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书九篇申请抗诉申请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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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书九篇申请抗诉申请书范文

抗诉申请书九篇|申请抗诉申请书范文

抗诉申请书篇1

  申请人:

张建军二〇一X年二月十九日

  申请人:

***,男,汉族,**年*月*日诞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被申请人:

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

惠民县开发区号。

  恳求:

恳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供应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缺乏,故而提出申请,恳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缺乏。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

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局部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明,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依据《民法通那么》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担当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法院

抗诉申请书篇2

  申请人〔原审被告〕:

xxx,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诞生,xxx人,农夫,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xxx,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农夫,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恳求:

  恳求xx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根本事实:

  20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置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

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运用年限。

20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

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兴旺,紧要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当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紧要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

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幸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xx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局部根系以阻挡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假如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纳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纳的防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担当任何法律责任的。

  假如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担当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法院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事实是审理此案时,原告供应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

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全部权。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见,有责任供应证据。

”假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见不能举证,将担当败诉的风险。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供应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见自己的权利。

而申请人在审理时供应的证据购置村委会四荒的协议书及土地运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侵权,并且申请人供应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经给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申请人采纳的挖渠属于防卫行为,是不担当任何法律责任的。

  三、原审法院以申请人侵权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树木损失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其理由是:

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值防卫,而且采纳的方式也未超过必要的的限度,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依据民法第一百零一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是不担当任何法律责任的。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明知耕地不能随意变为林地,而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下将林地变为耕地,同时在自己不具有运用权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而且所栽种的树木是干脆危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致

  xxx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张建军

  二〇XX年二月十九日

抗诉申请书篇3

  申请人:

XXX,性别,地址

  被申请机关:

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

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检察院依法监视,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承受托付后,不谨慎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

要求X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惩罚方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惩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20xx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惩罚XX的确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晰

  1、被告《行政辩论状》上称:

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

但在被告所供应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全部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供应“证据”违法。

  被告所供应“证据”1、4、5、6、7、8都是从XX市律师协会中获得,系违法。

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XX的违法违纪行为。

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托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当予以回避。

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局部证据,都是XX市律师协会的杰作。

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准确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晰。

  3、被告没有向法庭供应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供应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XX了违法违纪行为。

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供应《非诉讼事务托付代理合同》、《托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供应《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

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展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定明显有了错误。

  4、被投诉人人XX违法违纪事实清晰。

  1〕违法违规律师XX供应无法履行“非诉事务托付代理合同”托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代理费。

  2〕违法违规律师XX承受托付后,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3〕违法违规律师XX承受托付后,存心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4〕违法违规律师XX承受托付后,不依法计算赔偿标的,存心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计算标的60多万,被缩减成5万多〕

  5〕违法违规律师XX承受托付后,存心隐匿申请人供应的重要原始证据。

  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惩罚方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

承受托付后,不谨慎履行职责,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

承受托付后,存心损害托付人的利益……;属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赐予惩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律师法》以及本方法赐予相应的惩罚。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

  被告XX市司法局《辩论状》与其所供应证据不符,所供应的大局部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尽然不对证据作出认定。

  原审法院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法院没有对证据作出认定

  三、原审法院违反程序,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作出认定。

  被告即没有供应投诉后的登记证据,也没有依据《XX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方法》供应被投诉人XX投诉档案以及依据以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所相应法律、程序规定应履行职责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

被告没有供应对被投诉人XX依法受理立案调查并作出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处理看法。

原审法院应依据事实认定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四、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已经通过立案合议庭审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原审法院不审查XX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过诉讼时效”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权。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

法律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诉的起算时间,但没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限制时效。

  这项立法的用意就是维护公民的监视权、控告权、申请权、诉讼权等公民权利。

  五、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XX.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XX及律师事务所。

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师事务所进展调查取证,都跟XX及XX五联律师所相关。

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晰地查明案件事实,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

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原审法院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特别清晰。

  此呈

  VV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

  申请日期:

抗诉申请书篇4

  申请人:

xx,女,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

  被申请人:

华子,男,196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平林委4组。

  抗诉恳求

  恳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四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事实与理由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恳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原二审审判决程序违法。

  原二审法院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全部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紧要违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门行使的详细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审判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屋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效。

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不应当对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进展审理。

更不能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展分割。

  另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请人xx单位的福利房,当时单位照看职工由单位拿15000元,职工拿22300元,产权就归为私有。

尽管22300元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交的房款,但这个房子不应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最至少单位拿的15000元是xx自己的。

  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

  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运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当归其父亲全部,一审法院也是基于这个缘由判给其父亲的。

但事实是,11017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11018年申请人[xx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请人其父亲的土地上建了两间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始终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至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

“因合法建立、撤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歼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原一、二审两级法院没有谨慎核查事实,仅以此两间小房在其父亲的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产,明显是不对的。

两间小房虽然依附于被申请人其父亲运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证明这个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能证明就归其父亲全部。

这两间小房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全部来进展分割。

  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财产分割不仅违反法律且显失公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详细状况,照看子女和女方的原那么判决。

”而原一、二审判决完全是倾向男方而没有照看女方。

  首先,二审判决处分给被申请人(男方)的位于铁东区三公路凯盛小区2号楼4单元1楼右门62.29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要远高于终审判决分给申请人(女方)的位于铁西区北沟街铁桥委6组北河小区2号楼5单元7楼(顶层),建筑面积62.20平方米房屋的价值。

而且此房屋全部权归小彤全部。

  其次,双方位于铁东区一公路圆梦小区6号楼5单元1楼左门46.73平方米,于20xx年购置算装修共花费5200元的房屋。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

(二)》其次十条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见房屋全部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见房屋全部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作出评估,取得房屋全部权的一方应当赐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见房屋全部权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展分割。

一审法院没有遵照上述规定来判决该房屋,而是干脆把该房屋分给原告(男方),原告给被告(女方)该房屋的一半房价款及装修款即26000元,原二审法院竟然维持了该判决,此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试想假设法院能这样判决的话,那第一处房产单位的福利房归申请人xx全部,由xx支付被申请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审判决违反了婚姻法中照看生活困难一方的规定。

被申请人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申请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间被申请人不闻不问,住院治疗费用都是从申请人亲属手中借的,共花费7000多元。

在庭审时申请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是共同债务,但二审法院都没有对共同债务进展分割也是错误的,假如按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处理财产,会导致申请人离婚后将无房可住,无法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赐予适当协助,详细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

(一)》其次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护当地根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展协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全部权。

  综上所述,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xx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七日

抗诉申请书篇5

  申请人:

***,男,汉族,**年*月*日诞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被申请人:

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

XX县开发区号。

  恳求:

恳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XX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供应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缺乏,故而提出申请,恳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缺乏。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

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局部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明,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依据《民法通那么》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担当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法院

  申请人:

***

  二oo八年十一月日

抗诉申请书篇6

  申请人:

***,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诞生于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

***,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诞生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恳求:

  1、恳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恳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死刑马上执行

  3、申请人情愿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抗诉申请书篇7

  申请人:

***,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诞生于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

***,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诞生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恳求:

  1、恳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恳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马上执行

  3、申请人情愿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马上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

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马上的宗旨是:

十恶不赦,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缺乏以平民愤。

我恳求全部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十恶不赦、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其次,看其十恶不赦、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详细情形:

依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胆怯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颈部,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需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遇比死亡还苦痛的熬煎,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马上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

确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状况下无法抵赖的状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苦痛,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

申请人肯定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劝慰在天之灵,以劝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需判处其死刑马上执行!

  申请人:

  20xx年12月20日

抗诉申请书篇8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马上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

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马上的宗旨是:

十恶不赦,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缺乏以平民愤。

我恳求全部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十恶不赦、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其次、看其十恶不赦、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详细情形:

依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胆怯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颈部,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需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遇比死亡还苦痛的熬煎,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被判死刑马上执行,和刑法不被判死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

确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状况下无法抵赖的状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苦痛,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

申请人肯定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劝慰在天之灵,以劝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需判处其死刑马上执行!

  申请人:

***

  20xx年12月20日

抗诉申请书篇9

  申请人〔原审被告〕:

xxx,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诞生,xxx人,农夫,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xxx,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农夫,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

  申请抗诉恳求:

恳求xx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根本事实:

  20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置本村里南沟80亩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

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运用年限。

20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

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兴旺,紧要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当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紧要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

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幸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xx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断杨树局部根系以阻挡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

  原审法院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

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假如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纳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纳的防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担当任何法律责任的。

  假如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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