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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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而可能造成事故的指挥,有权拒绝执行,有权向劳动保护管理机构、安全部门和工会组织检举控告。
第一章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一、制米厂在制定生产、基建计划时应有配套的劳动安全和卫生的预防措施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其安全卫生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其安全卫生工程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劳动、卫生、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方可施工和投产。
三、生产场所及施工现场,应符合《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醒目的安全标志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处置措施。
五、产生粉尘、噪声、振动、高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应采取通风、吸尘、净化、隔离操作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
其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必须采取治理措施。
除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有害作业场所与无害作业场所分开
第二章劳动过程的防护
一、生产部门必须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二、安全管理部必须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安全与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安全与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中度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三、必须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运行。
各部门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必须立即停止有毒有害作业;
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
四、在维护、检修有毒有害的生产装置时,必须事先制定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维护、检修有毒有害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
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五、各部门在安排职工从事抢修或进入存在危险、危害因素的场所作业时,应明确告知存在那些危险、危害性,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六、员工需进入有毒有害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必须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一)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三)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四)具备有效的作业方案、监护方案(紧急抢修按预案程序执行)。
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职工进入有毒有害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护
一、公司对新职工进行从业前的健康检查;
对公司职工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每两年检查一次,建立健康档案。
二、公司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后,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对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职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三、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必须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工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职工健康资料。
人力资源部负责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卫生规范,会同各职能部门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
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责令各单位立即消除隐患;
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第四章女职工保护措施
一、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给予特殊保护。
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执行。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劳动时间。
(三)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
四、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应给与产假。
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五十天产假。
第五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3、本厂职业健康管理委员会负责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的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用品购买计划,报请厂长审批,由厂采购人员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
4、采购人员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验收后方可入库。
5、劳动防护用品由材料库保管员入库、保管和按需要发放,各车间领取时应对其功能和质量做必要的检查,一旦使用后出现问题不得退库。
6、劳动保护用品属专项用品,不在享受范围内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领用或借用。
7、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上岗时必须使用,否则将给予处罚。
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8、临时工享受同工种同等劳动保护待遇。
9、材料库保管员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账,详细记录领用人姓名、工种、用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
出库手续齐全,填好出库单,注明领用人工作岗位、发放品种和使用时间,出库经手人、仓库保管员和审批人均要签字。
10、员工辞职或辞退时,所用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清洗干净交回所在工作单位。
如有丢失或坚持不退还者,按其劳动保护用品的价值和使用期为准,折价计算扣款。
11、因工种改变,其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其新的岗位工种作相应增减调整。
已领用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没有到期的,必须继续使用,不得重复发放;
新的劳动岗位需要的劳保用品不足的,可补发增用劳动保护用品;
原工种享受的特殊保护用品,应全部交回。
12、对于一个人多工种兼做,则按主要的工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不重复发放。
13、劳动保护用品除毛巾、香皂等定期发放的低值易耗品外一律以旧换新,以旧换新的具体要求是,必须按发放的原样物品上交。
否则,按不上交旧品处理。
14、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后由个人保管,到期不能交旧品者,按劳保用品购入价从领用人当月工资中扣回。
领用部门公用不能交回的扣负责人。
15、员工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标准发放,凡损坏或丢失不能交旧品者,按价扣款后发放新的劳保用品(因生产中发生突发事故而损坏的除外)。
16、回收的劳动保护用品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仓库保管员共同认真查验、清点,不同物品分别存放保管。
17、对回收的劳动保护用品,有利用价值的要清洗、修补后以备再用。
没有利用价值的,由本厂职业健康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核准后定期销毁。
18、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我厂承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用品发放。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职业健康管理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的。
(2)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3)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4)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5)个人私自购买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
(6)使用已损坏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
组长:
XXX(副厂长、工会主席)
副组长:
XXX(电工、安全员)
XXX(原粮保管员、安全员)
成员:
XXX(大米车间主任)
XXX(材料保管员)
XXX(采购、司秤员)
XXX(产品保管员)
XXX(锅炉车间)
XXX(安全保卫人员)
以上人员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对生产活动的劳动保护、安全措施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XXX制米厂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2011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
序号
品名
规格
型号
计量
单位
需求
数量
用于岗位
备注
1
电焊面罩
个
3
修理工
2
绝缘手套
双
6
电工、修理工
绝缘鞋
电工
4
防尘口罩
只
25
清仓或入仓翻粮
5
安全带
套
防护眼镜
副
修理工、电工
7
帆布手套
30
员工特殊作业
8
线手套
9
洗衣粉
袋
10
电工、修理工等
香皂
块
11
毛巾
条
20
12
13
14
15
XXX制米厂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领用登记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