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情况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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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吕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专家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成。
2.2应急领导机构
2.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环保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本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议批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3)对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协调应急联动。
对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省级已成立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工作组时,市应急指挥部全面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4)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2.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
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负责全市环境应急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指导各县(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4)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5)负责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加强与毗邻市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6)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7)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8)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装备和经费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9)办理和督促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2.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市委宣传部:
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改委:
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物资储备调运相关工作。
市经信委:
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等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按照现行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
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和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
协调公安消防支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根据事件影响范围设立警戒区域临时封锁道路,疏散群众。
市纪委监察委:
负责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市民政局:
负责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并负责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造成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处置,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等相关环境污染事件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经费,确保市级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环保局:
组织专家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指导和督促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损害评估、环境修复等工作;
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配合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
市住建局:
负责指导城市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指导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全市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
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保通工作,拟订公路绕行方案,在专业救援部门指导下协助收集清理消除水路污染物。
市水利局:
负责农村饮用水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
市水文分局:
负责提供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等。
市农委: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质的疏散和转移工作,搞好善后农业生产。
市林业局:
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保护方面的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计委: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市文化局:
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通过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宣传,配合做好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
市安监局:
指导事发地安监部门和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市旅发委:
负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
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外国、港澳相关人员情形下,负责对外联系、协调和提供外事政策指导及协调国外媒体、外国记者、港澳记者采访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
市新闻办、吕梁日报社、吕梁电视台:
从指挥部获取权威信息后,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
市气象局: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影响的区域气象条件的监测,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现场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
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
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
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
保障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市台办:
会同相关部门处理涉台突发环境事件和由此产生的有关纠纷。
吕梁军分区:
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防化部队和驻吕部队参与应急救援。
吕梁武警支队:
协助相关部门封控现场,并做好维护秩序工作,视情配合实施救援行动。
2.3应急工作组
市应急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宣传报道组、事件调查组等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3.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
市环保局。
组成部门: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职责:
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3.2应急监测组
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分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等。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做好突发事件的大气、水体、土壤等污染情况的应急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3.3污染处置组
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分局、吕梁军分区、吕梁武警支队、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等。
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
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3.4医疗救治组
市卫计委。
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等。
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卫生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及应急心理援助;
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2.3.5应急保障组
市发改委。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分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旅发委、移动吕梁分公司、联通吕梁分公司、电信吕梁分公司、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等。
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2.3.6治安维护组
市公安局。
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吕梁军分区、吕梁武警支队、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等。
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
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2.3.7宣传报道组
市委宣传部。
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文化局、市新闻办、吕梁日报社、吕梁电视台、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等。
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信息发布;
做好舆情收集和社会公众动态分析,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3.8事件调查组
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等。
配合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包括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2.4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损害鉴定、防化、水利、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组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聘任或留用。
日常接受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2.5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比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对于本市范围内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鼓励相邻、相近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合共同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2.6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监测预警
3.1监测与风险分析
(1)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突发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环保局。
市应急指挥部或由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发布预警信息的,应当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
县级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县级应急指挥部发布的蓝色预警信息有上升为黄色以上趋势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
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黄色预警信息,有上升为橙色以上趋势的,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应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
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市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1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
当国家或省级层面成立应急指挥部时,在国家或省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开展各项应对工作,主要包括:
(1)立即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会商,研判事态,在省级以上工作组的指导下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2)研究决定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3)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配合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事件调查工作,组织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5)配合省级以上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省指挥部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4.1.2三级应急响应
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由其委派,组织开展应对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安排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2)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3)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事件损害评估等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5)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4.1.3四级应急响应
四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
市指挥部根据事发地县级政府请求,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派出相关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损害评估等工作。
4.2响应措施
4.2.1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调集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2.2应急行动准备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行动包括以下内容: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突发事件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专家咨询,尽可能了解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理位置、水文情况、主要污染物和泄漏的形式及数量、对饮用水水源及人群的污染危害情况、应急监测情况、人员伤亡与疏散情况、可能产生的污染隐患与后果、已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污染防控措施等信息,对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做出恰当的判断。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
(4)立即对已污染的区域,根据污染性质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4.2.3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
迅速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现场污染处置:
要求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保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
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
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
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
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医学救援:
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
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
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
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不断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6)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的真实、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