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的界定修改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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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楼面改为公共浴室、桑拿、有水的娱乐等)。

3、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4、暖通

(1)改变集中冷热源方案;

(2)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3)改变空调系统;

(4)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防烟楼梯间位置、建筑加层、面积改变、层高改变、功能改变等。

5、电气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结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

一、二级)结线形式等;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

(4)改变户内配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6、勘察报告的重大变更,相应的设计文件应进行变更及重新审查。

第三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交建设单位实施。

第四条以下重大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首先报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方案审批,方案审批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实施。

(一)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

(二)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三)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

(四)改变建筑总高度;

(五)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

第五条涉及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卫生防疫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行政及技术审查并获批准后才能实施。

工程设计重大变更与一般设计变更界定

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变更审批程序,明确工程参建各方在工程变更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发挥加固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初步设计由国家、省级审批的水库加固工程。

由市、县审批的水库加固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

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调整、修改等。

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等具体情况,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或施工度汛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水库特征值调整的;

(三)因工程地形、地质、水文等设计、施工条件的变化而导致建筑物平面位置、结构型式、建筑物材料、地基处理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所有设计变更项目引起投资增减大于或等于总投资的10%或单项设计变更项目引起投资增建大于或等于单项投资的10%的;

(五)因设计漏项增加投资大于或等于总投资5%的;

(六)其它涉及工程整体安全有重大改变的。

第五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一般应由原初步设计单位完成;

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真实、可靠;

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

设计变更报告的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工程概况;

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

变更的项目或内容;

变更的依据;

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分析,包括规模、标准、工期、工程量、安全、社会稳定、投资效益等方面;

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特别是与原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等。

第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报告还应包括必备的勘测设计相关基础资料;

设计变更附图和附表(含工程量计算表和变更后的工程概算表);

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加的额度及资金来源等。

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复,或由原审批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批复。

第十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交设计变更通知单,经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同意,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特别紧急情况下(设计防洪度汛安全、工程抢险、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处理等)的工程设计变更,其提出、审查、批准可不受上述变更程序的限制,在事发后7日内完善变更文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设计单位责任。

项目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设计服务合同时应明确重大设计变更奖惩条款。

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审批和备案,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擅自变更,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变更报告的;

(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施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房屋建筑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的界定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1、建筑

(2)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

(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5)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

(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9)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

(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

(4)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

(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2)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第五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交建设单位实施。

第六条以下重大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首先报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方案审批,方案审批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涉及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卫生防疫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行政及技术审查并获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三篇: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试行)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水电规计(2002)38号文附件二)

以批准的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为比较基准,在招标设计阶段及施工图设计阶段,水电工程规模、防洪标准、枢纽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类型、水轮发电机及主要辅助设备选型和布置、电气主接线、施工导流、水库淹没及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设计原则、标准和方案的变化为重大设计变更。

水电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超过10年未能批准项目建议书而需要重新申请立项的,或审查超过5年需要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编制可行性研究补充报告,报原审查单位进行综合审查。

工程开工前,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库和工程设计概算以及经济评价等专项报告,应按相应的规定及时修编,并报送专项审查。

一、基本资料及其它设计条件

1.水文、泥沙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的重大变化。

2.工程场地地震基本裂度或地震动参数的变化。

3.大坝及其它主要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评价的重大变化。

4.筑坝材料料源的调整或其性质的重大变化,包括坝体堆石料、混凝土砂石骨料的变化,水泥及粉煤灰品种的变化。

5.库区移民安置点的工程地质条件结论的重大变化。

二、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1.工程开发任务与开发方式的重大变化。

2.装机规模、工程等级、洪水标准的变化,包括施工导流标准及防洪渡汛标准的变化。

3.主要水工建筑物整体安全性设计标准的变化,包括导流泄水建筑物、挡水建筑物。

4.水库特征水位、调度方式的重大设计变化。

三、枢纽布置及主要建筑物类型

1.大坝坝型的变化或坝轴线位置的重大调整。

2.大坝及水库防渗设计方案的重大变化。

3.枢纽总体布置格局的改变。

4.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

5.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形式的重大设计变化,包括建筑物边坡或其基础处理的方案性的设计变化。

6.主、副厂房主要机电设备布置方案的重大调整。

7.施工导流方案的重大设计变化,包括导流方式、导流渡汛规划以及导流建筑物类型的重大变化。

8.招标设计阶段,工程施工总进度及主要建筑物控制性进度的重大变化。

四、机电及金属结构

1.水轮发电机组型式、机组台数、单机容量(含最大容量)、主要结构方案及额定水头、额定转速的设计变更。

2.增加和取消水轮机进水阀以及进水阀型式(含水轮机筒形阀)的设计变化。

3.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方案和厂用电电源(含对安全度汛有较大影响的坝区和航道设施供电方式)的设计变化。

4.主变压器、发电机出口断路器、发电机电压母线、换流设备、启动装置等主要电气设备结构型式的设计变化。

5.高压配电装置型式、布置方案和高压引出线方式的设计变化。

6.水电厂调度和控制方式、中控室布置方案以及继电保护配置主要方案的设计变化。

7.电站主要过电压保护与绝缘配合方案和接地设计方案的设计变化。

8.金属结构总体布置方案的设计变更,包括闸门、启闭机型式及其布置的重大设计变化。

9.主、副厂房暖通空调主要设计方案的设计变化。

10.电站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主要方案的设计变化。

11.电站消防设计主要方案的设计变化。

五、水库淹没处理以及环境保护1.水库淹没实物指标的重大变化。

2.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的重大设计变化,如安置点安置人数变幅超过20%以上,或生产安置人数变幅超过20%以上。

3.城(集)镇选址的设计变更、迁建总体规划及规模的重大设计变更。

4.环保治理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的重大设计变化。

第四篇:

一般纳税人法人变更程序

(2010-06-2700:

41:

36)

一、工商营业执照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法人变更申请》《转让协议》各一份,可以在服务台领取表格,切记《转让协议》填好以后,盖公章,然后复印一份,后面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要用的。

3.新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公章

注:

材料递交以后在10个工作日以后旧法人凭受理回执书去工商管理局领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费用:

变更登记费100元,工本费:

10元

收费凭证先不要交给财务人员做账,在办理国税税务变更时会用到。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法人变更登记表》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公章

在填制《法人变更登记表》时如有疑问最好不要问工作人员,因为他的回复让你被雷:

不会填?

可以委托我们帮你填的,手续费5元啦!

呵呵

5个工作日以后凭受理回执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三、税务登记(国税)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原《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原件

3.《变更税务登记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的决议及“新任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该纳税人涉税业务的权利和义务的声明”

6.公章注:

变更国税登记务必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不然就可能面临逾期变更,被罚款。

税务工作人员会要求出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的收款凭证核对。

四、税务登记(地税)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新任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转让协议》(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签订的那份)

5.银行卡

6.公章

《转让协议》里的转让金做为《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金额,以万分之五计算;

银行卡是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金额及工本费,合计55元。

企业法人变更流程图及相关内容

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工商局受理、换照

质监局(代码证)受理、换照

国、地税局受理、换照

一、领取企业变更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二、工商局受理、换照(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4、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如法人担任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时要填写)(加盖公司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股东会决议(盖上公司公章);

8、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9、旧法人的免职证明及新法人的任职证明(盖上公司公章)。

受理后10个工作日领取。

三、质监局受理、换照

1、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2、新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5、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受理后5个工作日领取。

四、国、地税局受理、换照

1、旧国、地税税证正、副本;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5、国、地税税务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6、本全套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税局要求提供的材料。

受理后5个工作日领取。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受理、换

1.营业执照正副

2.税务登记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

4.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5.委托授权

6.公章、财务章、法人

7.股东会决议

第五篇:

合同变更与工程变更的区别[模版]

合同变更与工程变更的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有“变更”条款,在大多数文本中,相对于承包人,发包人有所谓的“设计变更权”。

那么,前述约定是否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变更?

举例来说,在未取得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包人是否有权将原合同的100%承包范围通过变更程序,仅留剩余10%的工程内容交由原承包人承接?

为解答上述问题,本文就合同变更与工程变更这两个似是而非的概念进行分析比较。

一、合同变更与工程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是合同法中明确的一种法律概念,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工程变更则是在施工合同管理中经常遇到的概念。

一些标准合同文本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版、《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07版《标准招标文件》的部分都出现“变更”、“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等概念,均有以下涵义:

工程师或甲方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并指令承包商实施这些变更的工作。

以上标准合同中所提及的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在表面上看起来与合同法的合同变更是一致的。

即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原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做了修改。

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把两者混为一谈。

但由此就产生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合同法规定了严格的合同变更程序,任何一方变更合同

必须经对方同意,若工程变更就等于合同变更,那么没承包商的同意业主是无法进行工程变更的,这意味着如果没有承包商的认可,业主失去了对工程可能发生变化的任何控制权。

这是业主所不能接受的,也是与项目管理实际相矛盾的。

很显然工程变更不等于合同变更。

那么工程变更究竟是什么?

有无法律依据工程?

二、工程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变更的原因是建设工程具有复杂性。

建设项目尤其是土木工程施工极其复杂:

工程结构复杂;

空间上固定,具有唯一性;

采用期货交易,工期长;

受外界因素影响很大,不利的自然界、社会条件会给工程带来巨大的损失。

上述特点给工程的施工带来许多不确定性,即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不可能将工程所有的情况确定下来,对于大型土木工程来说更是如此,往往合同双方签约的依据只是招标设计图纸,描述工程具体情况的施工图纸在签定合同后才陆续签发给承包商。

在工程项目的细节尚不明了的情况下,承包商与业主签定合同意味着承担了下列义务:

在招标设计的范围内,工程(量)发生一定程序的变化,承包商仍然承担施工义务(对应的权利是以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为基础得到相应的支付),同时,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应预见到由于种种原因,工程的变化有时也会超出招标设计的范围,但是为了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商仍然有义务承担此工作(可以重新确定一个价格)。

当然这些工作都是与完成此工程相关的,否则承包商可拒绝。

业主也承担了可能要支付

比合同协议书中的规定更多的酬金。

这与双方签定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是一致的。

工程实践大量的项目管理实践证明,在施工承包合同管理中利用工程变更能够有效的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

通过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使工程能最符合业主的需要,是为合同双方所接受的。

工程变更具有如下特征:

(1)工程变更的主体是发包人。

承包人、设计人有权建议变更,但无权发出变更指令。

(2)工程变更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工程功能和顺利完成工程。

依据法律规定及工程惯例,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并无权利修改合同。

工程变更只是为了工程能顺利完成而赋予发包人单方面的权利。

(3)工程变更是对工程的外观、标准、功能及其实施方式的改变。

(4)非承包人过错

三、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的区别

所以,工程合同中的工程变更并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变更。

工程变更实质上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合同订立时便对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情况作出事先约定的结果,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变更。

这种特殊性体现在:

(1)协商时间特殊。

合同变更的协商发生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内容变更之时。

而工程变更的范围、估价原则等的协商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内容、价款的协商则发生在工程变更之时。

(2)变更主体特殊。

在签订合同后,合同变更的主体是协商一致的承发包双方,而工程变更的主体是发包人。

(3)变更范围特殊。

合同变更范围可为全部合同内容,但工程变更范围仅限于为顺利实施工程而对工程的外观、标准、功能及其实施方式所做的必须修改。

标准合同中,发包人均委托工程师进行工程变更,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

07版《标准招标文件》合同4.1.2条规定“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因此,发包人为顺利完成工程所需而改变工程的外观、标准、工程及其实施方法,如附加工作、一般**,属于工程变更,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可要求按合同约定的变更计价条款估价。

发包人为顺利完成工程所需以外原因改变工程的外观、标准、功能及其实施方法的,如额外增加与完成合同无必然关系的新增工作或实质性**大量或重要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属于合同变更,应该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且应重新估价。

所以,本文开头所举例子,发包人将原合同的100%承包范围通过变更程序,仅留剩余10%的工程内容交由原承包人承接的情形属于合同变更,应经得承包人同意。

四、意义

综上所述,由于土木工程的特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具有动态性,随着各种风险的出现双方所实际承担的责任会发生很大变化,因此,合同管理也具有动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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