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障基金制度与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比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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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基金制度与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比较Word格式.docx

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取支取。

 2.医疗保险制度。

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明确提出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并使医疗保险制度逐步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

1996年国务院再次批准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

1998年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3.失业保险制度。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在1986年和1993年待业保险规定的基础上,再次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该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范围,调整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按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要参加失业保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4.工伤保险制度。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有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该条例对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

5.生育保险制度。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1%。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待遇。

6.社会救济方面。

国家开始更多地关注社会弱者,为了解决社会低收入人群的生活,1999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根据规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主要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是:

中央财政拨入资金;

国有股减持划入的资金和股权资产;

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投资形成的投资收益。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作模式

  对风险较小的投资采取直接投资模式,对风险较大的投资运用委托投资模式,是国际养老金管理运作的成功经验之一。

既有利于分散风险,又有利于发挥专门投资机构的专业优势。

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情,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银行存款和一级市场国债承销直接运作,对股票、企业债、金融债等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2002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通过严格的评审程序,确定了6家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2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于2003年6月正式入市。

投资范围

按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划入全国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其中,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的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全国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社保基金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总资产的20%。

什么是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独具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作为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即所谓“退休基金社会主义”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的长期储蓄。

政府通过这一制度有效地调控消费基金,解决职工购买住房和退休后的养老问题。

经过40多年的发展,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现已发展为向社会成员提供养老、医疗、储蓄等保障项目的社会保险制度,其覆盖范围也从公共和私人部门内的雇员扩大到自雇者。

经过多年的实践,已被证明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对调控国民经济起着重要的作用,提供了经济高速发展的资本;

对新加坡的金融体系、对节制消费、抑制通货膨胀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和明显的作用。

(一)中央公积金账户分类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令1953年颁布,1955年开始实施,同时成立中央公积金局(CentralProvidentFundBoard,CPFB)专门负责公积金管理。

最初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只是一种为雇员提供退休保障的强制性储蓄计划,1965年新加坡独立之后,开始扩展中央公积金的功能。

目前,中央公积金已经由以前的单一养老保障发展到了包括退休保障、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和家庭保障在内的综合保障体系。

  为满足不同需求,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分设了四个账户:

普通账户(OrdinaryAccount)、专门账户(SpecialAccount)、医疗储蓄账户(MedisaveAccount)和退休账户(RetirementAccount)。

普通账户和专门账户设立于20世纪70年代。

普通账户的公积金可用于购置政府组合房屋(简称组屋,类似我国经济适用房)、人寿保险、子女教育支出、信托股票投资等;

专门账户用于为公积金成员积累退休金,提供养老保障。

医疗储蓄账户1984年建立,为公积金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支付住院、门诊医疗服务、缴纳疾病保险费等。

退休账户于1987年引入,资金来源于专门账户,在成员年满55周岁时建立,年满62岁时开始支付养老金。

(二)中央公积金缴费率及资金规模

  中央公积金缴费一部分来自于雇员,一部分来自于雇主。

缴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各个账户。

公积金缴费率与参加公积金计划成员的年龄相关,壮年多缴纳,逐步递减,退休前后大幅降低。

2012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缴费率如下表所示:

  经过几十年发展,中央公积金计划已经覆盖了新加坡绝大多数人口。

2011年底新加坡总人口527万,其中公民327万,永久居民54万,非居民人口146万,2011年底建立公积金账户的有337.6万人。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投资体制[2]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管理,独立于政府财政,上级管理部门为劳工部。

公积金局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成员均由劳工部部长在得到总理的同意后任命,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

现任董事会由主席、总经理和其他13名成员组成:

包括2名政府官员、2名雇主代表、2名雇员代表和7名专家。

与过去相比,现任董事会专家由4名增加到7名,体现了中央公积金更为重视专业人士的发展趋势。

  从投资管理体制看,中央公积金投资主要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投资于国内的住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部分国外资产,由新加坡政府投资管理公司(GSIC)负责。

第二部分是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CPFIS),该计划允许公积金成员将普通账户和专门账户中超过一定比例的公积金通过购买股票或共同基金的形式投资于资本市场。

第三部分是保险计划基金,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包含多个保险计划(包括住房保险、家属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保险计划基金的投资主要外包给资产管理公司,可投资于定期存款、可转让存款凭证、股票和债券等。

  上述三方面的投资中,由中央公积金局通过新加坡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和由公积金成员自主投资的基金构成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主体。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特点[2]

  

(一)中央集中运作的制度模式

  新加坡属于新兴发达国家,采取“国家资本主义”模式,强调政府在经济社会运行中的调控和主导作用。

在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运行中同样中体现了政府集中管理的特点。

首先是各社会保障项目都集中到中央公积金计划中来,由政府统一提供。

不仅包括住房、养老、医疗等项目的制度设计,而且包括政府统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政府出资建设的组屋,经营的医疗机构等。

其次表现在公积金的归集和管理上。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由雇主和雇员缴费,但是必须由中央公积金局作为政府代表,负责相关制度规则的制订,由中央公积金局下属的政府投资公司负责大部分资金的投资运营。

  

(二)储蓄型养老保障模式

  养老保障制度运作模式一般有三种,现收现付制、自我储蓄制和部分积累制。

美国的老年、遗属及残障保险计划是典型现收现付制。

我国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则采取的是部分积累制。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计划则是储蓄型保障模式的典型代表,其核心特征是参保者在就业期间,按照储蓄方式积累养老保险基金,以此作为退休后的经济来源。

储蓄型养老保障模式下,基金存续跨度长,要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对外部经济环境和自身基金管理水平要求较高。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计划建立多年来,一方面由于外部的经济环境平稳,加之自身良好的管理运作能力,中央公积金不断发展壮大,在实现保值增值同时,促进了新加坡经济发展。

  (三)市场化与专业性的投资管理模式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大部分由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负责具体投资运作。

目前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已跻身于全球最大的100家基金管理公司的行列,它秉持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和专业化的投资理念,通过200多名投资专家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资金投资,其中大部分资金投在北美,其次是欧洲和东亚国家。

  此外,由公积金成员自主投资的部分,也是通过在资本市场选择相应的投资工具进行市场化的运营管理。

而保险计划基金则更是外包给市场上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无一例外,均体现了市场化和专业性特点。

但是,中央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储蓄替代了社会福利的保障费用,它是不允许被随便动用的。

这就有可能造成过度的储蓄必然导致需求的减缩。

随着在公积金交纳率不断提高,公积金累积额急剧增加的情况下,人为的、强制的限制国内消费的扩大,就会造成经济衰退。

而且,随着劳动力的老化,一次领取公积金结存总额的会员将越来越多,这些都是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潜伏的危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的挑战不断出现,特别是在全球老龄化问题日益突显的今天,这种养老制度越来越跟不上新加坡老龄化的速度,这使得新加坡政府决定调整和改革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问题[3]

  

(一)过度的公积金储蓄导致居民社会消费需求的缩减

  新加坡的公积金储蓄已大大超过其能够在国内做再投资的限度,而政府又不允许国民动用这笔储蓄用于社会消费,结果就是过度储蓄而消费不足。

当前世界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又不利于新加坡政府把国内无法投资的资本转移到国外,造成了资本的过剩,在公积金交纳率不断提高,公积金总额急剧增加的情况下(现已结余900多亿新元),强制性地限制国内消费的扩大会影响经济的发展,成为目前新加坡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公民的公积金结存数额差距较大,会员用公积金投资仍存在风险

  有些会员结存公积金过多,有些则太少。

如1982年,结存公积金款超过3万元的11万名会员(占会员数的6.6%),总共积累了65亿新元(占结存总额的41.7%)。

而结存不到500新元的39万名会员(占会员总数的23.1%),总共积累了7000万元(占结存总额的0.5%)。

这使众多的会员产生疑虑,公积金制度能否为每一个雇员提供公平有效的社会保障。

新加坡30年来几次修改中央公积金条文,除允许会员动用公积金购买政府组屋、私人住宅以及用于家庭医疗保险外,还鼓励会员购买政府或私营企业的各种股票、债券进行投资。

可是这些种类的投资在提高收益可能性的同时,降低了安全性,不断上升的投资风险,必将会损害部分会员的利益。

  (三)过高的投保费率,阻碍多层次养老社会保险出台,迫使退休者只能享受到一种养老保险

  实行养老社会保险的其他国家,或是由国家统筹保险费,或是由雇员、雇主、政府三方分摊保险费,而新加坡仅由雇员和雇方双方分担。

这样高的投保比例,对雇员来说,如果工资水平低是不可想像的。

因此,它是建立在雇员享有高工资的基础之上。

对雇主来说,由于缴纳的公积金摊入成本计算,必然会加大产品成本,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劳动生产率提高不了多少,给企业竞争带来不利后果。

此外,雇主会千方百计地应付强加给他们的高投人率;

借故压低给予雇员的种种福利;

寻找各种开除雇员的借口,以便从别的方面压低费用支出;

借口储蓄性保险的缴纳比例过高,不同意举办企业保险等,这些可能风险对雇员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四)缺乏社会互助共济的功能,投保者难以获得确定性保障

  公积金制度只具有个人纵向收入再分配功能,缺乏横向收入分配的社会互助共济功能。

因此该制度下年轻工人和低薪工人的生活、老年保障并不可靠。

年轻工人若不幸意外丧失工作能力,往往由于工龄太短、(投保费)缴纳公积金太少,此后的生活很难有保障。

低薪工人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即退休后养老金收入低,难以保障正常生计。

然而,社会成员互助共济恰恰是社会保险应当具有的重要功能之一。

因此,从收入分配角度来看,中央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仅等同于强制性居民的长期储蓄存款。

正是这个问题,使该制度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众多非议。

  (五)对经济发展有意外的负作用

公积金制度不动用政府财政,让公民自我保障,其目的是稳定社会,以辅助促进经济发展,体现“效率优先”原则。

但是,研究表明,1985年开始的新加坡经济衰退的三个原因中,有两个同公积金制度有关。

原因何在?

一方面,由于雇主缴纳的比例不断提高,使得国内厂商的生产成本和营业成本随之提高(因为雇主所缴纳的公积金算入产品成本内),企业盈利锐减。

此外,在新加坡建筑业萧条的情况下,公积金的缴费率却不断提高,结存的巨额款项由中央公积金局投资于建屋发展局,造成商业楼宇、旅店和酒店的过度膨胀,这些也影响了新加坡经济的发展。

异同点

1.资金筹集方面,新加坡是雇主与劳动者个人按照等额原则共同分担缴费责任。

我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国家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在基金管理方面,新加坡建立中央公积金管理局并由其负责管理公积金,我国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金理事会负责管理全国社保基金。

3.基金投资方面,新加坡采取公营方式,由中央公积金局根据政府的主导统一集中投向房屋建设等公共领域,我国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银行存款和一级市场国债承销直接运作,对股票、企业债、金融债等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4.在待遇给付方面,新加坡的公积金除用于养老外,还可用于改善受保者的居住条件和医疗方面,这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相似。

但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还可用于失业,工伤和社会救济等方面。

5.在政府角色定位方面,新加坡选择公营方式并确保相应的投资收益率决定了政府扮演着这一制度的担保人角色,而在我国,政府同时扮演着监督人和管理人的角色。

在新加坡,参与公积金的劳动者无需承担投资失败和基金贬值的风险,而在中国,政府和参保人同时承担着投资失败和基金贬值的风险。

我国社会保险各项制度的建构中,很多是借鉴了新加坡制度经验,如建立养老和医疗的个人账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我们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点:

新加坡所有的各项制度是个整体。

  首先,从微观个人而言,新加坡建立的是家庭账户而不是个人账户,不仅家庭成员间可融通,而且养老、医疗、住房等资金可以融通使用。

  其次,从社会来看,这也是可覆盖全体人员、覆盖所有项目的大统筹池,只不过在制定过程中管理中划分了不同的资金账户。

新加坡每个中央公积金成员的公积金个人账户由三部分组成:

普通账户、保健账户和特殊账户。

普通账户资金积累可用于住房、投资、保险、教育和转入退休账户;

保健账户资金积累可用于住院费用和经批准的门诊治疗费用,也可以被用于购买医疗保障计划/医疗保障补充计划和私人医疗保险;

特殊账户资金积累可用于养老、意外事故和投资。

  其三,对于劳动者来说,公积金就不再是一笔完全由政府控制只能用于老年生活保障的“死钱”,而是一笔属于自己的资产,是可以用于向住房、教育等方面的投资的资本。

因此新加坡的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项内容丰富的社会保障储蓄体制,包括退休计划、住房计划,并且通过保险体制为其成员和家庭提供经济保障。

  而从我国的从社保资金现状来看,首先,目前我们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还面临很多约束条件,包括:

经济下滑导致财政收入下降,国家财政捉襟见肘;

企业效益下滑,负担能力有限;

国资划拨也开始困难。

  十年时间,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从局限于配套国有企业改革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之一,并快速实现制度的城乡全覆盖,初步实现了人人享有社会保障,而且保障水平也大幅度提高。

但仍然存在一些“先天不足”和“人为失误”。

主要表现在:

  一是制度碎片化,待遇差别化。

我国现行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按城乡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不同的原则分别建立的,再加上统筹层次的差异化,造成制度既有横向分割也有纵向分割。

造成不同制度待遇差别过大,甚至难以缩小,同时大大增加管理成本。

  二是设计先天不足,财务不可持续。

在制度设计总体布局上,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缴费、待遇标准和管理要求等方面尽管没有本质区别,却人为地分别按两个制度运行。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现行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保险制度都不同程度存在先天不足。

  三是事权财权不清,制度一体化难。

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造成一级压一级,一级反弹一级,最终形成下级依赖上级的状况。

  四是管理分散粗放,信息系统落后。

现行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极其分散,由于统筹层次过低,不同制度还分散在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即使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存在不同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自为政,各自为战。

  社会保险最大的意义就是要统筹,我们不仅需要提高社会保险和保障的统筹层次,也同时需要实现社会保障各项目间统筹,以达到发挥社会保障制度整体功能的作用。

  社会保障无法有效发挥基本的安全网作用,充分发挥经济导向功能以启动消费的作用,主要瓶颈在于大量的社保资金停留在财政帐户或者银行账户中虚度光阴,这个问题实际上与目前社保资金缺乏真正规范有效的利益代表主体、运营主体和运营机制有关。

因此,目前社保资金方面的关键问题不是简单地注入资金,而是如何运用已有资金的问题;

社保制度系统健康运行的关键不是输血问题,而是如何活血的问题。

(一)加强立法,强化社保基金管理的法律依据

  完善和健全法律制度,提高对社保基金管理的立法层次,加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设,从法律的根本上规范和建立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尽快出台比较系统和权威的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大法,如《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或《中国社会保障法》等与社保基金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基金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明确法律责任,统一法律规范,构建一套权责分明的法律体系,对各级保障部门、管理机构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保证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的效果。

  

(二)建立社会监督体系,保障基金管理安全

  良好的法律还需要完善的监管体系来保证。

完善的监督体系至少应当包括:

人大对社保基金预决算的审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以及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

首先地方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只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和发放,相关的监督职能予以剥离,单独设置机构进行全面具体的监督工作。

对于监督机构的管理方面,采取中央垂直管理模式,各地分设办事机构。

一方面可以防止地方政府在"

人、财、物"

上辖制基金监督部门,使监督工作能够避免地方政府的干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资源配置,减少重复浪费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减缓空帐现象

  事实上,如何解决目前我国社保基金中存在的空帐现象,许多专家学者都已提出了很多可行的办法。

综合起来可分为主动偿还和被动偿还两类。

主动偿还包括逐步提高政府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助支出。

中央或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来筹资,并借鉴智利政府的方法,采取给原体制下的职工发放类似"

认可债券"

来偿还。

通过发售社会福利彩票来偿还。

国有资产变现或证券化来偿还。

征收特种税来偿还等。

被动偿还包括通过全国社会保障资金的资金运作受益来偿还。

其他的开源节流方法。

如可以通过逐步推迟退休年龄、扩大制度的覆盖面、降低养老金待遇的替代率、规范养老金调整机制等偿还。

这些偿还方式具有某种"

隐性"

的效果,即通过对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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