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职称工作安排意见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7189375 上传时间:2023-05-08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内蒙古职称工作安排意见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内蒙古职称工作安排意见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内蒙古职称工作安排意见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内蒙古职称工作安排意见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内蒙古职称工作安排意见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内蒙古职称工作安排意见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内蒙古职称工作安排意见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内蒙古职称工作安排意见文档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内蒙古职称工作安排意见文档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内蒙古职称工作安排意见文档格式.docx

《内蒙古职称工作安排意见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职称工作安排意见文档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内蒙古职称工作安排意见文档格式.docx

全面加强职称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二)探索创新评价方式

在专家评议的基础上,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方式,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职称评审的公信力。

1、实行说课答辩和量化评审

在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中,继续探索实行说课答辩、量化评审等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

2、实行考评结合

在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以及公安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国家安全技术侦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

申报人员需参加本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合格后再参加评审。

其中今年卫生系列(含中医、药学、计划生育)除蒙医学(含蒙医护理、蒙药)专业外,都列入考评结合范围。

3、实行面试答辩

在各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逐步探索实行评审和答辩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4、实行业务水平能力测试

在播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实行评审和业务水平能力测试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围绕本专业特点,对申报人员开展业务水平能力测试。

5、实行以考代评

计算机、外语翻译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以考代评。

6、实行考核认定

除经济、卫生、计算机等初、中级资格以考代评的专业外,对高等院校毕业生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

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等有关要求,可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一式二份),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需要进行评审。

其中大专毕业满3年可认定助理级;

大学本科毕业满1年可认定助理级,硕士学位获得者毕业满2年可认定中级;

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认定中级。

7、试行网上申报评审

加大职称评审系统的开发力度,探索在个别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试行网上申报,无纸化评审,提升职称管理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实现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的目标。

8、探索采取多种评价方式

在高校教师和包钢、森工集团工程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自主评审中,要结合单位和专业实际,积极探索实行考核评审相结合、面试答辩、网上评审、量化测评等评价方式。

(三)逐步缓解评聘矛盾

为了加强职称评聘的宏观调控,科学合理地统筹评审和聘用的结构比例,继续采取有效措施,逐步缓解评聘矛盾。

1、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精神,通过控制申报比例,逐步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按照中小学教师已设高级岗位数5%的比例掌握推荐申报。

2、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单位已设高级岗位数10%的比例掌握推荐申报(已开展考评结合的卫生、经济等系列不实行申报比例控制)。

3、盟市申报比例以旗县区为单位统一衡量(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以主管厅局为单位衡量)。

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所辖各旗县区中小学教师和其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数额,合理下达申报职数;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统筹安排,严格把关,总量控制,注重向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其中破格申报人员不受岗位比例限制;

民办学校教师申报,由各盟市根据当地情况,比照公办学校同类人员,严格控制申报比例。

(四)严格职称申报要求

为了有效避免职称申报中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继续采取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严格职称申报要求。

1、实行学历验证制度。

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

2、实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制度。

用人单位需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

3、实行论文论著检索制度。

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在国内主流数据网站(“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进行检索、验证,并打印检索页。

未经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4、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至少提供一篇发表论文。

5、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条件、程序,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旗县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3年底;

论文等各项业绩成果、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审验卡取得时间截止到2014年4月底。

7、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职务)两年以上,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职务)两年以上,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对其获得博士学位的时间不做硬性要求。

8、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材料,通过存放本人档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申报;

中央驻自治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区参加评审的,须出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9、卫生(除蒙医学专业)、经济、会计等考评结合系列,待考试结束后再按有关规定申报参评材料;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的职称申报工作,待国家统一部署后再组织开展。

三、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要求

1、申报人员和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使用A4纸,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使用A3纸,一式15份);

(3)有关材料附件(需装订成册、附加材料目录单,加盖公章,未装订成册不予接收)。

附件应包括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审验卡的复印件,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论文复印件、检索页,年度考核登记表,公示书面报告,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获奖成果材料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申报教师系列);

因年龄原因免试外语、计算机的申报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有关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

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需有附件材料佐证。

3、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接收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

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准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审核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同时和申报人一起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二)破格申报的要求

结合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更好发挥职称工作在吸引人才、使用人才中的激励作用,逐步建立我区高层次人才职称申报的“绿色通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4)国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5)国家人才工程(计划)和自治区的“草原英才”工程人选;

(6)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7)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区、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8)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两项以上的获得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资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

(2)科技成果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3)作为企业骨干为企业引进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填补自治区空白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产品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4)在大企业内获得三项以上成果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3、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以及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组织相关专家通过专家评议、面试答辩、实地考核、成果鉴定等方式进行破格认定。

4、从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但须符合其他评审条件。

(三)职称公示的要求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张贴上墙进行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2、各盟市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将本盟市所有申报人员的花名册在本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反映的问题和修改的信息汇总后及时上报。

3、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天。

4、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高评委办事机构的要求

各高评委办事机构要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明确各自职责,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1、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汇总工作,在评审前20日内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评审实施方案(附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等),经批准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2、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进度要求,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抓紧做好评审各项准备工作,最迟不能推延1个月。

3、开展考评结合、面试答辩的专业,相关高评委办事机构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4、高评委办事机构以及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5月底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各行业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进一步充实完善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库。

各系列高评委会组成人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评审前随机从评委库中选取确定。

5、严格职称评审程序,实行封闭式入闱评审,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

要实行评委轮换制度,保证三分之一以上的评委实行轮换,已经连续三年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原则上不再担任本年度的评委;

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审质量。

(五)工作进度的要求

各盟市、各高评委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安排好今年职称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进度,提前规划,抓紧落实,确保201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按期进行:

1、申报材料阶段。

3月15日至4月30日,各盟市完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和报送等工作。

2、整理材料阶段。

5月1日至6月30日,各高评委办事机构完成报送材料的整理、归类,做好开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评审阶段。

7月1日至9月30日,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下,各高评委办事机构完成评审工作。

4、公示核准阶段。

10月1日至12月30日,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下发核准文件。

(六)其他有关要求

1、切实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

做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考试机构认真做好考试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对考试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对考试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发放合格证书;

严肃职称考试工作纪律,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职称考试的公正、公平。

2、加强区外职称证书换证管理。

从中央单位、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要换证的,经过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换发证书,方可在我区范围内使用,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3、严格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限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系列(专业)评审时,须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

转系列满2年后,具备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4、强化自评职称的综合管理。

委托自评的高等学校、包钢、森工集团,评审前需将评审实施方案(附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推荐评审委员会名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评审结束要及时核准评审结果,核准时须提供评审情况报告以及学历证书、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

5、加强评审费用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收取评审费用,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另行加收费用。

各盟市、各高评委办事机构要在报送材料同时,及时上交有关费用,否则材料不予接收。

6、加强证书管理工作。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打印,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高评委会办事机构分别负责各盟市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证书集中按时发放,不得由个人或单位自行办理。

7、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职称制度改革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