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事故案例汇编一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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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器取出。
III于施工单位在上午10点就将所有电动机及辅机拆除,为了及早完成任务,
施工队长
在没有与厂安全负责人沟通的情况下就要求民工乙拆除低压配电柜。
乙打开配电柜门,看见
所有开关已经断开,便从开关下端开始拆除电缆,不到两小时,乙将开关下端电缆线全部拆
除。
随后,他乂拆除总开关电源进线,他用一把活动扳手拧住A相接线柱螺母,一使劲,扳手碰到B相接线柱,只听一声巨响伴有强烈弧光从配电柜喷出,车间内立即断电。
此次事故导致车间停电15分钟,间接损失达5万余元,施工人员乙因穿了绝缘性良好
的防护鞋,没有受到严重的伤害,不过还是被强光烧伤眼睛,住院休息了3天。
事后,该厂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人为责任事故,对相关事故责任
人进行了处理并在全厂范围内进行了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
1、施工人员在拆除电力设备作业时,没有进行验电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
因。
2、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也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本次事故中施工单位已
通知该厂现场管理人员屮,由该厂协助配合拆除低压配电柜及电力电缆。
然而,施工单位为
了提前完成工作任务,在11日上午未通知某厂的情况下就开始拆除电压配电柜及电力电缆。
3、现场管理人员跟踪不到位,没能及时阻止安装公司的不安全行为。
4、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
电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应持证上岗,而本次事故中的施
工人员乙既不是电工更没有证书,属于违法作业。
1、在全厂员工范围内进行事故通报,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
员工
在特殊作业时必须按照要求作业。
认真开展危险源辨识,梳理检修作业特别是有外包单位参
与作业的危险源并严格控制。
2、细化、完善危险源辨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坚持标准化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3、要求各级管理者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加强安全指导和检查力度,在生产设
备检修、维护作业时,要确保安全第一。
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三方确认制度”进行作业。
4、严格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从事企业安全管理,将外包单位、来访
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不留空点。
某厂车间需要拆除一套设备,由于人手不足遂请安装公司帮助拆除。
第四天上午8点安装公司施工负责人找到该厂现场管理人员甲,要求厂方将电动机电源切断,并告知甲,安装公司的施工人员要在下
屮按照施工单位的要求将控制电动机的低压配电柜断电,为了以防万一,还将隔离开关的熔
由于施工单位在上午10点就将所有电动机及辅机拆除,为了及早完成任务,
的防护鞋,没有受到严重的伤害,不过还是被强光烧伤眼睛,住院休息了3
天。
人进行了处理并在全厂范圉内进行了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
1、施工人员在拆除电力设备作业时,没有进行验电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通知该厂现场管理人员中,由该厂协助配合拆除低压配电柜及电力电缆。
认真开展危险源辨识,梳理检修作业特别是
有外包单位参
[4
5]
1971年7月5日22时28分,某市下花园电石厂,因电炉违章压放电极造成4人灼烫死亡,重伤5人。
是日16时,下花园电石厂替班组III8000KVA炉调到了16500KVA炉顶班作业。
该班于18时15分压放电极150毫米,21时54分出炉,22时26分出炉完毕后第二次乂压放电极150毫米。
压放电极后,经过12分钟明弧作业。
22时38分,炉面操作人员进行压料。
但在刚压少数料还未摊开时,3号电极导电板以下的100毫米处突然软断,电极遇融化状态的电
石面而发生爆燃。
将在炉面上工作的9名工人全部灼伤,烧伤面积最小为70%,最大者达94%。
烧伤深度均在2—3度,其中4人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通过调查事故原因为:
1.作业人员夺放电极的长度超过每次压放长度不超过100毫米的要求,该班共放两次电极,每次实放都是150毫米,致使电极过长过重,电极烧给不成熟,插入炉料电极过长,从
而造成电极软断。
2.操作人员违反放电极前应先松开顶丝,放后再紧住的规定,未松开顶丝便强行放电极。
在放电极后乂不紧顶丝,致使电极夹持牢。
3.操作人员采用将木棒顶在屋梁和电极顶之间,然后用卷扬机拉电极筒,致使电极和电
极筒产生相对位移的方法进行压放,山于拉电极筒的钢丝绳长度不等,木棒位置未位于电极
顶木盖中心等原因,致使二根电极带受力不平衡。
4.电极带与电极筒之间的焊缝质量低劣,受力后发生断裂。
操作人员检查不严格,将未
成熟的电极压下。
5.操作人员违反化工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在放电极时明弧作业。
6.有关领导违反化工部颁发有关规定,让1名参加工作仅2个月,未受过三
级安全教育的合同工担任配电员,致未从仪表变化中发现事故异常。
7.该班为8000千瓦炉和16500千瓦炉的替班,两台炉的操作参数不同。
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定和工艺规程,加强替班组的技术、安全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11]
事故经过
2006年7月,唐山市某住宅小区燃气生活热水锅炉房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电击事故。
维
修电工张某在对一不能正常运转的补水泵检查维修后违章操作,在安装过程中,因疏忽将一
颗螺丝掉入了该泵电机接线盒中,形成其相线接线柱与电机外壳短路,且在装盒盖询未及时
检查发现,送电开机后张某俯身倾听电机中的异常噪音,当右手触及电机外壳时造成电击,
其右手及右肩被击穿,造成终身残疾,直接经济损失达11万元。
事故原因
1.该配电系统中选用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也没有采用防溅型产品。
根据国标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
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Is,但使用在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
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Iso该锅炉房对小区供应生活热水,管线渗漏及锅炉
减压释放水蒸气都使环境潮湿,故漏电保护器应选后者。
2.根据现场勘查,发现多处接线端子板螺丝锈蚀、松动,棋至产生了过热烧损,导电性
能已不能保证。
该事故的两个直接原因如能发现其一,事故可能避免。
可见,该单位没有建
立定期检查制度。
3.电工张某未佩戴规定的电工作业安防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服及安全帽等)。
事故预防措施
1.对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彻底检查
逐项做好记录,排除所有故障点,对不符合用电安全规范的地方全部改进。
2.将关键部分作总等电位联结
锅炉房为燃气生活热水锅炉房,每天昼夜有多人值班,它不但具备了锅炉、给水管道、
热水管道、煤气管道,而且还有燃气调压、自动供气、自动供水、煤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
等系统,根据其用电环境及用电设备要求,应对该锅炉房设置总等电位联结,
在电源进线箱
近旁设总等电位箱。
将下列部分作总等电位联结。
(1)PE、PEN干线;
(2)自电气装置接地极引来的接地线,各种用电设备:
(3)锅炉房内的给水、热水、煤气、采暖等金属管道(其中煤气管道按有关规范要求,
山煤气部门在主进户处加装了一段绝缘管加以隔离,并在绝缘段两端跨接火花放电间隙);
(4)锅炉房的金属构件(包括房屋的地、圈梁)。
总等电位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从理论上推算,作总等电位联结降低的接触电压的幅度
可达到作重复接地降低幅度的若干倍(与系统接地和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有关),有理由
认为:
总等电位联结是自动切断故障电路、防电击方法中必不可少的安全措施。
3.加强用电安全管理
(1)作业人员应加强专业学习,充分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
能:
(2)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
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带“病”作业;
(3)维护好等电位联结、所用设备的保护线、负荷线和开关箱等,保证线路可靠连接,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4)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6)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配电系统、等电位联结、用电设施(包括弱电)定期做感官及测量仪器的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对所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不完善之处要及时改
进;
(7)按用电安全规程停、送电。
2004年8月12日下午3时40分,某发电厂外线电工小杨,误登35号杆35K
V高压线,进行检修作业时,因触电,经现场人工呼吸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经过:
2004年8月12日下午1时30分,某电厂的雷家坡变压站到平桥乡35KV支农
线821开关突然停电,经值班电工巡线检查,发现系34号杆上的高压跌落式保险烧坏,
需要及时更换。
当班调度员要求值班外线工,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支农35KV的高压线消缺
工作。
值班外线工人李某、杨某驱车来到故障现场。
现场工作负责人李某用手机与雷家坡变压
站的电气运行人员张某通话,并对电气运行人员张某说是抢修,就不办理检修
工作票了,请
张在821开关出线侧挂上接地线后,通知现场工作负责人李某。
下午3时3
0分左右,电
气运行人员张某通知李某,平桥乡35KV支农线的电已经停了,挂了接地线,可以工作了。
此时,现场工作负责人李某告诉小杨可以登杆检修了,当小杨登上杆正准备更换保险时,
突然一声闷响,右手发出哧哧的火光,小杨当场被电击昏迷。
现场工作负责人李某马上打电
话通知变电站停电,之后才知道登错了杆,李火速从杆上把小杨救下,经过人
工呼吸抢救无
效死亡。
事故原因:
1、工作票制度不健全,工作负责人外线电工李某,检修作业不办理检修工作票,安全
监护人的安全措施形同虚设。
2、现场作业人员小杨安全意识淡薄,不采取验电、装接地线等安全措施便进行作业。
3、值班外线工人李某、小杨对工作环境不熟悉,本来应登34号杆,却误登了带电的
35号杆。
预防措施:
1、举一反三,完善工作票制度,搞好现场安全监护,增强自主保安,互助保安主动性。
2、电力检修停电时,应注意对所有能够给检修部分送电的线路进行检查。
要全部切断,
挂上接地线,并采取防止误合闸的措施。
对已停电的线路或设备,不论其信号是否指示无电,
均应进行验电。
且临时接地线的装拆顺序一定不能弄错,装时先接接地端,拆时后拆接地端。
3、加强对电气值班员电力安全规程的培训,提高职丄岗位职业道德意识,严格按规程
办事,按章作业。
5月25日13时40分,某厂供电车间值班人员裴某接到电力调度室高某的调度
命令后,在确认操作时,监护人梁某已经断开了开关,造成25PDI段母线断电时间达17秒的后果。
原因分析
1.操作人员将本该一次完成的调度命令操作,人为分为两次操作。
这是造
成断电事故的主要原因。
2.通过对事故分析,发现6054#操作票上操作人为裴某,监护人为梁某,
而实际操作中梁某一人进行了操作,裴某还未到现场却扮演了监护人的角色,操
作人、监护人职责不明确,也未执行操作票的唱票、复诵制度。
预防措施
1.加强分厂、车间和班组的电气操作票的管理,严格执行《运行操作规程》
《电业安全规程》及《两票补充规定》等规章制度。
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正落实到每位员工的每步实际操作中去。
2.加强对员工进行《运行操作规程》《电业安全规程》及《两票补充规定》
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操作水平和操作技能。
某日,某化工厂电仪车间维修班维护电工鄢某,在检修二级中控配电室低压电容
柜时,在未断电的情况下,直接用手钳拔插式保险。
因操作不当,手钳与相邻的
保险搭接引起短路,形成的电弧将面对电容柜的瑯某的双手、脸、颈部大面积灼
伤。
1.鄢某严重违反《电气安全检修规程》中“不准带电检修作业”的规定,
带电检修作业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2.瑯某习惯性违章作业。
在拔插式保险时,本来可以用专用工具一一保险
起拔器,可是,鄢某却用手钳直接带电拔保险,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车间全体员工要进行一次深刻的事故剖析,首先从领导开始。
2.发动全体员工学习讨论鄢某为什么会违章。
为什么会受伤害,深刻剖析原因。
要求员工在自查的同时,查找身边的隐患。
3.重新修订车间安全管理制度,不但要大力宣传宣讲,而且要求员工们都必须认真地落实到工作中,落实在行动上。
2003年10月7日,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刘某(14岁)上自家房顶(平顶)晾衣服,双手拿着一根长6米空心不锈钢管玩耍,钢管的另一端与合格的10千伏高压线的中性线接触而触电死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事故责任划分
为:
刘某毫无安全意识,导致意外触电死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监护人疏于监护,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供电部门的高压线距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大于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得知事故责任划分结果后刘某的父亲不服,便直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
审法院并没有釆纳县安监局的决定,而是判决县农电总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农电总站不服,
遂向娄底中院提起上诉。
遗憾的是,二审法院仍然维持原判。
双峰县人民法院和娄底中院的判决都认为:
刘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若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因触疡压导线非死即伤这一严重损害后果的发生,则无异于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被告双峰县农电总站既不能向本院提交受害人刘某死亡是由其故意造成的,乂不能向本院提
交该损害后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第三条规定所列举的四种免责事山的证据,即便双峰县农电总站无过错,受害人
刘某及其监护人有过失,亦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遂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无过错责任
原则判决双峰县农电总站承担115957元的全部损失。
请问法院的判决结果合理吗?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本人认为行政诉讼法确认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行政裁判服
从司法裁判,但本案未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而是在民事诉讼中直接否定了行政裁判,这种做
法值得商榷。
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农电总站承担115957元的全部损失,此判决结果的依据是按照民法
通则第123条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该条强调,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山受害人
故意造成的,
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需要对“故意”这种心态过错进行客观分析。
案件中,触电受害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
自己行为的损害结果并希望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如用电自杀、自伤,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
明知自己行为的损害结果,虽不是希望结果发生,但却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如钓鱼、
舞弄长金属管等。
的确,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触电者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确实是一件很难的事。
最高院为
使这一认定有可操作性,在《解释》的第三条中规定丁“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触电。
”换言之,只要供电企业能提供受害人触电时实施了法律、
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就符合免责理山,就证明受害人是间接故意触电,而无需找受害人有“无
异于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的证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笫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向导线抛掷物
体……”
本案中,受害人刘某在客观上明显实施了“向导线抛掷物体”或实施了“其它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这都是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湖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
“固钓鱼……等行为造成触电人身损害时,由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
”此案认定供电企业的免责显而易见。
然而两级法院却苛求双峰县农电总站提供刘某
故意触电或免责证据,这便是对已经查清的刘某双手持6米长钢管触及导线这种行政法规所
禁止的行为这一证据的否定,乂是对民法通则笫123条包括间接故意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