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设备缺陷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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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设备缺陷由生产技术部归口管理,在生技和运行、检修部门均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缺陷管理人员。

3.2变电运行人员职责

3.2.1凡在巡视、试验、检查中发现的变电缺陷,应及时记录到《输变电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缺陷管理”模块,并由当班负责人组织分析,正确判断设备缺陷类型,属I类缺陷的立即用电话报告有关调度部门的值班人员及所属部门的领导,并在《输变电信息管理系统》“变电运行日志”模块相应栏中记录受话人和时间;

属II类缺陷的,运行人员应在当班时间内上报运行部门专责师。

3.2.2运行人员应对登记缺陷的正确性负责,认真按要求填写《输变电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缺陷管理”模块中的各栏目,登记缺陷内容应清晰明了。

3.2.3运行人员应加强缺陷监视,若设备缺陷类别升级,应重新填报、重新汇报,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临时措施,对Ⅰ类缺陷没有及时处理的,应重新用电话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按3.2.1中的程序进行)。

3.2.4运行人员应主动及时消除属于运行维护工作范围内的设备缺陷,凡不需要使用特殊仪器、仪表、大量人力或专用工具可以进行处理的缺陷,运行人员应尽力处理消除。

如经过处理后尚未消除或非本班组所能胜任,无法消除的缺陷,除应加强监视检查外,还应尽可能地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防止设备缺陷扩大,并按3.2.1的程序进行处理。

3.2.5对设备缺陷处理后的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会同缺陷处理人员在《输变电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缺陷管理”模块上及时填写处理日期、处理情况、并签上处理人和验收人的姓名。

如是I类缺陷,运行人员还应将处理情况及时向调度值班员和运行部门专责师汇报。

3.2.6当遇到设备计划检修时,当班运行负责人应核对该设备的缺陷处理情况,并督促检修负责人结合计划检修进行处理。

当存在能消除而未消除的设备缺陷,当班运行负责人视具体情况有权拒绝办理工作票结束手续,直至设备缺陷消除,如有异议,可提请生产技术部或分管领导裁

决。

3.3运维操作站站长职责

3.3.1负责检查、督促所管辖变电站设备缺陷处理的落实。

3.3.2对所管辖未消除的设备缺陷进行跟踪。

3.4变电部专责职责

3.4.1领导和检查督促变电运行人员的设备巡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所管辖的各变电站上报的缺陷进行落实,全面了解设备存在的缺陷情况,并对缺陷种类进行复核,并及时分发给消缺部门,对一时无法确定消缺部门的,可直接分发给生技部,由生技部负责确认消缺部门。

3.4.2对运行人员上报的I类缺陷应及时进行复核判断,确定为是I类缺陷的,应立即用电话通知消缺部门组织处理,对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及危及系统安全的I类缺陷应立即向分管生产副经理(总工)、生技部、安监部汇报,并及时汇报缺陷处理情况。

3.4.3掌握设备缺陷处理落实情况,对未消除的设备缺陷进行跟踪。

3.5消缺部门职责

3.5.1按照《设备分界管理规定》中的职责划分,各部门负责所管辖设备的缺陷处理,需要跨部门共同处理的缺陷,由生技部负责协调,筹建工程项目遗留的消缺工作按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3.5.2负责将《输变电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缺陷管理”模块中有关本部门负责消除的缺陷,分类、分专业下达各消缺班组,并落实消缺班组人员,检查、处理、统计缺陷消除情况。

3.5.3I类缺陷应在24小时内组织处理,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处理,应采取必要的、能保证安全的临时措施,并经生技部批准后方可适当延迟消缺。

主设备的重大I类缺陷延期处理必须经分管领导书面同意,I类缺陷消缺情况,消缺部门应及时向生技部、安监部、运行单位和运行人员反馈。

3.5.4II类缺陷应加强监视,并在一个月内安排处理,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处理的,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并经生技部批准后方可适当延迟消缺,但消缺部门应及时安排消缺计划,做好记录。

3.5.5III类缺陷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安排处理,若因备品等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的,由消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生技部批准后方可延迟处理。

3.5.6对于无备品而影响消缺的,消缺部门应及时办理物资采购手续,并负责敦促各类缺陷备品的采购。

3.5.7当遇到设备计划检修时,检修负责人应与当班负责人核对、了解该设备的缺陷情况,并结合检修进行处理。

3.5.8消缺人员在完成消缺工作后,应会同运行人员在《输变电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缺陷管理”模块上及时填写处理日期、处理情况、并签上处理人和验收人的姓名。

对于无人值班变电站可电话通知集控站进行消缺。

3.5.9负责加强设备消缺管理,并对消缺质量负责。

3.5.10新建工程移交的设备存在Ⅰ、Ⅱ类设备缺陷的,在缺陷未消除前,原则上不得投入正常运行。

3.5.11每月定期对缺陷进行分析,定期对各类变电设备缺陷发生的原因、未处理缺陷的处理措施、高缺陷率设备及厂家进行分析,并制定有效降低设备缺陷的措施。

每月在召开技术监督会前四天前填写上月“缺陷汇总表”、“缺陷原因分析表”、“未处理缺陷整改表”并报生技部专责。

3.6基建部门职责

负责对所辖基本建设项目施工遗留缺陷消除(缺)的监督、落实工作,新建项目应力争做到“零缺陷”移交生产。

3.7生技部职责

3.7.1负责设备缺陷的管理工作。

对《输变电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缺陷管理”模块中的内容进行核对,了解全司变电设备缺陷情况,并做好设备缺陷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3.7.2负责检查、督促消缺部门及时安排设备缺陷处理工作,对于消缺部门反映的难以处理的缺陷,应做好协调工作,必要时还应做好厂家及备品备件督促等工作。

对主设备重大Ⅰ类缺陷应立即将处理情况报告分管生产领导(总工)。

3.7.3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复杂设备缺陷处理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负责审核技术、组织措施。

3.7.4对未消除的设备缺陷进行跟踪、分析。

3.7.5负责统计考核消缺部门的每季度及年度的消缺率、及时率。

3.7.6负责检查考核运行部门缺陷填报情况。

3.7.7负责检查考核消缺部门月度缺陷定期分析情况。

3.7.8负责组织各部门开展年度缺陷定期分析,根据分析报告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年度设备技改、大修计划。

3.8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职责

3.8.1在接到重大Ⅰ类缺陷汇报后,及时做出决策指令

3.8.2负责对缺陷的定性及处理方案的最终裁决。

4缺陷管理要求

4.1设备缺陷管理应实行全员全过程的闭环管理。

运行人员、修试、校验人员,基建验收人员、各级工程技术人员都有责任发现、汇报设备存在的缺陷。

4.2缺陷管理要严格按缺陷处理流程进行,即:

发现-记录(分析、分类)-审核(批)-汇报-处理-消除-验收。

4.2.1发现缺陷

(1)运行人员在设备巡视中,通过巡视设备发现的缺陷;

(2)在进行设备的操作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的缺陷;

(3)通过表计、信号等监视装置发现的缺陷。

(4)在设备维护及定期修、试、校过程中发现的缺陷;

(5)通过定期安全检查发现的缺陷;

(6)各级领导、技术人员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的缺陷;

(7)新建、扩建、改建、验收时发现的缺陷;

(8)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缺陷。

4.2.2缺陷记录

(1)缺陷登录的规定格式、规范化语言应按《省公司输变电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进行规范;

(2)凡在巡视、试验、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运行人员应及时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记录到设备缺陷管理系统中,并由当班运行人员组织分析,正确地判断设备缺陷类型;

(3)缺陷记录要求清楚、准确、详细;

运行人员应对登记缺陷的正确性负责,登记设备缺陷内容应清晰、明了,并填写有关必要的参数。

4.2.3缺陷审核(批)权限

(1)Ⅰ、Ⅱ、Ⅲ、IV类缺陷由运行部门的设备缺陷管理专责人审核;

(2)难以确定的缺陷由生产技术部的设备缺陷管理专责人复核;

4.2.4缺陷上报

Ⅰ类缺陷一经发现,必须在现场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缺陷势头的发展,并立即向调度所值班调度员、检修部、变电部、安监部、生技部汇报,必要时生技部应及时向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汇报,并会同检修部门制订设备的消缺方案。

Ⅰ类缺陷应立即安排消缺处理;

其他缺陷按照缺陷管理规定进行,但不得超过规定的处理时限。

Ⅰ、Ⅱ类缺陷要上报生技部,再由生技部下达相应的消缺班组处理。

4.2.5缺陷处理时限

(1)Ⅰ类设备缺陷消除时间不超过24小时;

(2)Ⅱ类设备缺陷消除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3)Ⅲ类设备缺陷的消除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4)Ⅳ类设备缺陷的消除时间不超过该设备的一个小修周期。

4.2.6缺陷消除

(1)凡属于运行人员维护工作范围内的设备缺陷,运行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

如经过处理后仍未能消除或属运行人员无法消除的设备缺陷,运行人员除加强监视检查外,应尽可能地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防止设备缺陷扩大,并及时通知检修人员处理。

(2)检修部门应严格按设备检修工艺规程的要求,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并保证检修的质量。

(3)设备存在缺陷需停电而当时无条件处理的设备缺陷,检修人员必须积极采取必要的、并能保证设备安全的临时措施。

对于未消除或未完全消除的设备缺陷,运行人员应加强巡查,当具备处理条件时,运行、检修部门应及时安排处理。

当设备缺陷有扩大趋势时,运行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汇报有关领导。

(4)设备缺陷处理后,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要求进行逐级验收,当存在能消除而未消除的设备缺陷,运行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工作票结束手续,直至设备缺陷消除。

(5)未能消除的设备缺陷,各有关部门应负责跟踪、监督、落实,必要时生产技术部可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6)新建工程移交的设备存在Ⅰ、Ⅱ类设备缺陷,在缺陷未消除前,一般不得投入运行。

基建管理部门应负责联系厂家、安装、调试单位或有关生产部门对未正式移交生产的设备在试运行期间发生的设备缺陷进行处理。

(7)缺陷处理后,检修工作负责人要做详细的处理记录,并由运行人员输入《省公司输变电信息管理系统》。

5开展变电设备缺陷定期分析管理工作要求

5.1变电设备缺陷定期分析周期及工作流程

5.1.1检修部由部门主任主持,每月定期召开部门缺陷分析会,部门专责、安全员、各班组长参加,变电部、生技部应派人参加。

5.1.1.1开会前,由部门专责负责汇总各班组上报缺陷汇总表(见附录A),包括本月新增缺陷、消除积欠的缺陷、未完成的缺陷,对各项缺陷的原因予以详细说明;

在各项缺陷列表的基础上,统计出缺陷原因分析表(见附录A)

5.1.1.2在此基础上,召开部门缺陷分析会,主要分成两大部分:

1)缺陷原因分析:

通过逐项缺陷的分析及原因统计,清楚看到变电站设备的运行工况,日常工作应加强的技术环节,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出台相关的规定;

对于缺陷频发的设备,应引起高度重视,缩短检验周期,上报技改计划。

2)针对未处理的缺陷,认真分析其未处理的原因,并针对各项缺陷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措施,并列入缺陷整改表(见附录A),落实责任人及整改时间。

需要停电的:

责任落实到部门检修专责,负责上报停电计划或结合停电执行;

需要备品的:

责任落实到班组,负责上报准确的备品和督促物资供应;

需转项目的:

部分缺陷由于厂家制造工艺及软件程序的问题等原因无法消除,包括厂家也无法处理的,需要技改的,责任落实到部门计划专责,负责上报技改计划;

需要其它部门协助的:

部分缺陷须借助其它部门的力量可以完成的,统一上报生技专责,由其负责与其它部门的协调;

5.1.2由生技部组织季度度全司变电设备缺陷分析会,生技部、检修部、变电部、安监部部门主任、生产专责参加。

5.1.2.1生技部专责按照主变压器、电容型设备(含互感器、耦C、套管)、避雷器、开关、刀闸、继电保护、综合自动化、直流、8大类型设备缺陷进行详细分析并形成季度缺陷分析报告。

5.1.2.2安监部防误专责对防误专业进行形成季度度缺陷分析报告。

5.2设备缺陷技术监督

5.2.1各消缺部门每月5日前应及时上报本部门缺陷汇总表,包括本月新增缺陷、消除积欠的缺陷、未完成的缺陷,对各项缺陷的原因予以详细说明;

5.2.2变电部门应及时上报各站缺陷汇总表(见附录B),包括本月新增缺陷、未完成的缺陷、责任消缺部门

5.2.3每月在技术监督会,对变电设备设备共性缺陷进行分析。

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防防范措施、重点技术跟踪设备。

5.2.4油气、高压预防性试验或在线监测数据异常但不影响设备投运的,由检修部上报跟踪计划,经生技部同意后列入公司技术监督体系进行闭环管理,不在《输变电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缺陷管理”模块中上报。

5.2.5检修部应定期开展对重要设备、重点跟踪设备红外热成像分析,对热成像分析发现的设备发热缺陷,按照附表中缺陷分类定义属I、II、III类缺陷的,检修部将缺陷情况发至变电部,由运行人员在《输变电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缺陷管理”模块中录入,属IV类缺陷的由检修部自行留档,并结合设备年检(小修)进行处理。

6防误装置缺陷处理

6.1投运后的微机防误装置应与电气设备同等条件进行巡视,运行人员每日应结合设备巡视对微机防误系统进行全面的巡视。

包括五防工作站、服务器、硬件防火墙等运行情况,并检查其之间通讯状况是否正常。

并认真检查现场的微机防误锁具是否锁到位、封闭式高压开关柜带电显示传感器是否正确显示是否正常。

6.2微机防误装置的缺陷应根据附表缺陷定性进行分类,并同时向安监部进行电话报备,由检修部或安监部及时联系厂家进行处理,在缺陷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跟踪与督促工作,并完善各项记录。

6.3微机防误装置的缺陷归口管理部门为安监部,安监部应负责将基层部门汇报每月微机防误装置缺陷情况统一汇总,形成技术监督一份材料。

7设备缺陷的统计及考核指标

7.1设备缺陷消缺率及考核指标

7.1.1设备缺陷消缺率的定义

在统计期间内已达到消缺周期并消除的设备缺陷条数占该期间达到消缺周期内的设备缺陷总条数的百分数。

7.1.2设备缺陷消缺率统计计算公式

(1)缺陷消缺率按Ⅰ类缺陷消缺率、Ⅱ类缺陷消缺率、Ⅲ类缺陷消缺率、Ⅳ类缺陷消缺率共四类进行统计。

(2)缺陷消缺率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缺陷消缺率=已消的该类缺陷条数/该类缺陷总条数×

100%。

7.1.3、设备缺陷的统计周期

每季末统计出当季Ⅰ类、Ⅱ类、Ⅲ类共三类设备缺陷的消缺率;

年底汇总全年的四类设备缺陷消缺率。

7.1.4设备缺陷消缺率的考核指标

只对Ⅰ类、Ⅱ类、Ⅲ类设备年度缺陷消缺率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如下:

(1)Ⅰ类设备缺陷消缺率=100%。

(2)Ⅱ类设备缺陷消缺率≥90%。

(3)Ⅲ类设备缺陷消缺率≥85%。

7.2设备消缺及时率及统计要求

7.2.1设备消缺及时的定义

(1)Ⅰ类设备消缺及时的定义:

消缺部门接到Ⅰ类设备缺陷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在一天内处理完成设备缺陷并经验收合格视为及时。

凡一时无法处理,视为不及时。

(2)Ⅱ类设备消缺及时的定义:

消缺部门从接到Ⅱ类设备缺陷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成设备缺陷并经验收合格视为及时。

若需结合检修、停电或备品等原因而延期,均视为不及时。

(3)Ⅲ类设备消缺及时的定义:

消缺部门从接到Ⅲ类设备缺陷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成设备缺陷并经验收合格视为及时。

若需结合停电或备品等原因而延期,均视为不及时。

(4)Ⅳ类缺陷消缺及时的定义:

消缺部门从接到Ⅳ类设备缺陷报告之日起在设备的一个小修周期内处理完成设备缺陷并经验收合格视为及时,超过一个小修周期视为不及时。

7.2.2设备消缺及时率

(1)设备消缺及时率的定义

在统计期间内及时消除的设备缺陷条数占该期间内设备缺陷总条数的百分数。

(2)设备消缺及时率统计计算公式

Ⅰ、Ⅱ、Ⅲ类消缺及时率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消缺及时率=统计期间内及时消除的该类缺陷条数/统计期间内该类缺陷总条数×

7.2.3、设备消缺及时率的统计

每季末统计当季Ⅰ类、Ⅱ类、Ⅲ类及设备消缺及时率;

每年底汇总当年Ⅰ类、Ⅱ类、Ⅲ类设备消缺及时率。

7.3Ⅳ类设备缺陷定性审批及时率和考核指标

7.3.1Ⅳ类设备缺陷定性审批及时率

在一个月内应完成对Ⅳ类设备缺陷的定性审批。

Ⅳ类设备缺陷定性审批及时率计算方法如下:

Ⅳ类设备缺陷定性审批及时率=统计期间内已及时定性审批的该类缺陷条数/统计期间内该类缺陷总条数×

7.3.2Ⅳ类设备缺陷定性审批及时率考核指标

对Ⅳ类设备缺陷季度定性审批及时率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如下:

Ⅳ类设备缺陷定性审批及时率=100%。

注:

1.设备缺陷统计、考核时,对在本统计周期内未处理完尚未到达消缺周期的缺陷,将纳入下一个统计周期进行统计、考核;

2.对跨统计周期审批的Ⅳ类设备缺陷,其审批及时率纳入下一个统计周期进行考核。

8设备缺陷管理考核

8.1缺陷填报及运转流程

8.1.1缺陷填报的规定格式、规范化语言要按省公司输变电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进行规范,缺陷的类别要求按照附录C(缺陷分类一览表)准确定级,对于运行人员缺陷填报过程中出现错填(含缺陷分类有误)、漏填数据的,每条缺陷扣罚绩效50元,已处理的缺陷未注明缺陷处理情况,予以验收的,每条扣消缺及运行部门各20元。

若省公司检查组发现一、二类缺陷明显分类有误,扣罚绩效150元。

已处理的缺陷未注明缺陷处理情况出,扣罚绩效60元。

8.1.2在公司组织技术监督巡视、安全检查或省公司检查中发现设备一、二类缺陷,而运行部门未及时发现及录入,若省公司检查组发现扣罚部门绩效300元,若公司检查发现,扣罚部门绩效100元。

8.1.3缺陷在分发流转过程中(除I类缺陷外),每个环节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天,每延误一天扣罚部门绩效10元。

对于I类缺陷除电话通知外,缺陷管理系统中的流程也必须闭环管理,每个环节每延误一天扣罚部门绩效10元。

8.2生技部负责按季度统计各消缺部门的缺陷消缺率,并进行考核。

对缺陷未及时处理而扩大为障碍,按人为责任障碍处理。

扣罚责任部门绩效500元

8.3各变电站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加强设备的巡视,因设备缺陷发现不及时等原因而扩大为障碍,按人为责任障碍处理。

扣罚部门绩效500元

8.4多部门协调处理的缺陷,因配合部门相互推诿,造成消缺率下降的,扣责任部门200元,因此造成缺陷扩大或障碍的,按人为责任障碍处理。

8.5物资部门未及时组织设备采购及督促厂家到发货,或货已到货未及时通知计划部门,影响设备消缺的,Ⅰ、Ⅱ类设备缺陷每条次扣物资部门100元,Ⅲ、IV类缺陷每条次扣物资部门20元。

备注:

若确认厂家方面原因造成物资公司无法及时供货,可免于处罚。

同时计划部门若是处理Ⅰ、Ⅱ类设备缺陷急需采购的设备,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物资部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附件一:

缺陷汇总表(包括本月新增缺陷、未消除的缺陷)

变电站

缺陷内容

缺陷类别

发现日期

处理日期

缺陷原因

未处理原因

附件二:

缺陷原因分析表

所占比例

其中I、II类缺陷的项数

备注

插件损坏

回路松动

自行恢复

附件三:

未处理缺陷整改表

类别

责任人

整改时间

需要停电

需要备品

需转项目的

需要协调处理的

附录B

各变电缺陷汇总表(包括本月新增缺陷、未消除的缺陷)附件二:

负责消缺部门

缺陷汇总表

 

I类

II类

III类

IV类

上月结余缺陷

本月发现缺陷

本月消缺缺陷

本月末结余缺陷

本月缺陷消除率

附录C

变电设备缺陷分类一览表

缺陷分类标准按照实时动态进行管理,省公司将定期更新《输变电信息管理系统》中“缺陷管理”模块的缺陷标准库,新增缺陷的分类以缺陷标准库为准,当存在异议时由生技部最终裁决。

对未列入的其他设备缺陷可参照分类执行,并及时向省公司反馈,以便及时补充完善。

1.设备的共性缺陷

序号

1.1

电器设备与金属部件的连接接头和线夹发热缺陷

1.1.1

接头和线夹的温度≥110OC

I

1.1.2

接头和线夹的温度110OC>

t>

95OC

II

1.1.3

接头和线夹的温度95OC≥t≥90OC

III

1.1.4

接头和线夹温度未超标但温升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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