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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非关税壁垒文档格式.docx

绝对配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项商品的进口在数量上或金额上规定一个最高限额,超过这个限额便不准进口。

绝对配额又有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之分。

所谓全球配额(GlobalQuotas;

UnallocatedQuotas)是指一国当局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规定一个全球性配额额度,不分国别地区,直到配额总额用完为止,超过总配额便不准进口。

所谓国别配额(CountryQuotas)是指在总配额内按国别和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推进口。

国别配额根据配额分配的方法,又可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

自主配额(AutonomousQuotas)又称单方面配额,是指由进口国自主地、单方面地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和地区进口某种货物的配额额度,而不需征求出口国的同意。

协议配额(AgreementQuotas)又称双边配额,是指由进口国与出口国相互协商而确定的配额。

2)关税配额(TariffQuotas)。

关税配额是指对某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不加以限制,而在一定时期内,对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免税或低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附加税或罚款。

绝对配额与关税配额不同之处在于二者对于超过配额额度商品进口的处理不同。

绝对配额对于超过配额便绝对不准进口;

而关税配额对超过配额的准许进口,但对超过部分要征收附加税或罚款。

5.1.2自动出口配额制(VoluntaryExportQuotasSystem)

自动出口配额又称自动或自愿出口限制,是指出口国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被迫自动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三年),某些货物对该国的出口实行限制。

在限定的数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限额则禁止出口。

例如,战后美国对日本的钢铁、汽车等就采用了这种做法,迫使日本自动限制向美国的出口数量,否则,美国则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

自动出口配额与绝对配额的区别是:

1)绝对配额是由进口国直接控制进口,自动出口配领是由出口国直接控制出口;

2)绝对配额是由进口国主动控制的,而自动出口配额则是由出口国被动做出的;

3)绝对配领的期限较短,一般为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而自动出口配额的期限较长,一般为三年。

5.1.3进口许可证制(ImportLicenseSystem)

进口许可证制是指凡是一国的进口商品一律要事先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准进口。

进口许可证制可分为两种:

(1)自动进口许可证制。

它是指只要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有关管理机关就毫无限制地签发,实际上它起不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其目的在于一是为了海关统计进口货物情况,二是用于监督,即一国政府通过发放许可证可以知道可能损害国内产业的产品的进口情况,这种监督制度又称为事先保障制度。

(2)非自动许可证制。

是指有关国家管理机构为实行进口数量限制而实行的一种许可证制度。

一国除了通过实施许可证本身来限制进口外,往往还利用发放进口许可证的手续(如推迟盖章等)来限制进口贸易。

进口许可证的种类也有很多:

1)以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合的关系,可以分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和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

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是指进口国在预先规定的配领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于每票进口货物发给进口商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

而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使用的称为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

2)以进口商品的许可程度,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公开一般许可证和特种进口许可证两种。

公开一般许可证(OpenGeneralLicense),对国别地区没有限制,进口国往往每年公布一次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只要进口商申请,一般均可得到。

实际上,属于这类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是“自由进口”的商品,但必须领取进口许可证;

特种进口许可证(SpecificLicense),是指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当局申请,经逐笔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口。

特种进口许可证管制较严,而且多数指定进口的国别或地区。

5.2技术性的贸易壁垒

由GATT主持的8轮多边贸易谈判,结果不仅使关税大幅度下降,也使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的非关税措施逐渐取消或受到约束,然而复杂苛刻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质量认证制度,以及名目繁多的进出口商品包装、标志、检验和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构成了更为隐蔽、更难对付的技术壁垒,成为国际贸易新的障碍。

 

5.2.1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定义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是指货物进口国家所制定的那些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评定程序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即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繁琐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进口产品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据统计,20世纪70年代,在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中,约有10—30%是由技术障碍引起的,进入90年代后,这一比重不断上升。

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每年得到的有关TBT的通报有600--700件,是各协议中最多的。

近年来,国际上主要的贸易争端都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关,如二恶英污染案、出口木质包装案、金枪鱼与海脉案等。

5.2.2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点

1)广泛性

从产品角度看,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仅涉及初级产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产品的加工程度和技术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约和影响也越显著;

从过程角度来看,包括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

从领域来看,已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及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

技术贸易壁垒措施的表现形式也涉及到法律、法令、规定、要求、程序、强制性或自愿性措施等各个方面。

2)系统性

技术贸易壁垒是一个系统,不但包括WTO《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定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等规定的措施;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农业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都对环境问题进行了规定。

除WTO以外的其他国际公约、国际组织等规定的许多对贸易产生影响的技术性措施也都属于技术贸易壁垒体系的范围。

3)合法性

目前国际上已签定150多个多边环保协定。

发达国家积极制定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为技术贸易壁垒提供法律支持。

比如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商业部、能源效率标准局等都各自颁布有法规,包括《联邦危险品法》、《家庭冷藏法》、《控制放射性的健康与安全法》、《植物检疫法》、《联邦植物虫害法》、《动物福利法》等,其中有些条例是专门针对进口国家或商品而制定的。

WTO也正在制定国际性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一旦被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很大,从而技术贸易壁垒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

4)双重性

实行技术贸易壁垒有其合理性,即真正为了实现规定的合法目标是可以采取合适的壁垒措施的。

正常的技术贸易壁垒是指合法合理地采取技术性措施以达到合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及生态环境的目的,如禁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可以保护进口国的生态环境,强制规定产品的安全标准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等等;

但另一方面,一些国家,特别是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凭借其自身的技术、经济优势,制定比国际标准更为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等,以技术贸易壁垒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

5)隐蔽性和灵活性

技术贸易壁垒与其他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许可证等相比,不仅隐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视性等分歧,而且各种技术标准极为复杂,往往使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

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对国别没有限制,一视同仁,不存在配额问题。

而且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是以高科技基础上的技术标准为基础,科技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难以做出判断。

一些技术标准还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涉及面很广,令人无从谈起、无法把握,很难全面顾及。

更何况把贸易保护的实现转移到人类健康保护上,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由于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体实施和操作时很容易被发达国家用来对外国产品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标准,可以对进口产品随心所欲地刁难和抵制,从而具备了实施灵活性的特点。

6)争议性

各国采取的技术壁垒措施(特别是绿色技术壁垒措施)经常变化,且各国差异较大,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厂家难以适应。

比如法国规定服装含毛率只需达到85%以上就可以算作纯毛服装了;

而比利时的规定含毛率必须达到97%;

联邦德国则要求更高,含毛率必须达到99%时,才能称为纯毛服装。

由于技术贸易壁垒涉及面非常广泛,有些还相当复杂,加上其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实施过程中的隐蔽性,结果不同国家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评定标准,因而国与国之间相互较难协调,容易引起争议,并且解决争议的时滞较长。

5.2.3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内容

根据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技术性贸易措施可分为三类:

(1)技术法规(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文件);

(2)标准(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

(3)合格评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相关要求的程序)。

凡是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原则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视为合理的、允许的,不构成贸易壁垒,而把不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原则的技术法规、标准作为贸易壁垒,要求消除。

因此,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以分为:

(1)在技术法规和标准方面的技术壁垒。

(2)在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3)在标签、包装要求等方面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这是把符合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原则的技术法规、标准中真正的技术要求单列出来视为技术壁垒,而把技术法规和标准中的有关标签、包装等方面的技术性要求视为不合理的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具体形式表现为:

(1)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涉及劳动安全、环境保护、卫生与健康、交通规则、无线电干扰、节约能源与材料等。

目前,工业发达国家颁布的技术法规种类繁多。

尤其是近几十年来,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工业发达国家不遗余力地致力于消费者保护法规的制定。

(2)技术标准

工业发达国家对于许多产品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技术标准,其中,既有生产标准,也有试验、检验方法标准和安全卫生标准;

既有工业品标准,也有农产品标准。

随着竞争的加剧,发达国家有意识地利用标准作为竞争的手段,往往把标准中的技术差异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有些标准的规定甚至是经过精心策划的,专门用以针对某个国家的出口产品。

(3)质量认证

质量认证既能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也能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

如果一种质量认证体系能被各国所接受,并能相互承认对方的检验结果,就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然而,各国实行的质量认证是多种多样的,即使各国所采用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相同,由于各国认证体系之间的差异、仍然会成为贸易中的技术壁垒。

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依据的标准水平不同,二是质量认证体系的内容不同,三是认证机构的地位不同,四是检验机构的水平不同,五是强制性认证主自愿、性认证的不同。

(4)商品包装和标签

对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了苛刻的要求和烦琐的内容是许多国家设置贸易技术壁垒的又一手段。

例如,欧共体一直通过产品包装和标签的立法来设置外国产品的进口障碍。

如对易燃、易爆、腐蚀品、有毒品,法律规定其包装和标签都要符合一系列特殊标志要求。

许多出口商为了符合进口国的这些规定,不得不重新包装或改换商品标签,从而增加了商品成本,削弱了商品的竞争能力。

标签是商品上必要的文字、图形和符号。

许多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要求尽量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的信息,因而对进口商品,特别是对消费品标签作了严格的规定。

(5)检验程序和检验手续

有些国家为了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当借用技术标准等措施达不到保护目的时,则在产品的试验、检验程序和检验手续上设置重重障碍。

(6)计量单位制

很多出口商品能否顺利销售,有时取决于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制。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仪器、工具、夹具、模具等。

有些国家抵制进口与本国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商品。

(7)条码

条码是一种可供电子设备识别的符号系统。

使用这一系统,能使物品符合市场自动扫描结算的要求,为实现快速、有效的自动识别、采集、处理和交换信息提供保障,为商品进入超级市场提供先决条件。

在一些发达国家,商品上没有条码,不能自动识别,就只能进入低档商店。

因此,有无条码标志已成为事实上的贸易壁垒。

5.2.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1)《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产生与发展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包括一个协议文本(《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两个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关的决定(《就WTO——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系统所提出的谅解的决定》和《关于审议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信息中心出版物的决定》)。

1964年12月,关贸总协定产品委员会建立了一个工作组,分析已由各缔约方通报的许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探索具体行动的可能性。

1978年在“东京回合”期间,由关贸总协定贸易交涉委员会的多边贸易谈判工作组的标准小组负责《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制定工作,各缔约方也就此协议达成一致,并与198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协议是历史上第一个全面规范技术标准的法律文件,也是关贸总协定第七轮谈判——东京回合的重要成果,但当时该协定是一个诸边,由各缔约方自愿签署,因此当时只有47个缔约方签署。

1980年,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修改成为该轮谈判的15个议题之一,并在原有的基础上于1994年3月15日达成了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和世界贸易的重要行为规范。

2)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基本原则

(1)歧视性原则。

该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即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所适用的技术标准认证程序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获得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所适用的技术标准认证程序,应立即无条件给各其他各成员方《TBT协议》2.2条规定:

“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来自任一成员境内进口产品待遇,不低于本国生产的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待遇”在该协议中还有许多条款规定了这两条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要求禁止以下行为:

某一产品在进入该国时必须通过某种检测而对本国却没有或低于这个规定;

某一产品在进入该国时必须通过某种检测而对其他第三国却没有或低于这个规定。

(2)透明度原则。

即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标准认证程序及其变化情况(修改,废止,增补),不公布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技术标准认证程序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成员《TBT协议》规定了两项透明度义务:

一是被动的,即每个成员保证设立国家咨询点,以回答其他成员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所有合理问题《TBT协议》10.1条规定:

每个成员应保证设立一个咨询处,此咨询处能回答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境内有关方面的所有的合理询问,并能有关文件。

二是主动的,即对这些措施和程序的变更情况进行通知。

(3)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区别待遇原则。

现代世界各国经济和技术发展不平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和技术差距比较大,因此要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规定采用的相同技术标准是不科学,也是不合理的《TBT协议》注意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无论在国内还是在运做本协议的机构安排方面在执行本协议是的特殊发展,资金和贸易的需要,以保证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特此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特殊和区别待遇以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权利。

(4)贸易限制最小原则。

即实施《TBT协议》不会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须的程度。

当这些采取技术法规的情况或目标已不存在时,或者情况或目标发生变化后,这些技术法规应停止使用《TBT协议》2.3条规定:

“如果某种技术法规的环境或目的已不复存在,或者改变了环境或目标可以对贸易有较小的限制的方式或保证时,则该技术法规应予以取消”同时在《TBT协议》中反复出现“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可见贸易限制最小原则是贯穿整个《TBT协议》的,是该协议的一个基本原则。

5.2.5我国出口产品屡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现状及原因

1)我国出口产品屡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现状

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出口已经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影响。

包括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量,陶瓷产品含铅量,皮革PCP残留量,烟草中有机氯含量,汽油含铅量,机电产品、玩具的安全性,汽车排放标准,保护臭氧层的受控物质,包装物的可回收性指标,纺织品染料指标等。

1994年,日本首次开放大米市场,对各国输入的大米的农药残留项目通常只检验9个项目,但对我国输入的大米却规定多达56个检验项目,到1995年从56项增至64项,1996年至81项,1997年至91项,1998年达到104项。

1996年德国、法国、荷兰和日本以偶氮染料对人体有害为由相继颁布法令,禁止偶氮染料的服装和纺织品进口,使我国正在使用104种偶氮染料的产品出口中断。

1995年,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宣布禁止中国虾类制品实行自动扣留,原因是我国的渔船上没有安装海龟逃生装置,危害海龟的生存,因而用这种捕捞技术捕获的虾类禁止输入到美国。

1997年由于不符合国际环保标准,我国的食品,纺织品,机电产品等74亿商品出口受阻,其中纺织品受阻最大。

1998年9月11日,美国要求所有来自中国的木制包装和木制铺垫材料必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确保所有纯木材的包装材料都经过高温处理、熏蒸或防腐剂处理,否则,所有运来的货物将一律被拒绝入关。

这涉及每年从中国进口的大约100万个集装箱。

按美国要求的方法对木质包装进行处理,不仅耗费很长时间(一个40英尺货柜消毒要用7—10天的时间),而且消毒费用也很高(900—1000美元),包装成本将增加1/3,直接损失数亿美元;

我国出口产品尤其是机电产品广泛采用了木质包装,因此,该禁令至少间接影响到中国对美出口总额的1/3,约130亿美元。

此后,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迅速做出反应,我国受此影响的出口产品高达500亿美元。

1999年12月7日针对来自中国的玩具欧盟于正式发布1999/815/EC指令,禁止销售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可放人口中的聚氯乙烯软塑料玩具及儿童用品,因为这些玩具中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中的一种或多种(DNIP,DEHP,DBP,DIDP,DNOP,BBP)。

欧盟称,该禁令是为了给儿童提供高水平的健康和安全保护。

2000年我国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因素影响当年出口直接和间接损失达17.6亿美元,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因素而影响当年出口的企业中50%的企业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而迫使成本增加,25%的企业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增加风险。

2001年我国因不符合国际环保标准而受阻的出口商品价值就已超过100亿美元。

2002年欧盟禁止我动物源性产品进口一案就涉及我国94家企业,贸易金额达6.23亿美元。

一些出口市场和产品结构比较单一的企业,已因此次事件濒临破产境地,据统计,这些企业中涉及的劳动力近5万人。

2)我国出口产品屡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

(1)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各国普遍推行的一种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

WTO各成员方在WTO的主持下普遍实施关税减让。

乌拉圭回合以后,关税税率更是大幅度削减,有的成员方甚至降到了零关税,同时大大的提高了约束关税的整体程度。

而技术性贸易壁垒因为它有隐蔽性,同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制定不需要通过WTO的批准,世贸组织对它的限制也比较少,因此为各国政府所普遍采用,作为保护本国产业的工具,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各国的关税壁垒措施也是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一个原因。

(2)我国技术水平落后。

我国出口商品种类主要集中于纺织、轻工和农副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占我国出口产品的62.8%,虽然这些年我国的企业在提高技术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我国企业普遍技术水平落后,生产条件差,工人素质较低,致使我国的出口产品的质量较差,技术含量低。

据资料显示,我国产品质量实际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10—20年,加之目前世界各国为了本国消费者的利益,普遍制定了较高的技术标准,因此,就把我国的这些产品据之门外。

(3)我国技术标准水平低。

我国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都存在不健全的现象。

在技术法规方面,中央政府各部门、地方政府各部门以及各行业制定的规章、条例数量繁多,规定个不相同,它的制定都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使得各种技术法规出现不协调的现象,可见,我国在技术方面的立法还不完善。

在标准方面,据1996年底数据统计,在国际标准化组织(1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1EC)发布的11700个标准中,我国仅采用了4500个,占总数的38%,还有7200个尚未采用,占总数的62%。

截止到2000年底,我国已发布国家标准9278项,其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仅8387项,采标率为43.5%。

在参与国际标准化的制定工作较少,国际标准化组织(1SO)现有技术委员会187个、分技术委员会552个。

我国仅承担其中1个专业技术委员会和5个分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这影响了我国技术信息的引进,使我国的技术标准的采用处于被动地位。

在合格评定方面,现在国内的认证体系不通畅、不协调,同时我国现在尚未建立统一的认证体系,各种认证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

IS09000认证中,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相互串通,违反合格评定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产品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素质较低、设备落后,同时产品检验机构重复设置,影响了产品认证的效力。

5.2.6我国面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所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1)建立咨询机构,收集关于TBT的信息。

我国关于TBT信息的体系还很落后,远远不能适应国内关于TBT信息的需求,致使我国许多企业因不知进口国对出口商品的具体技术性要求,而被进口国以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式抵制外国商品进入本国,这就是由于“信息壁垒”引起的。

因此我国应建立专门的咨询机构,一方面回答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境内有关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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