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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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

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室成员四级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

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二级单位领导协助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的“四级”责任制。

学校签订“三级”责任书,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第一、二级”安全责任书的制订、修订等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与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与本单位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负责制定“第三级”安全责任书的规则并要求各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各成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三级),并监督各实验室的上墙张贴及执行工作。

  第七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指导学校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

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国资设备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兼任。

国资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主要监督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2.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执行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实验废弃物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检查与督查实验室安全,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

  4.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对实验室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协助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其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应敦促具体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2.针对本单位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协调、督促三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4.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5.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

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和指定的专任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2.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监督实验室安全准入执行;

  3.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型,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4.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做好安全自查记录;

  5.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6.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遵循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4.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

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

  2.各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3.加强对气体钢瓶、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生物安全管理。

  1.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2.各单位要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3.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辐照灭菌等),包装好贴上标签后自行暂存,随后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

  4.对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5.采购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

开展动物实验,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不允许在无《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场所擅自饲养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

  第十三条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2.各涉辐单位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3.应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方面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实行实验废弃物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收集、集中储存。

  2.实验室废弃物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国资设备管理处定时定点全校范围集中回收。

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1.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

根据实验室需要,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2.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

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

  3.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涉及到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的,必须列入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中,并依照要求验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建设前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能建设。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六条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七条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国资设备管理处协同保卫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检查结果校内通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国资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二十条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

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XX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的规定》《XX大学实验室安全规程》《XX大学放射防护管理办法》(校发【2009】96号)同时废止。

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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