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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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1 总则

2 术语

3 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3.1 危险品的危险等级

3.2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级

3.3 计算药量

4 企业规划和外部距离

4.1 企业规划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5.1 总平面布置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5.4 防护屏障

6 工艺与布置

7 危险品贮存和运输

7.1 危险品贮存

7.2 危险品运输

8 建筑与结构

8.1 一般规定

8.2 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选型

8.3 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构造

8.4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8.5 安全疏散

8.6 危险性建筑物的建筑构造

8.7 嵌入式建筑物

8.8 通廊和隧道

8.9 危险品仓库的建筑构造

9 消防给水

10 废水处理

1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1 一般规定

11.2 采暖

11.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2 电气

12.1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12.2 电气设备

12.3 室内电气线路

12.4 照明

12.5 l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12.6 室外电气线路

12.7 防雷和接地

12.8 防静电

12.9 通讯

13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

13.1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

13.2 危险品销毁场

14 混装炸药车地面辅助设施

14.1 固定式辅助设施

14.2 移动式辅助设施

15 自动控制

15.1 一般规定

15.2 检测、控制和联锁装置

15.3 仪表设备及线路

15.4 控制室

15.5 安全防范系统

15.6 火灾报警系统

15.7 工业电雷管射频辐射安全防护

附录A 有关地形利用的条件及增减值

附录B 计算药量与R1.1值

附录C 常用火药、炸药的梯恩梯当量系数

附录D 防护土堤的防护范围

附录E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附录F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的分组划分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

条文说明

 

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用技术手段,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民爆行业生产、流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3.2.2生产、加工、研制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1的规定,贮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2的规定。

表3.2.2-1生产、加工、研制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

序号

危险品名称

危险等级

生产加工工序

技术要求或说明

工业炸药

1

铵梯(油)类炸药

1.1

梯恩梯粉碎、梯恩梯称量、混药、筛药、凉药、装药、包装

1.4

硝酸铵粉碎、干燥

1.4

废水处理

2

粉状铵油炸药、铵送蜡

炸药、铵沥蜡炸药

1.1

混药、筛药、凉药、装药、包装

1.1﹡

混药、筛药、凉药、装药、包装

无雷管感度炸药,且厂房内计算药量不应大于5t

1.4

硝酸铵粉碎、干燥

3

多空粒状

铵油炸药

1.1﹡

混药、包装

无雷管感度炸药,且厂房内计算药量不应大于5t

4

膨化硝铵

炸药

1.1﹡

膨化

厂房内计算药量不应大于1.5t

1.1

混药、凉药、装药、包装

5

粒状粘性

炸药

1.1﹡

混药、包装

1.4

硝酸铵粉碎、干燥

6

水胶炸药

1.1

硝酸钾铵制造和浓缩、混药、凉药、装药、包装

1.4

硝酸铵粉碎、筛选

7

浆状炸药

1.1

梯恩梯粉碎、炸药熔药、混药、凉药、包装

1.4

硝酸铵粉碎

8

胶状、粉碎

乳化炸药

1.1

乳化、乳胶基质冷却、乳胶基质贮存、敏化(制粉)、敏化后的保温(凉药)、贮存、装药、包装

1.4

硝酸铵粉碎、硝酸钠粉碎

9

黑梯药柱

(注装)

1.1

熔药、装药、凉药、检验、包装

10

梯恩梯药柱

(压制)

1.1﹡

压制

检验、包装

11

太乳炸药

1.1

制片、干燥、检验、包装

工业雷管

12

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继爆管

1.1

黑索今或太安的造粒、干燥、筛选、包装

火雷管干燥、烘干

1.1﹡

继爆管的装配、包装

1.2

二硝基重氮酚制造(中和、还原、重氮、过滤)

二硝基重氮酚应为湿药

二硝基重氮酚的干燥、凉药、筛选、黑索今或太安的造粒、干燥、筛选

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

火雷管装药、压药

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

电雷管、导爆管雷管装配、雷管编码

应在钢板防护下进行

雷管检验、包装、装箱

检验应在钢板防护下进行

雷管试验站

引火药头用和延期药用的引火药剂制造

1.4

引火元件制造

延期药混合、造粒、干燥、筛选、装药

按工艺要求可设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

延期元件制造

二硝基重氮酚废水处理

工业索类火工品

13

导火索

1.1

黑火药三成分混药、干燥、凉药、筛选、包装

导火索制造中的黑火药准备

1.4

导火索制造、盘索、烘干、普检、包装

硝酸钾干燥、粉碎

14

导爆索

1.1

炸药的筛选、混合、干燥

导爆索包塑、涂索、烘索、盘索、普检、组批、包装

当包塑等在抗暴间室内进行,可按1.1﹡级处理

1.1﹡

炸药的筛选、混合、干燥

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

导爆索制索

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

1.2

导爆索性能测试

15

塑料导爆管

1.2

炸药的粉碎、干燥、筛选、混合

应在抗爆间室内或钢板防护下进行

1.4

塑料导爆管制造

按工艺要求,导爆管挤出处可设防护

16

爆裂管

1.1

爆裂管的切索、包装

1.2

爆裂管炸药

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

续表3.2.2-1

序号

危险品名称

危险等级

生产加工工序

技术要求或说明

油气井用起爆器材

17

射孔弹、穿孔弹

1.1

炸药准备(筛选、烘干等)

1.2

炸药暂存、保温、压药

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

装配、包装

宜在钢板防护下进行

试验室

可用试验塔

地震勘探用起爆器材

18

高爆速

1.1

炸药准备、熔混药、装药、压药、凉药、装配、检验、装箱

中爆速

1.1

炸药准备、震源药柱检验、装箱

装药、压药

钻孔

装传爆药柱

低爆速

1.1

炸药准备、装药、装传爆药柱、检验、装箱

19

黑火药、炸药、起爆药

1.4

理化试验室

单间计算药量不宜超过600g

理化试验室

药量不大于300g,单间计算药量不超过20g时,可为防火甲级

注:

雷管制造中所用药剂(单组分或多组分药剂),其作用和起爆药类似者,此类药剂的危险等级应按表内二硝基重氮酚确定。

表3.2.2-2贮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

序号

危险品名称

危险等级

中转库

总仓库

1

黑索今、太安、奥克托金、梯恩梯、苦味酸、黑梯药柱(注装)、梯恩梯套住(压制)、太乳炸药

铵梯(油)类炸药、粉状铵油炸药、铵送蜡炸药、铵沥蜡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粒状黏性炸药、水胶炸药、浆状炸药、胶状和粉状乳化炸药、黑火药

1.1

1.1

2

起爆药

1.1

3

雷管(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继爆管)

1.1

1.1

4

爆裂管

1.1

1.1

5

导爆索、射孔(穿孔)弹、震源药柱

1.1

1.1

6

延期药

1.4

7

导火索

1.4

1.4

8

硝酸铵、硝酸钠、硝酸钾、高氯酸钾

1.4

1.4

3.2.3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的危险晶或生产工序时,该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按其中最高的危险等级确定。

3.3.1建筑物内的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及生产设备、运输器具或设备里,能引起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最大药量为该建筑物内的计算药量。

3.3.2包装、装车时,位于防护屏障内车辆中的药量应计入厂房的计算药量;位于防护屏障外车辆中的药量与厂房内的存药有同时爆炸可能时,其药量亦应计入厂房的计算药量。

3.3.3当1.1级危险品与1.2级危险品同时存在时,应将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与1.2级危险品中属于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合并计算。

3.3.6当炸药生产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时,应将硝酸铵存量的一半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

当硝酸铵为水溶液时,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该工位应有实心砌体隔墙。

当炸药生产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不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且有符合表3.3.6间隔距离和隔墙厚度的要求时,可不将硝酸铵存量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

表3.3.6炸药生产厂房内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及隔墙厚度

厂房内存放的炸药总量

(kg)

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

的间隔距离(m)

硝酸铵存放间与

炸药工作间的隔墙厚度(m)

≤500

≥2

≥0.37

>500

≤1000

≥2.5

≥0.37

>1000

≤2000

≥3

≥0.37

>2000

≤3000

≥3.5

≥0.37

>3000

≤4000

≥4

≥0.49

>4000

≤5000

≥4.5

≥0.49

注:

1表中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距离为硝酸铵存放间的隔墙至炸药工作间内最近的炸药存放点的距离。

2表中隔墙为实心砌体墙。

      3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工作间之间不宜有门相通。

当生产必需有门相通时,不应在门相通处存放硝酸铵或炸药。

4.2.2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或1.1﹡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m)

 

注:

1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表中二级以上公路系指年平均双向昼夜行车量大子等于2000辆者;三级公路系指年平均双向昼夜行车量小于2000辆且大于等于200辆者。

3新建危险品工厂的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序号1-8的规定。

现有工厂如在市区或城镇计划范围内,其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除序号5、6外的规定。

4表中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有利地形可适当折减,遇不利地形宜适当增加。

有关地形利用的条件增减值见本规范附录A。

4.2.3危险品生产区内,1.2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4.2.4危险品生产区内,1.4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4.3.2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

 

4.3.3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4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5.1.1(3)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危险性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最小允许距离的要求。

因地形条件对最小允许距离造成的影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2.2

(1)1.1级建筑物与其邻近生产性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根据设置防护屏障的情况,不小于表5.2.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当相邻生产性建筑物采用轻钢刚架结构时,其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2.2的规定数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30m。

表5.2.21.1级建筑物距其他建(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

建筑物危险等级

两个建筑物均无防护屏障

两个建筑物中仅有一方有防护屏障

两个建筑物均有防护屏障

1.1

1.8R1.1

1.0R1.1

0.6R1.1

注:

1R1.1是指单方有防护屏障、不同计算药量的1.1级建筑物与相邻无防护屏障的建筑物所需的最小允许距离值。

R1.1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表中指标按梯恩梯当量等于1时确定;当11级建筑物内危险品梯恩梯当量大于1时,应按本表所计算的距离再增加20%;当1.1级建筑物内危险品梯恩梯当量小于1时,应按本表所计算的距离再减少10%。

常用火药、炸药的梯恩梯当量系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当厂房的防护屏障高出爆炸物顶面1m,低于屋檐高度时,在计算该厂房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时,该厂房应按有防护屏障计算;在计算邻近建筑物与该厂房的距离时,该厂房应按无防护屏障计算。

(3)嵌入在1.1级建筑物防护屏障外侧的非危险性建筑物,与其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应分别按其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要求确定。

(5)无雷管感度炸药生产、硝铵膨化工序等1.1﹡级建筑物不设置防护屏障时,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为50m。

(6)梯恩梯药柱(压制)、继爆管、导爆索生产等1.1﹡级建筑物不设置防护屏障时,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为35m。

(7)1.1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2.2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烟囱不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与烟囱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1倍,且不应小于100mo。

3)与10kV及以下的总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50m;仅为一个1.1级建筑物服务的无固定值班人员单建的独立变电所,与该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防火间距的规定。

4)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5)与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6)与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距离,应按表5.2.2的要求计算,且不应小于50m。

7)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

8)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50m。

(8)1.1*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第5.2.3条第3款的要求确定。

5.2.3

(1)1.2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表5.2.31.2级建筑物距其他建(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

序号

生产分类

生产工房药量(kg)

距离(m)

集中存放炸药量(kg)

1

射孔弹、穿孔弹

药量≤500

35

≤150

500<药量≤1000

50

≤300

2

火工品

药量≤50

30

≤50

50<药量≤200

35

≤150

注:

表中序号1和2中的建筑物根据其贮存或使用的危险品性质和计算药量,按1.1级计算出的最小允许距离如小于表列距离,则可采用计算所得的距离,但不得小于30m。

(3)1.2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2.3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5.2.4危险品生产区,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4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1.4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5m。

硝酸铵仓库与任何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21.4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及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3)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5.3.2

(1)有防护屏障的1.1级建筑物与其邻近有防护屏障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3.2-1的规定。

(2)有防护屏障的1.1级建筑物与其邻近无防护屏障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3.2-1的规定数值增加1倍。

表5.3.2-1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距有防护屏障各级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m)

序号

危险品名称

单库计算药量(kg)

200000

150000

100000

50000

30000

10000

5000

1000

500

1

黑索今、奥克托金、太安、黑梯药柱

80

70

50

40

30

25

2

梯恩梯及其药柱、苦昧酸、太乳炸药、震源药柱{高爆速)

45

40

35

30

20

20

20

20

3

雷管、继爆管、爆裂管、导爆索

70

50

40

30

25

4

铵梯(油)类炸药、粉状镀油炸药、接松蜡炸药、接沥蜡炸药、多孔粒状结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粒状黏性炸药、水胶炸药、浆状炸药、胶状和粉状乳化炸药、震源药柱(中低爆速)、射孔弹、穿孔弹、黑火药及其制品

45

40

35

30

25

20

20

20

20

注:

对单库计算药量小于等于1000kg,在两仓库间各自设置防妒屏障的部位难以满足构造要求时,该部位处应设置一道防护屏障。

(3)与l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5)与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3.2-2的规定。

表5.3.2-2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距仓库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m)

序号

值班室设置防护屏障情况

单库计算药量(kg)

200000

150000

100000

50000

30000

20000

10000

5000

1000

500

1

有防护屏障

220

210

200

170

140

130

110

90

70

50

2

无防护屏障

350

325

300

250

200

180

150

120

90

70

注: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最小允许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5.3.3危险品总仓库区,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4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0m。

(2)硝酸铵库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l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5)与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5.4.2防护屏障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护屏障内为单层建筑物时,不应小于屋檐高度;防护屏障内建筑物为单坡屋面时,不应小于低屋檐高度。

5.4.3

(1)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m,底宽应根据土质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

6.0.2

(2)危险品生产厂房不应建地下室、半地下室。

(3)危险品仓库库房应为矩形单层建筑。

(4)危险品生产厂房内设备、管道、运输装置和操作岗位的布置应方便操作人员的迅速疏散。

(5)危险品生产厂房内的人员疏散路线,不应布置成需要通过其他危险操作间方能疏散的形式。

当该厂房外设有防护屏障时,应在防护屏障就近处设置专用疏散隧道。

(9)危险性生产厂房内与生产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应和生产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入口。

6.0.3危险品运输通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2)在通廊内采用机械传送危险品时,应采取保障危险品之间不发生殉爆的设施。

(4)危险品成品中转库与危险品生产厂房之间不应设置封闭式通廊。

6.0.41.2级厂房中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应设在抗爆间室或防护装置内。

6.0.5危险品生产厂房中,设置抗爆间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抗爆间室之间或抗爆间室与相邻工作间之间不应设地沟相通。

2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在未设隔火隔爆措施的条件下,不应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

3输送没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时,应在穿墙处采取密封措施。

4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观察孔、传递窗,其结构应能满足抗爆及不传爆的要求。

5抗爆间室门的开启应与室内设备动力系统的启停进行联锁。

6抗爆间室(泄爆面外)应设置抗爆屏院。

6.0.6危险品生产厂房各工序的联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固定操作人员的非危险性生产厂房不应和1.1级危险品生产厂房联建。

(3)炸药制造中的装药与包装联建,且装药与包装以手工为主时,应设有不小于250mm的隔墙;装药间至包装间的输药通道不应与包装间的人工操作位置直接相对。

(4)粉状铵梯炸药(含铵梯油炸药)生产中的梯恩梯粉碎、混药工序和铵油炸药热加工法生产中的混药工序应独立设置厂房。

(6)水胶炸药制造中的硝酸甲胺制造与浓缩应单独设置厂房。

(8)对联建在一个生产厂房内,采取轮换生产方式的两条工业炸药同类产品自动化、连续化生产线,应有保障在一条生产线未停工、未清理干净时,不能启动另一条生产线的技术管理措施。

(9)对联建在一个生产厂房内,具备同时生产条件的两条工业炸药同类产品自动化、连续化生产线,应有防止生产线间传爆和殉爆的安全防范措施。

该生产厂房内不应有固定位置的操作人员。

(10)工业炸药制造的制药工序与装药包装工序采取分别独立设置厂房时,制药厂房在线生产人员不应超过6人、计算药量不应超过1.5t;装药包装厂房在线生产人员不应超过22人、计算药量不应超过3.5t。

装药与后工序之间应设置隔墙。

(11)工业炸药制造采用间断生产工艺,具有雷管感度的乳胶基质、乳化炸药需保温成熟或凉药的工序应独立设置厂房。

(12)雷管等起爆器材生产线的传输设备采取可靠的防止传爆和殉爆措施后,可贯穿各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

6.0.7工业炸药制造采用轮碾工艺时,混药厂房内设置的轮碾机台数不应超过2台。

6.0.8导火索制索厂房内不应设黑火药暂存间。

6.0.9危险品生产或输送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造炸药的设备在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应选择低转速、低压力、低噪音的设备。

当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超标时,会引起燃烧爆炸的设备应设自动监控和报警装置。

2与物料接触的设备零部件应光滑,有摩擦碰撞时不应产生火花,其材质与制造危险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成品无不良反应。

3设备的结构选型,不应有积存物料的死角,应有防止润滑油进入物料和防止物料进入保温夹套、空心轴或其他转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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