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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物种灭绝。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高等植物和野生动物物种均占世界的10%左右,基保约有200个特有属。

然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导致了动植物生境的破坏,物种数量急剧减少,有的物种已经灭绝。

据统计,我国高等植物大约有4600种处于濒危或受威胁状态,占高等植物的15%以上,近50年来约有200种高等植物灭绝,平均每年灭绝4种;

野生动物中约有400种处于濒危或受威胁状态,近年来,非法捕猎、经营、倒卖、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屡禁不止。

广东省吴川县非法出售犀牛角,珠海活熊取胆等案件在国际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B、植被破坏。

森林是生态系统的重要支柱。

一个良性生态系统要求森林覆盖率仅13.9%。

尽管建国后开展了大规模植树造林活动,但森林破坏仍很严重,特别是用材林中可供采伐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已大幅度减少。

同时,大量林地被侵占,1984~1991年全国年均达837万亩,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植树造林的成效。

草原面临严重退化,沙化、碱化,加剧了草地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

  C、土地退化。

我国是世界上土地沙漠化较为严重的国家,近十年来土地沙漠化急剧发展,50~70年代年均沙化面积为1560平方公里,70~80年代年均扩大到2100平方公里,总面积已达20.1平方公里。

40年来初步治理了50多万平方公里,而目前水土流失面积已达179万平方公里。

我国的耕地退化问题也十分突出。

如原来土地肥沃的北大荒地带,土壤的有机质已从原来的5%~8%下降到1%~2%(理想值应不小于3%)。

同时,由于农业生态系统失调,全国每年因灾害损毁的耕地约200万亩。

全球环境问题是指全球环境中出现的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现象,大致可分为两类:

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

由自然力引起的为原生环境问题,也称第一环境问题,如火山喷发、地震、洪涝、干旱、滑坡等等引起的环境问题。

由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生态系统破坏和环境污染,反过来又危机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现象,为次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二环境问题。

次生环境问题包括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方面。

(1)人类活动直接作用于自然生态系统生态破坏,导致生态系统的自循环能力显著减缓或结构关系显著改变,从而引起的环境问题,如过度放牧引起草原退化,滥采滥捕使珍惜物种灭绝和生态系统恢复能力下降,植被破坏引起水土流失等等。

(2)环境污染则指主体活动的副产品和废弃物进入自然环境后,对生态系统产生的一系列扰乱和侵害,特别是当由此引起的环境质量的恶化反过来又影响主体的生存质量。

以及物质运动对环境产生的次生影响,如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和放射性污染。

由环境污染还会衍生出许多环境效应,例如二氧化碳、二氧化硫造成大气污染,导致酸雨、臭氧层破坏等,都市化产生热岛效应等。

目前人们所说的环境问题一般是指次生环境问题。

包括:

1.全球气候变化

2.臭氧层破坏和损耗

3.酸雨污染

4.土地荒漠化

5.森林植被被破坏

6.生物多样性锐减

7.海洋资源破坏和污染

8.有机物的污染

C、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

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

其内容主要有:

(1)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

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

环境保护取得的成果。

1)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2000年,12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比1995年分别下降了10-15%,基本实现了总量控制的规划目标。

2)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进展。

“九五”以来实施的“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使5188家重点污染企业中的95%实现了污染物达标排放;

流域内建成了55座城市污水处理厂,111座正在建设,已建和在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占计划建设总数的67%。

3)工业企业“三废”治理效率进一步提高。

工业废水处理率为91.1%,;

燃料燃烧消烟除尘率为90.4%,工艺废气净化处理率82.6%,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为51.7%。

4)“九五”以来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的方针,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进一步加强。

国务院批准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批准并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全面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不同区域生态破坏原因和特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战略。

2、环境保护法的定义

环境保护法,在广义上又称为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要素,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规范,一是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的法律规范。

另外还包括防止自然灾害和减轻自然灾害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规范。

环境保护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地区特殊性等特征。

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四千年前的古代国家,但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环境法出现在世界上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在70年代未迅速发展起来的,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环境保护的宪法规范。

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组成的体系,成为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范围主要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自然环境要素保护法,如森林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

文化环境保护法,如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环境管理、监督、监测及保证法律实施的法规,如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

另外还有各种环境标准,包括环境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环境法制工作的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将不断充实和完善。

二、环境保护法特点

环境保护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有以下特点。

1.科学技术性。

环保是以科学的生态规律与经济规律为依据的,它的体系原则、法律规律、管理制度都是从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和技术规范总结出来。

2.综合性。

环保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复杂,涉及面广、综合性强。

既有基本法,又有单行法;

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

而且涉及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民法、刑法等有关内容。

3.广泛性。

环境保护法的广泛性特点,具体表现在:

a保护对象广泛;

b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

c涉及的主体广泛。

4.共同性。

保护环境不只是一国的事情,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环境污染没有国界,因此环境保护不仅需要各国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各国政府与人民的共同合作。

因而在立法上相互借鉴与国际环境组织内部各国的相互协调、合作就十分必要。

5.区域性。

我国是一个大国,区域差别很大,因此我国的环保法具有区域性特点。

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标准,体现地区间的差异。

7.可持续发展性。

从立法的目的上看,经修订后颁布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从法律原则上看,有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相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原则。

从法律制度上看,有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等制度。

从保护和防治措施上看,有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推行清洁生产工艺,退耕还林。

8.奖励与惩罚相结合。

我国的环保法不仅要对违法者给予惩罚,而且还要对保护资源、环境有功者给予奖励,做到赏罚分明。

这是我国环保法区别于其他国家法律的一大特点。

9.社会性和公益性。

该法与其他法相比,较少的反映阶级利益的对立与冲突,其解决的是人与自然的矛盾,与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一致,具有更广的社会性和公益性。

三、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一条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三方面的任务,一是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是维护清洁适宜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三是协调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环境保护法的直接目的;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是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任务,也是环境保护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促进经济增长是因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内在的相互制约和依存的关系。

这三项立法目的之间有着内在联系。

首先,社会生产水平决定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并进而决定人们对环境质量的需求;

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物质的丰富,人们会在要求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要求进一步建设清洁、安静、优美、舒适的环境。

因此,把发展经济同环境保护、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三者联系起来作为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客观规律的反映。

四、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有两项任务:

(1)保证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自然资源也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保证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环境污染是指防治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滥伐森林、破坏草原、破坏植物,乱采乱挖矿产资源、滥捕滥猎鱼类和动物等等。

五、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不单纯是去确认已经存在的事实,而主要是调整现在和将来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国家和个人之间或企业以及它们之间的各种关系,其重点不是针对过去,而是着眼未来。

同时,由于法律规范在确定人们的行为模式的同时规定其法律后果,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哪些行为必须做。

人们通过法律,就可以知道国家的发展目标、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

因此,在现代社会中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而推行任何一种全新的工业化模式,都必须依赖环境法规范对其进行确认、加以引导。

例如,在循环经济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潮流和趋势时,发达国家大都以环境立法的方式加以推进。

1、实施环境监督管理,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的法律依据。

发展经济,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否则将受到大自然的惩罚,这是客观规律。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除了有些需要完善之外,关键在于严格执法”。

要切实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

2、明确各种环境保护职责和权利义务的有效手段。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种环境职责和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和公民个人明确各自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和权利义务,使人们懂得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什么是法律所鼓励的,从而获得判断是非、合法与违法犯罪的标准。

3、是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武器。

环境保护法在维护国家环境权益方面的作用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维护国家环境主权。

国家主权方面就是国内或是对本国造成危害的都能管。

二是防止环境污染转嫁。

污染转嫁是指一定区域内的人类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的对该区域外的环境造成污染损害或将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推与他人而使自己不承担或少承担污染损害治理责任的社会行为。

可见,污染转嫁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之间关于环境污染的产生、损害治理责任以及其他相互关系为研究内容的。

环境污染转嫁严重破坏了环境污染的治理秩序,极大的挫伤了环境污染治理者的治污积极性。

目前发达国家的公害出口通常采用以下五种形式:

(1)将具有危险的公害型企业转移;

(2)将发达国家禁止销售和使用的产品出口;

(3)将产品废弃物放置或扔在发展中国家;

(4)大量进口别国的资源,其势头几乎可以称之为掠夺,如木材的大量进口使出口国的森林遭到破坏,进口矿石则导致出口国在开采矿石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表面上提供资金援助,实际上却为了自己的利益,导致受援国的环境破坏。

例如,改革开放以后,香港、澳门地区的污染较严重的纺织、印染、电镀、制革等行业几乎整体迁入内地;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外国频繁地将各种固体废弃物运到中国堆置、处理。

1991年,外商在中国投资设立的生产性企业共11515家,其中属于污染密集型产业的企业高达3553家,占外商投资生产企业总数的29%。

目前,在发展中国家发生的污染转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直接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废弃物,俗称“洋垃圾”。

1996年,我国北京平谷、上海、天津、新疆等地多次发生过洋垃圾进口事件,不仅破坏了我国的生态环境,给国家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给我国各族人民的健康带来的隐患是无法估计的。

2、发达国家通过投资污染密集型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嫁污染。

以中国为例:

有些外商将臭氧层损耗物质(ODS)的生产和消费转移到中国。

4、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世界环境的重要手段。

SARS危机反映了当前环境问题日渐国际化的趋势,其根源是资源紧缺和经济全球化之间的矛盾。

面对这一问题,各国应通力合作、寻求对策,实现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签署了多项国际环境保护条约。

一、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力。

可分为“域内效力”原则和“域外效力”原则。

“域内效力”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国内立法对本国境内的所有人、物和行为都有效。

这是国家主权在法律上的体现,同时也是各国对人权保护的法律体现。

“域外效力”原则亦称属人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本国的一切人,不论该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有效,都应适用。

(1)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般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即“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和延伸意义上的其他领域。

如我国的驻外大使馆,我国领域以为的本国船舶,航空器。

国家管辖海域按其法律地位的差别,可分为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这四种主要区域。

同时要注意虽然环境保护法在全国适用,但是其实际效力只在某一特定领域。

(2)地方性环境法规的效力及于该地区

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制定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只在该该辖区的环境保护领域或者该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效力。

(3)我国某些环境保护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4)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其效力优于国内法

(5)国内跨区域环境保护法律的适用

对跨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问题,应以环境保护发生地的法规为依据。

2、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人发生效力。

包括哪些自然人和哪些法人有效力。

对人的适用范围概括有以下几种:

属人主义,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和在本国登记注册的法人适用,而不论他们在本国领域内或者本国领域外。

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属地主义,又称领土主义,即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

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保护主义,本国法律对任何危害该国利益的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人的国籍或是所在地。

综合型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把属人主义、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和什么时间终止效力,以及在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污染环境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1)环境保护法的生效时间

(2)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

(2)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

二、环境保护法体系

环境保护法是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自身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基本大法,它为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和专项法奠定了基础;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罪”的条款,使得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个人或集体都不只负有行政责任,而且还要负刑事责任。

5个环境保护专项法为防治大气、水体、海洋、固体废物及噪声污染制定了法规依据。

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特别是资源、能源的利用,因此资源法和其他有关的法也是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还有地方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标准等。

分述如下:

1、宪法

《宪法》第26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9条第2款规定: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22第规定: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5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中所有这些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2、刑法

《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中第9条规定,凡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应负有相应的刑事责任。

3、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它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是环境保护专项法的基本依据,它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颁布的。

4、环境保护专项法

是针对特定的污染防治领域和特定的资源保护对象而制订的单项法律。

目前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5项,它是由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批准颁布的。

5、环境保护资源法和相关法

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条件,为了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特制定了“森林法”“草原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多部环境保护资源法;

相关法指“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及“卫生防疫法”等与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

6、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为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或规范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及程度而颁布的“条例”、“实施细则”’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等。

7、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而颁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如国家环保局颁布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规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规定》等等。

8、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是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它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环境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9、环境标准

我国环境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法制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环境标准包括主要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等,其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10、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全球环境而签定的国际条约和议定书,是中国承担全球环保义务的承诺,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内环保法律与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应优先采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除我国保留条件的条款外)。

11、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指的是产业实施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污染物控制、国家关于重点治理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和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控制区、城市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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