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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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票据贴现业务管理,规贴现操作流程,防票据贴现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系指票据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办理票据贴现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贴现资金的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二章贴现办理的机构及权限

第四条贷款管理委员会负责贴现业务的审批和风险控制,中心是贴现业务的操作部门。

第五条为简化操作程序,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贷款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心全权办理贴现业务。

第三章贴现申请人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资信状况良好,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三、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

第七条对下列票据我社不予办理贴现:

1.单笔票据票面金额超过1000万元(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自出票日至到期日超过6个月;

3.没有合法的跟单资料(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能够证明其取得票据权利的资料);

4.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

5.不符合《票据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票据。

第四章贴现的期限、金额及利率

第八条贴现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至,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贴现期限计算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

第九条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算。

第十条贴现利息按市场利率执行。

第五章贴现的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为有效防风险,中心设审查岗、审核岗、会计岗、决策岗,并做到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客户持有未到期票据向我行票据中心申请办理贴现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有效期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经年检的贷款卡、企业公司章程、法人代表复印件、经办人复印件(仅限于初次办理时提供);

2.《票据业务申请审批表》

3.合法、真实、有效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4.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等复印件。

第十三条票据审查人收到贴现申请人的银行汇票及有关资料后,首先审查以下容:

1.资格审查。

审查贴现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2.资料审查。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合规。

重点审查:

合同双方签章是否清晰可辨、名称是否相符,发票的票号、密码区是否相符,有无发票专用章,无专用章的要用财务章代替。

3.票据审查。

银行承兑汇票的防伪点主要分为四大部分:

纸防伪、油墨防伪、设计印刷防伪和其他辅助防伪。

主要审查以下容:

(1)用票据专用鉴别仪鉴别票据真伪(行徽暗记、荧光纤维、大写金额的红水线荧光,黑白相间的梅花和HP水印、放大镜对票号、金额等易变造区域的审核等);

(2)是否是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票样(印刷厂家的代码与编号中的代码一致,承兑银行的代码与汇票编号中的代码一致);

(3)票据的出票期限是否超过六个月,票据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

(4)票据必要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出票日期、到期日、收付款单位及账户、开户行、大小写金额一致);

(5)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清晰,粘贴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汇票和粘贴单的粘接处签章;

(6)汇票正面的签章,最低不能少于4个章,即出票人2个章,承兑行2个章(出票人的签章为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签章,承兑银行的签章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7)汇票是否是公布的被盗汇票、公示催告过的或其他非法汇票;

(8)汇票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有更改;

(9)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10)汇票是否记载“不得转让”、“已质押”、“委托收款”字样。

第十四条票据审查人初审合格的,在《票据受理登记簿》上签字后,交由审核人审核;审核人应按初审容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在《票据受理登记簿》上签字。

第十五条经审查合格的票据,由审核人给持票人开具回单,并将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一份,复印件由审核人保管,原件交由会计岗办理票据查询。

第十六条票据查询确认后,会计岗将票据原件交还审核人,审核人填制一式两份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经由审查人和审核人在审批书上签字后,将审批书及所有贴现资料一并报决策人审批,报批材料如下:

1.一式五联的贴现凭证(需审核人签字);

2.票据业务申请审批表?

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买断)合同(需经办人签字);

4.查询查复书;

5.银行承兑汇票原件;

6.与前手签订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

7.与交易合同相匹配的税务发票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其合法获得票据权利的凭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决策人在审核审核人提供的贴现资料后,在贴现凭证和审批书上签字。

并核实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额是否相符,计算方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利率(日利率)×贴现天数(遇节假日顺延,承兑人在异地的,加计3天在途时间)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第十八条经决策人审批后,审核人持审批书、贴现凭证、查询书连同银行承兑汇票一并交会计岗,会计岗应按票据审查的容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最终审。

第十九条会计岗核实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后,交由另一名会计人员复核,经复核无误并经决策人在贴现凭证上签字后,由贴现申请人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我社,同时办理款项划转处理手续。

第五章贴现后管理

第二十条中心在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时必须建立台账,并及时登记。

第二十一条中心应按重要有价单证来保管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二条每日营业终了,会计人员应核对当日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与贴现凭证第五联,以保证帐实相符。

同时,将已贴现票据原件按汇票到期日先后顺序排列归档,收入保管箱统一保管,并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表外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应由两名人员共同管理,需要开启票据保管箱时,应两人同时在场,营业终了,票据箱应入库保管。

第二十四条会计人员必须掌握贴现票据每日到期情况(是否录入计算机管理),票据到期前,会计人员应合理匡算邮程,提前将银行承兑汇票以委托收款的方式发往承兑银行。

第二十五条票据到期未及时收到回款,由审核岗人员负责催收和行使追索权。

第二十六条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慎丧失,会计人员应及时向决策人报告,并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手续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48、49条办理,会计人员要在挂失止付后3日,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使其在12日向承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书,公示催告期满后,申请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第六章贴现业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中心应建立原始票据以外的贴现业务档案,并按月装订成册。

第二十八条票据贴现档案应保证单笔贴现业务档案的完整性。

即每笔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档案材料应装订归档,对于多笔共用一发票、合同的应复印归档。

第二十九条票据贴现业务档案材料统一用“A4”纸装订,具体归档材料应包含以下容:

票据正反面复印件、申请书、审批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买断)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发票、购销合同、查询查复书。

第三十条票据贴现业务档案资料应保存完整,最低保存年限为五年。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贴现业务相关人员由于对汇票及相关资料审查、把关不严,使不合格的票据在我社办理贴现,导致票款到期不能收回,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负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在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一)遇到假票时,不扣留,不上交,私自留存的;

(二)与客户私下交易损害本行利益的;

(三)保管的已贴现档案资料丢失的;

第三十三条在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向承兑银行发出汇票和委托收款凭证而延误收款的;

(二)已贴现票据保管不慎丧失的;

(三)将我社商业透露他人,致使我社客户流失的。

第三十四条其他有关违规违章行为,按省联社有关制度和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以《中华人民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后,本社此前制定的有关贴现业务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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