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前江苏省农民银行的述论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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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前江苏省农民银行的述论Word文档格式.docx

江农行的组织分为行政和监察两大部分:

行政部分以总行为最高机关,下设分行、分支行和营业处,总行总揽全行事务,并指挥、监督各分行。

监察部为监理委员会,其职权为管理基金和监督业务,对农行除每月底审查营业报告外,每半年结账及全年结账时,还要负责审核盈亏状况,并上报省政府。

江农行总行成立后,即行着手设立分支行。

依照监理会决议,报解监理会保管的基金实数在应征六成以上各县,由总经理提议,监理会核准,即可设立分行或代理处。

江农行自1928年成立,到抗战前夕共设立77所分支行及办事处。

由于亩捐缴纳情况不同,分支行及办事处之设立也极不均衡,江南地区有总行1所,分支行17所,淮扬地区4所,徐海地区2所;

江南地区办事处29所,淮扬地区17所,徐海地区5所。

不仅分支行和办事处分布不均衡,而且设立时间也有先后,1933年以前几乎全部集中于江南地区,此后江北地区才渐次设立,1935年后大幅度增加。

江农行资金主要来源于基金和存款两部分。

基金部分由孙传芳时期经征未完的亩捐拨充,共计应征10829807元,除去孙传芳已征及抵借部分,尚应征500余万元。

自1927年5月到1930年6月止,共解库222万余元,不足应征半数,其原因是缴纳亩捐的县份以江南各县为主,江北地区徐海各属均未缴纳,淮扬地区也只缴纳一半。

但随业务扩大,江农行现有基金不敷周转,1935年江苏省政府主席陈果夫下令财政厅划拨宿迁骆马湖官田万亩,以最低田价估值万元,作为该行资本。

同年各县陆续缴解亩捐56万元,省政府又拨还旧欠31万元,基金合计实收3万余元,经监理委员会核定,将江农行资本总额确定为400万元,并获财政厅批准,同年财政厅下令停止征收亩捐。

资金来源的第二部分为存款。

由于该行成立期短,存息又低,吸收存款甚属不易,但经多方努力,存款逐年增长,存款余额(即存款总数扣除各种存款提取数,再加上定期存款)1928至1929年为5万,1930年29万,1931年129万,1932年上期94万,1933至1936年分别为147、541、964万、1508万,1937年上期达1770万。

由此可见,江农行存款自1931起大幅上升,其数目1934年后远远超过基金,是为江农行对农村放款的主要资金来源。

二主要业务、放款要求及实施状况

江农行的主要业务就是对农村放款,放款对象有合作社、生产互助会、乡镇代表、农民个人和政府机关,但以合作社为主要放款对象。

根据《江苏省合作社暂行条例》,合作社由12人以上农民组织成立,分为信用、生产、运销、购买、利用和兼营等类型,合作社放款早期以信用放款为主,1931年下期占%,1932年上期占%,1933年上期占%。

生产互助会由7人以上农民组成,负连带保证责任,或由互助会直接申请借款,或由乡镇区长为之介绍,1932年上期是项借款占放款总额%[11],1933年上期占%[12]。

乡镇代表放款即由热心公益、品德正直的人士向江农行借款,然后转贷与农民,但该办法实际操作过程中弊病颇多,1932年下期开始限制。

个体农民也可觅具殷实商铺或富户作保向江农行借款,1931年是项借款约占放款总数10%,但该办法也极容易产生各种弊端,所以1932年下期同样予以限制,1934年后一律停止是项借款。

因办理农业需要款项,省县机关也可向江农行申请贷款,但是该项借款实际上往往用于填补省县财库亏空,并且每每不能如期归还,故从1932年上期起停止发放。

总体来看,1933年以前江农行放款方法存在混乱之处颇多,经过几年的摸索,到1934年放款方针开始稳定下来,主要有青苗放款、储押放款和运销放款。

所谓青苗放款,就是江农行于春夏之交贷款给农民,供其购买肥料、种子、农具和牲畜等,借款须以指定收获物为还款保证,借款数额为估计收获物价值的二分之一。

储押贷款于秋收之后办理,放款以农户自出农产为限,由各地农仓负责办理,每户储量最多不得超过三十石。

储押物有米、谷、麦、杂粮、丝绸、棉花等,押款额不得超过该项农产品市价七成,期限不得超过八个月,其目的是使农户避免贱卖贵买之苦。

储押贷款1933年开始大规模发展,此后占据江农行农村放款的主体部分,1929至1936年江农行举办的农仓数分别为:

3、20、29、34、94[13]、184、211[14]和317[15]。

运销放款系合作社以社员收获之农产,用合作运销方法运到它地出售,在未出售之前,社员需款,可将运销中之农产向江农行抵押借款,农产出售后,扣除本息,余数归还农户,抵押借款额约为运销农产市值六成,这是江农行1933年开始的一个重要业务。

无论放款对象是谁,为保证放款的安全,江农行都有一套严格的程序。

以合作社而论,借款需要填具申请书等相关表格,送交分支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将放款核准书及借据寄交申请借款合作社,该社填报借据后,由分支行审核无误,方可发放借款;

合作社将款项转贷社员后,尚须填报借贷用途书给分支行,以便复核[16]。

总之,借款单位如需借款,或者需要抵押,或者需要担保,或者需要填表,农户还要接受经济状况调查,尽管凡此手续非常正确和必要,但是农户每每不仅感到不便,甚至往往还容易引起农户的反感。

农业金融的特点是需要长期和低利,但是江农行放款期限却较短,最长也只有两年,并且早期以六个月内借款为主。

例如截止1929年6月,六个月内放款占%,一年期内借款达%[17]。

从江农行放款规则来看,借款联合会的农本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月,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

储押放款不得超过8个月。

定期信用放款、活期信用放款、定期抵押放款、活期抵押放款至多不得超过2年。

从1933年开始农仓押款后,储押放款比例越来越重,所以,江农行放款绝大部分在8个月以内。

按江农行1928年组织大纲规定,放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月利1分,1932又规定“合作社放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分,其他利率,不得低于当地合作社之利率”[18]。

合作社转贷给社员的放款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对合作社放款,在一分五厘左右。

由此可见,尽管江农行放款利率还是较高,但明显低于传统借贷利息。

合作社等借款单位还款一般分年摊还,此外尚有定期偿还、随时偿还等方法。

中国农民是非常讲究信誉的,农户只要有还款能力,一般都会及时还款。

江农行第一年营业,放款收回者约占放款总数一半,其中到期催收者%,转期者4%[19]。

1929年放款如期收回者比例为60%,1930年上期为43%[20]。

1935年合作社借款按期偿还者%,延期偿还者%,转入催收者%,未到期者%[21]。

按期还款比例较高地区为江南,江北尤其是徐海区还款比例较低;

按合作社类型分,兼营类还款比例最高,利用类最低。

尽管农民非常讲究信誉,但囿于经济贫困,不能如期还款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如无锡分行说“所借之款,得分期和零星偿还。

原冀农民以生产所入,撙节开支,拨还借款,以脱苦境。

无如农民所生之产,尚不敷糊口之资……以是无论合作社,无论个人,苟非投资于生产者,殆以寝馈于债务之中”[22]。

丹阳分行也有类似看法:

“合作社借款能如期偿清者固甚众多,然到期不偿,或延期再延者也属不少”,1936年该分行所放合作社贷款未能如期偿还者达75%[23]。

江农行放款原则上限于生产用途,但开办初期,鉴于农户极端贫困和吸引农民组织合作社,对农户日常生活和还债借款也予发放,并占相当比例。

据1929年营业报告,江宁县合作社社员借款用于还债人数占%,金额占%[24]。

同年全行各项借款分配比例如下:

肥料%、种子%、农具%、田地%、牲畜%、粮食%、佣工%、房屋%、蚕桑%、水利%、垦殖%、副业%、还债%、租税%、婚姻%、其他%[25]。

同年信用合作社借款用途如下:

还债%、粮食%、肥料%、牲畜%、农具%、雇工%、副业%、赎地%、其他%[26]。

但是,此后农户借款用于日常生活和还债的现象逐渐减少。

例如,1932年江农行放款用于生产者已经明显增多,是年借款用于生产人数占总人数%,金额占%[27]。

1934年后由于借款方针变化,现金

放款减少,借款用于生产者逐渐增多,并在江南地区得到较好的推行。

三江农行农贷业务绩效评价

抗战前中国农村合作运动和农民(业)银行放款是在受尽批评和讥讽中进行的,其焦点集中在:

一、农行放款数量微小,杯水车薪,对农村经济作用微不足道;

二、农行资金被移作他用;

三、放款变成高利贷;

四、农业仓库成为地主和商人牟利的工具;

五、农行基金来源于田赋和其他捐税,小农未能受益之前就已经遭受剥削;

六、农村合作没有消灭高利贷;

七、小农借款用途以消费为主,鲜有用于生产者;

八、放款期限过短,手续繁琐,需要抵押品,真正小农难沾实惠;

九、合作社地区分布不均,往往越是贫困的地方合作社越少;

十、农行机构自身不够完善,分支行开办过于奢侈,行员多为各方政要亲故,对农村合作漠不关心,薪水过高等等。

应该说同时代的学者和当代学者对抗战前农村合作运动和各级农民(业)银行的批评,也基本上适合于江农行及其所举办的合作事业,但由于学术界过去基本上是笼统地谈论农村合作和农业银行的缺点,有失公允,所以这里不准备对此再作讨论,而是论述从前学者们注意不够的,农民银行的某些积极作用。

第一,江农行放款数量虽然有限,但毕竟从城市向农村倒流了一部分现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金融枯竭。

据统计,江农行历年贷款数额如下:

1928年125000元,1929年680000元,1930年2784000元,1931年5291000元,1932年5898000元[28],1933年3408471元,1934年8799948元,1935年100333元,1936年21677454元[29]。

以此计算,江农行从1928年成立到1936年,至少对农村放款62564206元,因为1933至1936年放款仅包括合作社和农业仓库放款数字。

6000余万放款的绝对数字虽然不大,但相对数字还是极为可观的,它使得江苏农村借贷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据1934年调查,江苏农户借贷%来自合作社,%来自银行[30],在江农行放款集中的地区,农户从合作社和银行借款比例还要高于此数。

从全国范围看,江苏农户从现代农业金融渠道获得借款比例占据全国首位,之所以有如此变化,主要是因为江农行放款。

同时由于三十年代前期农村现金有如滚滚长江东逝水,大量流入城市,农村金融严重枯竭,农户告贷无门;

所以,江农行对农村放款,虽然可能对小农借贷鲜有直接之利,但却增加了农村资金存量,从而对活动农村金融亦有间接之功,增加了小农借贷的机会。

第二,江农行举办的合作社、农业仓库为部分农民带来了一定的利益。

首先,合作社方面。

一、1934年以后,江农行通过给社员代为集体采购,发放实物借款等方式,贷放种子、肥料、原料、机油等,一则使放款主要用于生产,二则避免了商人从中剥削。

二、在江农行放款集中地区,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当地借贷市场,农村借贷利率有所下降。

三、因为组织合作社,江农行投入资金和技术指导,社员因此获利。

如吴县光福区农民业蚕者甚众,但因品种不良,资金不足,技术落后,复以丝茧跌价,蚕农举步维艰。

因合作社联合社共同催青、共同育蚕、共同烘茧、共同运销,仅价格每担就较当地茧行高元[31]。

1931年春季光福区17个养蚕合作社,774户蚕农因江农行资金和技术支持,多获利33128元,蚕农养蚕积极性因而大大提高[32]。

四、运销合作社为农户带来一定利益。

丹阳蔡塔里运销合作社1933年举办小麦运销,共贩运小麦41509斤,因省去了流通过程中商人的中间榨取,故除去一切开支费用,每担较当地多获利元。

同时,当地行商因合作社运销小麦,只得加价购麦,从而提高了当地麦价,非合作社社员农民亦因此获益。

1934年合作社继续运销小麦,每担价格较当地多至元不等。

据估计,由于合作社运销小麦,1935年行庄收购价格不得不从元提高到元。

此外合作社还举办了糯稻、生猪、芝麻运销,亦拉动当地同类农产品价格上升[33]。

江阴合作社联合社将棉花分类打包,运往无锡申新三厂,因品质优良,厂家独家收购,并获得加价优待。

如皋产棉甚多,向由行商收买,垄断价格,合作社共同贩运至南通、上海厂家,亦颇获利[34]。

运销合作社主要是运销土特产,其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棉花、金针菜、生猪、黄豆、芝麻、土布、干茧等十余种,1933至1935年价值三百余万元[35]。

五、合作社在改良品种,改进耕作技术,防止病虫害,为农户提供农产时价信息,推广农业知识等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

凡有棉花运销合作社的地区,合作社推广的改良品种逐渐普及,棉花质量得以改善,价格也因之提高。

特产运销合作社流行地区,农家相应副业得到发展。

无锡农户在合作社指导下养秋蚕;

南乡万思桥蚕业合作社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利用荒地开垦出模范桑园。

六、合作社除了对农村经济发展有直接助益外,在间接发展农村经济和改良社会风气方面也起了一定作用。

例如江农行除对蚕业合作社放款外,还对蚕种厂、茧业公会放款,虽非直接对农民放款,但由于蚕种改良,亦间接有助于农户养蚕。

此外,合作社在改变农村落后习俗,培养合作精神等方面也起了一定作用。

其次,农业仓库方面。

一、农户获得小额押款。

农仓主要为有产阶级利用,但小农也并不是丝毫不能利用,例如扬中县龙王庙仓库1935年底储押余额为47元,储户达1689,户均押款元。

武进潘墅仓库年底余额11718元,储户2257户,户均约5元。

泰兴季家市仓库余额93元,储户1562家,户均元[36]。

1936年江农行农仓押户达158万,户均押款4至5元,押款总数占农仓放款总数约40%[37],押款虽少,但押户应为小农,虽押款无于大补,但也能暂补农家一时艰难,所以不能说农仓完全成为地主和商人的行栈。

二、小农利用农仓获得价格差。

例如江阴和南通农仓举办布匹、丹阳农仓举办丝绸、吴江农仓举办生丝抵押放款。

震泽分行1934年在生丝市价每百两低至14元时大量押进,到11月丝价上涨时,再让农户赎出,农户受益颇多[38]。

当然,经营较好的合作社和农业仓库毕竟是少数,总体上看,真正小农获利有限,但我们不能否认其存在,也不能无限夸大。

第三,一部分合作社社员从江农行获得了少量贷款,一定程度上有益于生产和生活。

因为农民组织合作社,要求社员有一定的资产,良好的信誉;

个人借款又须有人作保,所以真正的贫困小农的确难获实惠。

骆耕漠对江农行合作社放款抨击道,表面上看,似乎小额借款人数占合作社社员大部分,实际上借款额却占少数,因为借款在50元以下的社员占借款人总数的74%(为中农和贫农),但却只借得33%的贷款[],以此说明小农难从合作社获得好处。

但是,这只能说明农行放款主要为地主、富农和商人所用,但毕竟还有相当数量的小额借款为真正小农所借。

农民借款用途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生产,补贴生活,还债、交租和纳税。

借款用于生产自然属于正途,有益于农村经济和农业经营,自不待言。

农户借款用于补贴生活,实际上具有一定的生产性。

小农经济的特征之一是生产和消费集于一体,生活借贷可使小农暂免性命之忧,否则毙命就在眼前,也就谈不上生产了。

维持小农经济再生产过程连续不断地进行,必须满足现有劳动力的生存和再生产以及生产资料得到及时补充,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所以从这个角度说,属于消费性质的生活借贷具有一定的生产性。

小农借款交租纳税实际上也属于满足再生产过程的必要条件,本质上也具有某种生产性。

至于借款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于还债,也要辨证地看,不能说丝毫无补于农事。

因为农户即使不从江农行借款,债也还是必须要还的,而通过合作社获得低息借款后,农户可把本来用于还债的款子移作农事之用。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农户借款用于消费,历来是学者们批评的主要内容之一,但从前文所述,可以看出,江农行合作社放款的主体部分是用在生产方面。

由于江农行1934年以后注重实物放款,迫使农户不得不把借款用于生产。

例如1936年江农行组织的合作社各项借款用途如下:

种子%、肥料%、农具%、牲畜%、整地%、灌溉%、工资%、储藏%、养蚕4%、养猪%、织布%、其他7%[40],借款用于生产者高达93%。

当然,上述借款用途数字来源于江农行自己的统计,其真实性还有待于进一步考证。

第四,江农行为各级农民(业)行树立了榜样,同时也促进了江苏省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农业(民)银行蔚然成风,到1936年为止,全国共有农工银行三十余家,诸多农业银行中,真正对农村有所补益的只有中国农民银行、江农行和江浙的某些农行。

江农行资本充足,组织严密,计划完善,系统贯一,基金筹集有确切落实,并得到省政府的有力支持,凡此均非其他农行所可比拟。

江农行贷款早期也有贷给政府机关者,如1931年下期和1932年上期省县机关放款分别占同时期放款总数的%和%[41],但早期放款有限,并且是项放款很快得以废除,应该说江农行的放款对象,总体上是无可非议的。

再者从与其他农行放款比较看,江农行也是同业中的佼佼者,即使是中国农民银行,到1936年为止各类放款总额也只不过36195685元[42],1934年该行农村放款只占放款总额的%,大大低于江农行放款数量和农村放款比例,远远没有尽到国家农业银行应尽的职责。

正因为如此,同时代的学者对江农行也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如对农村合作持严厉批评态度的吴承禧也不得不承认江农行“实为今日国内办理较为最完善的省农民银行”[43]。

当然江农行放款过程中也出现了种种弊端,有的是不得已而为之,有的属于社会问题,不能强求江农行独自去解决。

此外,江农行的成立还为江苏农村合作提供了资金支持,从而促进了江苏省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

由于江农行放款以合作社为主要对象,所以合作社增加迅速。

1928年江苏成立第一家合作社,是年底合作社数达309个,分布于20县。

1929年底达1163个,分布于29县。

1931年后合作社迅速发展,遍及全省大部分地区,1931至1935年江苏合作社数分别为:

1265、1798、1284、2934、4077[44],1936年达到3305[45],在全国占第四位。

第五,建立现代农业金融体系,解除农户借贷困难,使农民摆脱高利贷的剥削,复兴中国农村经济,是农民银行的根本目的,但不能把这些任务让银行独自承担。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学者们对农行、农村合作批评的理由之一,就是银行放款不但未能消灭高利贷,甚至还助长了农村高利贷的流行。

高利贷存在的前提是小农经济,只要这个前提存在,它就还有存在的条件,就是当今中国农村,高利贷仍然有相当的势力[46],我们不能让农业银行去独自承担消灭高利贷的任务,这是它办不到的。

江农行放款的确有相当一部分,甚至是主要部分变成了高利贷是事实,但是这不能完全责之于银行,而更主要的是由于农村社会组织的不健全。

同时农业银行不是一个万能机构,不能把复兴中国农村经济的重任让它完全承担。

尽管江农行较为尽职尽责,但对农村经济的影响仍然微小,但这并不等于说它就彻底失败了。

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展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让资本只有400万元的江农行来承担全省农民借款,复兴农村经济,是不现实的,同时也是不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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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围绕如何改变农村现状,摆脱农村经济危机,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学者们提出了四种方案:

一是以薛暮桥、陈瀚笙等为首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农村派,主张只有推翻封建土地制度,赶走帝国主义在华势力,摆脱其经济剥削,中国农村问题才有可能得到彻底解决;

二是以薛仙舟、伍玉璋、寿勉成等人为首的、带有官方意志的农村合作派,认为解决农村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现代农业金融体系,实行土地整理;

三是以金陵大学卜凯教授、燕京大学戴乐仁教授为首的农业生产技术改革派,认为中国农业之所以落后,是因为农业技术落后,而不在于土地分配不合理;

四是以梁漱溟、晏阳初为代表的乡村建设派,认为只有重建农村基层社会组织,提高农民教育水平,农村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凭心而论,上述四种方案各有道理,但应有缓急之分,解决农村问题,应该说中国农村派抓住了问题的本质,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否认其他方案的价值。

江农行的建立及其在农村开展的放款业务,可以看作是农村合作派改造农村的具体实践,尽管它还有种种缺陷,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其存在的价值。

作为抵抗中国共产党开展的土地革命,维持现政权的因应措施,建立农业银行,在农村实行合作运动是反动的;

但作为一种改革方案,建立现代农业金融体系则不仅是正确的,而且也代表了历史发展的方向,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注释

江苏省农民银行编印:

《一年来之江苏省农民银行》,无出版时间地点,第一页。

季可宗:

“江苏省农民银行史略”,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农民银行档案10—Z—2。

“江苏省农民银行战前及胜利后复业总分支行处一览表”,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农民银行档案10—Z—2。

孟文庄:

《江苏省农民银行十年回顾》,《农行月刊》第三卷第十二期,民国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农民银行二十四年业务报告》,无出版时间地点,第四页。

江苏省农民银行:

《民国二十五年江苏省农民银行业务报告》,《银行周报》第二十一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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