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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试点前

试点后

税种

营业税

增值税

税目

1.交通运输业

2.转让无形资产(部分)

2.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

-物流辅助

-有形动产租赁

-鉴证咨询

-广播影视服务

3.服务业(部分)

4.文化体育业(文化业)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的解释,新增的“广播影视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其应税服务范围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播映(含放映)服务。

三项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下: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

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广播影视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对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调整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期限截至到2013年12月31日。

另外,对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将免征增值税。

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标志着“营改增”试点范围从生产性服务业扩大到了生活性服务业。

因为广播影视服务的播映服务,即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已经是直接面向广大的个人消费者,为居民的文化生活提供服务。

这不仅对振兴文化产业意义重大,还可以为今后“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金融、餐饮等生活服务业积累经验。

问:

营改增前广播电影电视单位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答: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提示:

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第三“新”:

自用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可以抵扣了

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是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一个“惊喜”,此举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将起到一定的降低税负效果。

前期试点政策中沿用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政策规定,无论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试点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对于试点一般纳税人将其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问题:

购入自用—不可抵—租入—可抵

有鼓励纳税人租赁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使用之嫌。

为保证增值税的不偏不倚的中性原则,此项规定在财税[2013]37号中予以取消。

意味着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注意:

也有不能抵扣的时候——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除外。

四、第四“新”:

一个办法+三个规定

增值税的特点决定了“营改增”最好一次性在全国、全部行业推开,那样一来税率设置比较简单,抵扣链条更完整。

而之前之所以分行业、分地区推进,意在防范改革中不可预见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前的通报,通过一年的试点,总体看“营改增”渐行渐好,大部分的试点企业实现减负。

“营改增”不仅解决了重复征税、完善了税制,更重要的是助推了经济的增长。

为此,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加快“营改增”的步伐,从8月1日起至年底扩大到全国范围,力争让全国所有的试点纳税人都能够分享“营改增”带来的红利。

“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必然面临着试点政策的再次调整、整合。

自2012年11月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本着边试边改的原则,针对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先后以财税文号发布了9个“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文件,目前共有8个文件有效。

由于试点政策散布在多个文件中,增加了征纳双方执行的难度。

为了便于征纳双方理解和执行,通知整合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31号、财税[2011]133号、财税[2012]53号、财税[2012]71号、财税[2012]86号现有6个文件中的政策,形成了4个附件。

分别为:

《附件1: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因此,请全国试点纳税人,特别是前两期的试点企业注意,以上文件从今年8月1日起已经全部废止,相应的业务应按照新规定,即“一个办法,三个规定”进行处理。

由于内容涉及暂时无需调整的另外两个文件有《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

五、第五“新”:

试点行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废止,唯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可扣除部分费用金额

此前下发的《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试点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但因考虑到营业税与增值税、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政策的衔接问题,试点政策针对一些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规定在接受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计算销售额时允许继续采取差额计算的方法。

即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由于此规定既涉及原营业税政策,又与现行增值税规定不一致,导致实务中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难以把握,也是试点地区的征管难点。

而随着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这个问题将不复存在。

财税[2013]37号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财税[2003]16号中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是什么内容呢?

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款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八款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也就是说,从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的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以及广告服务业务,其销售额中不得再扣除支付给同行业纳税人的金额,而是统一按照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税。

即使这部分纳税人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仍有尚未扣除的部分,也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但可以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财税[2013]37号同时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可在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后,以其余额做为销售额。

但对于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财税[2013]37号规定在合同到期日之前,仍应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不适用此项规定。

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被压缩有什么影响呢?

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行业的小规模企业影响较大。

“营改增”前,其代收代垫金额,予以合理扣除计算营业税;

“营改增”后,不能差额征税,又因为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影响较大。

六、第六“新”:

增值税扣税凭证细化,计算方法明晰

试点纳税人经常遇到的一个难点问题是发生业务时,无法判断哪些凭证可抵扣税款,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上原试点政策规定的也不明晰。

财税[2013]37号在明确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的同时,也相应规范了可抵扣税额的金额和计算方法: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特别提示——原《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此进行重大调整,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计算。

而直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引申:

农产品都可以抵扣13%吗?

【案例】

A油品加工企业2009年10月计划以3700元/吨的价格采购大豆100万吨,其既可以从其他一般纳税人企业集中进货,又可以直接从农民个人以及农业合作社或者其他非一般纳税人企业分散采购。

两者渠道不同,税负有区别吗?

企业从一般纳税人企业集中采购,支出370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700÷

(1+13%)×

13%=425.66(万元)。

A企业从非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进货,支出370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700×

13%=481(万元)。

A企业从非一般纳税人企业或个人处进货可以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55.34万元(481-425.66),增加比例为13%。

结论:

按照买价×

13%的公式计算扣除进项税额,比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货抵扣更多。

从非一般纳税人企业或个人处进货尽管可以提高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材料成本将降低55.34万元,间接增加企业所得税55.34×

25%=13.84(万元)。

与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货比较,A企业从非一般纳税人购货共减少税金支出41.50万元(55.34-13.84)。

采购农产品都能抵扣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发文日期2008-06-24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发文日期2011-12-31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财税[2012]75号

发文日期2012-09-27

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日期2013-02-06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

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税收通用缴款书

现——税收缴款凭证

运费抵扣政策的调整,本次变化较大,交通运输业全国推行“营改增”后,以前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计算进项税额的方式已无必要,因此,通知取消了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的2项运输费用进项税的抵扣政策:

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

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

上述政策取消后,纳税人除了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将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七、第七“新”:

应税服务范围有整合

1.明确广告代理归入广告服务子目;

广告的设计、策划调整到设计服务子目。

思考:

广告设计、策划既然到设计子目中还要缴纳文化事业费吗?

2.财税[2012]86号规定整合到应税服务:

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

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

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

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应税服务范围的规定,直接写入通知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八、第八“新”: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运输服务内容增加,是否适用零税率纳税人可选择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4.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九、第九“新”:

离岸服务外包免税范围扩大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税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均统一适用免征增值税税优惠。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第二讲营改增指导方针有无变化?

一、从增值税税改看营改增

营改增是因财税制度的要求应运而生。

中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

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

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

第一个试点地区:

上海市

第一批试点行业:

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即6+1模式。

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

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

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

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二、增值税试点时间表

8月1日之前,已经试点地区有上海、北京、江苏、安徽、广东、福建、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9个省市纳入营改增试点区域。

1.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

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过渡政策。

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

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

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

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

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为保持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

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

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试点后税负变化。

截止到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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