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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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合格继续教育证明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七)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程序如下: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一般

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在京中央企、事业单位

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水利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各流域管理机构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其所在的流域管理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

部。

(三)水利部自收到已签署意见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备案,并颁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水利部每年度向社会公告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首次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取得资格证书三年后申请首次注册或被注销注册证书后又重新申请注册执业的,应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申请注册,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

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注册程序,办理延续注册备案手续。

申请办理延续注册备案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原件;

(三)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其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2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注册申请受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办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情况的统计表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备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注销

其注册证书,收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三)超过注册有效期而未延续注册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七)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八)注册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九)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

允许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期限不足3年的按其实际可执业期限确定有效期。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和非法扣押、没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三条水利行业实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制度。

(一)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管理等单位,在工程计价、评估、合同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置工程造价审核岗位,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上岗。

(二)凡水利工程建设的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和地方投资的大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招标标底、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预算和价差计算、竣工决算报告中关于概算与合同执行情况部分以及上述文件的相关附件等文件的编制,必须有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参与把关。

上述文件的校核、审核和咨询人员必须具备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文件的扉页必须由上述人员加盖注册水利

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否则视其文件不合格,主管部门不予审查或审定

(三)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应做到: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对自己提交的技术成果负责,必须且只能在自己担任编制、校核、审核和咨询的相应文件上签字盖章;

严格保守工作中取得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第十四条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参加至少一次由水利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遗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应当在水利部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注册申请受理机构,提出补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的申请,补办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注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补办证书或印章)申请表格式由水利部统一规定,《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利部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水利工程造价员注册

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单元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单元测验

(1)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按有关规定要求取得—,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2)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其注册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后内,到规定

的受理机构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3个月

2个月

r入口

4个月

r—

6个月

(3)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必须且只能在担任编制、校核、审核和咨询的相应文件上签

字盖章。

c

下级

r

上级

自己

合作者

(4)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申请注册,应按其工作单位的所属地,向―提交申请材料。

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水利部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5)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在取得资格证书三年后申请首次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6)有情形的水利工程造价师不予注册。

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在一个单位申请注册

年龄超过65周岁

厂未按规定提交合格继续教育证明

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

(7)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8)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在取得资格证书三年内申请首次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9)水利行业实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制度,凡项目的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必须有注册水

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参与把关,文件上必须加盖相应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印章。

地方项目

中央项目

厂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

地方投资的大型项目

外资项目

(10)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备案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

水利部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与管理司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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