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的管理规定1(修订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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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

(一) 协助书记召集社区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学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委(党委)的决议、指示,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 协助书记制定党委(总支、支部)工作计划,对党委

(总支、支部)或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工作计划、决议认真抓好落实,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 协助书记抓好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按时组织召开党委(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增强社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 协助书记做好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委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他们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积极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五) 认真做好对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党员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生活困难党员帮扶工作,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做好社区内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不断壮大党的队伍。

(六) 做好社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承担本社区的工会建设工作,抓好对社区内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七) 协助书记和组织委员做好社区党组织党费和活动经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

(八) 协助社区党组织做好载体创新工作,围绕发挥社区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坚持已有的党建活动载体的同时,积极创建符合社区党员需要、发挥党员特长,更好地开展党的工作、服务居民群众的党建活动载体。

(九) 按照上级党组织和社区党委(总支、支部)要求,做

好其他临时交办的党务工作。

选聘任用

第六条选聘条件

(一) 有坚定的政治信念、政治方向,能够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善于从政治的高度认识和处理问题,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 掌握党的基本理论,比较熟悉党务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有较强的说服引导能力、做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 热爱社区党务工作,思想解放,勇于开拓创新,工作作风扎实,勤政务实,甘于奉献,能够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做好社区工作。

(四) 道德品质好,人品端正,为人朴实,肯于吃苦,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五)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 中共党员,有2年以上党龄。

年龄在30岁以上,53岁以下。

身体健康。

第七条选聘

(一)选聘原则和程序

选聘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原则。

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每年年初街道工委上报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的招聘计划,由区委组织部与街道工委共同组织招聘,招聘工作程序为:

1、 制定工作方案、公布职位和资格条件;

2、 本人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报名;

3、 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 组织应聘人员参加笔试、面试;

5、 择优进行组织考察和政审;

6、 拟录用人员(人选)进行社区公示,组织谈话、审批和备案等。

(二) 录用方式

拟录用人员经劳务供给单位以人事派遣的方式,到各街道社区从事专职党务工作。

拟录用人员与劳务供给单位签订不少于两年的《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

街道工委与劳务供给单位签订《人事派遣协议》。

已在原单位退休或退居二线的拟录用人员,要以社区志愿者身份向街党工委提出书面申请,街党工委与其签订志愿从事专职党务工作的协议。

(三) 终止工作与解除聘用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街道工委可单方面终止专职党务工作者的工作,或由劳务供给单位解除与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的合同:

(1)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年满之日下月起终止专职党务工作。

原管理办法规定女性年满57岁,以国家法定的女干部退休年龄55岁为标准,对女性从事专职党务工作者年龄以每半年递减半岁的方式降低,两年内将年龄下降到55岁。

即2012年12月下降到56.5岁,2013年6月下降到56岁,2013年12月下降到55.5岁,2014年6月下降到55岁。

若无人接替,可继续使用,待新录用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到岗后,再终止工作,防止出现空岗。

确系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延长期间的生活津贴经费由街道工委自行解决。

(2)凡经劳务供给单位以人事派遣的方式从事专职党务工作的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由劳务供给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3) 凡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或测评定为不合格的,终止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

(4) 在工作期间,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发生违反相关纪律规定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等事件的,终止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

(5) 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的。

2、本人自愿退出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岗位,应提前一个月向街道工委上报书面申请,待街道工委批准后,终止工作,或由劳务供给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待遇

第八条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享受与居委会、社工站相同的生活补贴和基本社会保险待遇,现有经费渠道不变。

专职党务工作者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的生活补贴按正式人员生活补贴80%的标准发放。

教育培训

第九条围绕提高思想政治水平、精通工作业务知识和增强社区工作能力等方面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一) 区委把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纳入基层干部培训总体规划,由区委组织部每年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

(二) 街道工委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培训等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

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60课时,不断提高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社区党组织负责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的经常性培训。

(三) 街道工委建立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档案,把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由街道工委统一负责管理,社区党组织直接管理。

(一) 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试用期间建立社区党务工作辅导员制度,由街道工委安排工作经验丰富、已退出社区专职党务工作岗位的同志担任辅导员,对新任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进行辅导。

辅导期为三个月,辅导期间给予辅导员适当的生活补贴。

(二) 街道工委负责本街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的考核工作,社区党组织配合。

在试用期结束时和工作期间(每年)对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和考察,把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重点。

(三) 街道工委对考评内容进一步细化,制定具体的考评指标体系。

每年年底由街道工委对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 考核结果作为留任、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考核结果应当通知被考核人。

本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街道工委申请复核。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业绩特别突出的,由街道工委给予适当奖励;

对基本合格的,应指出缺点和不足,本人做出改进承诺,并限期改正;

对不合格的,予以终止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 街道工委每年组织社区党组织召开社区党员大会,对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凡社区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半数以上,或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认定其为不合格的,予以终止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街道党员服务中心选聘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南开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南开区委组织部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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