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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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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篇一:

残疾人社会保障

  一关于残疾人

  定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现状全世界约有6.5亿多残疾人,占人口总数的10%左右,其中80%在发展中国家。

  据20xx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共有残疾人8296万人,占总人口的6.34%,涉及近1/5的家庭。

我省有700多万残疾人,涉及五分之一的家庭和近3000万人口

  郑州市52万残疾人总人口的7.2%

  节日1.国际残疾人日

  1992年10月12日至13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举行了自联合国成立以来首次关于残疾人问题的特别会议。

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2月3日定为“国际残疾人日”

  2.我国助残日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决定于1991年5月15日起在全国实施。

根据《保障法》第48条规定: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

  定义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是整个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及养老保险按照正常人实行

  城市残疾人参加城市居民养老医疗保险

  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合

  就业保障据全国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我国16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约为3060万人,占当时残疾人总数的59.25%。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的就业保障,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地安排残疾人就业

  就业办法1).福利性企业组织(残疾人占总员工比例的50%以上)

  如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等

  2).鼓励残疾人创业(贴息贷款)

  如免息提供贷款,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指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就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河南省1.6%)

  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残疾人社会保障中最基本的内容。

  据国家20xx年对贫困人口的统计,年收入在683元以下的绝对贫困人口全国有2365万人,其中残疾人达994万人,占全国绝对贫困人口的42%,即贫困人口中半数是残疾人。

  低保

  特惠

  郑州市为500家残疾人危房改造

  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

  教育保障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是残疾人全面实现自身价值的基本条件。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指出:

会员国应保证残疾人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包括使最严重残疾的儿童享受义务教育。

  残疾人教育包括残疾人基础教育、残疾人特殊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残疾人高等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两免一补);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每一个市要求有一所大型残疾人学校

  医疗康复保障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

  20xx年9月16日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共同下发了《关

  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环境及服务保障指社会为方便残疾人生活,满足残疾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残疾人提供的各种无障碍设施、信息

  交流无障碍服务、各种优先服务和照顾。

  城市托养院(民办公助)家庭居养

  三残联

  定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定义: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职能1代表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2.服务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3.管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20xx年残联为我国助残日开展“维护残疾人权利”的主题活动,法律进社区

  四问题

  

(一).未形成完整体系供需矛盾突出

  中国是世界上残疾人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而我国20xx年人均gdp排名生产总值为3800美元,仅在全球

  排位105位左右。

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起步晚且严重滞后,资金投入少,保障项目少,保障水平低,保障覆盖面窄,尚未形成独立完整的保障体系,这使得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供需矛盾非常突出,供需缺口很大。

  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只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并没有把它单独分开来

  

(二).政府及社会支持体系不健全

  (三).城乡差距大

  我国8296万残疾人中有6225万人生活在农村,占残疾人总数的75.04%。

受我国城乡分割、二元社会格局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农村残疾人无论在教育、医疗康复、住房、就业等各方面的社会保障水平都严重落后于城市水平

  五对策

  

(一).健全体系

  健全保障体系

  把残疾人社会保障作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健全起来,在贯彻社会保障的基本宗旨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体现残疾人群体对社会保障需求的特殊性。

政府面向全社会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之外,应当针对贫困残疾人的特殊性提供必要的额外的补助与津贴

  健全服务体系

  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支持,将残疾人的服务保障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二).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力度

  政策保障

  国家在残疾人社会保障发展中应把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做为重中之重,在社会保障政策上给农村残疾人以适当倾斜,在各地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应优先重点考虑贫困残疾人。

  财政保障

  增加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资金投入,监管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加大政府支持和社会支持比重

  政府应成为农村残疾人社会支持体系中的主导力量,加强政府的扶持和投入,逐步构建起以政府为主导的正式社会支持和非政府社会支持相互配合的立体交叉的农村残疾人社会支持网络。

  补充:

河南省“两个体系”建设

  20xx年9月17日关于印发在部分市县率先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目标

  先建立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达到残疾人“两个体系”。

  准。

  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法律救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生活状况达到社会平均水平。

  篇二:

残疾人论文_浅议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

  浅议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

  【内容摘要】:

从我国残疾人基本情况对我国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现状进行深刻分析,透彻当前面临的问题及其影响该问题存在的主要因素和内在原因,结合实际,借鉴国外的有效手段,提出积极地、较有操作性的关于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相关措施。

  【关键词】:

残疾人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福利

  据中国残联20xx年年底统计,中国目前有残疾人:

8296万。

占全国人口总数6.34%。

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其占残疾人总数的比重为:

视力残疾1233万人(14.86%),听力残疾20xx万人(24.1%),言语残疾127万人(1.5%),肢体残疾2412万人(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6.68%),精神残疾614万人(7.4%),多重残疾1352万人(16.3%)。

基本上不到16个人当中就有一个残疾人,涉及近1/5的家庭(有残疾人的家庭户的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9.98%)。

  残疾人问题是人类社会固有的问题。

残疾是人类进化、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发展过程中所付出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代价。

日趋完善的人类,不应当漠视这种牺牲和代价。

对待残疾人的态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是帮助残疾人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使最大多数残疾人基本生活、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的根本举措,对于国家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提高全体人民的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这一群体给予特定的制度安排,来保障他们的社会生活权益,是国家与社会的基本责任。

我国自1990年颁布《残疾人保障法》以来,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人社会保障整体水平偏低,难以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起点上,重新审视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建立比较健全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广大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与社会发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现状

  研究残疾人社会保障首先要厘清概念,残疾人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不同

  的文化背景和不同的语境中,表述有所不同。

其一是指向一种能力。

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1982)指出:

“残疾人是由于缺乏作为正常人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

”其二是指向一种现象。

《美国残疾人法》界定为:

“就个人来说,‘残疾’一词是指:

(a)对一项或多项主要生活活动有实质限制性的某种生理或者心智缺陷;(b)这种缺陷的经历;(c)被认为有这种缺陷。

”1975年联合国大会发布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界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机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本文沿用这一界定。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动员社会资源为特定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支持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本质是社会财富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再分配,具有明显的国家性、强制性、再分配性和基本生活保障性的特征。

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慈善等内容。

  所谓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给与残疾人特别扶助,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根据不同的标准,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内容分类各不相同。

传统的分类方法往往根据残疾人工作的需要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内容分为康复保障、教育保障、就业保障、生活保障和环境保障等五项。

这种划分方法源于对残疾人工作的经验性总结,与我国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不衔接。

根据我国社会保障内容的基本分类,残疾人社会保障应由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含残疾人就业)、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等项构成。

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的提出,主要是由于残疾人与健全人存在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差异,使之面临身体功能、生活能力或社会能力等方面的障碍,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必须由国家给予适宜的扶助,以保证其作为公民的基本尊严和生活权益。

  当前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模式可以概括为三种,即医疗救助模式、社会参与模式和劳动福利模式。

  第一,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医疗救助模式。

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医疗救助模式是传统公共政策分析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范式。

该模式认为残疾人是一个被动的、病态的且不能独立的群体,是正常人生活之外的非正常人。

残疾人的社会价值因其残疾而降低,残疾人在社会中不能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并发挥作用。

因此,

  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主要应侧重提供基本的医疗援助等特殊服务和供给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以维持残疾人的基本生存。

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的医疗救助模式把残疾人排除在主流社会之外,家生了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和消极态度。

  第二,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社会参与模式。

为了改变医疗救助模式对残疾人平等全路的漠视,1982年和1989年联合国先后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开发残疾人资源的塔林行动纲领》,号召各国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增强残疾人的自立能力,使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充分参与社会”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在联合国的积极推动下,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参与模式开始出现,并逐渐成为各国制定公共政策的重要依据。

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社会参与模式是以权利为处理残疾与发展问题的基本模式。

该模式承认残疾人是权利的享有者,强调残疾人与正常人一样享有社会尊严和社会生活的自由,确认残疾人在充分参与个人发展中遇到的障碍是对人权的侵犯。

该模式侧重突出国家责任,要求制定社会保障等公共政策,协助残疾人解决融入社区和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问题,化解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给残疾人造成的各种障碍,保障残疾人拥有均等机会自主性使他们的社会生活权益,以保障全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第三,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劳动福利模式。

所谓劳动福利模式是指在残疾人享受一定物质救助的同时,偶为他们提供教育与就业的机会,使之能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劳动,并通过劳动来实现残疾人一定的社会参与。

该保障模式介于医疗救助模式和社会参与模式之间,以国家一定的物质救助作为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础,而以残疾人的劳动就业保障和适度的社会参与为支撑,是当前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模式。

该模式把残疾人的劳动创造精神放在首位,把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整个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实现了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保障生存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比较适合中国的基本国情。

  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筑和谐社会的发展阶段,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正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如何巩固现有成果,解决存在问题,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是摆在各级政府和残联组织面前的重要课题。

当前,随着残疾人事业的快速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从残疾人社会保障情况看,城市低保残疾人医疗救助政策逐步实施,农村残疾人全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体系。

但是,残疾

  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依然存在许多难题,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

  尽管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但社会保障实施现状与残疾人需求之间仍存在差距,与苏南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不相称。

因此,建立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依然艰巨,任重而道远。

当前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尚未真正建立残疾人由于客观上存在功能障碍,在就业、教育等方面受到较大制约,其生活质量受到很大影响。

因此,残疾人主客观需求亦相应增多。

目前,残疾人社会保障需求主要包括生活保障、就业保障、医疗保障、教育保障、服务保障以及求发展保障等方面。

在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确实需要政府和社会为残疾人构筑完善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之与社会各阶层和谐相处、共赴小康。

当前,苏南发达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建立,劳动就业保障亦全面发展,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状况有所改善,但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的医疗康复保障、残疾学生及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保障、残疾人养老、供养保障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完善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未真正建立。

  

(二)调控有力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措施尚未完全到位

  随着按比例就业政策的强力推进,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得到明显加强。

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发展不平衡,机关、事业单位尚未完全实施,残疾人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比例明显偏低。

部分按比例安置的企业,对残疾员工与健全职工在同工同酬、福利待遇上存在差距,有关就业保障政策尚未完善落实。

同时,作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相当部分福利企业发展乏力,步履艰难,部分企业逐步淡出和退出社会福利行业,大量残疾人回流社会,加大社会就业压力。

此外,部分福利企业在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同时,在残疾员工的用工政策、福利待遇上未按规定实施,残疾人劳动保障和权益保护等相关措施尚未到位。

  (三)城乡差异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尚未得到均衡发展

  随着城市化战略的实施,城乡一体化推进步伐的加快,城乡差距逐步缩小,农村残疾人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城乡之间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仍存在较大差距,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远远落后于城市。

以钟楼区为例,农村“低保”残疾人的保障标准仅为城市“低保”残疾人的60%。

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明显滞后于城市,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工资标准及福利待遇低于城市,各项保障政策落实亦较城市相对不规范、不系统,城乡之间的发展尚不均衡。

  (四)协调配合的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机制尚未正常运转

  当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但残疾人康复工作尚未完全适应这种变化,没有实现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对接,还未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和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充分融合,利用社会资源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康复的福利、保障性质与产业化运作还没有形成很好的结合点。

此外,残疾人医疗保障亦是制约残疾人生命质量提高的“瓶颈”。

部分特困残疾人存在着“看病难”的问题,医疗救助体系仍需化大力气给予完善。

  (五)多样需求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尚未有效形成

  残疾人也同健全人一样,具有从生理到精神多方面和多层次的需求,但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残疾人的多种类、多层次的需求方面是存在一定缺陷的。

相当部分的残疾人主要依靠社区、街道渠道来解决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依托残联途径解决就业保障问题,依靠社会力量来解决扶贫帮困问题。

综合性的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制体制还未形成,配套完善的各类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尚未有效形成。

  同时与广大残疾人不断提高的保障与服务需求相比,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诸多突出矛盾。

  三、结合我国实际,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的对策

  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根据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科学设计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模式,逐步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以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发展思路如下:

  

(一)赋予残疾人平等的“社会人”资格以及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中就明确提出:

德国境内不应当有任何一个人有被忽视和被

  篇三:

中国残疾人补贴现状分析及制度设计思路下

  中国残疾人补贴现状分析及制度设计思路

  (下)

  20xx-04-1110:

14:

01来源:

《社会保障研究》20xx年第6期

  2.残疾人信息化登记系统建设滞后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综合国力的提升,残疾人补贴及救助项目将不断拓展及细化,对不同经济状况、不同残疾类别和不同需求的残疾人实施有区分的扶助政策,建立健全完备的信息化残疾人登记系统的要求也日益迫切。

建立信息化的残疾人登记系统是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有力保障。

目前我国的残疾人登记并不完善,在残疾人补贴及救助实施过程中,最为常见的补贴依据为残疾人证。

在20xx年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中,在接受低保和救助的残疾人中,只有14.3%的残疾人拥有残疾人证的,85.7%的残疾人没有残疾人证;而在没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中有94.4%的残疾人表示其生活的主要来源为低保和救助。

无论残疾人补贴:

及救助政策如何完善,不能准确地将资金及服务提供给最需要的残疾人,补贴及救助政策的实际意义将大打折扣。

  3.残疾人补贴及救助设计不足

  对于残疾人的资金补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两部分。

社会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预防性制度旨在对于典型的危及生存的风险如疾病、生育、残疾、工伤事故、老年、失业和由于死亡失去赡养者予以保险。

我国一般性社会保障体系中同时将残疾人纳为参保对象的保险形式主要有:

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残疾人专项保险有:

工伤保险。

相比较之下,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相对全面,在医疗待

  遇、工资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几个方面为残疾人提供了扶持,但将未曾工作的残疾人和因先天性疾病、遗传病,后天慢性病或意外伤害等其他原因致残的残疾人排除在外。

  此外,我国对残疾人补贴及救助的研究中,很少提及少数民族残疾人,对少数民族残疾人的关注度较低。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近1/10,少数民族残疾人占到我国残疾人总人口数的11.5%。

少数民族残疾人群体的生活状况的改善是评价我国残疾人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重要依据。

生活在农村的少数民族残疾人实际经济状况与汉族残疾人有着很大的差距,大约有25%生活在国家规定的农村贫困标准以下,71%的农村少数民族残疾人没有参与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

  (三)社会服务难以作为补贴制度的有力支撑

  对残疾人的补贴形式可分为现金补贴和非现金补贴两种,面向残疾人的社会服务提供是非现金补贴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社会服务的组织、机构数量极少,同时缺乏政府有效的支持和规范;现有服务组织或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低,缺少专门性、高能力的社会工作者。

  以就业服务为例,社会服务并没有真正实现其在补贴与促进就业之间的“桥梁”地位。

20xx年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表明,在所有残疾人中,15岁以上有工作的残疾人占30.38%,无工作的残疾人占69.62%。

无工作的残疾人中,8.96%的人领取低保金,12.11%的人领取救济;而在有工作的残疾人中,5.5%的残疾人领取低保金,10.83%的残疾人领取救济。

在所有领取低保金和救济的残疾人当中,有工作的残疾人所占的比例均超过了20%。

从这一组数据可以看出,残疾人就业与否对于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作用并不明显。

  (四)残疾人补贴制度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般来说,公共政策的影响力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一旦一项公共政策出台了,就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

长期、连续性补贴与救助是多数残疾人生活、康复和发展的重要保障,而我国残疾人补贴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普遍的人员、资金和政策的断续。

例如随意进行残疾人事业工作者的人事调整;有钱的时候轰轰烈烈地开展,没钱的时候就偃旗息鼓、搁置再议;部分地方政策朝令夕改的现象时有存在,长此以往,政府的权威受到损害,连接政府与社会的纽带被打破,最终危害社会的稳定。

  四、建立中国残疾人补贴制度的设计思路

  

(一)提升社会尊重残疾人群体平等和尊严的意识

  在发展和完善我国残疾人补贴制度的同时,也应关注残疾人群体的人权,倡导残疾人群体发挥自身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保护残疾人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虽然,鉴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残疾人事业,社会福利、生活保障制度等发展的历史阶段,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一步到位,但在认识上的高瞻远瞩无疑会给日后的完善搭起明晰的框架,铺下进一步建设的基石。

  

(二)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促进残疾人补贴的有效性

  加强部门间合作,整合资源,促进合作共享,是保证残疾人补贴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的基础。

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角度,采用逆向思维,从残疾人申领补贴

  和接受服务的角度设计协调方案,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个案管理”的模式,用政府购买公益岗位、购买公共服务的方法,开创性地解决各部门服务协调难的问题,做到方面易操作、一站式服务,使各项政策扎扎实实地惠及到残疾人身上。

在制度设计上应建立残疾人补贴与其他针对残疾人的或普惠的福利、保障、社会服务制度的关联性,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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