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若干政策问题解答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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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解决其纠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法律法规依据有:

《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政策依据有:

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5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

199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4〕18号);2002年《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晋发〔2002〕20号);200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山西省农业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农经发〔2011〕7号);201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

2、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就是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资料对农户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权利,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权利登记,是国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就是农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县级人民政府对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几种类型?

哪种类型是重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另一种是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农户依法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家庭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承包经营的其他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承包土地的权益。

以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才可予以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是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

4、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指出:

“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集中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和亿万农民切身利益。

开展这项工作,有利于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稳定农民土地经营的预期,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激发农村生产要素的内在活力,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管理,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依据是什么?

(1)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2)土地台账。

是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原始依据,是记载农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凭证。

(3)土地承包合同。

是指在一轮承包和二轮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依规取得的集体统一发包的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合同。

(4)承包经营权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向农民发放的承包土地权利证明。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等农业行业标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是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在坚持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农户实际承包地块不变的基础上,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通过调查测量,进一步明确农户承包地面积和空间位置,并制作相邻关系平面图。

这项工作的开展是对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重新调整原承包关系,也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更不能借机收回农民承包地。

对个别村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

对于确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适当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三是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

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

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和程序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四是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

要原则上维护农户承包地块的四至和边界,测量后与原承包合同面积不一致的,“多不收,少不补”。

对于在二轮土地延包时,因土地等级差别抵顶面积等折合承包面积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承包面积不符的,取得承包户的认可后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

五是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

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要做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让农民充分了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作用和程序要求,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清查、调查、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坚决杜绝发包方暗箱操作,强行推动。

对于在确权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要有群众共同参与,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对于大多数群众坚决反对的事情不硬性操作。

六是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长久大计,不能怕麻烦、图省事,必须做细做实,确保质量。

各地要根据实际,统筹安排资源,科学把握进度,分期分批,积极稳妥推进。

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

七是坚持县、乡为主体的原则。

县、乡两级为责任主体,要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7、在确权中,“一不登记、两不变、三严禁”指的是什么?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做到“一不登记、两不变、三严禁”的规定。

  “一不登记”,即所有权权属不清的不登记;

“两不变”,即:

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

  “三严禁”,即:

严禁借确权之机违法重新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新增机动地;严禁将依法用于家庭承包的土地确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范围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范围是:

以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

经依法确认退耕还林、还草的承包地不纳入确权登记范围。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重点任务和内容是什么?

  一是开展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查。

依据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档案清查、整理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结合起来,推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对农村集体耕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

重点是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

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充分利用现有的图件、影像等数据,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

调查成果经审核公示确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实权的现实依据。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三是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

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

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确权。

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

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

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是建立健全登记簿。

根据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

登记簿应当记载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

已经建立登记簿的,补充完善相关登记信息;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

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五是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销毁。

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也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承包方有意愿要求的,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颁发农村集体的土地股权证。

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今后可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承包农户可以自愿申请、免费换取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的证书,避免工作重复和资金浪费。

抓紧研究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册和权属证书办法,在条件具备时实施。

六是推进信息应用平台建设。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建立中央与地方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并以县级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避免重复建设和各自为政。

以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结果和现有资源为基础,逐级汇总,完善、建立中央和省地县四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汇总和动态管理制度。

研究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协议,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七是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文件材料,是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

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10、哪些情形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发、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收、整治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承包农户户主变更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

确权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11、确权登记颁证中具体问题的解决程序是什么?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确权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明确的法律政策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政策。

没有明确的法律、政策规定的,依照法律政策的基本精神,经民主协商,由村级组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解决办法,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但民主协商、村民会议决议不得作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12、土地确权后,农户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四)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诉讼。

(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解释,“农民通过承包本集体的农村土地,得到的是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3、确权登记颁证对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怎么确定?

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4〕18号)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长于法定年限的继续有效。

14、怎样把握确权到户到地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

“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农民对承包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的前提是确权到户到地。

早在2004年,中央就在《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指出:

“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

只有承包地块、承包面积和承包经营权证明确到户,才能使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中明确指出: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2015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

“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

我省各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要按照中央要求,坚持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

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

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15、在确权登记时,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共有人的确定,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现有家庭成员确定。

二轮土地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

二轮土地承包后,属于农户的家庭成员迁入、迁出只能在一方作为共有人,并出具对方村组未作为共有人的证明。

现有家庭成员以户口本为基本依据进行登记。

要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迁出的外嫁女、大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也予以登记,但要进行标注。

16、家庭承包户部分成员已是国家财政供养人员能否确定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国家财政供养人员不能确定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17、正在服役和退伍人员如何登记?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规定,农村入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正在复役的,复员回农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和解决城市户口的,仍然具有原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18、大中专学生如何登记?

大中专学校以集体户管理学生,不表示其取得学校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有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19、未入户的婴儿如何登记?

根据1994年2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关于“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的规定,新增人口属于家庭人口,但不增(减)承包地,因此,应登记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口。

20、农户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如何确权?

二轮承包后,在承包农户有书面退地申请、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注销的情况下,对原有农户承包土地不再予以确权登记,没有书面申请而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当将土地确权给原承包农户。

21、对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因此,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承包地在哪里,就在哪里确权。

出嫁女在嫁出地取得承包土地,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娘家人死亡绝户,二轮承包土地由他人或亲属耕种,出嫁女依法享有原家庭承包户的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是家庭承包,不是农民个人承包,娘家人死亡绝户,出嫁女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员,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因此,应确权登记在出嫁女名上。

  出嫁女在嫁入地取得二轮承包土地,其娘家人全部死亡,属于家庭承包户消亡,不再对其确权登记。

  出嫁女在嫁出地和嫁入地均未取得二轮承包土地,出嫁女是在嫁出地还是嫁入地的家庭作为承包共有人,由双方家庭与出嫁女商定,但出嫁女只能在一方选择登记为家庭共有人,不得重复登记。

22、一些地方在公路两旁建通道绿化带、修建湿地公园等租用农民的承包地如何确权?

近年来,一些地方用租赁农户承包地的方式在公路两旁建通道绿化带、修建了湿地公园等,没有改变原农户土地承包关系,应该将占用土地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

23、至今没有开展二轮承包的地方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2004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62号)中明确指出:

“至今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在2004年年底全面完成二轮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

至今还没有开展二轮延包的少数地方,在这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应以第一轮承包合同为基础,以第一轮承包农户占有的土地为基本依据,以现有户口的家庭人口为共有人,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二轮承包工作小组,依法依规制定承包方案,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实行公开承包,公开承包后,签订承包合同,确权到户,依据承包合同进行登记并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

24、对移民村的土地如何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近年来,我省开展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涉及到5591个采煤沉陷区搬迁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村、易地扶贫搬迁村。

这些移民村除国家征收土地和另有政策规定的外,遵照土地所有权不变、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5、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

二轮土地承包时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完善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完善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26、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一致应当以哪个为准?

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在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27、机动地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28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应当用于调整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以上规定说明: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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