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盛付通卡发行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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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盛付通卡发行合作协议

盛付通卡发行合作协议协议编号:

[]本盛付通卡发行合作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上海浦东签署:

甲方:

池州市慧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池州市建设中路碧荷苑2#

法定代表人:

丁伯如乙方:

上海盛付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356号3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静颖甲方和乙方在下文中可单独称为“一方”或合称为“双方”;

鉴于:

甲方为计算机产品销售的企业,并愿意同乙方合作,在乙方指定的地区代理销售盛付通卡;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正式颁布的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发行及销售盛付通卡;

有鉴于此,为共同拓展预付卡市场,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加便利的支付服务,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

经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甲方在双方商定的区域内开展盛付通卡代理销售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如下:

第1条名词和定义

1.1本协议中所提及的有关“盛付通卡代理销售”的概念为:

甲方向乙方购入

乙方发行的盛付通卡,并通过甲方自身销售终端面向用户销售。

1.2盛付通卡指:

乙方发行的多功能预付卡,持卡人可在盛付通卡特约商户处凭卡消费,并可享受盛付通联合特约商户为持卡人提供的折扣优惠活动和其他营销抽奖活动。

1.3本协议所指的盛付通卡特指具有卡号密码以及磁条的预付卡卡片,该卡可反复充值、修改密码等。

第2条合作项目和内容

2.1合作内容:

甲方在双方共同协商下指定的区域成为乙方发行的盛付通卡代理销售合作伙伴。

甲方承诺遵守乙方市场管理规定,并协助乙方进行必要的终端拓展以及终端包装宣传,否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2.2合作产品:

带有卡号密码的盛付通卡,卡内无余额,卡片建议零售价10元,甲方通过其线下销售网点/渠道销售给用户,严禁甲方将盛付通卡通过网上销售等本协议约定之外的方式进行销售,否则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9条约定内容对甲方予以处罚,甲方对此没有异议。

2.3销售区域:

双方同意甲方面向用户销售盛付通卡的终端网点所在地理区域为安徽省池州市,同时甲方应保证其下属各级经销商资料的真实性及业务的合法性,并担保其下属经销商的销售区域不超过约定的销售区域范围。

甲方对下属经销商违反销售区域保证的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甲方或其下属经销商违反本条约定,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9条约定内容对甲方予以处罚,甲方对此没有异议。

2.4双方承诺在此合作过程中,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包括产品资源、服务能力、技术能力、市场资源等),共同推广盛付通卡业务的发展,以达到双赢的目的。

第3条包销张数、价格、结算方式及分润约定

3.1甲方作为2.3条约定区域的盛付通卡代理销售合作伙伴,同意利用其自身销售终端,保证本协议有效期内每月向乙方购买盛付通卡的数量不低于

__________张/月,且在约定的合作区域内拓展盛付通卡终端数量达到20家(并以协议附件形式提供售卡终端地址明细等),如售卡终端有更新,需以邮件或者传真的形式及时告知乙方,如由于甲方未及时告知终端地址更新信息而造成的用户无法购卡的问题,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除甲方保证金或直接通知终止协议。

3.2产品价格:

乙方向甲方就盛付通卡的供货价格为每张卡____3____元,双方同意的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为:

甲方每次向乙方购买产品需先通过乙方的“盛付通卡电子商务系统”网址:

()提交购买相关产品的数量,并通过盛付通提供的网关支付服务完成向乙方的款项支付。

乙方将在确认甲方相关款项到帐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双方事先约定的方式,将相应数量的相关产品发出,并每月开具相应金额的营业税发票。

3.3推广服务费:

3.3.1依据于甲方处购买盛付通卡的最终用户就乙方合作商户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发生的实际消费金额(以乙方结算系统中每张盛付通卡就相关产品及服务进行支付的记录为准,以下简称“磁条卡消费”),甲方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推广服务费(以下简称“推广费”)。

3.3.2具体推广费率表可参见“盛付通卡电子商务系统”的相关页面,乙方在可使用盛付通卡进行支付的合作商户更新后及/或现有推广费费率表发生调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更新前述页面,前述页面上的相关推广费费率一经更新,即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生效,本协议双方应按照最新适用的推广费费率执行本协议。

同时,甲方同意,本协议双方不再据此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3.3.3乙方应通过盛付通支付系统将甲方依据本协议应获得的推广费于“预付卡消费”发生之日起一定期间内结算给甲方。

具体支付方式为:

乙方将前述市场推广费的具体金额付至甲方指定的盛付通钱包账户。

甲方用于收取本协议下推广费的盛付通钱包账户信息如下:

盛付通钱包账户:

aqhl.es

盛付通钱包账户管理接口人:

丁伯如

手机:

邮箱:

ttdbr@

3.3.4发票开具:

购买盛付通卡发票:

乙方根据上月甲方实际购买盛付通卡的数量,按3元*实际购买数量算出的购卡金额向甲方开具营业税发票;

磁条卡推广服务发票:

甲方应依据乙方要求就乙方向其支付的推广费金额按时开具服务费发票,若甲方违反本条款义务在一定期间内未能开具的服务费发票金额累计超过乙方规定的上限(以在“盛付通卡电子商务系统”

中公示、邮件、传真或公函通知的形式告知甲方该上限),乙方有权不向甲方支付推广费直至乙方完成其前述发票开具义务。

3.4双方同意:

如果乙方要对本协议相关产品的销售定价及结算策略进行调整,应至少提前一周以盛付通卡电子商务系统中的相关页面、邮件、传真或公函等方式通知甲方,该等变更一经通知,即生效,本协议双方照此执行,且无须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甲方业务联系人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丁伯如邮件:

ttdbr@

传真:

手机:

_

3.5甲方应严格遵循乙方制定的相关产品的销售价格策略,严格按照产品面值(尤其不得以溢价形式销售扰乱市场及损害用户体验)销售给最终用户。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则视为甲方实质性违约,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9条约定内容对甲方予以处罚,甲方对此没有异议。

3.6甲方应在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协议9.1条规定的保证金,同时依据3.1条规定的每月包销数量和终端数量,一次性向乙方完成盛付通卡的购买,并完成协议约定数量的终端的铺设,否则视为甲方实质性违约。

3.7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每月应按照本协议及附件二约定的月包销的磁条卡数量和终端数量完成当月磁条卡进货和终端拓展,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除甲方保证金、停止支付推广服务费或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4条权利与义务

为履行本协议第2条所确定之合作内容,双方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4.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协议既定区域内盛付通卡的销售与推广,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不得无故停止本协议的执行。

2)甲方应保障购货款项及时到帐并依法主动向税务机关上缴税金,对由于甲方销售行为及对下属经销商销售方式管理不善所产生的投诉、纠纷等相关问题,由甲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退货。

3)甲方在与乙方的合作中应严格遵循本协议2.2条所规定的合作方式。

4)甲方应在整个销售过程中严格遵循乙方所规定的价格策略,不擅自抬高或降低乙方产品的销售价格。

5)甲方有义务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协议中的价格标准、销售数量、合作政策

等情况。

6)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为完成区域销售覆盖工作,配置足够的销售客服人员(销售客服人员不得少于2人)。

7)甲方应严格遵守及执行《盛付通卡代理销售合作商管理规定》(附件一)及《POS机具租用业务管理规定》(附件三)中的规定,乙方有权不时对前述该等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增补,经乙方以邮件或在盛付通卡电子商务系统相关页面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即生效,作为本协议一部分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承诺配合乙方的有关安排,积极推进和协助所在区域的有关服务机构的建设,具体细节双方将进一步协商。

4.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相关产品和协议既定区域内的代理销售权。

甲方可依据其制订的价格标准和销售政策(在不违反乙方价格策略的情况下)向区域内终端供货;在甲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无故停止本协议的执行。

2)乙方在技术及网络条件许可的条件下保障相关产品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并对盛付通卡本身产生的投诉、纠纷等相关问题自行承担责任。

3)乙方将负责提供相关产品的客户服务机构,解答客户使用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4)为达成市场最佳覆盖,乙方可以在不影响市场覆盖的前提下,要求甲方对辖区内终端布局、设置进行调整。

5)乙方应利用自身的宣传渠道和其它市场资源,积极宣传此合作项目。

第5条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从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开始至

年月日结束。

第6条保密条款

6.1甲方承诺保守涉及盛付通卡代理销售合作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加入该合作体系的经销商、直销商名单和联络方式、盛付通卡业务系统的内部管理政策和销售政策等,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双方应共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双方因通过本次合作而从对方取得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使用、被公开或落入XX人士手中。

甲方不得将其自身收集或乙方提供的当地销售业务相关

6.6情况泄露给任何XX人士之手,一经发现,视为甲方实质性违约,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相关经济、法律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按照本协议第9.1条规定提供的保证金将全部作为对乙方的违约金而不得要求退回。

6.3获取商业秘密的一方(下称“获取方”)(i)不得将从提供商业秘密的一方(“提供方”)处所获得的商业秘密在未获得提供方授权,或本协议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部分或全部复制或复印;(ii)在本协议终止后,将商业秘密悉数返还提供方,或在取得提供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商业秘密销毁。

6.4获取方应只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对商业秘密进行使用。

并且,获取方已促成或将促成其被告知商业秘密的雇员和顾问承担与本协议本条规定相类似的保密义务。

6.5双方同意对本次合作涉及的所有产品销量、产品结算价格、以及其它的敏感信息,应严格保守秘密,如因某一方的责任导致上述信息泻露,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保密条款规定在本协议正常执行完毕后2年内仍然有效。

第7条协议的终止

7.1除法律规定及2.1、2.3、3.5、3.7、6.2条的终止情况外,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将立即终止:

1)甲方或乙方拥有的相关从业资格被政府行政部门取消或注销;

2)甲方或乙方违反其各自在本协议第8条中所做的陈述与担保;

3)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进入,或被其它第三方申请,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

4)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任何违反,且在另一方以书面形式告知违约

方违约事实五(5)日后,违约方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其对本协议的任何违反;

5)如一方无故拖延履行本协议,且在另一方以书面形式告知违约方拖延之

事实五(5)日后,违约方仍未采取措施,则另一方有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选择权。

如违约方仍不履约,则另一方仍可终止协议,并且违约方需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7.2

本协议任一方对其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给对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可能的最为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十五天内向对方出具能有效证明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文件。

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以尽量减少因本协议不能或延迟履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延迟履行其相关义务的事件应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

7.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

鉴于网络所具有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

1)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

2)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信息或纪录的丢失、乙方不能提供本协议项下之销售服务;

3)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

4)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

其它非乙方造成的原因等。

7.4在依据本条发生的协议终止情况下,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8条陈述与保证

8.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正式颁布的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甲方签字人已经获得充分有效的批准和授权;

2)有从事协议中所规定之销售行为的资格;

3)甲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均符合法律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协议对甲方构成有效的、带有约束力的、可强制执行的法定义务;

5)甲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无须由任何第三方批准或在任何第三方备案。

8.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正式颁布的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人已经获得充分有效的批准和授权;

2)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均符合法律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协议对乙方构成有效的、带有约束力的、可强制执行的法定义务;

4)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无须由任何第三方批准或在任何第三方备案。

第9条保证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9.1保证金

1)业务保证金:

为保证甲方履行本协议主协议及附件一、附件二下义务,甲方同意在协议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缴纳[]万元人民币作为业务保证金,如该笔保证金依据本协议在协议终止后无任何应扣除的情形,乙方将全款退回甲方。

如由于甲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终止,按照本条规定提供的业务保证金将全部作为违约金归乙方所有,不退回甲方。

2)POS机具租用保证金:

甲方应按本协议附件三第一条约定向乙方缴纳POS机具租用保证金。

甲方同意在协议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缴纳。

如后续甲方出现新增租用POS机具需求的,在提供附件二所示更新后的申请表,并按本协议附件三的POS机具租用保证金标准就新增租用的POS机具缴纳租用保证金后,乙方就新增的POS机具需求向甲方提供POS机具租用服务。

9.2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或无故解除协议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守约方还可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9.3除第2.1、2.2、2.3、3.3.4、3.5、3.6、3.7、6.2款规定的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外,其它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10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此赔偿所引发的一切合理费用和支出)。

9.4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上述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相关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在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提前终止本协议。

9.5甲方违约的情况下,乙方有权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立即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暂时停止对甲方供货、扣除本协议规定的应付给甲方的推广服务费、保证金等,要求甲方赔偿损失,乙方就前述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0条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10.1为防止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双方约定以下条款:

对于严重损害乙方利益的恶性竞争产品(恶性竞争产品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害乙方利益的单位经销的同类产品,或同乙方相关产品存在知识产权,商标权益等方面纠纷的相关产品),凡是参与销售、推广、宣传的单位,或以不同名义但同甲方或甲方主要负责人员有密切产权关系的单位进行销售、推广、宣传的经销商,乙方有权视为甲方实质性违约,并依据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加以处理。

10.2本条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故意泄露双方约定的商业秘密;

2)利用协议提供的产品销售权利谋取单方面的不当利益;

3)恶意违反乙方指定的销售政策、进行相关产品的倾销和恶意流货;

4)对用户和经销商进行恶意宣传;

5)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它经销商进行任何类型的行贿、收买、威胁;

6)其它有悖于商业规范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10.3如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进行了任何10.2条定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不论其是否造成乙方的实际损失,均视为甲方实质性违约,乙方依据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加以处理。

第11条其他

11.1双方理解并且同意,协议双方均为独立签约人。

本协议不包含任何可能理解成为双方之间设立一种合伙或合资关系的内容。

11.2双方同意,本协议不含有唯一性与排他性规定。

11.3未经协议双方书面确认,无论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各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或其部分进行转让。

11.4通知:

任何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应以书面方式并应通过邮寄、传真或邮件的方式按协议载明的通讯地址寄达对方。

通知自收到之日起生效。

11.5对于任何涉及盛付通预付卡业务系统的有关数据资料,双方同意以乙方提供的相应服务器数据记录为准。

11.6本协议的附件,和正文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11.7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协议现有内容

进行补充、变更、修改时,由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出补充、变更、修改的建议和方案,经双方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双方同意并盖章后,成为本协议的补充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本协议任何部分被视作无效或不可执行,将不会因此而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或部分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

11.2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

协商解决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请审理。

11.3本协议以中文做成,甲方和乙方各执贰份,肆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鉴此,双方已各自授权其指定代表于本协议首页载明之日签署了本协议。

甲方: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乙方:

上海盛付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附件一:

盛付通卡代理销售合作商管理规定为保障盛付通卡正常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合作商的利益,同时更好地协助广大合作商规范市场和管理渠道、终端,乙方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一、市场销售行为要求:

1.终端覆盖要求:

甲方按照本协议3.1的约定将终端明细按附件二格式填写并盖章,如售卡终端有更新,需以邮件或者传真的形式及时告知乙方,如由于甲方未及时告知终端地址更新信息而造成的用户无法购卡的问题,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除甲方保证金或直接通知终止协议。

销售通路:

甲方只能将磁条卡通过本协议约定的线下终端渠道进行销售,不得将磁条卡放到互联网等线上销售平台进行销售,一经发现,即视为甲方实质性违约,乙方有权采取扣除甲方的保证金、应付给甲方的推广服务费、单方面中止或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等违约救济措施。

二、销售价格管理:

1、结算标准

双方约定,甲方购买盛付通卡的起购张数为____万张,每次订货张数必须为100张的整数倍(以确保盛付通卡产品包装完整)。

若乙方根据市场需要对盛付通卡结算价格或结算方式进行调整,公告发出后可给甲方1周(7日)的过渡期,甲方在过渡期后必须按照调整后的结算价格或结算方式与乙方结算;

甲方必须有效统一并遵守乙方制定的市场价格体系,严格按面值向最终用户销售。

如乙方接到甲方低价倾销或溢价销售的投诉,经查属实,乙方有权采取扣除甲方的保证金、应付给甲方的推广服务费、单方面中止或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等违约救济措施。

三、终端推广管理:

为扩大盛付通磁条卡市场份额,提升盛付通预付卡最终用户影响力,区域合作商有义务紧密配合乙方执行各项市场推广活动。

活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在各类终端举行的各种形式的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终端包装和地推活动;

2、利用区域合作商的网站、终端、渠道等各种可控宣传资源,进行盛付通磁条卡

市场活动的宣传。

3、乙方发起的各种大型市场推广活动和促销活动。

4、乙方发起的市场调研等活动。

5、乙方发起的其他形式的市场推广和宣传活动。

对于违反终端推广管理规定的,乙方有权采取扣除甲方的保证金、应付给甲方的推广服务费、单方面中止或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等违约救济措施。

四、检查条款:

乙方有权自行或授权其它厂商或机构,采用各种合法的方式方法对甲方关于遵守以上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查、电话录音、各类销售凭据等,并由此做出判断,甲方对此没有异议。

五、数据记录的有效性:

甲方应确认以乙方提供的盛付通卡电子商务系统的数据纪录作为双方进行结算和处理有关事宜的唯一依据,具有双方认可的法律效力。

以上规定乙方有权在相关页面或以邮件、传真、公函等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面进行调整或修改,一经发布或通知即生效,甲方即受该规定约束。

上海盛付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1-11-1

附件二:

磁条卡终端明细

城市

区/县

网点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手机

 池州

 贵池

 天天软件

 秋浦花园步行街方正科技

 丁伯如

 

 

 贵池

 天天笔记本专卖店

建设中路与青阳路口 

 汪向阳

  

贵池

如意网吧

建设西路职业技术学院大门

江丽

贵池

联想专卖店

桃园小区

甘来

 

 贵池

 

 百牙东路136号

 周余波

 

 

 贵池

 

 池州市建设东路百荷步行街75号

 

 

 

 东至

 

 东至县新城区邮政银行隔壁

 小陈

 

 

 青阳

 

 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园林路8号

沈志坚

 

 

 贵池

 

 青阳路青峰花园2#123

 

 

 

 贵池

 

 池州市殷汇镇汇民路精创科技

 许国华

 

 

 贵池

 

 池州墩上镇

包双成 

 

 

 贵池

 

 涓桥镇

 高习林

 

 

 贵池

 

 秋浦东路杏中门口

 包春明

 

 

 贵池

 

 王村镇银河网吧

 方云辉

 

 

 贵池

 

 宁国南路青年小区4#103

 张站站

 

 

 贵池

 

 百脑汇电脑城北门A

 

 

 

 贵池

 

 湖东中路67号13中对面

 陈军伟

 

贵池

无城西大街易森电脑

汪国庆

九华山

九华山柯村电信所

吴佳明

贵池

池州市观前街

章俊

附件三:

一、POS机具租用业务管理规定为了更好的满足用户方便、快捷为盛付通卡储值的需求,并为终端创造更好的盛付通卡销售环境,乙方在双方合作期间内为甲方及其所辖终端提供POS机具租用服务,但甲方应遵守以下相关管理规定:

POS机具租用及保证金约定:

1.双方约定,甲方租用POS机具起租数量为20台,并缴纳相应的租用保证金,保证金为500元/台,租用总数量超过500台的,双方另行商议保证金金额;

2.POS机具租用保证金在双方合作结束、POS机具退还并验收无问题后予以退还,具体约定见本管理规定第四条;

二、甲方应按主协议第9.1条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POS机具租用保证金。

交易流水量:

1.甲方承诺,合作期间向乙方租用的POS机具达到月均交易金额500元/台,否则乙方可根据月交易金额不足500元的POS机具数量向甲方按120元/台/月的标准收取租赁服务费;租赁服务费由乙方从甲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自乙方扣除租赁服务费并发出告知之日起30日内甲方须补足全额租用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

2.甲方确认以乙方提供的盛付通卡电子商务系统的数据记录作为双方进行结算和处理有关事宜的唯一依据(包括POS机具交易流水量明细等数据),纠纷发生时具有优先证明力。

三、POS机具维护:

1.合作期间,乙方将指定专业合作商为甲方租用的POS机具提供日常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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