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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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县(区)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5)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3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市民政局:

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

管理、分配中央、省、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承担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市发改委:

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负责交通运输综合协调。

  市财政局:

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科信局:

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市商务局:

负责与联合国机构和国际组织救灾联络,并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多边、双边合作项目;

组织跨市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市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市粮食局:

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协调做好危及灾民生命的救援工作。

  市外事办:

协助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

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局:

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市水务局:

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农委:

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草原火灾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抗灾自救。

  市卫生局:

负责抢救伤病员;

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

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

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市内药品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负责对市内食品销售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

  市物价局:

加强价格监督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市教育局:

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市统计局:

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市林业局:

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市地震局:

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监视、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

  市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鹤岗车站:

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抢修被毁铁路。

  市通信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讯保障。

  市电业局:

负责灾区的电力调度和恢复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市安全监督管理局: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

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鹤岗军分区:

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主要担负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运送救灾物资等任务;

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鹤岗支队:

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科协:

协调有关学会的抗灾救灾研究工作。

  市红十字会:

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市级模式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机构,负责当地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按照市级模式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机制,提高区域综合应急救助能力。

  三、应急准备

  3.1 财力准备

  

(1)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各县、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支出。

  

(2)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地方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3)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3.2 物资准备

  

(1)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完善鹤岗市本级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在仓储规模、物资种类和数量、应急期间保障能力上达到一定的要求。

同时,在各县、区都建立一处满足地方应急需求的救灾物资储备库。

  

(2)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包括救灾衣被、帐篷、净水设备、粮食、食品、药品等救助所需物资等。

  (3)各县、区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签订常年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卫生部门负责药械、药品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应急衣被、帐篷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粮食部门负责粮食、食用油、食盐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5)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要将储备救灾物资报同级减灾委员会备案,以备灾害紧急期间统一调拨。

  (6)各县(区)、乡镇要科学选址,在学校、广场、公园、高地等地点设立避难场所,设置明确标识,规定紧急转移路线。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加强市、县(区)两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以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充分利用各系统、各部门的现代科技装备,建立和加强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各县(区)要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易发生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提高灾情收集报告的科技含量。

  3.4 装备准备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市级要配备专用车辆、救生船只、移动电话、手提电脑和卫星定位装备;

县(区)级要配备专业车辆、救生船只、移动电话;

乡镇防汛期间要有必备的交通和移动通讯工具。

  3.5 人员准备

  

(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并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不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能力。

  

(2)市、县(区)政府要组织民政、气象、卫生、水务、地震、国土资源、农委、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专家组成救灾专家队伍,紧急期间或重大自然灾害期间参加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建立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决策咨询制度。

  (3)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要同驻市军警部队建立应急期间救灾物资紧急运输保障队伍,落实车辆、人员,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24小时内运抵灾区救助灾民。

  (4)县(区)、乡两级政府要以干部、民兵为主体建立分散而有组织的应急救援队伍,所有救援队伍都要报上一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备案;

建立健全与军队、预备役、公安、武警、消防、电力、卫生、交通、通讯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确保第一时间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灾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5)以县(区)、乡镇为单位,动员工、青、妇、民兵组成应急救助志愿者队伍,形成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社会救助应急力量。

  3.6 社会捐助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统一由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或红十字会组织接收和管理发放社会捐助款物。

  

(2)按照《鹤岗市救灾捐赠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在县、区建立“慈善超市”和街道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的基础上,要把社会捐助接收点向社区、乡村延伸,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7 技术和意识准备

  

(1)开展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2)市级民政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县(区)级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县(区)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乡镇(街道)级工作人员的培训。

不定期开展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

  (3)以市、县(区)为单位,在灾害多发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和预测情况,适当组织灾害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四、启动条件和程序

  4.1 灾害分级认定标准:

按照省级预案和灾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我市自然灾害分为Ⅰ级、Ⅱ级、Ⅲ级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分别定为Ⅰ级、Ⅱ级、Ⅲ级自然灾害:

  

(1)特别重大自然灾害(Ⅰ级):

造成死亡1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

绝收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以上。

  

(2)重大自然灾害(Ⅱ级):

造成死亡8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8000人以上;

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

绝收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5%以上。

  (3)较大自然灾害(Ⅲ级):

造成死亡5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绝收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以上。

  4.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冰雹、暴雪、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达Ⅲ级以上程度的。

  

(2)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内,发生的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造成相应数量的人员死亡或相应数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紧急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和市减灾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4.3 预警预报:

  

(1)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务部门的汛情预警信息,地震部门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部门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部门的森林火灾信息,农业部门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2)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通报。

  (3)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有关县、区应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4 启动程序:

  

(1)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区政府和主管部门,应立即收集和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2)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启动预案建议,并逐级报告。

  (3)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办公室主任根据灾害等级程度,分级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状态(见启动流程图)启动流程图

  五、应急响应

  5.1 市级应急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以后,在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根据灾害程度确定三级应急响应状态。

一级响应工作由总指挥组织协调;

二级响应由副总指挥组织协调;

三级响应由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

  

(1)预案一经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请示工作。

必要时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指挥、视察、慰问、报告、接待等重大活动。

  

(2)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听取灾情汇报,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措施,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3)根据抗灾救灾工作报告制度,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召开有关部门专家组进行会商、评估,及时向省民政厅和省政府报告灾情,请求指示,争取支援。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

  (4)一级响应要以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二级响应以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慰问电要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发出。

  (5)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要组建赴灾区工作组,亲临一线指挥救灾。

一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带队,二级响应由副总指挥带队,三级响应由办公室主任带队。

工作组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6)一级响应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省政府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请示救灾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款物到达后24小时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7)一级响应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二级响应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三级响应在灾情发生后72小时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商确定市级救灾应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迅速下拨。

  (8)一级响应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二级响应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工作,完成向灾民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工作。

  (9)根据响应级别,适时适当范围地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公开捐赠帐号,启动各地捐助接收站宣传动员工作机制。

  (10)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随时做好灾情及救助情况的综合、汇总工作,编发《灾情快报》或《灾情救助专报》,报省民政厅、市政府,送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

  5.2 信息收集和发布

  5.2.1灾情信息共享。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和统计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通报。

各成员单位及时将本部门的预报预警和统计信息向相关单位通报。

经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方可向省减灾委、新闻界及国际网站发布灾情信息。

  5.2.2 灾情信息规范。

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区)城(村屯)、饮水困难人口;

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

倒塌房屋、损坏房屋;

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

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

需救济伤病人口;

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

己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

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2.3灾情信息报告。

坚持及时、准确、连续、逐级报告的原则。

包括灾情初报、灾情续报、灾情核报。

  

(1)灾情初报是指县(区)级民政部门对于本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

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县(区)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2)灾情续报是指在灾情稳定之前,市、县(区)、乡三级民政部门均要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县(区)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

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是指县(区)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区)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各县、区灾情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5.2.4灾情信息核定。

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2.5灾情信息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适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5.3 灾区应急救助

  灾区应急救助工作应在市、县(区)各级政府领导下,在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派出的工作组的指导下紧急开展工作。

灾区县(区)级政府要成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下设抢救组、转移安置组、物资供应组、卫生防疫组、治安组等机构,相关部门协同参与救助。

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村级组织要及时采取先期救助措施,赶赴现场进行救援。

一旦发现灾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逐级向上请求增援。

  5.3.1抢险与救援。

抢救受困群众工作由当地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抢救组负责。

抢救组由公安、民兵、武装干部战士为主,必要时可以启动部队、预备役、武警、消防、电力、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1)依靠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有序高效的指挥,发挥基层民兵和社会志愿者队伍作用,全力抢救伤员和被困群众。

  

(2)发挥部队、预备役、武警等子弟兵的主导作用,尽快实施有序高效的救援工作。

  (3)发挥市、县(区)专家组、专业抢险队伍的作用,依靠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的救援手段,在最短时间内把受困群众解救出来,卫生部门要第一时间实施医疗救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5.3.2转移与安置。

由当地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转移安置组负责。

主要由民政、公安、交警、交通和乡村(街道、社区)干部组成。

  

(1)动员组织。

村屯(社区)转移命令由乡镇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发布;

乡镇转移命令由县(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发布。

命令方式包括上门动员、警报、媒体发布等。

  

(2)疏散转移。

要按照各地转移安置预案的安排,就近选择避险场所,疏散受灾群众,交警部门负责调集车辆,优先保证人员转移,优先老人、妇女、儿童、伤病员转移,交通部门要保证运送灾民的路线和交通畅通。

  (3)住处安置。

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学校、仓库等公共场所,搭建帐蓬等临时住所和租住等方式,把转移出来的灾民进一步安置好。

集中安置地点要由电力、水务、民政部门解决好电力、水源、取暖、饮食等基本生活问题,使灾民基本生存有可靠的保障。

  5.3.3 救灾款物的筹集与发放。

由当地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物资供应组负责。

物资供应组由民政、财政、粮食、商务、医药、石油、林业等部门人员组成。

  

(1)受灾地区的商务、粮食部门应尽快在本区域内筹集、调运方便食品,按人按日发放,以最快速度解决灾民临时吃饭问题;

应急衣被取暖问题可通过动员未受灾的党员群众应急捐助的办法,在本区域内解决。

  

(2)根据灾区衣食缺口情况,迅速调拨市、县(区)救灾预备金和物资,启动物资应急采购调拨机制,就近商场、工厂必须无条件调拨。

各级财政、银行及民政、交通、粮食、医药、商务、物资、石油等部门要迅速响应,积极工作,全力做好救灾物资的划拨和调运工作。

  (3)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款物的发放领取工作,要区分轻重缓急,确保灾民基本生活需要。

  5.3.4医疗与防疫。

由当地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医疗防疫组负责。

医疗防疫组由卫生、医药部门人员组成。

  

(1)卫生医疗部门要组成医疗小分队深入第一线,靠前抢救,争取时间,最大限度地挽救灾民的生命,减少伤员的痛苦。

  

(2)在灾区险情基本稳定的同时,要及时开展卫生防疫工作,控制灾后疫情发生。

  5.3.5治安。

公安部门要靠前维持灾区社会治安,保证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当地政府要组织基层干部、党员做好灾民的思想稳定工作,做好宣传、解释、疏通、引导工作,必要时要安排心理医生,开展伤痛病人及死亡家属的心理调治服务。

稳定人心,稳定社会。

  5.3.6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处置。

在应急救援的同时,民政、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派专家进行次生灾害的检查、预测,及早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5.4 国际援助与协作

  市政府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对Ⅰ级自然灾害,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可以开展国际间的自然灾害援助活动,借鉴国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利用国际资金、物资和技术进一步做好我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5.5 应急结束

  

(1)灾区县(区)级政府根据自然灾害危害已经消除情况,向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请示。

  

(2)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派工作组或专家组赴灾区核实灾情,并征询专家组意见,然后提出应急结束报告,报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总指挥。

  (3)经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总批准,由指挥部相应领导按响应级别签发应急结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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