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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3)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

(1)是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

(2)是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

(3)是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1)是研究方法,“从具体到抽象”。

(2)是叙述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3、思考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发展过程及其基本规律。

一、毛泽东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

二、邓小平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与发展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新和发展

(1)论述了政治文明与小康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

(2)揭示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

(3)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互动机理。

四、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一)科学发展观的法学意义

1、概念: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意义:

(1)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法的现象的本体基础。

(2)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文明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尺度。

(3)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准则。

(4)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全球法律文明共同的发展走向。

(二)依法执政的当代法治观的时代价值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观的内在意蕴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特征——

(1)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2)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正的社会。

(3)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稳定的社会。

(4)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权威的社会。

(四)如何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必须明确它是人类文明史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更完善、更高层次的现代法治信念、价值和理想的集合体,是真正符合广大人们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2)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具有鲜明的针对性。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有一个形成、发展和变迁的过程,但在现阶段,其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顾全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

1、如何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四、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2、思考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法理学未来的发展趋势。

(1)科学形象的确立

(2)实践指向的增强

(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

(4)科技互动更加深入

(5)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

(6)理论创新与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是什么?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五章法的概念

1、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一)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法的规范性体现在: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法是反复适用的。

(二)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一)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制定:

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认可:

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

(1)高度统一性:

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

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普遍适用性:

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总——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一定利益和自由。

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指必须为一定行为,后者指不得为一定行为。

结——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体现:

(1)法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2)法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3)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4)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2、与以往的法学理论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有何进步意义?

3、法的规范作用是什么?

(一)告示作用:

法代表国家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能过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

(二)指引作用: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违反法律规定应负法律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三)评价作用:

法作为一种行为的标准、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功能。

(四)预测作用:

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知人们之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以此作出行动安排。

(五)教育作用:

法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成固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符号,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

(六)强制作用:

法制裁违法行为,增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1、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进行概念上的界分。

(一)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现实的界分

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来源,表明法由哪些原料构成,出自何种途径,基于何种动因而形成,是法的半成品和预备库,是未然的法、可能的法。

法的形式是提取、升华法的渊源的实际结果,是经由法的渊源这一未然、可能的阶段,而成为已然、现实的法,是法的既成品,有鲜明实在性。

(二)多元和统一的界分

法的渊源既是多样化又是多元的,有来自不同的资源、进路、动因的法的渊源,多元地存在于一国法的渊源体系。

法的形式是多样化但不是多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共同统一于国家权力体系。

2、当代中国主要法的主要渊源是什么?

(1)立法

(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5)习惯

(6)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7)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8)国际法

(9)外国法

(10)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3、法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法的效力范围,通常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

一、法的对象效力

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

(1)属人原则

(2)属地原则(3)保护原则(4)综合原则

中国——综合原则

(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

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

(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

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

(3)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

(三)法的空间效力

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

2、种类:

(1)全国范围——宪法及许多重要法律。

(2)一定区域——①地方性法律、法规②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专为某区域制定的法③某区域有特殊情况,如特别行政区

(3)域外效力——刑法规定,中国公民在域外犯中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其最高刑为3年以上尤其徒刑的适用中国刑法

(4)国际法——适用于缔约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除外

(四)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及对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

(1)生效时间

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或具备一定条件生效;

③到达期限生效

(2)终止生效

①新法取代旧法

②完成历史任务后自然失效

③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项法

④法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时间

⑤同一机关中的新法改废旧法。

第七章法的要素

1、在法学研究中有哪几种关于“法的要素”的分类?

(一)西方:

1.命令模式2.规则模式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二)中国:

法律规范说---多要素说

☞我们:

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

(一)对人对事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

(二)变化速率上,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法律规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易变性。

(三)确定性上,法律原则较模糊;

法律规则具有较高的确定性。

3、在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有哪些功能

第八章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划分标准是什么?

概念:

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特点:

(1)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形成的整体

(2)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理想化要求:

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4)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划分标准:

2、如何保障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3、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主要法律部门有哪些?

法律部门:

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不同性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具体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九章权力和义务

1、为什么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在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对立:

①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

②一个是主动,一个是受动。

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现象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

2、统一:

相互依存、相互贯通

相互依存:

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相互贯通:

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1、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2、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指引。

3、义务的约束机制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的导向和激励机制有助于实现自由。

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现阶段,应以权利为本位。

3、为什么说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权利义务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

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和强制的情况下,可作出权利推定。

(4)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遵照和保障他人权利。

(5)人们在享有权利、成为权利主体前提下,应承担相应义务,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实践中实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第十章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法律行为:

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1)社会意义

(2)法律性(3)意志性

2、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各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规定或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1、动机:

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和动因。

2、目的:

人们通过实施行为以达到一定结果的主观意图。

3、认知能力:

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1、行为:

人们通过身体或语言或意志表现与外在的举动。

2、手段:

认为为实现预设的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所采取的各种方式方法。

3、结果:

人们通过实施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影响。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法所构建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是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2)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3)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种类:

个人、组织、国家

资格:

(1)权利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法律资格。

(2)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

(1)客观性

(2)可控性(3)有用性

(1)物

(2)人身、人格(3)行为(4)精神产品

3、如何理解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法律责任:

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有什么不同之处?

3、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哪些?

认定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要素:

(1)责任主体:

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损害结果: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

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4、思考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

第十三章法律程序

1、如何理解程序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

(1)约束权力的重要机制

(2)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

(3)结论妥当性的前提

2、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是什么?

正当程序的要求:

当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必须给予其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利;

决定者履行告知和听证义务。

正当程序的特征:

(1)角色的分化

(2)程序外因素的阻隔(3)直观的公正(4)对立意见的交涉

☞概念:

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化和交涉,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过程。

正当程序的意义:

(1)权利平等的前提

(2)权利实现的手段(3)权力制衡的机制(4)解纷效率的保证(5)法律权威的保障

3、思考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

第三编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十四章法的历史

1、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

(1)根本原因: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经历过程:

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演变和发展的过程。

(3)深刻影响:

宗教规范、道德规范

2、思考法与原始社会习惯之间的关系。

原始规范

产生方式

自发形成,世代相传和演变

国家有意识地制定、认可

体现本质

体现氏族全体成员共同意志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适用范围

本氏族、本部落

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属地)

调整内容

依习惯行事,无所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权利义务的分离

实施方式

社会舆论、首领威信、传统力量、内心驱使

暴力机关——国家

历史使命

维系氏族血缘关系,原始人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之处。

法系:

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将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为同一类别。

大陆法系:

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影响下形成的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及在其影响下形成的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VS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判例法地位

除了行政法院系统,基本上不存在判例法

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遵循前例”是一项重要司法原则

制定法编纂观念

法典化

单行法,受判例法解释制约

司法诉讼制度

诉讼制度

演绎法推理方式

归纳法推理方式

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

“对抗式”或“庭辩式”

法官作用

严格依法行事

主导地位,决定法律的效力,可以造法

法律分类

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

4、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与特征?

(一)本质

(1)阶级属性:

体现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2)产生方式、存在方式:

产生于民主立法程序、存在于法律渊源(3)生产方式:

根本使命是解放、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4)社会作用: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发展

(二)特征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3)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4)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5)一国与两制的统一(6)国情与公理的统一

第十六章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

1、法律演进与发展有哪些特点?

法律演进:

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而缓慢发展的过程。

法律发展:

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1)模式——进化论、建构论

(2)道路——本土化、国际化(3)动力来源——内源型、外源型(P205页)

2、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是什么?

(1)动力——社会发展引导和促进法律演进与发展,是最终决定力量。

(2)综合——根本动力是社会内部需求的增长,同时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推动;

既有社会自然进化成分,又有社会理性建构成分;

既有本土化内容,又有国际化影响。

(3)技术——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适用程序和技术从简单到复杂、从粗糙到精细、从感性到理性、从含混杂乱到明确和体系化、从单纯注重法律实体内容到特别注重法律程序对于法律实体内容的优先性、从单纯追求实体正义到特别追求程序正义。

(4)内容——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5)姿态——从独立法律体系的自我确证封闭式发展到互有差异多法律体系的彼此交流与融合的开放式发展。

(6)途径——对于历时性的本国历史形成的法律传统自觉不自觉的继承;

对于共时性的其他国家和社会的现存法律借鉴或移植;

立足本国或本社会的现实需求的法律制度的创新或改革。

3、思考在法律多元的语境中,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法律移植: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律移植的原因

(1)社会发展与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2)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当今世界,市场机制成为统合世界经济的最主要的机制。

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优胜劣汰规律都是相同的,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公正原则、诚信原则等也是相同的。

这就决定了一个国家在构建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制定市场经济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而且也有可能采纳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

同时,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外向型和开型的经济。

这就要求在制定市场经济法律时还必须与国际上的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相衔接,也是自由而公平的竞争经济。

合作和竞争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则,而这种法律必须是同一的和协调的。

法律上的抵触和冲突,必须加剧经济上的摩擦和损失,增加交易成本。

而法律移植恰恰有助于减少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抵触和法律冲突,降低法律适用上的成本,为长期、稳定、搞笑的经济合作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3)法律移植也就是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这是整个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4)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法律移植的实践

(1)政治、经济、文化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其法律相互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者后发展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者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这是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

注意:

兼容性、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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