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集团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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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集团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积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开展科技攻关,探索“一通三防”的新技术。

在防治通防事故时,有权调动人员和物资。

4.副总经理

协助公司总经理搞好“一通三防”工作,对其分管区域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通防部

负责对矿井“一通三防”涉及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

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组织全面通防检查,传达公司及上级的各项通防指令、规程措施的会审,各类通防资料、报表、总结、报告的收集、制定、管理和传递。

6.通防工区

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具体管理,各类通风设施的建筑、使用和维护,相关技术资料的填写、编制和保管;

负责局部通风质量的监督检查,风筒的地面发放、回收;

负责井下防尘监督、检查,隔爆设施的安装,各类钻孔的施工,联络巷的充填治理,注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修和管路巡查工作,注胶、喷洒阻化剂等防灭火治理工作及相关技术资料填写、编制和保管;

负责井上下抽放系统的全面管理及相关技术资料填写、编制和保管;

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修及相关技术资料填写、编制和保管等工作。

7.各掘进区队

负责局部通风设备的安装、撤除及风筒的吊挂、维护延接,负责除尘风机的安装、撤除,负责风筒的日常接续和维护,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巷道的定期洒尘,负责各种防尘喷雾的安装、使用和日常检修,监测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负责对掘进施工过程中瓦斯及自然发火隐患地点进行喷浆堵漏,并配合有关单位进行其它通防治理工作。

8.采煤区队

负责采煤工作面各类防尘设施(过滤器、喷雾)的安装、使用和日常检修,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洒水降尘工作,监测监控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负责施工工作面隅角木垛,必要时配合有关单位进行瓦斯及自燃发火的防治。

9.生产技术部

负责在工程设计中为瓦斯防治装备的安装,布局提供便利条件。

负责督促各采掘区队严格落实通防瓦斯管理的各项制度。

10.地测部

负责在地质说明书中对瓦斯的赋存及涌出情况、影响自然发火的地质构造等情况进行预测,并及时提供给通风部门和有关单位。

11.机电部负责配合掘进单位搞好井下风机切换开关的管理和维修,配合通防部门定期进行风机切换实验并做好记录,杜绝井下各类电器的失爆。

12.其他有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所使用的各类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监测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二、通风系统管理

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矿井一翼或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2.巷道贯通及通风系统的管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⑴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贯通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⑵贯通前,通防工区必须编制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通风系统的调整措施、瓦斯的检查、通风设施的建筑等,否则罚款100元。

⑶掘进单位必须在贯通前一天,通知通防工区,并明确在哪一个班次贯通,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⑷巷道贯通需进行通风系统调整时,通防工区必须派管理人员(分管区长、技术员)现场指挥系统的调整工作,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通风管理人员方可升井,如造成气体外泄或积聚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⑸巷道贯通系统调整完毕后,测风人员要全面测定风量、气体情况,升井后绘出通风系统图,交通防部及分管通风的副总工程师各一份逾,期不交,每次罚款50元。

⑹通风技术人员必须及时填写巷道贯通记录,检查时每发现一处未填,罚款100元。

3.日常通风系统的局部调整,通防工区在班前会必须详细安排,并有安全注意事项及分工记录,调整后应及时绘制系统图并报送通防部、通风副总工程师,否则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

4.通防工区坚持定期召开通风系统分析会,分析系统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制订相应的措施并及时处理,对职能部门提出的需整改的问题应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逾期不整改的,处以100-500元罚款。

5.加强通风设施管理,保障通风系统稳定。

大型机电设备及设施需通过风门,影响系统稳定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一个班次通知通防工区,届时通防工区派专人做好通风设施的维修和恢复工作,否则对责任单位或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6.在通风系统的调整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影响范围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查及巷道风量的测定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处以100-500元罚款。

7.采掘工作面、胶带输送机巷、火药库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发现一次不合理的串联通风,都必须由通防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分析。

按事故原因,对责任者罚款300元。

8.严禁盲巷(超过6m不通风的独头巷道)的产生,对已产生的盲巷除由责任单位及时封闭外,还要由通防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并对责任者罚款300元。

9.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巷道、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必须按规定要求配风,保证风速、风量、气体浓度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10.井下风量调节窗不得随意调节,发现调节窗被随意调节的,罚责任者500元。

11.测风员应按规定要求对井下供风地点测风并及时填写记录,否则,罚责任者50元。

12.风门损坏不及时修复、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随意拆卸通风设施影响供风的,发现一处罚责任者1000元,损坏通防设施,罚责任者1000元。

13.各类通风设施的建筑要符合措施要求。

否则,罚责任者100-300元。

14.各类通风设施附近5m范围内,要保持清洁,无杂物及积水、淤泥,禁止堆放物料,否则对责任者或单位罚款50-200元,并限期处理。

逾期不处理加倍处罚。

三、防治瓦斯管理

15.各采掘单位现场施工时,必须按标准悬挂瓦斯便携仪,一旦瓦斯超限,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并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500

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重大责任追究。

16.井下严禁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300元。

发现无计划停风后,掘进单位要执行好恢复通风安全措施,并将情况报告通防部和调度室。

否则,罚责任者100-200元。

17.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局部通风区域内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全部撤出;

在巷道内距全风压回风口不大于3n处打临时栅栏或派专人在巷道口站岗,防止人员误入。

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需恢复通风时,必须由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准开风机供风,若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必须采取措施处理。

否则,罚款200元。

18.需长期停工的局部通风地点,由通防工区负责于24小时内在巷道门

口3m内打临时密闭。

否则,每拖一天罚责任单位00元。

19.瓦斯排放严格按分级管理制度及排放措施执行。

一处做不到,罚责任者100元。

20.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检查次数、内容对设点进行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否则罚责任者50元。

21.严禁任何人进入盲巷(措施规定的检查气体人员除外)。

违者罚款100-300元。

22.“一炮三检”记录本不按规定及时以旧换新,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元。

23.井下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会使用,罚款50元。

按规定要求应佩带便携仪而未戴者,罚款100元。

四、局部通风管理

24.掘进单位在正式开工前,根据措施的要求将局部通风机安装在通防部指定位臵,通防工区提前做好系统的调整工作。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

2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安装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否则,每处罚款100-300元。

26.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及风筒自动切换供风,同时实现局部通风机的地面遥讯,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

27.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制度,牌板内容由施工单位每班填写一次,施工单位负责风筒的延伸、吊挂维护和质量标准化工作,且每班必须有兼职局部通风机司机(局部通风机看护工),一项做不到对责任单位罚款100-200元。

28.局部通风地点,由施工单位凭领料单到通防工区领取风筒,通防工区必须严格按照“有旧不用新”的原则进行风筒发放,风筒应保证完好、无破口。

完工后,施工单位需及时将风筒交回通防工区或运至通防工区指定位臵,否则,罚款100-500元。

29.临时停工地点,原施工单位每班必须安排人员看管通风机,并按规定填写风机管理牌板。

否则,每班罚责任单位100元。

30.掘进工作面采用压入式通风时,风筒出风口距迎头的距离煤巷不得大于5m岩巷不得大于10m不符合规定的,每项罚款50元。

随意损坏风筒影响风量时,罚责任者50-300元。

放炮、运输、喷浆等工作不负责任损坏风筒,罚款50-500元。

31.对风筒漏风(末端20m除外)、吊挂不符合规定要求等问题,施工单

位应在当班或一个圆班内处理好。

否则,每处罚责任者50元。

32.风筒出现死弯、异径风筒无过渡节、接头没反压边以及风筒花接的,每处罚款20元。

33.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因工作需要,一台风机在向一个掘进头供风的同时,可以再向另一个非掘进作业地点供风,但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否则,罚责任者100-500元。

34.当风筒损坏导致迎头风量不足时施工单位必须停止作业待风筒修复完好后,方可恢复作业,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

35.备用风筒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每节对责任者或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

五、防治矿井火灾管理

36.采区设计需有明确的防治自然发火的设计并建立防火监测系统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37.采掘工作面顺槽内禁止在外侧施工峒室,防止邻近区段工作面顺槽掘进与其贯通时,留下通防隐患。

工作面开切眼,停采线位臵确需在外侧施工峒室的,施工完毕后,技术部必须及时填入《采掘工程平面图,》并保管好资料备查;

工作面推进至该硐室前由采煤区队进行封闭处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

38.严禁尾随采煤工作面后部沿空掘进(即前采后掘。

)确因接续紧张,必须安排前采后掘时淇掘进迎头距采煤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oom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

39.凡回采后通往采空区的溜煤眼,由使用单位用不燃性材料填满,将溜煤眼下口放煤压杆卸掉,并将溜煤眼上口卧至实底,然后用“工”字钢或铁路排严,用水泥砂浆覆盖封严,封堵后的溜煤眼必须达到严密不漏风,并经安监处和通防部验收通过。

通防工区负责对溜煤眼进行编号,定期进行防灭火检查。

达不到上述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

40.采煤工作面采过后的各类管孑L必须由通防工区及时封堵,有水的要采取安设“U‘形管或采取其它防火、泄水兼顾的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

41.顶煤厚度超过0.5m的放顶煤顺槽巷道,在掘进或巷修过程中,要加强支护(锚网、超前锚杆等)防止顶煤垮落、松散,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

42.巷道顶煤厚度超过0.5m且破碎严重的,必须采取将顶板喷浆堵漏,然后向顶煤压注凝胶或其它高分子材料的防火措施。

喷浆时,必须将顶板封堵严密,并经安监处、通防部、通防工区、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压注凝胶。

由于工作质量问题导致发火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43.沿空掘巷的采空区一侧,煤皮出现裂隙、片帮地点,通过联络巷、躲避峒与采空区沟通地点,必须按措施要求进行喷浆堵漏处理,或采取其它措

施封堵漏风,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200-500元罚款。

44.防灭火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对密闭、临时密闭、采区回风道、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等地点定期进行有关防灭火项目检查。

一处(次)达不到标准要求,罚责任者50元。

45.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内备用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因处理事故所消耗的材料,必须及时补充。

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46.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橡胶水、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及时由专人送地面处理,不准乱放乱扔,否则,罚责任者50元

47.穿化纤衣服下井者,罚款500元。

48.井下绞车房、变电所、胶带输送机巷等地点配备的灭火器材必须齐全有效。

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9.井下烧焊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措施并严格执行。

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50.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漏浆、跑浆、溃浆事故,对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51.采煤工作面自停采之日起必须在45天内完成永久性封闭,每延后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

六、矿井综合防尘管理

52.井下各地点防尘设施的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⑴采煤机内外喷雾装臵、工作面架间喷雾、放煤口喷雾,舌I」板输送机、破碎机、转载机、皮带机的喷雾装臵、工作面清水泵进水口处的过滤器,由综采工区安装、使用、维护。

⑵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的净化水幕由综采工区安装、使用、维护;

隔爆设施由通防工区负责安装,综采工区负责维护。

⑶掘进巷道的防尘水幕、转载点喷雾由掘进单位负责安装维护。

掘进巷

道隔爆设施由通防工区负责安装,掘进单位进行日常维护。

⑷各固定皮带巷的喷雾及三通阀门由皮带工区负责安装、维护,并保证完好、使用正常。

⑸对不按此分工操作,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责任单位每次罚款00-500元。

53.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铺设防尘供水管路,每缺少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54.防尘供水管路中必须安设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50m设臵支管和阀门,并配备丫畅软管,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臵支管和阀门,每缺

少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55.防尘管路要安设平直,距地面高度符合规定要求,吊挂牢固,拐弯处设弯头,不拐死弯,无漏水现象,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56.防尘用水水源充足,地面贮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oom的水量,发生供水不足事故,由安监处、通防部组织分析,对责任者或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

57.井下应安水质过滤器的地点未安装使用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58.按照规程的要求,在井下有关巷道中由通防工区负责安装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否则,对通防工区每处罚款500元。

隔爆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每处罚款100元。

59.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臵。

采煤机外喷雾应安装使用负压二次降尘装臵或高压荷电喷雾装臵。

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60.掘进机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水压不得小于1.5Mpa女口果内喷雾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臵,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臵和除尘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61.采掘设备内、外喷雾要完好(原无内喷雾的除外,)雾化程度高,不堵塞,外喷雾能封闭截割产尘部位。

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62.采煤工作面巷道入口处进水管路中、装载机和泵站前、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开门点附近进水管路中、进水管路前端均要安装水质过滤器,过滤器要质量可靠并可反冲洗,过滤网不低于120目,一处不符合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63.采掘工作面防尘供水管路上要安装压力表,压力表距工作面不大于300米,一处不符合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64.测尘员每半月测定一次粉尘,粉尘中游离SiQ的含量,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测尘结果必须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

不按规定测定或结果报送不及时,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65.对巷道内的积尘要定期进行冲刷。

严格按照职责范围及通防部下发的规定执行,否则每处每次罚款500元并扣绩效考核0〃5分。

66.采掘工作面正式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安设防尘设施,且齐全有效。

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67.放炮前后要对放炮地点30n范围内巷道周边进行冲洗,扒装前要对爆落的煤矸洒水灭尘。

否则,罚责任者50元。

68.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

每少用一个,罚放炮员20元。

69.井下严禁干打眼。

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0元。

70.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要按标准设臵净化水幕、放炮自动喷雾,放炮喷雾距迎头不超过30米;

各转载点要按规定设臵喷雾,扒装机转载点应安设相对固定的喷雾装臵,喷嘴不少于2个;

锚喷巷道需采取潮料喷浆,安设除尘风机或水射流除尘风机;

安设位臵和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罚责任单位200元,不正常使用,每次罚款100元。

71.放炮员、移支架工、放炮工、锚喷工等在工作中接触粉尘时不戴防尘口罩,罚款10元/人(次)。

72.供水管路漏水不及时处理,罚款50元。

因处理不及时而影响生产的,罚责任者200元。

七、安全监测管理

73.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前,采煤和掘进等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申请并送达通防工区。

使用单位根据断电范围,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高压电源及控制线。

工作面正式生产后,安全监控系统仍未布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74.安全监测工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气样按要求对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断电仪等装臵进行一次调校,其它传感器每月至少按照要求调校一次,保证装臵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出现漏检、漏校一次罚款100-500元。

75.当瓦斯监控装臵出现故障时,通防工区值班人员应在8小时之内派人进行维修,装臵故障期间必须采取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对于因个人原因延误处理时间的一次罚款200-1000元。

76.分站、传感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安装完毕后,由通防工区汇同使用单位验收交接,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对需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源箱及电缆等装臵,由施工单位负责按规定移动,对于维护装臵、仪器不力或故意损坏装臵、仪器的,视具体情况罚款200-1000元,故意损坏设备无法修复的对使用单位给予设备本身3倍以上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7.井上、下主传输线路无故造成通讯中断或线路故障的,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78.施工单位因喷浆、放炮等原因造成线路中断、分站、电源和传感器损坏的罚款200-1000元。

79.采掘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缴回或回收安全监控装臵、仪器和电缆,对于不及时回收或回收数量不够的罚款200-500元。

八、瓦斯抽放管理80.井上下瓦斯抽放系统由通防工区统一管理,按文件要求定期进行倒泵实验及正常的维护管理。

81.抽放泵及抽放管路由通防工区负责安装或延接,切实保证安装质量,否则每处罚款500元。

82.对于故意破坏各类抽放设施的,每次罚责任者5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83.对于因设备检修不力造成抽放泵停止运转每,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并罚责任者200元。

84.各种记录资料不齐全的,每次罚责任者100元。

九、考核及奖励

85.月度出现瓦斯积聚及以上事故,自然发火事故,煤尘堆积事故,通风系统异常,对安监处、通防部、通防工区、责任单位相关人员处以200-500元罚款。

86.每月底由安监处统一汇总各类罚款,并交计财部执行。

87.每季度奖励由通防部做表,分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把关审批,财务部执行。

88.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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