具的安装应采用预埋螺栓或膨胀螺栓安装固定。

(三)洗脸盆、洗涤池等下水存水弯接口密封应严密。

(四)蹲便器安装就位后应高出装饰地面5mm左右,面砖套割应吻合。

第二十三条地漏水封不得小于5cm,地漏篦子应低于地面5mm,地面向地漏找坡;

洗衣机地漏必须使用专用地漏或直通地漏加返水弯。

第二十四条采暖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焊接钢管管径大于32mm的管道转弯,在作为自然补偿时应使用煨弯。

塑料管和复合管宜使用管道直接弯曲转弯。

(二)采暖干管拐弯处应采用煨制弯,采暖主立管和干管的分支与变径连接时不得采用T形连接,管道上使用的弯头外径应与管道同径,热水系统干管变径应顶平偏心连接。

(三)埋设在地面垫层内的采暖管道三通分流处与拐弯处净距不应小于600mm。

第二十五条散热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铸铁或钢制散热器表面的防腐及面漆应附着良好,色泽均匀,无脱落、起泡、流淌和漏涂缺陷。

(二)散热器背面与装饰后的墙内表面安装距离,应符合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

如无要求时,应为30mm。

卫生间散热器底部距地不应小于200mm。

第二十六条地面下敷设的采暖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加热盘管弯曲部分不得出现硬折弯现象。

第二十七条隐蔽安装的采暖管道在墙表面或地表面上应标明暗管的位置和走向。

第二十八条分、集水器型号、规格、公称压力及安装位置、高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提倡暗装,明装时应有防护。

出地面管道应顺直,不得出现硬折弯和压扁现象,与分、集水器连接严密。

第二十九条散热器温控阀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采暖系统试压合格后,必须对系统进行冲洗并清理过滤器及除污器。

系统冲洗完毕应进行调试,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

若暂不具备供热条件,参建三方要签订调试协议。

第三十一条中水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水给水管道不得装设取水水嘴。

(二)中水供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并应在外壁涂浅绿色标志;

中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均应有“中水”标志。

(三)中水管道不宜暗装于墙和楼板内。

如必须暗装于墙槽内时,必须在管道上有明显且不会脱落的标志。

第三十二条室外给排水及供热管道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主要指水表井、化粪池、采暖入口装置以内部分):

(一)埋地金属管道防腐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管道在埋地敷设时,管顶的覆土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排水管道埋设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和通水试验,排水应畅通,无堵塞,管接口无渗漏。

第三章通风与空调工程

第三十三条水平悬吊的主、干风管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防止摆动的固定支架,每个系统不应少于1个。

金属风管垂直安装,支架间距不应大于4m,非金属风管垂直安装,支架间距不应大于3m,非金属风管与金属支架间应设衬垫;

单根直管至少应有2个固定点。

第三十四条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

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第三十五条柔性短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柔性短管的长度,一般宜为150~300mm,其连接处应严密、牢固可靠。

柔性短管的安装,应松紧适度,无明显扭曲。

(二)柔性短管不得作为找正、找平的异径连接管。

(三)设于结构变形缝的柔性短管,其长度宜为变形缝的宽度加1OOmm及以上。

(四)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第三十六条防火阀及排烟阀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防火阀、排烟阀安装方向、位置正确。

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距墙表面不应大于200mm。

(二)防火阀直径或长边尺寸大于等于630mm时,应设独立支、吊架。

第三十七条风口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牢固,与装饰面相紧贴;

同一厅室、房间内的相同风口的安装布局协调,排列整齐;

表面平整、不变形,调节灵活、可靠。

第三十八条风机盘管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机组安装前应进行单机三速试运转及水压检漏试验。

(二)机组应设独立支、吊架,安装的位置、高度及坡度应正确、固定牢固。

(三)机组与风管、回风箱或风口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第三十九条空调水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供回水阀门及过滤器应靠近风机盘管安装。

供回水管与风机盘管应为弹性连接。

软管的连接应牢固、不应有强扭和瘪管现象。

(二)冷凝水排水管坡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当设计无规定时,其坡度宜大于或等于8‰。

软管连接的长度,不宜大于150mm。

凝结水系统保温前必须进行充水试验,不渗漏。

(三)冷(热)媒水、冷却水系统管道机房内总、干管的支、吊架,应采用承重防晃管架,与设备连接的管道管架应有减振措施。

当水平支管的管架采用单杆吊架时,应在管道起始点、阀门、三通、弯头及长度每隔15m设置承重防晃支、吊架。

(四)竖井内立管的固定支架、支架及伸缩器位置构造符合要求。

(五)闭式系统管路应在系统最高处及所有可能积聚空气的高点设置排气阀,在管路最低点应设置排水管及排水阀。

第四十条管道与水泵、风机、机组的接管必须为柔性接口,柔性短管不得强行对口连接,与其连接的管道应设置独立支架。

第四十一条防腐与绝热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绝热结构应能单独拆卸。

(二)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绝热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

(三)空调水管、风管穿楼板处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

第四十二条机房中应有正常的检修通道及维修空间。

第四十三条通风与空调工程系统安装完毕,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

若条件暂不具备,参建三方要签订调试协议。

第四十四条住宅工程的空调搁板、穿墙预留洞、冷凝水管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且满足功能要求,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达到使用条件。

第四章建筑电气工程

第四十五条建筑工程供电系统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接线方式正确。

第四十六条电线、电缆导管和线槽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管口光滑无毛刺,厚壁钢导管进箱盒及甩头处应套丝,锁母、护口齐全。

导管与接线盒材质应一致。

JDG管和KBG管的连接及管与箱盒的连接必须采用配套的专用连接件,暗装时要有防止混凝土进入管内的防护措施。

(二)金属的导管和线槽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齐全可靠符合要求,JDG管的紧断螺丝应拧断。

(三)采用焊接钢管作导管时管内外壁应防腐处理;

埋设于混凝土内的导管内壁应防腐处理。

(四)墙体内暗敷集中布置电导管和大管径电导管的部位应用混凝土浇筑,成排敷设的管间距不得小于15mm,排列整齐。

(五)在主体验收前,对电气导管进行清理,管内应无杂物、积水。

(六)柔性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柔性导管与电气设备、器具连接的长度在动力工程中不大于0.8m,在照明工程中不大于1.2m;

2、可挠金属管或其他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或电气设备、器具间的连接必须采用专用接头,连接牢固;

3、可挠性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不能做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七)安装在木装饰及软包部位的配管与接线盒,导线严禁外露,开关、插座、灯具、接线盒必须与装饰面平齐,不用的敲落孔应保持封堵状态。

(八)吊顶内配管应按照明配管要求,横平竖直;

距离箱、盒300mm左右应设支吊架,其他支吊架间距应均匀;

吊顶内装设的接线盒、灯位盒,接完线后,必须加盖封堵,其朝向应便于检修和接线。

(九)室内进入落地式配电柜的导管应高出基础地面50-80mm,排列应整齐,管与管之间有一定间距(宜15mm左右)。

(十)墙面明装电线管不应直接贴墙安装。

应采用元宝底座加“Ω”卡或小角钢加“Ω”卡方式安装,进箱、盒处做等差弯应一致。

(十一)消防及应急照明用电配管明敷时外表面按规定应做防火处理。

第四十七条配电柜、屏、台、箱、盘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箱(盘)内配线整齐,无绞接、急弯现象。

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

垫圈下螺丝两侧压的导线截面积相同,同一端子上导线连接不多于2根,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

(二)照明箱(盘)内,应分别设置零线(N)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

(三)照明配电箱(盘)安装位置正确,部件齐全,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适配,箱(盘)涂层完整;

箱(盘)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

(四)柜、箱、盘内零(N)地(PE)排应有标识,应优先采用螺栓压接式,零地排截面应大于零、地线最大截面积;

箱内配线多股线及二次线应挂锡;

配线应严格按五色线配线;

系统图、回路标示应齐全。

PE、N汇流排导线应按顺时针压接。

第四十八条配电室、配电间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

设备房内配电箱、柜上方不应有水类管道;

高低压配电设备及裸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配电室门口应设置防鼠板,金属门窗应有接地措施。

第四十九条桥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齐全可靠。

(二)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30m或过变形缝处应设有伸缩补偿装置。

(三)金属桥架的安装必须使用支架固定;

竖向线槽、桥架不得直接固定在墙面上。

电缆桥架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为1.5~3m;

垂直安装的支架间距不大于2m。

桥架与支架间应采用螺栓固定,宽度200mm及以下为一个固定点,大于200mm为两个固定点。

(四)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区的线槽桥架,按设计要求位置,有防火隔堵措施。

第五十条强弱电井内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电气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2、竖井内应敷设有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竖井内设备及桥架应与接地干线连接。

3、竖井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等通过。

第五十一条电线、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二)电缆出入电缆沟、竖井、建筑物、柜(盘)、台处的保护管管口等处做密封处理,金属电缆管管口应做喇叭口。

(三)电缆敷设排列整齐,水平敷设的电缆,首尾两端、转弯两侧及每隔5~10m处设固定点;

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设标志牌。

(四)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或其他能形成闭合铁磁环境之中。

(五)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

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六)电线、电缆穿管前,要对管路进行疏通,保证管内干燥无杂物。

管口应有保护措施,不进入接线盒(箱)的垂直管口穿入电线、电缆后,管口应密封。

(七)导线分色应符合以下要求

相线:

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

N线:

淡蓝色;

PE线:

黄绿双色;

控制线应采用白色、棕色或紫色。

(八)电线回路标记应清晰,编号准确,具有永久性;

每一电缆始末端头及分支处应挂标志牌。

(九)导管内导线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

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积的20%;

控制和信号线路的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积的50%;

电缆桥架内电缆总截面积与托盘内横断面积的比值,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十)沿墙垂直安装的线槽、桥架内每隔1~1.2m应用线卡将导线、电缆固定于线槽、桥架的横撑上。

第五十二条导线连接及压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导线接头应采用缠绕搪锡焊接包扎连接,缠绕圈数不少于5圈;

绝缘包扎应从裸露部位上端10mm开始,先包橡胶绝缘胶带,再包绝缘胶布。

2、截面积在2.5mm2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拧紧搪锡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截面积大于2.5mm2的多股铜芯线,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或器具的端子连接;

多股铜芯线与插接式端子连接前,端部拧紧搪锡。

第五十三条普通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螺口灯舌簧应接相线(控制线)。

(二)吊顶嵌入式灯具安装应有固定灯具的专用措施,宜采用专用吊筋固定,固定点不应少于两个,不得用铁丝进行固定,软管进灯具应采用专用接头。

(三)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四)卫生间、厨房间等潮湿场所采用灯具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五十四条开关、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接插有触电危险家用电器的电源时,应采用能断开电源的带开关插座,开关断开相线。

(二)潮湿场所(包括卫生间、厨房)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插座应安装防溅盒,安装高度不低于1.5m。

淋浴喷头中心半径1.2m内、2.25m以下不应安装插座。

(三)同一单位工程内开关控制方向应一致。

第五十五条防雷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防雷材料应使用热浸镀锌制品,镀锌层表面良好,无返锈、刷银粉漆现象。

(二)避雷带支架间距符合要求,均匀合理;

支架安装应牢固可靠,不应固定在保温层上,避雷网支持件不应小于20*3mm镀锌扁钢。

(三)凸出屋面的金属构件、管道、设备应与避雷带可靠连接。

铸铁透气管当采用避雷针时镀锌圆钢直径不小于Ф12,高出管端20厘米。

防雷系统与不锈钢栏杆连接可采用热镀锌抱箍卡接或氩弧焊焊接。

(四)幕墙所有金属框架应互相可靠连接,并应与防雷系统连为一体,其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五)建筑物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应按设计要求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建筑物防雷装置相连,满足防侧击雷要求。

第五十六条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总等电位联结应通过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将总进线配电箱的PE(PEN)母排、公用设施的金属管道、建筑物金属结构、电梯轨道、人工接地极引线等互相联通。

联结线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总等电位各支路应有永久不脱落的标识,箱门内应有系统图,箱门外应有MEB字样。

(二)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2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线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

支线间不应串联连接。

(三)具有浴室功能的卫生间内局部等电位联结应符合02D501-2《等电位连接安装》标准图要求。

(四)各类设备(包括外壳)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接地。

(五)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第五十七条电梯控制间内箱柜、线槽、配管、接线按上述条款执行。

第五章智能建筑工程

第五十八条施工图纸应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图未经审查和备案不得使用。

凡是深化设计的图纸及涉及使用功能的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认可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通过。

第五十九条智能工程的配管、机柜箱体、桥架线槽安装、线缆敷设、接地与防雷等按照电气及智能工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智能工程各系统施工完成后,在有施工单位自检报告的基础上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系统检测,检测报告作为竣工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一条智能建筑竣工验收时应完成的项目:

1、公建工程所有设计的智能化系统须全部施工完成。

2、住宅工程可视对讲必须能够正常使用;

电话、网络及电视线缆全部按图纸施工完,各种弱电箱必须完善,确保能够进行检测;

箱内路由器、分支器、交换机等物品原则上应施工完,当确有困难时,可等用户开通服务时由弱电施工单位全部安装到位,但须有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及弱电施工单位提供书面承诺,能及时为用户提供满意服务。

3、车库竣工验收时,如果设计有停车场管理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须按设计施工完善。

若设计没有,开发单位(建设单位)须出具书面承诺,承诺由物业公司接收前完善车库智能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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