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养老院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218947 上传时间:2023-05-1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3.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办养老院规章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民办养老院规章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民办养老院规章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民办养老院规章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民办养老院规章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民办养老院规章制度.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民办养老院规章制度.docx

《民办养老院规章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办养老院规章制度.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民办养老院规章制度.docx

民办养老院规章制度

民办养老院规章制度

篇一:

养老院建设管理全攻略养老机构建设管理全攻略养老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是业界人士所倍加关心的,本文收集整理了部分有关养老机构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范,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一、主体资格依法设立的组织(法人)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自然人),均可投资建设养老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外国的组织和个人。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

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自建、租赁、改建房屋用于机构养老服务。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35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

二、设立要件设立养老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②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③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④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⑤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养老机构的房屋、设施设备、活动场地、人员配置等,须满足养老机构建设和服务标准。

政策依据: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

三、申报材料申办养老机构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①设立申请书;②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③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④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⑤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⑦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⑧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

四、审批权限养老机构审批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行:

①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③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此项也可以由上级人民政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④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政策依据: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

五、建设标准青岛市养老机构设立标准为床位数量不低于50张;每床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多人间使用面积每张床位不少于5平方米。

四层楼(含)以上的,应当至少设置一部电梯。

电梯厅及轿厢尺度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

选址应当符合青岛市的布局规划,室外活动场所不低于150平方米,房屋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

新建养老机构绿地率应达到40%以上,改扩建养老机构绿地率达30%以上,人均拥有绿地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新建房舍尽量考虑南北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

无障碍设施应当适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和生活需求。

养老机构须具备居室、食堂、卫生间、浴室、洗衣房、活动室、医务室、办公室等基本设施和室外活动场所;建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排污设施;配备必要的水、电、供暖、降温及安全设施设备;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需配有专职医护人员,备有常用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物资;不设内设医疗机构的,必须与就近的综合性医院或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同,保障老人医疗和急救需求。

养老机构建设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政策依据: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

六、扶持政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区、市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相关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三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对经认定达到标准的新建养老机构,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按照每张床位120xx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分三年拨付到位。

对通过改造用房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5年以上)的形式建设的养老机构,投入使用后,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分两年拨付到位。

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每收住1名青岛市户籍老年人,按自理老人每月200元、半失能或失能老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

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对为入住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养老机构给予补助。

收住本市户籍“三无”、低保老年人,收费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当地普惠性养老机构平均收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xx〕7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xx〕60号)七、服务内容养老机构主要的服务内容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方面,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

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我市有《青岛市养老机构建设和服务标准》,服务内容和建设标准应当不低于该标准。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由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签定协议是强制性的。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要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并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政策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

八、人员配置养老机构应当做到人员配备合理。

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全院职工人数的10%;医、药、护、技人员不低于全院职工数的15%。

护理员与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

10;与半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

6;与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

4。

养老机构负责人原则上要求年龄在65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文化,接受过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培训,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行业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内部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养老护理员原则上要求年龄不超过60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应当有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制。

养老院用工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建立工作人员花名册和档案。

政策依据:

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

九、管理规章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机构内部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制度上墙;有工作人员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管理制度;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其他职工参与管理的制度;建立在院老人动态信息管理库,包括入院申请、协议、健康评估资料、身份证明、监护人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

应当制定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制定各类风险和危机管理措施、应急预案、控制和处理程序,责任到人;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

应当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有处理投诉和服务改进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

政策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

十、等级评定我市等级评定采用星级制,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四个等级,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不设一星级。

申报星级养老机构采取自愿的原则,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向所在区(市)等级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①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养老服务机构有关规定,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事业。

②养老机构的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资格审批证件齐全有效,年检合格。

持有《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青岛市残疾人托养机构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③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语言规范、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工作时间内统一着装并佩证上岗。

④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申报星级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星床位达到50(含)张及以上;三星床位达到100(含)张及以上;四星床位达到200(含)张及以上;五星达到床位300(含)张及以上。

达标分数为:

二星级满分200分,160分为星级达标线;三星级满分300分,260分为星级达标线;四星级满分400分,460分为星级达标线;五星级满分500分,425分为星级达标线。

政策依据:

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办法。

篇二:

养老院各项管理制度养老院各项管理制度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敬老院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尊老、敬老、爱老”为老人奉献爱心,让老人满意,让亲属放心。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瓯海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指导单位是瓯海区民政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单位或两人以上自然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承担老人住养、护理、居家养老等养老服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3-5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

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3-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由街道(镇)纪检员某某、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某某、某某等人组成。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意见》(温委发?

20xx?

128号)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篇三:

敬老院规章制度全集敬老院管理规章制度目录一、敬老院建设总体要求二、敬老院建设综合目标三、院长职责四、物资采购人员职责五、炊事员岗位职责六、现金出纳职责七、仓库保管员职责八、医务人员工作职责九、服务员岗位职责十、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十一、供养人员物资发放制度十二、老人守则十三、五好老人条件十四、自费寄养人员管理制度十五、收养人员管理制度十六、食堂管理制度十七、工作人员值班制度十八、安全管理制度敬老院建设总体要求一、环境整齐清洁、美观明亮、种有花草;二、门头有门牌,如办公室、宿舍、医务室、光荣室等;三、门旁有卫生评比结果牌,如清洁;四、老人室内有老人守则、五好老人条件、室内卫生规定;五、老人床头挂有标识牌,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原住址、入院时间、身体状况等;六、室内用品摆放整齐、无灰尘、无杂物(含床下);七、院内所有工作人员一律挂牌上岗;八、敬老院应分设医务室、娱乐室、图书室、健身室、物品保管仓库等;九、各项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敬老院建设综合目标遵循“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医、老有所乐”的办院宗旨,加大硬件投入,强化软件建设,达到班子革命化、管理规范化、经济多元化、环境园林化、生活多样化、服务优质化;把敬老院办成颐养天年的乐园、、五保服务的中心、老龄活动的场所,精神文明的窗口。

在服务上做到“五心”、“四顺”、“四服务”、“四轻”:

即爱心、诚心、细心、耐心、贴心;顺老人言、顺老人心、顺老人意、顺老人味;微笑服务、敬语服务、贴心服务、勤快服务;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开关门窗轻,达到语言亲切,动作细腻、体贴入微,视老人为亲的效果。

[4][5]下一页院长职责一、做好全院人员思想政治工作。

二、安排好院内生活、生产。

三、抓好财务管理的款、物的发放工作。

四、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搞好环境卫生,开展文体活动。

五、发扬民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抓好各项工作的实施。

物资采购人员职责1、负责全院的物资采购工作;2、经常了解购物、消耗、库存情况,坚持按计划、质量、价格采购供应;3、做好采购用款的申报、申销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结算、入库、验收规定;4、临时和特殊物资的采购,须先经院领导审批再行采购;5、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不采购伪劣、变质和冒牌物资,不做人情生意;6、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得借用或挪用公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