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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频率与联络线管理..................................12

第五章电压及无功管理....................................14

第六章调控运行操作......................................17

第七章故障处置..........................................28

第八章调度计划管理......................................45

第九章运行方式管理......................................48

第十章稳定管理.........................................54

第十一章新设备投运管理..................................58

第十二章并网电厂运行管理...............................61

第十三章水电及新能源调度管理............................64

第十四章继电保护调度管理...............................70

第十五章调度自动化管理..................................83

第十六章电力通信管理...................................89

第十七章设备监控管理...................................93

第十八章备调管理........................................95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术语和定义..........................9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华中电力调控分中心直调设备操作状态令术语规范…………………………………………………………………109

附录C(规范性附录)允许零起升压的华中分中心直调500kV线路表.....................................................123

附录D(规范性附录)华中电网低频减载轮次表............124

附录E(规范性附录)华中分中心直调厂站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125

附录F(资料性附录)华中分中心直调范围内新、改扩建工程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技术资料....................................................128

附录G(资料性附录)华中分中心直调厂站微机保护装置软件管理标准表单......................................130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华中电网调度控制运行管理,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结合华中电网运行特点,制定本细则。

1.2华中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1.3华中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华中电网内各级电力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机构)、厂站运行值班单位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

调控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协调机构。

华中电网内调控机构共分四级:

国家电网华中电力调控分中心(以下简称华中分中心)、省(直辖市)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地市(区、州)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调)、县(市、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县调)。

1.4电力调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华中电网内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1.5本细则适用于华中电网调控运行相关各专业的活动。

并入华中电网的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控运行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

1.6华中电网内各级调控机构和发、输、变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应遵守本细则;

非电网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华中电网调控运行的有关活动也应遵守本细则。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

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有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1.8本细则由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华中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调度管辖范围及职责

2.1华中分中心调度管辖范围

2.1.1华中分中心调度管辖范围(以下简称调管范围)包括直接调度范围(以下简称直调范围)和许可调度范围(以下简称许可范围),对应的设备分别称为直调设备和许可设备。

2.1.2华中分中心直调范围包括:

a)国调直调范围外的500kV及以上电网,省间联络线;

b)国调直调范围外的电力跨省消纳电厂;

c)国调直调范围外的接入500kV及以上电网最大单机容量为1000MW及以上电厂(机组),及其他对主网运行安全、流域综合利用有影响的电厂(机组);

d)国调指定的发、输、变电系统;

e)华中分中心直调一次设备对应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1.3华中分中心许可范围包括:

a)非华中分中心直调的国调许可设备;

b)非国调、华中分中心直调的500kV设备;

c)非国调、华中分中心直调的接入500kV电网机组;

d)华中分中心直调500kV变压器可直接联接的220kV母线(不包括旁母);

e)华中分中心直调电厂的220kV出线;

f)华中分中心认为有必要列入许可范围的其它设备。

2.1.4除特别说明外,华中分中心许可设备中的机组、线路、变压器、母线、开关等是指设备本体,不包含设备相应的二次设备及相关刀闸,线路不包含并联电抗器。

2.1.5华中分中心可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将直调范围内发、输、变电系统(设备)授权下级调控机构调度。

2.1.6华中分中心直调、许可设备清单在华中主网夏(冬)季稳定规定或稳措单中予以明确。

2.2继电保护信息管理系统直调范围

2.2.1调控机构单独使用的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主站设备和子站设备,由该调控机构直接调度。

2.2.2多级调控机构共用的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设备,由使用该设备的最高一级调控机构直接调度。

2.3调度自动化设备直调范围

2.3.1调控机构调度自动化主站设备,由该调控机构直接调度(属上级调控机构直接调度的除外)。

2.3.2多级调控机构共用的厂站端调度自动化设备,由最高一级调控机构直接调度。

国调直调厂站的调度自动化设备直调范围划分按国调规定执行。

2.3.3调度自动化系统数据传输通道由相关通信机构直接调度。

2.3.4除2.3.1、2.3.2、2.3.3条规定的情况外,各级调控机构在厂站端的的调度自动化设备直调范围与相应调控机构直调一次设备范围相对应。

2.4电力通信直调范围

2.4.1电网企业使用的全部业务通道,由该电网企业的通信机构直接调度。

2.4.2电网企业负责组网的通信设备(主要指传输、交换、数据网设备)及负责建设的为电网生产服务的全介质自承式光缆(ADSS)和普通光缆,由该电网企业的通信机构直接调度。

2.4.3调控机构直接调度的厂站内非组网通信设备(主要指通信专用电源、配线架、监控设备)及输电线路上的架空地线复合光缆(OPGW),由该调控机构所在电网企业的通信机构直接调度。

2.4.4上级通信机构可根据生产需要,指定某些通信设备直接调度权的归属。

2.4.5上述2.4.2、2.4.3条中不包括上级通信机构已指定由其他通信机构直接调度的通信设备。

2.5监控范围划分原则

2.5.1省调监控范围:

省域内500kV及以上变电站。

2.5.2地、县调监控范围:

220kV及以下变电站。

2.6调控机构的主要任务

2.6.1按照电网运行客观规律和相关规定,保障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6.2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变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

2.6.3按照电力市场调度规则,依据相关合同或者协议,实施“公开、公平、公正”调度。

2.7华中分中心主要职责:

2.7.1接受国调的调度指挥。

2.7.2对华中电网调度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协调各局部电网的调度关系。

2.7.3负责跨省联络线控制管理,指挥电网频率调整。

2.7.4负责直调范围内电网无功管理及电压调整。

2.7.5负责华中电网500kV及以上主网调度运行管理,指挥直调范围内电网的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置。

2.7.6组织制定华中电网主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制定调管设备月度、日前停电计划,受理并批复调管设备的停电申请。

2.7.7开展华中电网月度、日前电力电量平衡分析,制定直调范围月度、日前发输电计划。

2.7.8组织开展调管范围内电网运行方式分析,制定华中电网年度运行方式。

2.7.9负责华中电网稳定管理,制定直调电源及输电断面的稳定限额和安全稳定措施。

2.7.10参与华中电网发展规划、工程可研、设计审查,参与编制国家电网调控运行专业规划。

2.7.11负责直调范围内新、改扩建工程的并网管理。

2.7.12参与签订直调系统并网协议,负责编制、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2.7.13负责直调水电厂发电调度管理和新能源调度管理,负责华中电网水电及新能源专业管理。

2.7.14负责组织开展直调范围内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运行管理,负责华中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专业管理。

2.7.15负责直调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负责华中电网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

2.7.16负责统筹协调与华中电网运行控制相关的通信业务。

2.7.17组织开展调管范围内的电网故障分析,参与电网事故调查。

2.7.18负责直调范围内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考核工作。

2.7.19国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国调授予的其他职责。

2.8省调主要职责:

2.8.1接受国调及华中分中心的调度指挥。

2.8.2落实国调及华中分中心专业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省级电网调度控制专业管理。

2.8.3负责控制区联络线关口控制,参与电网频率调整。

2.8.4负责直调范围内无功管理与电压调整。

2.8.5负责省级电网调度运行管理,指挥直调范围内电网的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置。

2.8.6负责设备监控管理,负责监控范围内设备集中监视、信息处置和远方操作。

2.8.7根据国家电网主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制定调管设备年度、月度、日前停电计划,受理并批复调管设备的停电、检修申请。

2.8.8开展省级电网月度、日前电力电量平衡分析,按直调范围制定月度、日前发供电计划。

2.8.9开展调管范围内电网运行方式分析,根据国家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制定省级电网运行方式。

2.8.10负责省级电网稳定管理,制定直调电源及输电断面的稳定限额和安全稳定措施。

2.8.11参与省级电网发展规划、工程设计审查,编制省级电网调控运行专业规划。

2.8.12受理并批复新、改扩建直调设备的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2.8.13参与签订直调系统并网协议,负责编制、签订相应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2.8.14编制直调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方案,参与协调水库发电与防洪、防凌、航运、供水等方面的关系。

2.8.15负责组织开展直调范围内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负责直调范围内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协助开展省域内国调及华中分中心直调的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

2.8.16负责统筹协调与省级电网运行控制相关的通信业务。

2.8.17参与电力系统事故调查,组织开展调管范围内故障分析。

2.8.18国调及华中分中心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调度管理制度

3.1各级调控机构在电力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控机构应服从上级调控机构的调度,接受上级调控机构的专业管理,完成上级调控机构布置的调控业务相关工作。

3.2调控机构直调范围内的厂站运行值班单位及输变电设备运维

单位,应服从该调控机构的调度指挥,接受相应调控机构的相关专业管理,完成相应调控机构布置的调控业务工作。

3.3值班调度人员是电网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置的指挥员,值班调度人员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所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执行调度指令,并对执行指令的正确

性负责,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人员的调度指令。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下达或执行

调度指令。

电网企业的主管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控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人员。

非调控机构负责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人员发布调度指令。

3.5值班监控人员接受并执行相关调控机构值班调度人员的调度指令,并对执行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在进行监控运行业务联系时应服从值班监控人员的指挥和协调。

3.6发布调度指令时,应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

发布和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首先互报单位和姓名,调度指令的发布、复诵及执行情况的汇报应准确清晰,使用电网调度规范用语和普通话。

值班调度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应给出下令时间;

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下令人汇报执行情况,并以汇报完成时间确认指令已执行完毕。

3.7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

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提出拒绝执行的意见,由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撤销。

3.8下级调控机构、厂站运行值班单位、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电力用户的负责人,对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发布该指令的调控机构提出。

上级调控机构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所提意见,应由调控机构负责人将意见通知值班调度人员,由其更改调度指令并发布,但在得到答复前,仍应执行原调度指令。

3.9各级调控机构、发电厂、电力用户应严格执行发、用电指令(计划)。

对于不按调度指令(计划)发、用电者,值班调度人员应予以警告;

若影响电网或设备安全运行时,经请示调控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下令相关单位采取限电、停机等措施,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3.10未经调控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操作该调控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

当发生异常或故障情况时,值班监控人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应立即向值班调度人员汇报,并按值班调度人员指令及现场规程处理。

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值班监控人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和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可先按现场规程紧急处置,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汇报值班调度人员。

3.11许可设备的操作,操作前应经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人员许可,操作后应及时汇报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人员。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允许值班调度人员不经许可对上级调控机构的许可设备进行操作,但应及时汇报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人员。

3.12调控机构直调设备运行状态的改变,对下级调控机构直调设备(系统)有影响时,操作前、后应及时通知下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人员。

3.13厂站自行管辖设备的操作,如影响到调控机构直调设备运行的,操作前应经调控机构值班调度人员许可。

3.14发生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值班调度人员可直接(或者通过下级调控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越级向下级调控机构调度的调控机构、厂站发布调度指令,并告知相应调控机构。

3.15华中分中心调度许可规则如下:

3.15.1改变华中分中心许可设备运行状态的工作,省调或厂站应向华中分中心履行检修申请、审批手续,并提出对华中分中心直调设备的影响及相应的要求。

3.15.2华中分中心进行调度许可时,只负责审核许可工作对华中分中心直调设备及电网输电断面的影响,并将华中分中心的措施和要求告知相应省调;

被许可工作的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及对省级电网安全运行的影响由省调负责。

3.15.3华中分中心对厂站运行值班单位、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现场工作进行许可时,只负责审核许可工作对华中分中心直调设备及电网输电断面的影响,并将华中分中心采取的措施和要求告知相应单位;

被许可工作的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及对厂站设备安全运行的影响由该单位负责。

3.16未列入华中分中心调度许可设备的省调调管设备,如进行下列工作,应经华中分中心许可,并履行相应的检修申请、审批手续。

a)影响华中分中心直调设备(断面)稳定限额的工作;

b)影响500kV/220kV电磁环网解、合环状态的工作;

c)影响华中分中心直调电厂开机方式或发电出力的工作;

d)影响华中分中心直调稳控装置(系统)切机、切负荷量的工作;

e)需要华中分中心直调保护装置投退或定值修改的工作。

3.17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设备的调度许可规则如下:

3.17.1下级调控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设备的操作,如影响上级调控机构调管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或信息完整准确,操作前应得到上级调控机构的许可。

上级调控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设备的操作,如影响下级调控机构调管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或信息完整准确,操作前应通知下级调控机构。

3.17.2下级通信机构调管的电力通信设备的状态或方式的改变,

如影响上级通信机构调管的电力通信设备的运行方式或传输质量,操作前应得到上级通信机构的许可。

上级通信机构调管的电力通信设备的状态或方式的改变,如影响下级通信机构调管的电力通信设备的运行方式或传输质量,操作前通知下级通信机构。

3.17.3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设备的下列操作,操作前应得到值班调度人员的许可:

a)影响一次设备正常运行的;

b)影响二次设备(含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正常运行的;

c)影响AGC、AVC、远动数据采集等电力调度业务正常进行的其他操作。

3.18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并经有资格的单位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值班。

3.19需直接与调控机构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应参加该调控机构组织的考试并取得《调度系统运行值班合格证书》。

3.20省调调度人员(含备调人员)、监控人员应经过国调中心和华中分中心组织的培训、考试,并取得国调中心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21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名单应报上级调控机构,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名单亦应通知下级调控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

3.22当发生影响电网运行的重大事件时,相关调控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应立即汇报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人员。

3.23发生国家电网调度系统重大事件汇报相关规定中的所列事件时,省调值班调度人员应及时向华中分中心值班调度人员汇报,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向国调值班调度人员汇报。

3.24发生下列事件时,相关单位应立即向相应调控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汇报:

a)山火、大风、冰冻、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对发、输、变电设备运行产生较大影响;

b)厂(站)用电全停、监控系统全停、与调度通讯中断等;

c)影响调度业务正常开展的其他事件。

3.25华中分中心对下级调控机构及直调厂站、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进行调度运行管理考核,考核的事项包含但不限于:

a)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b)有无擅自操作华中分中心调管设备的情况;

c)厂站一、二次设备故障异常汇报及时性和准确性;

d)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对厂站设备运行状态的掌握情况;

e)调度业务联系的规范性;

f)检修工作管理情况;

g)调度运行管理所需的各种资料报表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h)华中分中心各项调度专业管理工作落实和配合情况等。

第四章频率与联络线管理

4.1电网标准频率是50Hz,其偏差不应超过±

0.2Hz。

华中电网频率按(50±

0.1)Hz控制。

4.2各级调控机构、发电厂均有义务维持电网标准频率。

华中分中心值班调度人员依据华中电网频率考核办法对各省调和直调电厂进行考核。

4.3华中分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省调做好华中电网频率调整和控制;

省级电网或地区电网解网运行时,其频率的调整和控制,由所在省调负责。

4.4华中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间的交流联络线功率调整和控制由华中分中心统一指挥,各省调协同完成。

4.5华中分中心负责华中电网省间联络线功率控制管理,组织制定省间联络线功率控制评价标准。

省调负责本网相关省间联络线功率的监视、控制。

4.6华中电网备用容量由网内发电机组共同承担,按照“统一调度、分省配置、全网共享、省内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省备用容量分配比例根据电网结构、直流落点、负荷水平、大机组容量等因素确定。

华中电网及各省网备用容量采用如下标准:

a)负荷备用容量应不低于最大负荷的2%;

b)事故备用容量应不低于最大负荷的5%,且不低于网内单一发电或输电设备故障时损失的最大功率;

c)负荷低谷时段应留有足够的负旋转备用容量,且不低于最小负荷的2%。

4.7省调应运用AGC、超短期负荷预测平衡等技术手段,保证本网区域控制偏差(ACE)满足控制标准的要求。

4.8机组一次调频性能应满足《电网运行准则》要求,并按规定投入,未经调度许可不得退出。

4.9为保证频率质量而装设的各种自动装置,如AGC、低频自起动、高频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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