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运装置VOC排放控制指导手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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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卸油完毕后,应确保油气回收阀及卸油阀关严关实。
(四)汽油密封储存
l埋地油罐应采用电子式液位计进行油气密闭测量,避免人工量油的情况,宜选择具有测漏功能的电子式液位测量系统。
l所有影响储油油气密闭性的部件,包括油气管线和所连接的法兰、阀门、快接头以及其他相关部件应保证不漏气。
l对于未安装后处理装置的加油站,应将顶部安装了真空/压力阀(P/V阀)的油气排放管上的阀门保持常开;
原顶部安装了防火罩的油气排放管上的阀门应保持常闭;
对于按照油气回收后处理设施的,原有真空/压力阀(P/V阀)和防火罩的有油气排放管上的阀门均需保持关闭。
(五)检查维护
指定专人负责油气回收设施,组织日常检查,如实填写检查、维修记录。
1.检查记录
每天至少检查油气回收系统1次,并填写记录,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加油枪集气罩应完好无损。
●油气回收泵应能正常工作。
●油气回收相关管路无跑冒滴漏。
●加油枪胶管无裂纹、破损。
●卸油口、人井口、量油口、潜泵无油气泄漏。
●后处理设备(如有)应能正常运行。
●地下罐呼吸阀排空管手动阀或后处理装置阀门应常开。
2.维修维护记录
●维修日期、维修内容、维修人、验收结果等。
●加油枪集气罩、管路连接法兰橡胶垫、地下罐回气管盖帽密封垫等易损易耗件定期更换情况。
●油气回收系统工作异常后的报修记录。
●其他施工记录。
(六)油气回收系统检测
●每年至少1次对系统气液比、密闭性、液阻、后处理装置(如有)油气排放浓度等指标进行委托检测。
●检测报告到期前需重新进行检测,鼓励加油站加强自检频次。
(七)在线监控系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加油站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t的加油站。
●臭氧浓度超标城市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t的加油站。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加油站。
●应定期对线监控系统进行校准,并和检测报告进行比对。
(八)台账记录
按照表1-2要求,建立台账记录。
表1-2加油站各环节台账记录要求一览表
行业类别
重点环节
台账记录要求
加油站
基本信息
油品种类、周转量等。
加油过程
气液比检测时间与结果;
油气回收系统管线液阻检测时
间与结果;
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时间与结果。
卸油过程
卸油时间、油品种类、油品来源、卸油量、卸油方式等。
油气处理装置
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等。
(九)非正常工况
●制定加油站区域内油气浓度气味突然异常增高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
(1)发现加油站区域内或局部区域内油气浓度气味突然异常增高工况,应立即停止对外营业,对相应设备开展排查维修。
(2)出现其他异常状况时,亦应立即停止对外营业,对相应设备开展排查维修。
●做好非正常工况相关记录。
●事故工况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四、储油库
(一)发油
●油气处理装置应开启并能正常运行,因故障停用时不得进行发油作业,应急排空口应采用压力/真空阀(P/V阀)密封。
●应采用底部发油,上装发油鹤管应拆除,未拆除的需封闭。
●与油罐车连接的发油鹤管和回气管应紧密连接,油气、汽油不得泄漏。
(二)装油
●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油方式,顶部浸没式装油管出油口距离罐底高度应小于200mm。
(三)油气储存
●储油库储存汽油应按照标准规定采用浮顶罐储油。
●新、改、扩建的内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新、改、扩建的外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浮顶罐所有密封结构不应有造成漏气的破损和开口,浮盘上所有可开启设施在非需要开启时都应保持密封状态,应定期对浮盘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过程与结果。
(四)检查维护
●油气回收系统与回收处理装置应进行技术评估,并具有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评估报告,评估工作中至少应包括调查分析技术资料、应具备的相关认证文件、检测至少连续3个月的运行情况、油气回收系统设备清单。
●油气密闭收集系统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0.05%,每年至少检测1次并对检测结果、过程进行记录。
●每年至少检测1次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并对检测结果、过程进行记录。
●按要求对防溢流控制系统定期进行检测,并记录检测过程及结果。
●应对进、出处理装置的气体流量计进行监测,流量计应具备连续测量和数据至少保存1年的功能,并符合安全要求。
●应建立燃油供销台账、油气回收装置每日运行检查记录台账,后台监控应正常使用,并可调取近期装油、发油的监控视频。
●储油库应建立油气收集系统和处理装置的运行规范,每天记录气体流量、系统压力、发油量,记录防溢流控制系统定期检测结果,记录油气收集系统和处理装置的维修事项与结果。
应编写年度运行报告并附带上述原始记录,作为储油库环保检测报告的组成部分。
五、油罐车
●油罐汽车应具备油气回收系统。
装油时能够将汽车油罐内排出的油气密闭输入储油库回收系统;
往返运输过程中能够保证汽油和油气不泄漏;
卸油时能够将产生的油气回收到汽车油罐内。
任何情况下不应因操作、维修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发生汽油泄漏。
●油罐汽车应具备底部装卸油系统。
在装卸油时,管路应紧密连接,人孔盖严格密封,禁止油气泄漏。
●油罐汽车油气回收系统应采用DN100mm的密封式快速接头和相应的气动底阀、无缝钢管、阀门、过滤网、弯头、胶管和帽盖等。
●油罐车卸油后、道路行驶过程中,禁止人为开启人孔盖,防止油气泄漏。
人孔盖为保证油罐车的运输安全、环保而设计。
具有倾翻防溢、防爆功能。
并且具有当罐内外压差过大时的呼吸功能达到内外压力平衡。
设有内置式呼吸阀和紧急排气装置。
●油罐车密闭性:
每年至少要检测1次油罐汽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多仓油罐车的每个油仓都应进行检测。
每年至少要检测1次油罐汽车油气回收管线气动阀门密闭性。
●检查维修记录:
每天出车前至少检查1次,并填写日常记录。
发现油气回收系统工作异常后,应立即报修并填写维修记录。
附件:
常见有机化学品25℃下的饱和蒸气压参考表
序号
有机化学品名称
饱和蒸汽压(kPa)
1
甲醇
16.670
2
乙腈
12.311
3
环氧乙烷
气体
4
乙醇
7.959
5
甲酸
5.744
6
丙烯腈
15.220
7
丙酮
30.788
8
环氧丙烷
71.909
9
醋酸
2.055
10
甲酸甲酯
78.065
11
异丙醇
6.021
12
正丙醇
2.780
13
乙二醇
0.012
14
氯乙烯
15
氯乙烷
16
环戊二烯
19.112
17
异戊二烯
73.345
18
环戊烷
42.328
19
丙烯酸
0.568
20
甲乙酮(2-丁酮)
12.057
21
四氢呋喃
21.620
22
异丁醛
22.967
23
正丁醛
14.787
24
异戊烷
91.664
25
N,N-二甲基甲酰胺(DMF)
0.533
26
二乙胺
29.999
27
甲酸乙酯
32.544
28
乙酸甲酯
28.834
29
异丁醇
2.438
30
正丁醇
0.824
31
丙二醇
0.016
32
甲缩醛
53.107
33
3-氯丙烯
49.048
34
苯
12.691
35
吡啶(氮苯)
2.763
36
环己烯
11.842
38
1-己烯
24.807
39
环己烷
13.017
40
二氯甲烷
57.259
41
醋酸乙烯
15.301
42
正己烷
20.192
43
甲基叔丁基醚(MTBE)
36.494
44
正丁酸
0.104
45
乙酸乙酯
12.617
46
异戊醇
0.417
47
氯丁二烯
28.783
48
乙二胺
1.668
49
甲苯
3.792
50
丙三醇
0.000
51
环氧氯丙烷
2.267
52
苯胺
0.089
53
2-甲基吡啶
1.494
54
苯酚
固体
55
糠醛
0.208
56
氟苯
10.223
57
1.2-二氯乙烯
44.159
58
偏二氯乙烯
30.262
59
环己酮
0.640
60
甲基环己烷
6.181
61
二氯乙烷
10.414
62
正庚烷
6.094
63
甲基丙烯酸甲酯
4.847
64
环己醇
0.038
65
甲基异丁基酮
2.575
66
异庚烷
8.787
67
三乙胺
7.701
68
醋酸酐
0.705
69
丙酸乙酯
4.961
70
醋酸正丙酯
4.486
71
乙基丁基醚
7.507
72
1-己醇
0.110
73
苯乙烯
0.879
74
对二甲苯
1.168
75
间二甲苯
1.107
76
邻二甲苯
0.882
77
混二甲苯
1.106
78
二乙二醇
79
乙苯
1.268
80
间甲苯胺
0.026
81
邻甲苯胺
0.034
82
苯甲醇
83
间苯甲酚
0.022
84
邻苯甲酚
85
对苯甲酚
86
溴乙烷
62.166
87
间苯二酚
88
1-甲基-2-乙基环戊烷
1.954
89
乙基环己烷
1.705
90
1,3-二甲基环己烷
2.866
91
1,4-二甲基环己烷
20.033
92
氯苯
1.596
93
异辛烷
6.580
94
正辛烷
1.860
95
3-甲基庚烷
2.605
96
2-甲基庚烷
2.748
97
乙酸丁酯
1.529
98
醋酸仲丁酯
99
甲基苯乙烯
0.323
100
三氯甲烷(氯仿)
26.323
101
异丙苯
0.611
102
正丙苯
0.449
103
硝基苯
0.035
104
萘
105
正壬烷
0.571
106
1-辛醇
0.013
107
三氯乙烯
9.211
108
双环戊二烯
0.298
109
二乙苯
0.144
110
三氯氟甲烷
111
正癸烷
0.173
112
α-萘酚
113
邻二氯苯
0.197
114
间二氯苯
0.265
115
1,2,3-三氯丙烷
116
四氯化碳
15.251
117
癸醇
0.001
118
四氯乙烯
2.434
119
1,1,1,2-四氯乙烷
1.603
120
1,1,2,2-四氯乙烷
0.579
121
1,1,1-三氯乙烷
17.797
122
1,1,2-三氯乙烷
2.914
123
五氯乙烷
0.455
第2部分涉VOCs排放控制标准以及内容要点
一、产品标准以及内容要点
(一)标准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
●《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8469-2019)。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20)。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
●《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0981-2020)。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
(二)内容要点
1、问:
VOCs产品标准中的VOCs限值含义是?
答:
目前,各类产品的VOCs定义基本上与(GB37822-2019)的VOCs定义一致。
而VOCs限值略有区别,其中:
涂料相关标准中将涂料分为溶剂型涂料和水性涂料。
溶剂型涂料是指在所有组分混合后,可以进行施工的状态(加入固化剂、稀释剂等后)的VOCs限值,水性涂料是指涂料产品扣除水分后再计算出的VOCs限值。
油墨标准是指出厂状态下各种油墨的VOCs限值。
胶粘剂是指出厂状态下溶剂
型、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的VOCs限值,不适用脲醛、酚醛、三聚氰胺甲醛胶粘剂。
清洗剂标准是指使用状态时清洗剂的VOCs限值
(一般情况不加稀,需要加稀释剂后使用的,应根据包装标识上稀释剂最小用量计算),不适用于航空航天、核工业、军工、半导体(含集成电路)制造用清洗剂。
2、问:
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企业应如何判定VOCs
限值?
企业应出具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产品检验报告,无检测报告的需提供使用产品的MSDS(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以下图为例:
该家具制造企业使用的水性木器涂料产品检验报告书参照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10-2009)的要求进
行产品检验,产品扣水后限值满足300g/L(《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
量》(GB18581-2020)要求为250g/L)要求。
图中另一家企业的MSDS
显示该涂料的VOCs含量在37-80%左右,按照新标准的要求,应再加上包装标识上的稀释剂、固化剂用量配比后估算出最终的产品VOCs含量。
3、问: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与其他涂料标准是什么关系?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是国家推荐性标准,主要是指在现有技术水平下,VOCs含量相对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而实现从源头减排VOCs的目的,主要涵盖了建筑、木器、车辆、工业防护、船舶、地坪、玩具、道路标识、防水防火涂料。
同其他涂料标准一样,溶剂型涂料是指在所有组分混合后,可以进行施工的状态(加入固化剂、稀释剂等后)的VOCs限值,水性涂料是指涂料产品扣除水分后的VOCs限值。
4、问:
什么是低VOCs油墨、胶黏剂、清洗剂?
低VOCs含量油墨产品通常包括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详见《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中“表1”。
低VOCs含量胶粘剂通常包括水基型胶粘剂和本体型胶粘剂,详见《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中“表2、表3”。
低VOCs含量清洗剂通常包括水基型和半水基型清洗剂,详见《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中“表1、表2”。
5、问:
水性涂料、油墨,水基型胶粘剂,水基型清洗剂都是推荐企业使用的吗?
通常情况下鼓励企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水性产品不是唯一选择,但所使用的低VOCs含量产品应满足相应标准的低VOCs含量限值要求。
6、问:
产品的检测方法是什么?
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检测方法请参考相应的标准内容。
不同的产品标准,所采用的检测方法也不同。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解释说明
各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发布前已实施的《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以及近期发布的《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已对VOCs无组织排放源项(储罐、泄漏等)进行了规定,这些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执行,不执行GB37822-2019的通用要求。
涉及VOCs排放控制的橡胶制品、合成革与人造革、焦化等其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VOCs有组织排放控制按相应排放标准规定执行,因行业排放标准中未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执行GB37822-2019的规定。
没有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涉VOCs行业,有组织排放控制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GB37822-2019的规定。
有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应执行地方标准的规定。
特殊情况不满足GB37822-2019规定怎么办?
GB37822-2019规定: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
行”。
GB37822-2019中规定的密闭设备、密闭空间、局部气体收集等要求,有时因生产安全需要不能做到密闭(如一些化工类企业),有时因特殊工艺要求不能做到密闭或局部收集(如船舶合拢涂装等),标准中其他一些规定(如排气筒高度等)也有类似情况。
鉴于GB37822-2019为通用性标准,面对的生产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对于因安全需要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做到GB37822-2019规定要求的,允许采取其他控制措施,实现同等的污染控制效果。
对于室外设备与管道防腐涂装等临时作业排放VOCs的,标准中未规定强制性收集要求,现场具备条件的,鼓励采取移动式废气收集方式。
如何理解“VOCs物料”的概念?
GB37822-2019对VOCs物料储存、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涉VOCs物料化工生产过程、含VOCs产品使用过程,以及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等提出了控制要求,纳入管控的VOCs物料包括两类物质:
一是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
主要涉及炼油、石油化工、煤化工、有机精细化工等化工生产过程,以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含VOCs产品使用过程可按配比计算确定或按采样测量确定VOCs质量占比)。
二是有机聚合物材料。
涉及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材料的生产和制品加工过程。
如何确定企业物料VOCs含量?
在实际生产中,因不同工艺环节进出料的变化,物料VOCs含量在不同工艺环节是不同的,需按工序逐一核实是否属于VOCs物料(VOCs质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
企业应提供每一工序使用原辅材料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MSDS)数据或检测报告,以及产品说明书等,按企业实际配比计算施工状态下的物料VOCs含量。
在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要求企业确认每一工序使用物料的VOCs含量,便于开展后续环境管理工作。
环保人员可根据企业原辅材料出入库清单,进行现场核实,如无法提供相关信息证实VOCs质量占比低于10%,且未采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认定为违法行为。
环保人员也可现场采样,经第三方实验室分析确定VOCs含量。
水性VOCs物料在认定VOCs含量时是否需要扣水?
答:
水性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水性VOCs物料在认定
VOCs含量时,执行产品标准规定的VOCs测量方法,扣水与否由测量方法决定。
以涂料为例,在GB/T38597-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是指“施工状态”下的VOCs含量,且“水性涂料和水性辐射固化涂料均不考虑水的稀释比例”,因此在对涂料产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