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最新日后事项概述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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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5月10日。

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期间的规定,本例中,该公司20×

7年年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为20×

8年1月1日至20×

8年4月17日。

如果在4月17日至23日之间发生了重大事项,需要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或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经调整或说明后的财务报告再经董事会批准报出的日期为20×

8年4月25日,实际报出的日期为20×

8年4月30日,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为20×

8年4月25日。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内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以下简称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以下简称非调整事项)。

(一)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及所属会计期间已经存在某种情况,但当时并不知道其存在或者不能知道确切结果,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能够证实该情况的存在或者确切结果,则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

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提供了进一步证据,证据表明的情况与原来的估计和判断不完全一致,则需要对原来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例23—2】甲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起诉。

20×

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考虑到消费者胜诉要求甲公司赔偿的可能性较大,甲公司为此确认了500万元的预计负债。

8年2月20日,在甲公司20×

7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报出之前,法院判决消费者胜诉,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款700万元。

本例中,甲公司在20×

7年12月31日结账时已经知道消费者胜诉的可能性较大,但不能知道法院判决的确切结果,因此确认了500万元的预计负债。

8年2月20日法院判决结果为甲公司预计负债的存在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

此时,按照20×

7年12月31日存在状况编制的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已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应据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进行调整。

(二)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非调整事项的发生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的财务报表数字,只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了某些情况。

对于财务报告使用者而言,非调整事项说明的情况有的重要,有的不重要。

其中重要的非调整事项虽然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数字,但可能影响资产负债表以后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因此需要适当披露。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2)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3)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5)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6)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7)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例23—3】甲公司20×

7年度财务报告于20×

8年3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公布。

8年2月27日,甲公司与银行签订了5000万元的贷款合同,用于生产项目的技术改造,贷款期限自20×

8年3月1日起至20×

9年12月31日止。

本例中,甲公司向银行贷款的事项发生在20×

8年度,且在公司20×

7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批准对外公布的期间内,即该事项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涵盖的期间内。

该事项在20×

7年12月31日尚未发生,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无关,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的财务报表数字。

但是,该事项属于重要事项,会影响公司以后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需要在附注中予以披露。

(三)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的区别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某一事项究竟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取决于该事项表明的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是否已经存在。

若该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已经存在,则属于调整事项;

反之,则属于非调整事项。

【例23—4】甲公司20×

7年10月向乙公司出售原材料2000万元,根据销售合同,乙公司应在收到原材料后3个月内付款。

至20×

7年12月31日,乙公司尚未付款。

假定甲公司在编制20×

7年度财务报告时有两种情况:

(1)20×

7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掌握的资料判断,乙公司有可能破产清算,估计该应收账款将有20%无法收回,故按2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8年1月20日,甲公司收到通知,乙公司已被宣告破产清算,甲公司估计有70%的债权无法收回。

(2)20×

7年12月31日乙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甲公司预计应收账款可按时收回;

8年1月20日,乙公司发生重大火灾,导致甲公司50%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8年3月15日,甲公司的财务报告经批准对外公布。

本例中,

(1)导致甲公司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事实是乙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该事实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乙公司被宣告破产只是证实了资产负债表日乙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因此,乙公司破产导致甲公司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事项属于调整事项。

(2)导致甲公司应收账款损失的因素是火灾,火灾是不可预计的,应收账款发生损失这一事实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因此乙公司发生火灾导致甲公司应收款项发生坏账的事项属于非调整事项。

在理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时,还需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如何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后某一事项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是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的关键。

调整和非调整事项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就事项本身而言可以有各种各样的性质,只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这两类事项的判断原则即可。

另外,同一性质的事项可能是调整事项,也可能是非调整事项,这取决于该事项表明的情况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已经存在或发生还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的。

第二,企业会计准则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哪些属于调整事项,哪些属于非调整事项,但并没有列举详尽。

实务中,会计人员应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判断原则,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中哪些属于调整事项,哪些属于非调整事项。

第二节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而言,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的次年,报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

因此,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具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

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

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如果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所属年度(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

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应调整本年度(即报告年度的次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

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

调整完成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不涉及损益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本年发生数;

(2)当期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

(3)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作出相应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为简化处理,如无特殊说明,本章所有的例子均假定如下: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次年3月31日,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作其他分配;

调整事项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

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考虑报表附注中有关现金流量表项目的数字。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这一事项是指导致诉讼的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发生,但尚不具备确认负债的条件而未确认,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获得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法院判决结果),表明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应在财务报告中确认为一项新负债;

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虽已确认,但需要根据判决结果调整已确认负债的金额。

【例23—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合同中订明甲公司应在20×

7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

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

7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450万元。

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

8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

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400万元。

甲、乙两公司20×

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

8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

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本例中,20×

8年2月10日的判决证实了甲、乙两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即20×

7年12月31日)分别存在现实赔偿义务和获赔权利,因此两公司都应将“法院判决”这一事项作为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甲公司和乙公司20×

8年3月20日完成,因此,应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8年2月10日,记录支付的赔款,并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贷:

其他应付款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25%)250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00000×

25%)75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50000

贷:

递延所得税资产750000

预计负债3000000

其他应付款3000000

其他应付款4000000

银行存款4000000

注:

20×

7年末因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时已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后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复存在,故应冲销相应记录。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50000

(3)因净利润变动,调整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75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50000×

10%)75000

(4)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

 ①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年末数调整:

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

调增其他应付款400万元,调减应交税费100万元,调减预计负债300万元;

调减盈余公积7.5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67.5万元,见表23—1。

表23—1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

甲公司      20×

7年12月31日    单位:

资 产

调整前

调整后

负债和股东权益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50000000

短期借款

250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000000

交易性金融负债

3000000

应收票据

5000000

应付票据

应收账款

76000000

应付账款

预付款项

1000000

预收款项

应收利息

应付职工薪酬

6000000

应收股利

应交税费

24000000

其他应收款

2000000

应付利息

存货

29000000

应付股利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应付款

4000000

8000000

其他流动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合计

180000000

其他流动负债

非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合计

83000000

86000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000000

非流动负债: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借款

30000000

长期应收款

15000000

应付债券

长期股权投资

55000000

长期应付款

(续表)

投资性房地产

专项应付款

固定资产

60000000

预计负债

12000000

9000000

在建工程

递延所得税负债

工程物资

其他非流动负债

固定资产清理

非流动负债合计

72000000

69000000

生产性生物资产

负债合计

155000000

油气资产

股东权益:

无形资产

80000000

股本

200000000

开发支出

资本公积

商誉

减:

库存股

长期待摊费用

盈余公积

300000000

29925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4250000

未分配利润

19325000

其他非流动资产

股东权益合计

299250000

非流动资产合计

275000000

274250000

 

资产总计

455000000

454250000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②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营业外支出100万元,调减所得税费用25万元,调减净利润75万元。

利润表略。

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的调整:

调减净利润75万元,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中盈余公积一栏调减7.5万元,未分配利润一栏调增7.5万元。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略。

2.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8年2月10日,记录收到的赔款,并调整应交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            400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00000×

25%)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0000

银行存款             400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0000

(3)因净利润增加,补提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0000

盈余公积(3000000×

10%)300000

(4)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财务报表略):

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年末数调整:

调增其他应收款400万元,调增应交税费100万元,调增盈余公积30万元,调增未分配利润270万元。

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营业外收入400万元,调增所得税费用100万元,调增净利润300万元。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净利润30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中盈余公积一栏调增30万元,未分配利润一栏调减30万元。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当时的资料判断某项资产可能发生了损失或减值,但没有最后确定是否会发生,因而按照当时的最佳估计金额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所取得的确凿证据能证明该事实成立,即某项资产已经发生了损失或减值,则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的估计予以修正。

【例23—6】甲公司20×

7年5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产品,货款为100万元(含增值税)。

乙公司于6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

按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两个月内付款。

由于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到20×

7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

甲公司于12月31日编制20×

7年财务报表时,已为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5万元。

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项目的金额为200万元,其中95万元为该项应收账款。

甲公司于20×

8年1月30日(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收到法院通知,乙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

甲公司预计可收回应收账款的60%。

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本例中,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判断原则,甲公司在收到法院通知后,首先可判断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甲公司原对应收乙公司账款提取了5万元的坏账准备,按照新的证据应提取的坏账准备为40万元(100×

40%),差额35万元应当调整20×

7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补提坏账准备:

应补提的坏账准备=1000000×

40%-50000=350000(元)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50000

坏账准备            350000

(2)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         875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50000×

25%)87500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625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2500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盈余公积               2625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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